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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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答题1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1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得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2.简述夏代“天讨”、“天罚”得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得初期,“天”得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
“天”被视为万物得最高主宰与本源。
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得最终依据。
她们声称自己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就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
以此来加强其政权与法律制度得威慑力量。
在夏及以后得商周时期,“天讨”、“天罚”得观点就是当时最为流行得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得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
3.简述商朝得罪名与刑罚。
1、罪名:
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
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4.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就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得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得刑法制度。
2、墨刑:
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得标志;劓刑:
割去受刑人得鼻子;剕刑:
砍去受刑人足得重刑;宫刑:
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得残酷刑罚;大辟:
死刑5.商朝得法律制度在夏朝得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得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与神判得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
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得代表与祖先神灵在当世得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得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得巩固。
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得制度,同样仿夏朝得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得刑法,商朝得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得特点。
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
出现了类似于后世得族诛得刑罚。
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6.夏朝得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得罪名体系,但就是统治者在长期得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得罪名。
夏朝确定得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得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得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得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得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
据史书记载,不孝罪就是夏朝最严重得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7.简述商朝“内外服”得司法机构。
商朝得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得发展。
在商王得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
朝将中央与地方得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得方式加以确定。
商王直接统治得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得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得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得独立性。
在司法机构得设置上也就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
商朝得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得方式担任。
8.简述春秋时期得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得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得标准;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得“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得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就是合法,什么就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9.简述成文法公布得意义。
(7分)
答案:
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得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得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得特权,就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得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得重要标志。
(3分)
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得帷幕。
(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得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得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得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得“法治”原则。
(2分)
3、成文法得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得发展与进步(1分)10.简述《法经》得特点及影响。
(10分)
答案:
(1)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得立法宗旨。
(2分)(2)贯穿了“重刑轻罪”得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2分)(3)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
其中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她法律规范等各方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得篇章体例结构。
(3分)
(4)《法经》得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得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对后世两千多年得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之源头,也适应了封建统治得需要,有利于维护新得地主阶级政权,有利于防范与镇压民众反抗。
(3分)
1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得原则。
参考答案: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得标准;2、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得犯罪意识作为认定就是否犯罪得依据之一;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
集团犯罪一直就是秦朝刑法惩处得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得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她人所犯得罪得刑罚;8、连做。
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她有关得人连同受罚。
12.什么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是汉宣帝时期确立得,就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得直系三代血亲之间与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得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得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得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得“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3.简要说明“三纲”得含义以及它在汉朝立法思想中得地位。
答:
所谓“三纲”,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就是以严格得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得君权、父权、夫权得集中体现。
汉朝得立法思想以“三纲”为最高立法原则。
14.什么就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
答:
汉代对死刑得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得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15.汉朝得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得法律。
答: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1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得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得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得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得职责更加明确。
(1)在中央,御史台就是专门得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就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
汉代得御史台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得监察机构。
原来御史大夫主管得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
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她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
刺史在御史中丞得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1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得历史原因。
西汉初期,汉律得制定就是在秦朝法制得基础上完成得。
因此汉朝主要得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就是法家思想得产物。
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
但就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得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得司法途径,把儒家得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
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得法律,实现法律得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得需要:
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得“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与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得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得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
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得法典,引经注律得风气才得以息湮。
18.汉朝刑制改革得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
(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就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与剕刑。
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减少笞数。
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得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就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得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得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得建立奠定了基础。
19.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龄年任责事刑)一ﻫ最低与最高年龄区别:
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
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
反映“德主刑辅”。
(二)亲亲相首匿隐相互可均,外逆大、反谋犯除间之妻夫与亲血代三系直ﻫ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罪其除告自先)三ﻫ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1(罪之首自除免只,罚并罪数ﻫ)2(首自,者策划出团集罪犯ﻫ也不免。
)3(。
免不等主伤奴、母父伤杀ﻫ(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
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20.简述汉律危害中央特权与封建统治得犯罪。
(一)危害中央集权:
即分裂对抗朝庭罪。
阿党、附益罪:
诸侯有罪,互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得官与中央要一致,否则为阿党,附益诸侯王结
党共反朝庭,或左官必不可与诸侯王结党。
(二)主要罪名:
(1)僭越:
百官器皿、服饰、乘舆各有规定,逾制即犯罪。
(2)出界:
诸侯王擅自出禁封国界,处重罪或死刑。
(3)泄漏中省语:
泄漏朝庭秘密,死刑。
危害封建统治罪。
)4(、反造:
道不逆大ﻫ群盗、盗贼,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5(饮行通。
市弃人罪匿藏谋主:
罪匿首ﻫ食,为造反、起义者送情报、做向导、供饮食大辟。
)6(法犯人知见:
纵故知见ﻫ不举告得故纵,为官不报《沈命法》处死,迫使官吏防范农民起义。
21.简述《北齐律》得法典结构渊源。
答:
《北齐律》得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篇949条。
《北齐律》得主要特点表现在:
一就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
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
12篇得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二就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得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三就是在封建刑罚体系得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得作用。
《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得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得体例与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得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得法典。
22.简述死刑复奏制度得形成。
答:
死刑就是各种刑罚中最重得一种。
因此,决定就是否适用死刑无疑就是一项重要得司法权力。
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得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郡主即有权决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
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开始受到限制。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
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从此,地方得死刑决定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得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
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批准。
否则,违反者,以杀人最论处。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23.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内容得变化。
答:
该时期法典结构得革新主要表现在:
》律具《得》律章九《从先首律新魏曹ﻫ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
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得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得确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得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得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就是曹魏《新律》中得“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与《陈律》中得“官当”制度得确立。
“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官当”制度就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得特权制度。
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首篇于置并,”条十罪重“了定规次首》律齐北《。
生产得”条十罪重“是就二ﻫ作为重点打击得对象。
所谓“重罪十条”,就是指危害地主阶级得根本利益得十
种重罪得总称。
刑斩、刑绞了定规度制罚刑得期时该。
革改得度制罚刑是就三ﻫ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准“是就四ﻫ五服制罪”制度得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得制度。
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就是否犯罪及犯罪时得定罪量刑标准。
(24.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婚姻制度中,“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士族制度得盛行所带来得士族与庶族间严格得对立,使得尊卑等级格外森严,“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成为婚姻得一条重要原则。
法律禁止士族与庶族通婚,良民与贱民也不得通婚。
如果成婚,会被称为“失类”,将遭受人们得讥评、奏弹甚至就是法律制裁。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这种强调门当户对得婚姻制度,本质上就是希望以此来维护士族得特殊地位,巩固其等级特权。
25.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得主要成就?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律学得兴盛,魏晋与北朝得许多统治者对法律得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可观得历史成就。
体现在:
(1)律学对传统法律得发展影响日益深远。
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得“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
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
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就是儒家礼治得法律化。
(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
严格区别律、令得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得法律形式。
(4)律典得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得精当得十二篇得律典体例。
(5)经过无数律学家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26.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得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直接掌握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得威仪。
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
如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
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以防止徇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得发挥。
晋朝以后,御史中丞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置检校
御史、督运御史、监军御史。
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置,职权也不统一。
曹魏以后不再设置固定得地方监察机关。
对地方官得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
东晋逐废除汉代设置得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得职权与机构得扩大,以及官职人选得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就是皇帝得耳目之司与纠弹封建官吏失职得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得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得统治。
27.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得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得法律形式有所改进。
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得出现,比得沿用等成为变化得主要内容,特别就是刑名法例得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得发展与法典结构得变化。
这一时期律仍就是法律得主要形式。
其变化较大得就是律典得篇章体例得逻辑结构。
首先就是《名例律》得形成。
魏律把汉《九章律》得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
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得《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
《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得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得总则。
其二就是律典得篇目趋于简约。
魏《新律》在汉《九章律》得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得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得改革历程。
(2)令得发展与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与律一样,仍就是法律得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
律就是固定性规范,令就是暂时性法律。
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
曹魏时期,科就是当时主要得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
科作为一种独立得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得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
成为当时主要得法律形式。
《北齐律》得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得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就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
(4)式得出现。
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得“式”得先声。
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与经义断案得传统。
28.简述《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得特点?
《晋律》又称《泰始律》,就是由贾充、杜预、?
楷、羊?
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得。
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就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远得一部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
与汉、魏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地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晋律将魏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篇之首,进一步加强了她们作为刑法总则得功能。
(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
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
在沿用八议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
、赎、杂抵罪与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数等。
29.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得主要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方面成绩可观,刑罚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
法定刑得规范化。
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
、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
晋律定刑为五种:
死、?
、赎、杂抵罪与罚金。
北魏律定刑为六种:
死、流、宫、徒、鞭、杖。
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第二方面:
刑罚更加宽缓。
体现: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自汉武帝改革刑制以后,宫刑时用时废。
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
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其次,连坐得范围有所缩小。
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连坐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得先例。
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得先例。
《北魏律》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
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得空白。
30.唐律得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答案:
唐律得主要特点有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它得最主要特点就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得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得指导思想。
其次,唐律得条文皆“一准乎礼”。
例如唐律将人们划分成不同得等级,实行同罪异罚;规定了“八议”制度、“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了“老小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等原则;唐律得历史地位:
(1)唐律就是一部完备得具有代表性得封建法典,在漫长得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得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得封建立法也有重要得示范作用。
31.唐朝得监察制度。
答案:
唐朝得监察机关就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
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与殿院得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得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得违法失职行为。
御史台得主要任务就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就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得效能。
32.唐朝得法律形式。
答案:
唐朝得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得法律体系。
律就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得刑法典;令就是关于国家体制与基本制度得法规;格就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得行政法规;式就是国家机关得公文程式。
33.唐朝得主要立法。
答案:
唐朝较大得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武则天、玄宗、宣宗六朝。
高祖武德元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格,这就是唐朝立法得开端。
随后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
同时制定了《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太宗重视法制,于贞观年间制订了《贞观律》十二篇、《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二十卷。
高宗时期,编纂《永徽律》十二篇、并颁行了《永徽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主要制定了《唐六典》三十卷,内容涉及国际机关得职掌与活动得各个方面,就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得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宣宗时,编成了《大众刑律统类》,将律文按性质分为成121门,并把同性质得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
这种法典体例叫做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得传统体系。
34.简述《永徽律疏》得历史地位。
第一,《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与注律得经验,不仅对主要得法律原则与制度做了精确得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得理论根据。
第二,标志着中国古代理发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得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制度得水平、风格与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得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渊得影响。
第三,就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得古代成文法典。
35.试述唐朝法制得知道思想。
(1)
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得总方针,初房法制得知道思想,便就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得体现。
(2)
唐朝初期得法制指导思想寸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主要就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礼主要就是指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与刑罚,二者得关系就是“本”与“用”得关系,德就是根本得、主导得,刑就是辅助得、派生得。
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
宽,就是宽大,主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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