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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三有的具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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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指的是: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22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执行“三个规定”需填报哪些内容?
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
三、什么是“一个办法”?
“一个办法”指的是:
202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四、“一个办法”主要增加了什么内容?
“一个办法”将记录报告的事项扩大到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把记录报告的人员扩大到工勤事业编、聘用制人员等;把了解、过问、请托的对象扩大到了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
要求对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违反纪律规定的,均应记录报告.
五、适用范围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六、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七、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八、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处罚措施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司法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十、过问、打听他人业务都违规吗?
不是的.过问、打听等行为不都是错的,比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十一、不填报会怎样?
区别大着呢.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有何配套措施?
有.一是保密措施.承办人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数据,而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检务督察部留存,由检务督察部专人管理.填了多少人来过问、谁过问,一律不公开.二是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承办人相应的记录情况,都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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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第16号令有关要求,第16号令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2022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22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简称:
第3号令)同时废止。
第16号令基本内容
【不属于第16号令所指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
第16号令依据《招标投标法》制定,旨在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
第16号令明确限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不属于第16号令所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1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所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3号令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据了解,第3号令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所列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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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缩小必须招标范围
【第16号令较第3号令,大幅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第16号令,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202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第3号令,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持续深化,3号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问题;各省区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规则不统一,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
第16号令主要修订内容
【明确缩小必须招标范围,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全国执行统一规模标准。
】
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行修订,形成第16号令,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介绍,第16号令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第一,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3号令相比作了大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
第二,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
第三,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
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16号令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第3号令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取消了各地区另行制定的规模标准、扩大的必须招标范围及其权利,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是继第3号令后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
专业人士认为,16号令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是继第3号令后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
行业网媒“E招标学苑”分析说,16号令给人的第一感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加快改革步伐,全面缩小必须招标范围,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
16号令进一步限制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范围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的范围,在规模方面将金额标准提高了一倍,从范围和规模两方面都着力下了功夫,全面缩小必须招标范围。
16号令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第3号令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取消了各地区另行制定规模标准扩大的必须招标范围及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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