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研究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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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种设备研究院
1.目的
为了使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对我院进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获得全面的了解,顺利、有序地开展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工作,编制本指引。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配合我院,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见附件1)进行定期检验以及《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以下简称《定检规则》)规定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见附件2)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
在深圳市境内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宜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3.名词术语
3.1定期检验
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定检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3.2首检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机构依据《定检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的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
3.3复检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检验机构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采取整改措施(不包括改造、重大维修)后,由检验机构依据《定检规则》进行的检验。
3.4旧设备
对于《定检规则》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简称旧设备。
4.检验工作流程
检验的基本过程是:
前期准备→检验申报→配合检验→领取报告和标志。
5.前期准备
5.1定期检验
5.2.1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5.2.2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
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
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
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5.2首检
5.2.1对于现场需要进行安装的起重机械,如液压折臂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旋臂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等,在设备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安装单位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窗口(见附件3)办理书面告知手续。
5.2.2对于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现场进行安装的起重机械,如流动式起重机、高空作业车等,使用单位在申报检验前,也应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窗口办理书面告知手续。
5.2.3对拟申报首检的起重机械应按要求进行自检,自检记录的检验项目至少包含《定检规则》规定的相关内容。
6.检验申报
6.1受检单位代表携带本指引6.2规定的资料到我院客服部前台(见附件3)申请检验。
6.2申请检验所需资料
6.2.1定期检验
6.2.1.1《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检验申报表》及《电梯/起重机明细表》(受检单位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空白表格可登陆我院网站
6.2.1.2起重机维修保养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合同双方签章页复印件(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6.2.2首检
6.2.2.1《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检验申报表》(要求同上);
6.2.2.2《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
6.2.2.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复印件);
6.2.3复检(定期和首检)
6.2.3.1《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检验申报表》及《电梯/起重机明细表》(要求同上);
6.2.3.2《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2)》第三联;
6.2.3.3《整改情况报告》(使用单位和整改单位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6.3领取检验通知资料
6.3.1如受检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要求,客服部受理人员应将有关数据录入管理系统,确定检验日期,生成检验工作单,向申报人员出具《检验通知单》及《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发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配合定期(首检)检验工作指引》(在确认对方已获取该指引并熟悉有关事项后可不再发放,受检单位也可登陆我院网站
6.3.2如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
6.4仅资料不合格,复检时可以不去检验现场,允许通过核查资料方式确认整改。
7.配合检验
7.1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7.1.1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7.1.2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7.1.3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7.1.4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7.1.5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7.1.6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7.1.7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7.1.8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7.1.9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7.1.10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7.1.11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7.2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本指引7.1.2~7.1.11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7.2.1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随机资料;
7.2.2产品制造许可证(带明细表)或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带明细表)、型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
7.2.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见附件4)、自检记录;
7.2.4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证(带明细表)或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带明细表)、型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质量合格证明等随机资料;
7.2.5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见附件5)。
7.2.6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公章。
7.3现场检验
7.3.1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7.3.2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检验现场,现场检验前,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告知检验人员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相关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7.3.3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检验条件。
对于检验准备工作不足,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例如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有效的登高措施),以及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的(例如检验过程中设备故障造成部分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等,经请示检验部门负责人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同时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现场检验中止检验的记录》(SISE/ZJ1709-A/0),并报市局特种设备处。
7.3.4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本院依据《定检规则》统一制订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
7.3.5起重机械现场检验一般按附件6所示的流程进行检验。
7.3.6首检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
静载荷一般为1.25倍额定载荷,动载荷一般为1.1倍额定载荷,采购合同有要求时按照合同执行。
7.3.7《定检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7.3.8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参照《定检规则》对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执行。
7.3.9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
7.4检验结果判定原则
7.4.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7.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7.4.3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7.4.4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复检结果也不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
8.检验结果处理
8.1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情况,按照相关检验细则要求判定受检起重机的检验结论。
8.2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结论判定情况,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分⑴和⑵两种,见下),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8.3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起重机械)SISE/ZJ1703-A/1(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
(1)》),提出整改要求。
《检验意见书
(1)》有效日期一般为一个月(自然日,下同)。
8.4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2)(起重机械)SISE/ZJ1704-A/1(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
(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整改措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一般为一个月)。
8.5对于旧设备,如果最近一次检验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进行检验,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但是使用单位已经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可以按照合格项对待,不影响进行定期检验的综合判断,但是需要在记录和报告中注明。
8.6对于旧设备,检验人员应根据“起重机械基本情况”表内“上次检验不合格项目”的内容核对现场检验的起重机是否有监护使用的项目,同时应查阅起重机械自检报告相关的项目,必要时查询起重机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
8.7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
8.8资料保存时限:
定期检验不少于五年;首检长期保存。
9.领取检验报告
9.1受检单位携带符合《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要求的见证资料以及缴款证明到我院客服部前台领取检验报告。
9.2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的15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10.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
10.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10.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以及爆炸环境使用气动葫芦的起重机每年1次。
10.3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10.4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11.本指引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4000
起重机械
4100
桥式起重机
4110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20
电站桥式起重机
413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4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5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60
架桥机
4170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80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419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A0
防爆梁式起重机
4200
门式起重机
4210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20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3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40
万能杠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425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60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7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80
装卸桥
4300
塔式起重机
4310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2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30
塔式皮带布料机
4400
流动式起重机
4410
轮胎起重机
4420
履带起重机
4430
全路面起重机
4440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50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4460
集装箱跨运车
447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480
汽车起重机
4490
随车起重机
4600
铁路起重机
4610
蒸汽铁路起重机
4620
内燃铁路起重机
4630
电力铁路起重机
4700
门座起重机
4710
港口门座起重机
4720
船厂门座起重机
4730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4740
电站门座起重机
4750
港口台架起重机
4760
固定式起重机
4770
液压折臂起重机
4800
升降机
4810
曲线施工升降机
4820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4830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4840
电站提滑模装置
4850
升船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880
升降作业平台
4890
高空作业车
4900
缆索起重机
4910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4920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4930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4940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4A00
桅杆起重机
4A10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4A20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4B00
旋臂式起重机
4B10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4B20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4B30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4C00
轻小型起重设备
4C10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4C20
电站牵张设备
4CB0
钢丝绳电动葫芦
4CC0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4CD0
环链电动葫芦
4CE0
气动葫芦
4CF0
防爆气动葫芦
4CG0
带式电动葫芦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4D10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20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30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40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50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60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70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80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90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F000
安全附件及
安全保护装置
F410
起重机械起重量限制器
F420
起重机械起重力矩限制器
F430
起重机械起升高度限制器
F440
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
F450
起重机械制动器
附件2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1
流动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4410
2
履带起重机
4420
3
全路面起重机
4430
4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40
5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4450
6
集装箱跨运车
4460
7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470
8
汽车起重机
4480
9
随车起重机
4490
10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4610
11
内燃铁路起重机
4620
12
电力铁路起重机
4630
13
门座起重机
港口台架起重机
4750
14
液压折臂起重机
4770
15
升降机
电站提滑模装置
4840
16
简易升降机
4870
17
升降作业平台
4880
18
高空作业车
4890
19
旋臂式起重机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4B10
20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4B20
21
平衡臂式起重机
4B30
22
轻小型起重设备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4C10
23
电站牵引设备
4C20
24
钢丝绳电动葫芦
4CB0
25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4CC0
26
环链电动葫芦
4CD0
27
气动葫芦
4CE0
28
防爆气动葫芦
4CF0
29
带式电动葫芦
4CG0
注A-1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
(1)固定式,指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
(2)单轨小车式,指主梁固定,具有运行机构,以单轨下翼缘作为运行轨道的;
(3)双梁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双轨型电动小车架组成,该葫芦小车沿双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的;
(4)单主梁角形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角形电动小车架组成的,该小车沿安装在单主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
注A-2: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
注A-3:
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
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
附件3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本院办事窗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9、20号窗口电话:
82105830
罗湖分局:
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家宝田花园鸿福阁2楼电话:
22230232
福田分局:
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楼电话:
83456015
南山分局:
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4楼电话:
26512781
盐田分局:
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电话:
25251177
宝安分局:
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电话:
27836223
光明分局:
光明新区塘明路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电话:
88211000
龙岗分局:
龙岗区行政路8号工商物价大厦电话:
28932629
坪山分局:
坪山新区金牛路金牛商业大厦1楼东电话:
89369016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09:
00-12:
00
下午14:
00-18:
00
申报网址:
■本院红岗特检大厦本部:
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检验申请电话:
25928886报告领取电话:
25925208业务传真:
82400161
■本院宝安分部:
宝安区新安20区洪浪南路质监大楼
检验申请电话:
29612885报告领取电话:
29612891业务传真:
29612860
■本院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08:
30-12:
00
下午13:
30-17:
00
■本院网站:
,各种业务表格和办事指引、须知等可登陆我院网站下载。
附件4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1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10
电站桥式起重机
412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3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4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50
架桥机
416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90
防爆梁式起重机
41A0
2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10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2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30
万能杠杆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424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50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6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70
装卸桥
4280
3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1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20
塔式皮带布料机
4330
4
门座起重机
港口门座起重机
4710
船厂门座起重机
4720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4730
电站门座起重机
4740
5
升降机
曲线施工升降机
4810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4820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4830
电站提滑模装置
4840
升船机
4850
施工升降机
4860
附件5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
各施工等级技术参数
A级
B级
C级
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安装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起重量不大于80t、跨度不大于34.5m
额定起重量不大于20t、跨度不大于22.5m
改造
维修
塔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旋臂式起重机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起重力矩不大于80tm的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
额定起重力矩不大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旋臂式起重机
升降机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速度不大于1.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t
额定速度不大于1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1t
轻小型起重设备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许可条件评审按B级考核
缆索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许可条件评审按B级考核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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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深圳市 特种设备 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