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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之时事热点信用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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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有价
目录:
1.让更多人认识到“信用有价”
2.诚实守信个人有望享优先落户
3.联合激励有利社会诚信建设
4.东方时评丨诚信建设要有“破”有“立”
5.专家建议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要科学度量
6.让信用体系更好助推社会善治
7.信用惩戒有效果制度适用有原则
8.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就应该并行
正文:
让更多人认识到“信用有价”
2019-06-0509:
12:
17 来源:
南方日报
6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诚实守信个人可以享受15种优惠便利,包括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享受同等优先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惠,享受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在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游览时可免押金租借导览设备等。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体两面。
目前,我国对失信惩戒的规定比较完善,许多领域、许多行业都已经施行“黑名单”机制,既有限制行业准入的行政性惩戒,也有限制高消费的市场性惩戒,还有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等。
但对于守信激励,相对来说处于“空白区”。
而事实上,融资、租赁、出行、旅游、创新创业等许多社会事项,都具有享受信用便利的空间。
让信用纪录良好的守信主体受到更大尊重,可以进一步增强守信者的获得感,让他们更直观地认识到“信用有价、守信受益”,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激励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曾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等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的个人;二是经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诚信状况为优秀的个人;三是个人申请。
可见,有别于已建立的各类信用体系,此次的激励名单数据库具有独立性。
为保证其可信可用,就要突出一个“联合”,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比对确认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实行联合激励措施。
此外,联合激励对象不能“一劳永逸”,相关部门应对名单实行动态调控,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立即从名单中删除,才能起到公平公正、公示公开的作用。
当然也要看到,守信激励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协同治理模式。
包括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公共管理模式,以“芝麻信用分”“腾讯信用分”为代表的社会管理模式,还有通过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管理模式。
如何向市场借力,是数据库发展壮大后无法避免的问题。
一方面,要鼓励社会主体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激励措施,在消费、信贷、旅游等涉及个人吃、穿、住、行的多个领域开展联合激励;另一方面,应该扩大激励对象的范围来源,通过理顺现代征信体系的管理体制,与各类征信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从而把15项优惠便利开放给更多守信者。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其推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循序渐进。
根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情况,截至今年4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
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此次个人激励数据库的建立,又将信用体系建设往前推进一步。
但如何突破羁绊,促进更多的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达到全国征信体系统一,仍然有待我们进一步的思考。
(扶青)
诚实守信个人有望享优先落户
2019-06-0410:
41:
51|来源:
新京报|作者:
姜慧梓
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制度又有新进展。
6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从联合激励机制的总体要求、认定激励对象的标准和范围、激励对象可享受的优惠便利、联合激励的运行机制、相关行动计划及组织保障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
在具体激励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5种可享受的优惠便利,包括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享受同等优先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惠等。
联合激励对象可享受的优惠便利
1享受免费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便利
2享受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信息便利
3享受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绿色通道”便利
4享受个人信贷业务“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便利
5享受就业服务便利
6享受中国青年双创板挂牌以信用承诺替代调查便利
7享受海关企业认证优先培训便利
8享受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便利
9享受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
10享受金融机构及平台公司快速退款便利
11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
12享受公立养老机构入住便利
13享受公立托育机构入托便利
14享受同等优先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惠
15享受评优评先优先推荐
焦点1激励对象
可由组织机构推荐或个人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的激励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曾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等授予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的个人;二是经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诚信状况为优秀的个人;三是个人申请,并依规定程序由相关部门核实的优秀信用记录保持者。
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个人,不得作为联合激励对象。
上述联合激励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并即时更新。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13项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包括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诚信之星、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政府友谊奖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单列城市行动计划和市场主体行动计划,鼓励联合激励对象在享受各部委激励措施的同时,亦可享受所在城市提供的优惠便利,叠加享受各市场主体(企业、社会机构)提供的各类市场化、社会化优惠便利。
焦点2激励措施
享受同等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做诚实守信个人,将在社会中享受何种便利?
在具体激励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5种可享受的优惠便利,涉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查询、行政审批、创新创业、民生保障、生活服务和评先评优等诸多方面。
具体而言,可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享受同等优先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惠;享受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绿色通道”便利;享受个人信贷业务“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便利;享受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在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等游览时可免押金租借导览设备;享受双创板挂牌,可以信用承诺替代调查便利等。
这些联合激励措施会依据实际情况定期动态更新,具体认定与执行由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与研究,并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激励措施。
焦点3监督机制
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将撤出激励名单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联合激励机制的运行规则,突出“联合”,实现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互认共享,公示公开。
同时,名单动态调整,杜绝“一劳永逸”。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建立全国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平台比对确认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后,会将名单及时推送、共享至有关部门、各地方和相关机构,经个人许可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各地方和相关机构按规定执行相应的联合激励措施。
联合激励对象并非“一劳永逸”。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对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实行动态调控,实时监控联合激励对象信用状况,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立即从名单中撤出,取消享受联合激励政策资格,停止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如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报。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投诉渠道,对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有异议的,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提出异议投诉,经核实后及时修改调整名单,并对推荐的社会组织、机构追究相关责任。
■ 链接
已有411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发布前,我国已有多份文件对公民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出要求,并建立了一些激励和惩戒措施,失信联合惩戒已经发挥重要作用。
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2018年12月,北京市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明确在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北京全部常住人口的“个人诚信分”工程,并完善信用黑名单制度,定期公示黑名单企业和个人失信记录。
根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情况,截至今年4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
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在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上,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了这样一组数字,今年4月新增失信黑名单主体信息34.22万条,涉及失信主体29.99万个,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11.22万个。
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79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37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80万人次,411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孟玮表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已经发挥广泛且重要的作用,与联合激励机制互为补充。
根据国家发改委数字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总量持续增长,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339.38亿条。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1.52亿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1.13亿条,行政处罚信息3860万条。
联合激励有利社会诚信建设
2019-06-0509:
12:
11 来源:
经济日报
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可以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等15项激励。
过去几年,对于守信个人给予激励,一些地方已经作了尝试。
比如“信用就医”、为守信者创新创业提供便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公园给予优惠等。
但这些守信激励往往只是地方规定,覆盖范围有限,而且这些守信激励措施“含金量”不足,因此能起到的激励作用比较有限。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拟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守信个人将能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等15项“高含金量”的激励措施,这对守信者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能够享受到因守信带来的诸多便利。
相较于一些地方推出的守信激励,国家部委推出的守信激励措施层级更高、覆盖面更广,是对诚实守信个人全方位的呵护,在全社会形成对社会诚信的正向激励,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才能享受守信联合激励,对于近3年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个人,不得作为联合激励对象。
同时,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也是动态调控,一旦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将会立即从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撤出,并将通报名单报送地方或部门,取消享受联合激励政策资格,停止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同时,还要建立异议投诉机制,公众发现信息不实或不应当被列为联合激励对象的,可通过相关渠道提出异议投诉,经核实后及时修改调整名单。
这些规定很有针对性。
动态调控及调动社会监督力量,有利于避免失信者浑水摸鱼,也只有确保联合激励对象准确无误,保证联合激励措施的严肃性、公正性,才能激励更多人诚实守信,更好发挥这一政策的作用。
期待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的举措能够尽快落地,擦亮诚实守信这块“金字招牌”,激发全体社会成员共建诚信社会。
(文/戴先任)
东方时评丨诚信建设要有“破”有“立”
2019-6-509:
49:
35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董宏达
国家发改委6月3日发布《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拟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联合激励,包括享受免费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便利,城市落户优先或加分便利,同等优先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惠等15项激励。
(6月4日人民网)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民本、家风、国魂,既是基本道德、共同信仰、基础文明,也是做人理念、处事规则、社会契约。
然而,由于人们所处环境各不相同,接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其认知水平和行为实践难免还存在差异。
因此,诚信建设不可急于求成,而要从激励、引导入手,抓住重点、循序渐进。
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发改委这个《意见》,从国家层面将正面褒扬诚信作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对诚实守信个人明确具体激励措施,这对弘扬诚实守信正能量,促进公众主动践行诚信、远离失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价值。
诚信建设并非仅严惩失信。
近年来,公众对“诚信滑坡”颇有怨言。
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老赖”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资不抵债的表象;有的“老赖”通过假离婚、假合同转移财产,以各种方式干扰、阻碍执行。
对此,中办、国办曾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人们俗称的“老赖”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实践中,对失信者进行多方面严厉惩戒,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失信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有利于推动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公共信用大环境。
但诚信建设要“破”也要“立”,既要惩戒失信又要激励守信,如果忽视了对守信者的正面激励,诚信环境也难以建立起来。
全国推行激励守信时机已成熟。
近年来,国家和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努力构建“失信惩戒,诚信激励”的信用调控机制。
比如,国家发改委和央行曾在杭州、厦门、南京等城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以杭州的“钱江分”,厦门叫“白鹭分”,苏州是“桂花分”等为代表的城市信用分体系先后落地,推行“诚信分”让信用不再是一个宽泛飘渺的道德指标,逐渐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社会价值;诚信不再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个人选择,而已经成为一种非常珍贵的个人财富。
在深层上,信用正在被赋予丰富的内容,形成了完整的评价、应用和调整体系,“积信有好报”渐成共识,对人们的工作、生活、创业等方方面面正在生成日渐显著和深刻的影响。
各地示范为全国推广积累了重要经验。
诚信需要法治保障,也需要德治教化。
将激励守信上升为制度化,就是要大力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让诚信成为生活的必需品、人生的通行证、人品的试金石。
此番国家发改委对《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守信激励很好的宣传导向。
期待着《意见》早日出台,与先前的惩戒意见双向并用,多方面多角度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大力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诚信社会环境,真正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专家建议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要科学度量
新京报05-2902:
31
民无“信”不立。
如何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近年来,各地正逐渐摸索出一套信用管理体系,有些承载着激励和惩戒作用的市民信用评价产品持续受到关注,诸如恶意跳槽、闯红灯等行为都可能影响市民信用。
这些举措,引发广泛热议。
有网友建议“全国推广”,但也有人认为“社会强制力应该为社会底线而制,而道德是个人修养”、这些现象应该被约束,但不要和个人信用扯上关系、“关键还是在教育”。
闯红灯等公共场合的不文明行为,是否应该划归“信用管理”?
个人信用管理系统能否像“互联网+”一样成为“万能药”,会被滥用吗?
市场潜在的“刷分”、“铲分”问题,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平等”?
围绕这些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和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鹞。
专家认为,首先需要明确征信、诚信、信用各自的含义,有的属于金融范畴,有的属于道德范畴。
焦点1
什么是城市信用建设?
先分清信用、征信与诚信
在你看来,闯红灯、恶意“或者说频繁跳槽”等这些行为,是否能够体现一个人的“信用”,会影响个人征信吗?
如何区别诚信、信用与征信?
尹振涛:
首先大家不要把各地出的信用分,理解成一个“征信报告”,只能说是代表一个人的道德和诚信水平的报告,它不能完全用于金融行业,用在其他领域也需要斟酌。
信用不等同于征信,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征信主要指金融领域,它的数据大多来源于金融领域,同样它的使用应该更加聚焦在该领域;而信用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可以是来源于其他领域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去应用。
例如我们说评价一个人道德好坏,这个人爱随地吐痰,那肯定是道德不好,但是不能据此判断他会借钱不还。
所以我觉得这两个概念之间应该要严格地区分。
其次,我不建议做得特别细。
例如,你的房子租出去了,租户没有交水电费,可能(作为房主)你的欠费信用信息就被记录在案了;包括闯红灯,因为路口的设计、机动车的情况,其实也有可能存在争议。
赵鹞:
我们说的征信指的是金融征信,相关数据以及根据这些数据所计算出来的结果、适用于这些数据的计算方法和模型,只能用于信贷领域。
而且这种征信结果在信贷里面也是作为一种参考,不是说你征信好不好,或者说高于多少分就能够拿到信贷,低于多少分就拿不到信贷,这个会产生金融排斥的问题。
我们一直强调,不是说每一个人都要得到金融服务,而是说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
如果仅凭借一个冷冰冰的数字把一个个体从现代金融体系里面排斥出去,并不符合普惠金融的原则。
问题中所涉及相关案例,有些属于公民的权利,事实上可以通过教育等方式来改进;如果因为闯红灯等行为而没有了求职等机会,不属于征信讨论的范围。
诚信和信用是两回事,我们说的信用是credit,你有债务,你能不能按时按金额履约;诚信是integrity,说一个人是不是正直,这是两回事。
比如说某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还款能力,他不能获得贷款,但是我们无法说他不诚信。
林钧跃:
信用和诚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信用是经济契约的核心,比如说我们对外有个交易协议、赊销合同、信用卡等等,属于契约经济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
如果赊销买方失信了的话,对方损失的价值是多少,可以马上算出损失的钱数。
失信侵害了谁的利益呢?
从法律角度来讲,属于商事或民事主体。
而诚信道德缺失损害
的往往是公共利益。
比如说闯红灯,不仅仅是影响你,还影响周边人,影响驾驶人员和其他的过路人。
为什么我们要把信用和诚信划分开?
即使是泛化了的诚信问题,也有必要跟一些社会道德问题区分开?
因为解决不同类型问题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不同,负责执行和参与治理的党政主体不同。
解决信用的问题,就是契约经济类的信用问题,有全世界通用的办法,比如像征信、评级、信用保险等等;而对于那些损害公共利益,包括损害社会公众的和损害政府利益的,解决诚信的问题,有另外的解决办法,很多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法。
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的人群,对诚信的问题认识是不同的。
然而,恶意(频繁)跳槽却是另外一回事。
求职和雇用是双向选择,不能简单定性员工跳槽是“恶意”的。
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者的基本思路是,光用思想教育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必须要有惩罚手段,为什么不把社会道德问题也用失信惩戒机制去惩罚?
而该惩戒谁?
该怎么“量刑”?
或者该奖励谁?
须得有个科学度量工具,于是城市的个人信用分就出台了。
有人问,为什么外国没有这类用于失信惩戒的城市居民个人信用分呢?
这主要在于,使用法律的成本和司法效率等因素,公益律师和小额法庭缺失,都造成了全社会没形成用法律诉讼解决问题的习惯和文化氛围。
因此,个人信用分不失为临时性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焦点2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需建立问询、申诉等配套机制
如果信用分不佳就可能影响就业、落户等,以及媒体提出的潜在的“刷分”、“铲分”问题,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平等”?
应如何规避这些问题?
尹振涛: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说有市场,就可能有各种灰色的领域存在。
一方面,从建设的角度来讲,我认为这个(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逐步开展,不能一步就位,像一个篮子一样把所有东西都装进来。
我觉得可以通过在评估体系内尝试性地增加一些维度的方式,逐渐去试探效果。
另一方面,从体系上来讲,我认为需要增加一个问询的机制,或申诉的通道,你提出证据,在一定前提下,可以消除这样的负面信息,还有包括负面信息停留的时间,我觉得这些配套必须做好。
赵鹞:
征信只能用于金融,不能用于其他方面。
有些国家有一些特殊的职业需要看你的征信记录,那是因为职业需要,但不会泛化这种使用。
比如你去应聘一个服务生,不会要求看征信报告的。
因此,行政管理不应阻碍宪法和法律赋予个体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这是一个非常基本的依法治国原理。
像问题中所说,需要注意以后会不会有人倒卖这种分?
比如说某人诚信分不好,影响到孩子上学,但这不应该与目前的九年义务教育规定有冲突。
同时也要注意过度使用的问题。
林钧跃:
城市居民的个人信用分在国内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央行征信报告或者有一些金融机构都使用的FICO分,用逻辑回归方法建立模型;第二类是芝麻分模式,用户支付宝、余额宝,但是它又扩大到其他领域的应用,分数的构建方法是用多维度指标来评价;还有一种模式的信用分,适用于小区域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通俗说,就是先赋予每个人一个基数分,干一件“坏”事就扣分,干一件“好”事就加分。
基层政府或管理者会编制出一个加减分数的行为清单,得分高的会得到奖励,分数低的有可能会被罚款。
分数有高低,但是影响就业的说法并不正确。
只能说有些“好”的工作,只有信用分及格者才有资格申请,而信用分低者有可能被拒之门外。
当然,个人的什么行为记录会被认定为该被联合惩戒的“失信”,是经过合法合规检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布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是经过合规性审查的,有法律依据。
关于提问的“刷分”“铲分”的问题,这个是违法的,而且该算是严重违法。
焦点3
失信惩戒机制下一步要完善举报证据链及辅导
现行地方信用信息建设方面,有人认为个人信用分尚不成熟,也有人提出,存在征信与信用概念混淆等问题,同时在信息保护、过度使用等方面也被认为存在挑战。
未来,我们应该如何推动地方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尹振涛:
目前关于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只有一个《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关于征信、是跟金融有关的,口径是很窄的。
而各地搞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只是部门的规章或者各地政府推出的,事实上是没有上位法进行约束的;与此同时,我们有一个关于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事实上说得非常清楚,我们在使用任何人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事实上应该征得每个信息主体的确认,并获得授权来采集相关信息。
从各地推行的信用体系建设来讲,其实还是一个美好的愿景。
个人支持要建设一个诚信社会,对一些不诚信不守信的行为要进行一定的约束,而这些约束要考虑清楚,不能打击面太广,甚至影响到子女上学。
林钧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是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进行的,目前第一个规划快要结束了,应该编制这个领域的十四五规划。
以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举例,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走出去了两步,一是黑名单系统建设;二是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
下一步建设的推进方向就该是“治理型”的市场联防机制建设了。
再有,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黑名单公示制度能永远使用吗?
国外没有黑名单公示这种形式,因为他们有《个人破产法》,这法对破产个人的很多管制要求,与我国现行的政府联合惩戒措施相同,但同时也给予许多法律救济。
《个人破产法》会终结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全国人大宜早日将该法的立法列入规划。
失信惩戒下一步要加强“市场联防”,让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更深入,形成失信惩戒的“天罗地网”,进而让失信惩戒更具柔韧性和高效率,完善举报证据链及辅导和设计新型诚信教育工程等方面都会得到加强。
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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