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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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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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
燃烧基础知识
第一节:
燃烧条件
1.燃烧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2.燃烧的必要条件:
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链式反应自由基;必考1
第二节:
燃烧类型
1.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
闪点与可燃性液体饱和蒸气压有关,饱和蒸气压越高,闪点越低。
闪点<28℃的为甲类;闪点≥28℃至<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必考2
3.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分为:
着火、爆炸;
第三节:
燃烧方式及特点
1.气体燃烧:
扩散燃烧(比较稳定,易于补救火灾)和预混燃烧(爆炸式燃烧);
2.液体燃烧:
闪燃、沸溢、喷溅;重油和原油会容易发生沸溢和喷溅;必考3
3.固体燃烧:
蒸发燃烧(硫、磷、蜡烛)、表面燃烧(木炭、焦炭、铁)、分解燃烧(木柴、煤、塑料)、熏烟燃烧(阴燃;棉、麻、纸)、动力燃烧(爆炸);
4.液体能否发生燃烧、燃烧的速率高低与液体的蒸汽压、闪点、沸点和蒸发速率有关;
第四节:
燃烧产物必考4
1.完全燃烧产物:
H2O、C02、S02;不完全燃烧产物;CO、NH3、醇类、醛类、醚类;
2.燃烧中含有的有毒成分:
CO、HCN、S02、N02、NH3、HCL
第二章:
火灾基础知识
1.火灾的分类:
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6类:
必考5
A固体火灾B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石蜡)C气体D金属E带电火灾(变压器)F烹饪物
按照火灾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
A特大火灾(30人100人1亿)B重大火灾(10人50人5000万)C较大火灾D一般火灾(3人10人1000万)
2.火灾死亡中,75%的人因吸入有毒有害气后直接导致死亡;
3.火灾发生的原因:
电气(首位);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4.烟气蔓延的途径:
孔洞开口蔓延、穿越墙壁管线和缝隙蔓延、闷顶内蔓延、外墙面蔓延。
5.轰然的发生标志着室内火灾进入充分发展阶段;
6.火灾发展的三个阶段:
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7.灭火的原理与方法:
冷却灭火(水)、隔离灭火、窒息灭火、化学抑制(干粉)必考6
第三章:
爆炸基础知识
1.爆炸的分类:
物理爆炸(锅炉蒸汽、油桶、液化钢瓶);化学爆炸(炸药、可燃粉尘、可燃气体);核爆炸(原子核裂变);必考7
2.影响粉尘爆炸因素:
颗粒尺寸、粉尘浓度、空气的含水量(反)、含氧量、可燃气体含量;
3.影响可燃气体爆炸的因素:
火源能量、初始压力、初始温度、惰性气体(反);
4.爆炸是A评定可燃气体危险性大小、B气体生产、储存场所危险类别、C选择电气防爆形式的依据;D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和灭火设施;E确定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储存爆炸下限小于10%可燃气体工业场所应选用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必考7
5.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
物料原因、行为作业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
6.爆炸的引火源:
机械火源(撞击摩擦火花);热火源(高温、日光灯);电火源(电火花、静电火花、雷电);化学火源(明火、化学反应热、烟头、机动车排气管喷火);
第四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1.危险品指:
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物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常见有2020余种;
2.爆炸品的危险特性:
敏感性和爆炸性;必考7
3.易燃气体的危险性:
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可收缩和膨胀性、带电性、毒性和腐蚀性;
4.易燃液体指闭杯试验闪点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
3、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4、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
5、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与走道之间的压差为25~30Pa;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必考58
6、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速要求:
金属管道不大于20m/s;非金属管道不大于15m/s;采用土建井道时不大于10m/s;加压送风口风速不大于7m/s。
必考
7、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下部。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在同一层面。
当必须设在同一层时,竖向布置时,送风机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风机出风口下方,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3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10m。
8、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第三节机械排烟系统
1、机械排烟系统组成:
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排烟出口。
2、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当合用时,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应满足排烟系统要求,并在火灾确认后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系统。
3、人防工程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
a、丙、丁类生产车间;b、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c、电影放映间、舞台;d、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大厅。
4、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5、最小清晰高度=1.6m+(0.1X排烟空间建筑净高度)。
6、Q=αXt2必考5973S超快速、快速、中速、慢速
——Q:
火灾释放热量,KW;
——t:
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s;
——α:
火灾增长系数,KW/s2。
7、对于人防工程,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但排烟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小于7200m3/h;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
8、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时,中庭排烟量可按周围场所中最大排烟量的两倍计算,且不小于107000m3/h。
9、排烟风速:
金属管道不大于20m/s;非金属管道不大于15m/s;采用土建风道时,不大于10m/s。
排烟口风速不大于10m/s。
10、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C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
11、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12、排烟口至防烟分区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排烟口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04m2。
13、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距离不大于0.5m。
14、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的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m。
15、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8m。
16、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m2的房间,可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
必考60
17、补风风速要求:
机械补风口风速不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不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大于3m/s。
18、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其水平间距不小于5m。
第四节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1、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排烟口、排烟阀、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第十一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一节:
系统分类与组成必考61
1.消防应急灯具包括: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不同分类: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第二节:
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性能要求
1.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应急转化时间不大于1.5S,高危险区域应急转化时间不大于0.25S。
必考61
2.标志灯具的颜色类型:
红色、绿色、白加红、白加绿.
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低于50lm。
4.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强制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切换和应急投入的手自动控制装置。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满足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
6.100m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min。
必考62
7.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装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4000m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8.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装置的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
第十二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一节:
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
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组成: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设置在联网用户端)、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核心)、火警信息终端(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信息查询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必考63
第二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1.设计原则:
实时性、适用性、安全性、可扩展性。
2.监控中心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响应时间不大于20S;从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远程监控系统具有同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
3.日常防火巡查信息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的内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他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
4.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上,并在正常监视状态下不少于工作8h。
第十三章建筑灭火器配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分类
1.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分类:
水基型、干粉(利用氮气驱动)、二氧化碳灭火器(利用自身压力驱动)、洁净气体灭火器(IG541、七氟丙烷、三氟甲烷)。
2.水基型灭火器分类:
清水灭火器、水基型泡沫灭火器和水基型水雾灭火器。
3.灭火器配件主要有:
筒体、阀门、灭火剂、保险销、虹吸管、密封圈和压力指示器。
第二节:
灭火器的构造
1.在规定的检修期到期检修或使用后再充装,灭火剂和密封圈必须更换。
检修时发现筒体不合格,则整具灭火器应报废;其他配件不合格,须更换经国家认证的灭火器配件生产企业生产的配件。
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时,应距燃烧处5m左右,对准火焰根部扫射,室外选择在上风处。
3.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充装压力5.0MPa;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低于额定充装量的95%就应进行检修。
在室外使用时应选择上风处。
第三节:
灭火器的灭火机理与适用范围必考64
1.灭火器的使用范围:
A类火灾——水基型(泡沫、水雾)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
B类火灾——水基型(泡沫、水雾)灭火器,BC类和ABC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C类火灾——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水雾)、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D类火灾——7150灭火剂;E类火灾——最好使用二氧化碳或洁净气体灭火器,也可使用干粉、水基型灭火器(水雾);F类火灾——BC型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水雾、泡沫)。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甲、乙)、中危险级(丙)、轻危险级(丁、戊)。
第四节:
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1.灭火器的基本参数:
灭火器铭牌上包含的内容——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类型;灭火器的灭火种类和灭火级别;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灭火器的生产日期;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灭火器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灭火器制造厂名称。
2.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A灭火器不得设置在不易被发现和黑暗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B灭火器摆放应稳固,铭牌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5m,底部离地面不小于0.08m。
灭火器不应上锁。
必考65
3.一个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4.灭火器计算公式:
Q=K*S/U;Qe=Q/N。
必考66案例
Q——计算单元内最小需配灭火器级别;Qe——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
K——修正系数(无灭火系统取1、有消火栓系统0.9、有灭火系统0.7、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0.5);N——计算单元中灭火器设置点数。
5.A类火灾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严重(15)、中危险(20)、轻危险(25);BC类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严重(9)、中危险(12)、轻危险(15)。
第十四章消防供配电
第一节:
消防用电及负荷等级
1.消防电源:
在火灾时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继续正常运行的独立的电源。
2.消防电荷根据供电可靠性及终端供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负荷。
3.电源一个来自区域变电站,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和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的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供电,要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必考67
5.消防备用电源有:
应急发电机组(不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消防应急电源(不适用于消防电梯)。
第二节:
消防电源供配电系统
1.消防电源应独立设置,消防电源要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
从建筑戊变电所的低压侧封闭母线处或进线柜处就将消防电源分出而各自成独立系统。
2.当消防电源由自备应急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或二级的要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并在30S内供电;当采用中压柴油发电机组时,在60S供电。
必考68
3.主消防泵为电动泵,备用消防泵为柴油泵时,主消防泵可采用一路电源供电。
4.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要具有短路保护功能,但不能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不能设置剩余动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
5.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布线要选择铜芯绝缘电线或铜芯电缆。
第四篇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一章:
概述
1.其他建筑场所有:
石油化工生产储存、地铁城市交通隧道、加油加气站、火力发电厂、飞机库、汽车库和修车库、洁净厂房、信息机房、古建筑和人民防空工程。
2.防火基本要求:
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布局、采取针对性防火措施、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
第二章:
石油化工防火
第一节:
石油化工火灾危险性及特点
1.石油及产品主要成分时碳和氢组成的碳氢化合物。
2.石油化工生产中对物料数量、温度、压力、流速、原料配比工艺参数要求严格。
第二节:
生产防火
1.工艺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储罐、建筑物、构筑物宜按生产流程集中合理布置。
2.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的设备宜布置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内,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区域内的边缘部位,放在散发可燃气体设备建筑物的上风向或侧风向。
3.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建筑物宜布置在装置区边缘。
4.在同一座厂房内有不同生产类别,应用不开孔洞的防火墙隔开。
5.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操作地点的下风侧。
6.全厂性火炬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物放空。
7.放空管一般设在设备或容器顶部,高于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第三节:
储运防火
1.储罐按设计内压分类:
常压储罐(原油、柴油、汽油、润滑油6kpa)、低压储罐(103.4kpa)、压力储罐(>103.4kpa)必考69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设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必考70
3.储罐安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仪器仪表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和类别。
钢制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间距不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4.输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钢制管道,管道设计流速不应大于4.5m/s,液化石油气液态安全流速不应大于3.0m/s。
5.液体输送时,应防止静电危险,加强对输送系统的管道阀门、法兰连接处的安全管理。
输送有爆炸性或燃烧性物料时,要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代替空气;输送固体的机械传动或转动部位,要保持正常润滑,防止摩擦过热;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应保持正压状态。
第三章:
地铁防火
第二节:
地铁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1.地下车站的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地上车站设备管理区和公共区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
公共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
2.地上车站的设备管理区与公共区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
公共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设备管理区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建筑高度小于24m的,不大于2500m2.必考71
3.重要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室内地面至顶棚的高度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750m2.站台至站厅的楼梯等开口四周的临空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5.挡烟垂壁下缘至楼面、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6.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相互间净距不小于10m。
7.疏散距离不超过50m。
长度大于60m的主变电所设置3个安全出口;必考
7.自动扶梯起终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踏步立面宜加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光电源型。
8.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按火灾报警一级保护对象设计。
9.区间隧道排烟系统宜采用纵向通风控制系统,通风气流流速大于2m/s,不大于11m/s。
第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防火
1.隧道按长度分类:
特长隧道(>3000m)、长隧道(1000—3000)、中长隧道(500—1000)、短隧道(≤500)。
2.隧道的常用施工方法:
盾构法、沉管法、明挖法、钻爆法。
3.隧道内附属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隧道分开。
4.火灾时通过疏散楼梯至另一层通道的间距一般取100m。
5.隧道内灭火器设置按中危险级考虑,应选择水基型、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6、隧道入口100-150m处应设置报警信号装置。
隧道封闭长度超过1000m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车行隧道一般每隔50m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7.隧道内应设置消防紧急电话,一般每隔100m设置1台。
8.隧道内排烟模式:
纵向排烟、横向排烟、重点排烟。
9.长度大于1000m的交通隧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并保证照明中断时间不超过0.3S。
第五章:
加油加气站防火
1.汽车加油站按站中汽油、柴油存储量罐的容积规模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15010000m2
II类汽车库300≥停车数量>15010000m2≥建筑面积>5000m2
III类汽车库150≥停车数量>505000m2≥建筑面积>2000m2
IV类汽车库停车数量≤50建筑面积≤2000m2
2.停车库按车位数和建筑面积分类:
I类修车库停车数量>15建筑面积>3000m2
II类修车库15≥停车数量>53000m2≥建筑面积>1000m2
III类修车库5≥停车数量>21000m2≥建筑面积>500m2
IV类修车库停车数量≤2建筑面积≤500m2
3.汽车库、修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筑。
4.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类、III类、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车间,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合建或贴邻。
5.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必考75
耐火等级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3000m22500m22000m2
三、四级1000m2不允许不允许
6.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IV类汽车库和III类、IV类修车库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其余的至少2个安全出口。
8.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间距不应大于60m。
9.耐火等级一、二级的IV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5辆的场所不用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0.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
I、II、III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业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必考76
11.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I类汽车库、修车库。
II类地下、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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