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报建合同对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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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报建合同对内
代建项目:
星
和
湾
棚
改
房
工
程
委托方:
灵璧县房产管理局
建设方:
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附件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
灵璧县房产管理局
建设方:
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消防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灵璧星和湾棚改房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宿州市灵璧县。
工程内容:
星和湾棚改房1#-20#楼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施工(不包括门窗、保温、涂料、卫生洁具、栏杆、室外配套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_________自筹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范围界定。
1、承包范围:
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星和湾棚改房”1#~20#楼各单体楼及商业楼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等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_____
竣工日期:
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360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确保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验收必须达到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并且满足总包质量要求及消防有关部门验收标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价玖仟捌佰万元整(人民币)
¥:
98000000.00元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年__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灵璧星河湾售楼部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及承包人履约保证金(RMB:
100万元整)到达发包人指定账户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邮储银行灵璧支行开户银行:
账号:
100888740270018888账号:
第二章合同主要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投标疑问回复;(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工程报价单;(8)图纸;(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工程量清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安徽省、宿州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以施工图明确的标准、规范为准。
包括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规范的获得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发包人提供。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即提供施工图捌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不得对第三方外传(保密)。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称: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发布开工令、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核工程量和工程的变更、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提出监理建议和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力和义务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涉及全局工程进度的工程暂停;
(2)设计变更涉及工程投资或承包合同造价的变化;(3)索赔的支付;(4)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或影响设计结构的补充图纸和指标等。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称:
甲方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监督、协调及相关管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在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等施工主管线现已全部进入施工现场,支管线由承包方自行安装。
承包人必须自行装表计量水、电费,及时向有关部门交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现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承包人提出要求,予以提供;承包人未提出要求,发包人不承担不予提供的责任。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开工前三天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周。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将协助承包人对上述事项的保护工作,除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余保护费用、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生时另行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有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根据合同及工程要求按双方商定提供。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图纸会审后7天内,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定。
2、已完工程量和施工形象月报表为每月25日。
3、每份上报的联系单牵涉到工程费用变化的需提供相应的预算书。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按《宿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按监理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
(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由承包人对已完工程成品负责保护。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对已知的由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发现事先未知的,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宿州市建筑工地文明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清洁卫生由承包人负责,并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工程交付使用后7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生时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5天内,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一式五份。
每月25日提供下月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每月25日提交当月施工完成进度及下月计划。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招标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10%以上(设计对施工图的明确、修改或澄清除外),并且影响施工进度的;
(2)不可抗力;(3)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4)非承包人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
四、质量与验收
17.质量与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7.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48小时前通知监理、发包人、设计院(勘探院)及有关检验部门派代表参加。
通知内容:
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应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及有关部门各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验收程序和组织提出要求。
18.工程试车
18.1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宿州市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甲方、总包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已完建筑物的安全,如进入已完地下室结顶板区域,施工荷载必须满足结构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事故。
(4)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的约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所填写的固定单价和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价格应视为合同价格。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造价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
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
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设计变更;2、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3、暂定价;4、暂定工程量。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以上所有调整内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外,还需经甲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甲方才予以确认。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合同不采用可调价格。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本合同不采用成本加酬金。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除合同第23条约定的“变更”以及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包人应得到或被扣除的金额外,工程量清单应是本合同下合同价款的唯一和全部载体。
但在任何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的列项及其工程量只是估算工程量,不应被理解为是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定义,也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应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费率、管理费按房屋建筑一类工程计取。
总价下浮4.5%作为最终结算价,宿州市信息价中没有的主材价格,执行市场价,该部分价格不在优惠范围内。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随同月付款申请单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一式四份)。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量月报表后5天之内进行审核,经监理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量月报表须经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复核和业主代表签字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量存有疑问,有权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复核,此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和指派合格的代表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2.在每个子项目的工程量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核实的该项目完成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的准确工程。
但该工程量仅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若承包人提供工程量报告延期,则支付工程进度款也相应延期。
25.4本工程计量所使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除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特殊说明外,均应与计价规范一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按月计量,在完成后的当月25日上报进度款支付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支付当月合格工程造价的80%。
合同外工程增加费用不在工程进度款中同期支付,在结算时支付。
(2)总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材料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时,停止支付。
(3)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履行了全部合同约定,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4)质检部门发出质量验收证明,且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定工程总价款的95%。
(5)余款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2%(无息),保修期满后的一个月内退还3%(无息)。
(6)承包人必须每月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
如实际承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时在投标书中明确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的材料必须经监理和发包方代表验收后方能用于本工程,且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
(2)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随机检查;
(3)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所有材料及设备在用于工程之前,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有关证明,证明该质量是合格的。
八、工程变更
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可后报设计单位认定,并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报甲方审核。
施工单位无权单独与设计单位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方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验收程序和组织,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各项验收。
32.2承包方有责任按照“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配合发包方做好各专项验收和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32.3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发包方完整标准的竣工图和技术资料各捌套(其中施工方需提供一套修改后的施工图兰图),电子文本壹套(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图电子文本)。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罚,直至工期履约保证金罚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文明施工未达到投标承诺要求,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班子违约:
(1)项目经理到位少于22天/月,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到位少于17天/月(含17天),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从当期支付款中扣除。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按国家规定。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估算费用。
发包人应对实施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l)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享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是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施工管理的人员,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l)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承发包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承发包双方各执二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搭设临时设施,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灵璧县房产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灵璧“星和湾棚改房工程”1#-20#楼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1、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外墙面、飘窗板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设备本体为伍年;
5、供热及供冷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质量保修期计算起始时间:
按工程合同约定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发包人与委托方核算的工程量*发包人与委托方商定的单价),所需费用(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从工程保修金冲抵,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时,发包人有权进一步向承包人追索。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法,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暂定为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总额的5%;如在交房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多,购买人/租赁人情绪激动且索赔金额累计较大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增加质量保修金的金额。
五、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各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前,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由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整改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直至工程师满意为止。
如承包商不能及时在保修期内,不能及时对房屋建筑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涉及的维修费用从承包方保修金里扣除。
2、保修金返还时间:
保修期满一年后,返还保修金的50%(无息);保修期满两年后,返还保修金的25%(无息);保修期满五年后返还结算后保证金的25%(无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且经发包人书面签章确认无承包人质量责任的日期。
发包人:
(公章)灵璧县房产管理局
法人代表:
委托人:
发包人:
(公章)灵璧县房产管理局
法人代表:
委托人:
承包人:
(公章)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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