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零星单项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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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零星单项工程
建设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地点:
签订时间: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
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行政法规及规章,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
,
具体工作内容为(包括但不限于):
4、工程承包形式:
第二条、工程款项
(一)工程款项
1、本工程承包价格分以下三种形式,本合同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固定总价包干:
即固定包干工程总价为万元(大写:
),除重大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外,总价不进行任何调整。
暂定总价包干:
即暂定包干工程总价为万元(大写:
),除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外,暂定总价可根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2)上缴费率包干:
按照完成工程业主确认的结算总价下浮%进行总价包干。
(3)综合单价包干:
序号
工作内容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合价
(元)
备注
成本单价(元)
利润(元)
税金(元)
小计(元)
1
2
3
工程价款合计
此承包的综合单价(或总价),是乙方完成甲方总包合同内有关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内容,且验收的施工质量为,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均达到甲方要求时的综合单价或总价。
2、工程承包款中包括了承包人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水电费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润。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一切的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工程承包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
3、工程量确认:
按照清单及图纸范围内该承包工程的所有内容,除非有设计变更或新增内容,否则工程量不予调整。
工程量是经甲方签字认可并经甲方公司审核的达到质量要求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4、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正规票据(符合所属税务机关的要求),否则由于延期出具票据或票据有瑕疵或随意变更收款单位及个人,甲方有权延付相关款项。
5、履约保证金:
甲乙方一致同意,为保障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同包干工程总价的10%(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根据甲方现场工程师过程记录,如出现进度延误、质量缺陷、安全事故等施工问题,则全部或部分没收该履约保证金,乙方对此无异议。
(二)工程款的调整
1、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甲方认可的变动,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及单价相应增减工程造价,以双方签订的工程变更单为准。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本项目工程价款编制依据:
建筑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鄂建[2008]214号文),土石方工程按《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鄂建[2008]214号文),安装工程按《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8》(鄂建[2008]214号文),缺项部分套用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
取费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8]216号文)。
3、因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导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清单内有相应价格的按清单内价格计算;
(2)清单内有适应或接近的按相应价格计算;
(3)清单内没有适应价格的以业主确认价格计算。
(4)清单内有相应价格的按清单内价格下浮%计算;
(5)清单内有适应或接近的按相应内容下浮%计算;
(6)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套用定额、费率、材料价格、下浮率或甲方认可价格)。
4、如在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等签证,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单的15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造价及工期调整表,经甲方审核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5、本工程在施工期间,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新的取费标准等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再予以调整。
6、试验费用: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与承包内容相关的所有实验检验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2)由甲方负责相关试验送检工作,乙方承担的试验费为工程结算价款的(具体金额或百分比),如试验费不足,则按实际发生金额承担费用。
第三条、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
(一)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工程价款采用转账或现金方式予以支付。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
乙方账户名:
。
(二)付款时间
1、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当在3日内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指完成等并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2、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工程暂定总价的%,并无息返还%的履约保证金。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交付甲方齐全,且审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则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4、工程结算总价的5%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年,乙方施工工程在质保期内无违约情况则于质保期到期后,质保金经甲方签字认可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5、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10%,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6、乙方的工作未完就退场或达不到合同要求被勒令退场,按所完合格工程产值的%同乙方办理结算。
第四条、工期
1、开工日期为:
年月日(或以甲方下达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2、竣工日期为: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3、在施工期间,如遇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签证确定,顺延工程期限:
1、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抗力原因被迫停工:
2、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较大变化。
3、施工过程中连续48小时以上停电、停水。
4、由甲方签证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派驻(电话:
)为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及进度;及时处理现场管理、经济技术等有关事项。
2、协助乙方办理工程施工手续。
3、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4、及时办理现场签证、设计及材料认可手续。
5、甲方提供工程现场施工范围内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提供材料存放场地。
6、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办理工程结算。
7、协调、解决物业关系,便于乙方按期施工竣工。
(二)乙方责任
1、派驻(联系方式: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深化施工设计方案,进行现场布置,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并交由甲方审定。
3、乙方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以及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的施工计划应按照甲方对整个项目的整体计划实施。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及交验前的成品保护,及完工后的施工垃圾处理工作。
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进、出口交通、环境卫生、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服从甲方及监理方的管理。
6、做好工程记录,提供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报告,并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工程结算文件及竣工资料图纸等,按时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协助甲方办理工程结算。
7、乙方应确保施工安全,防火防盗,为危险作业人员购买相应保险,做好防护措施。
如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人身或财产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8、如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或其他设施设备损坏(如烟道、管井、管道等),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不论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能以工程款延迟支付或者其他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施工,或者纠集民工对甲方公司所在地、售楼部、施工现场进行哄闹、围攻等干扰甲方工作或者工程进度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或工程款中)按元/次进行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
10、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材料及设备供应
1、甲供材料
(1)甲供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2)甲供材料到达现场后,由甲乙双方及监理共同验收合格移交乙方后方可使用,乙方负责卸货运输,并承担保管及损耗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办理竣工结算时,甲方对乙方领用的甲供材料实际用量(考虑合理损耗)进行核对,超出部分应按甲供材料采购单价进行扣款。
2、乙供材料及甲定乙购材料
(l)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由乙方采购供应的,由乙方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运输、卸货直至施工现场(仓库),该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工程承包价款内。
(2)需要甲方确定样式、规格型号、价格的材料,由双方封存样品,甲方签字认可后乙方才能采购,具体详见附件()《甲定乙购材料清单》。
3、材料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或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出检验申请或将材料、设备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
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经检验合格,乙方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乙方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退出现场。
(2)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有短缺、损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
如由于乙方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导致设备、材料进场日期或安装工期被延误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即使经甲方审核合格,但如果乙方所交付的设备、材料存在瑕疵,则甲方仍可在发现该瑕疵后要求乙方承担修复、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
(3)如法律或规范要求材料、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或性能测试的,乙方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对所提供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甲方。
+
4、其他
(1)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按(信息价或市场价)的有关规定或办法进行调整。
(2)不论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设备,按照甲方或监理的要求需预先确定样板(实物样板和样本)的,都应提供样板。
甲方和乙方提供的样板,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3)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承担经济损失。
5、甲方或监理方对本项目的材料及设备的验收确认仅指对产品的表面包装和安装、调试的确认,不代表对乙方供货产品的质量的认可,如因产品质量或系统出现问题,应以国家鉴定部门的结果为准。
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有异议,有权委托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确定为不合格产品,乙方应予以更换,并承担违约责任。
材料、设备检验、测试合格或检验报告的出具,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七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接受甲方集监理方派驻现场人员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自行变更设计方案。
如甲方提出变更原设计方案时,应出具书面变更通知,经乙方认定后再行施工;如变更涉及工程量的增减的,应经双方协商,就增减部分订立补充协议。
3、隐蔽工程:
乙方应依据施工图、施工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作好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凡达不到质量标准者应及时返修,如未按技术要求及有关规范施工,质量低劣,经发现提出,乙方应认真及时整改,其整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隐蔽工程完成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书,经双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作记录,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在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停工、返工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凡不符合规范或设计图纸要求的,乙方必须无偿返工。
第八条、竣工验收及结算
1、乙方施工全部完工后,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通知。
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后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竣工决算报告提交甲方审查。
甲方收到乙方决算报告后15日后组织决算审计,审计报告经双方和审计部门认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竣工验收以本合同约定、国家及相关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施工设计图为依据。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制作竣工验收报告,报告由参加验收的甲方会签。
3、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质保期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于三日内向甲方移交现场,逾期移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前必须清场,确保甲方接收后立即投入使用。
2、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办理完毕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为个月。
质保期内,如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监理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免费返修。
若乙方在没能按要求完成保修工作或经2次维修达不到使用标准的,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有质保金的,甲方可优先从乙方的工程质保金中扣除;无质保金或质保金不足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质保期满后如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负责维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按工程总价的0.5%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累积在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逾期达30天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按照本条约定支付延迟竣工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事故(包括行政罚款),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乙方不服从甲方或监理方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乙方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甲方或监理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重做,乙方拒绝返工或重做的或返工2次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予支付剩余所有工程款,此外乙方还须承担本合同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5、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良好履行本合同义务情形下,甲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有关款项,如甲方无故延迟付款,则每日按应付工程款项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7、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
8、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甲方均有权在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
1、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应负责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武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送达及生效
1、甲乙双方按照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向对方发送通知或其他文件。
该地址如发生变更,则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或文件,如以快递方式发出,则发至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寄出后3天视为送达之日。
除该地址或甲乙双方书面指定地址外,甲方如将任何通知或文件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后亦视为送达。
该通知或文件送达后,乙方工作人员应当签收并给予书面回执。
如乙方工作人员拒绝签收,则甲方可采取留置或公告方式送达,相应的留置或公告送达的照片或摄象均可作为送达回执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有时)后生效,至工程竣工且质保期满,乙方收到工程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甲方将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履约保证金中预先划支,以保证农民工权益,如有农民工到甲方或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甲方确认属实的,将按元/人·次予以处罚(视情节轻重),处罚金将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出。
工程完工后,经核实,乙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施工资质证书、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级职称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均不得泄露因施工获悉的甲方或设计人、总承包人等提供的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各项保密资料。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来往函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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