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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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汉中锦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安全保卫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全面领导工作,并对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集团公司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集团安全保卫部作为安全生产及保卫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成员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条例、规定、制度。
二、建立、实施、保持有效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四、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资源。
五、建立、健全、实施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六、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七、确保及时如实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管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分管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分管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
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四、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五、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参与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保卫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保卫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
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三、负责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对新入岗、上岗员工进行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四、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对生产安全员及保卫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六、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议;劳动保护用品的审议。
八、负责对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
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九条 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和成员单位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三、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员工,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制度。
四、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五、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
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
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根据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组织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或办法)
八、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九、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员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十条车间(工段、科、室)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对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二、组织制定临时性任务和大、中、小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
四、经常检查生产建(构)筑物、设备、工具和安全设施,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排除,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五、经常向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新入岗人员和新调换工种人员在真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安全教育。
六、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对轻伤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和制度改进措施。
七、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支持安全员工作。
八、教育员工正确的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工段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四、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五、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七、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二条部门、车间(工段)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部门、车间、工段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参加部门、车间、工段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掌握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
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七、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八、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
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四、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
二、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作为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及保卫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工作。
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设置安全保卫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各成员单位、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单位、车间、工段、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七条 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 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
公司级、部门(成员单位)级、班组级。
其任务是:
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
考核内容:
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成员单位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内容是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安全标志的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
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
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
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
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
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
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五条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锅炉工、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会同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进行,并做好记录。
教育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七条 部门、成员单位级安全教育由部门、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教育内容:
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应知应会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教育内容:
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考核:
第六章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 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六条 安全预防措施包括:
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危险性分析包括:
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二、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七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安全隐患通知书》,由安全保卫部填写。
内容包括:
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安全保卫部。
第三十八条 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于人为因素(如: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三、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按“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原则,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到位。
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或单位;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集团公司。
第八章 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
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各成员单位。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三、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
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
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按相关规定届时校对。
第九章 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五条 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临时供电线路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八条 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五十条 在各类项目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有效;
二、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
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临时出入证;
四、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并有记录。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纠正、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得冒险作业。
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沟、口、孔、洞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现场周围有用电设施的,应采取断电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三条 高空作业必须有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作业者必须有身体健康,有高空作业常识的人担任。
作业者不得饮酒;严禁抛掷工具、材料;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禁止高空作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登高梯子间距大于40cm或捆绑不牢靠的;高3米以上,无人监护的;
三、作业面下方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四、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外;普通高压电线2.5米以外,无安全措施的;
五、天气恶劣(如风6级以上、雨雪天气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六、登高作业器具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五条 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
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五十六条 严禁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建筑物做吊装锚点;利用厂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做好防范措施。
经有关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十一章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等性质,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坏。
因此,对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别储存;必须有明显标识。
库存量不得超过有关安全标准;库房实行双人、双锁、两本账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领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两人签字,方可发放;使用后的废液必须严格保管,定点回收处理。
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十三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时,必须同时设计、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
凡不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六十四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条 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六十六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穿戴和使用相应的防护有效的服装和器具。
第六十七条 在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休息室、更衣室和宿舍。
第六十八条 对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的生产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修,必须杜绝跑冒滴漏。
对各种防尘、防毒设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六十九条 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七十条 做好女员工保护,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未成年人。
第十三章 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七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安全保卫部。
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七十五条 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单位和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本单位的主要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 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受伤员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由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一、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二、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员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三、需要有乡镇以上医院的当时诊断证明;对于骨骼(特别是腰部骨骼)受伤者,原则上要有当时X光片诊断证明。
第七十八条 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于职业病的鉴定、报告和管理,要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发现职业病案例,要按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组)要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做好对职业病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八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一、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二、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五、根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管辖范围。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指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省市制定相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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