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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原因分析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原因分析
中文摘要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所有问题和矛盾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公司治理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国美控制权之争也成为公司控制权治理的经典案例之一,研究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有利于人们思考家族企业转型期面临的问题,有利于人们反思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规范性问题,更有利于我们制定更好的制度去解决这类问题。
本文通过对国美之争这一案例进行案例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的原因,指出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并对家族上市企业的治理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国美电器控制权家族企业转型
一、导论
(一)提出问题
1.选题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开放市场,越来越多的公司与企业进驻中国,涌现不少民营企业家,其中以家族企业为代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扩大,越来越多的被媒体暴露的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世纪末以来,中国融入世界范围内的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浪潮中,理论界和政府都在致力于探索如何有效的规范公司控制股东和董事行为的问题,为了规范市场,保护交易者的利益,政府出面利用经济手段加以宏观调控,监会、财政部、商务部通过一系列积极的行政干预,发布了一些指导性的文件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的行为,弥补了公司法的缺憾,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但由于行政色彩过浓,针对性过强,应急对策性突出而失却长远周延性,且大多数排除了对有限公司的适用,难以成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规范。
并且,随着家族企业上市成为上市公司,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时候,利益之争就成为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
这种不正当行使控制权行为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将风险留给社会承担,是极不负责任的公司治理观念。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必然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同量也降低公司的信用。
而中小股东别无他法,只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选择退出公司,如果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人数,公司将面临解体,而解体后的一系列问题又要交给社会来解决。
国美电器的公司控制权之争是一个典型的矛盾凸显的案例。
只有当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才可能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所以,我们有必要研究国美电器控制权这一案例,从中找到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所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2.选题意义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问题和矛盾的集中显现,是中国公司治理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其特殊之处和里程碑意义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在中国企业实践中,过去鲜有职业经理人与家族企业创始人和大股东如此旗帜鲜明地展开控制权之争;其二,以往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普遍关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该案例则引发了人们对“谁来维护大股东利益,以及如何有效保护大股东合法利益”等问题的思考;其三,当前我国家族企业正面临“向左转向右转”的集体转型之痛,该案例衍生的“引狼入室”教训给犹豫彷徨中的家族企业创始人敲响了警钟,并必然对未来我国家族企业治理转型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这也正充分表明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紧迫性。
研究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有利于我们了解中国家族企业转型期的发展状况以及矛盾所在。
本文对国美控制权之争进行原因分析,找出国美控制权之争产生的原因以及矛盾所在。
3.理论基础
3.1代理理论
1976年,简森和梅克林提出代理理论,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
契约成本理论假定:
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
代理理论的第一个观点,认为企业的领导层,最好是局外人,即是没有持有该公司的股票。
因为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士,如果进入管理阶层,他就会有角色上的冲突。
首先,他会为个人的利益着想。
另外,他也要为企业的利益着想。
但个人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有时是会起冲突的。
譬如个人希望得到很多的董事酬金,这是个人利益,但如果企业支很高的董事酬金,即是代表企业的开支大了,对企业则形成不利。
但企业如果最大的股东进入了董事局,他因为持有股票最多,可以投票自己收取很高的董事酬金,使公司蒙受损失。
当然,他亦有权支取很低的董事酬金,为企业的利益着想。
这完全看企业领导人的个人取态。
代理理论的第二个观点,认为如果身为企业的代理人,却并没有持有股票,他们可能对企业的成败漠不关心。
他们只是关心自己身在这个职位能够安安稳稳而已,但求无过,不求有功。
这样的话,企业又怎可能会顺利发展,遇到机会之时,又怎可能把握机会,由小企业变为大企业,由大企业变为跨国的巨大企业?
没有股份的企业管理人,可能还更有其它公司的职位,或有自己的事业,他们可能只是“挂名”在这一家公司做事,虚衔的领导人,实际上并没有全心全意的去领导和管理这家公司。
3.2契约的不完全性理论
契约的不完全性理论认为,由于未来事项的不可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契约不可能将所有情况都事先设定好权利和义务,当发生未规定事由时,由出资者享有对此事项的控制权,这是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控制权从公司财产权基础上产生并独立出来的直接依据。
正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公司章程在设立之初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事项,当发生未尽事项时,便产生了应由谁决定的问题,这便是格罗斯曼和哈特所提出的“剩余控制权”理论。
在这种情况下,该理论认为,由于公司的权力来源于股东的财产权,因此,出资者对此享有当然的决定权。
3.3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的合约,该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股东、董事,也包括公司的债权人、员工等等,因此,在决定公司事务时,不应仅考虑股东的利益,必须全面考虑相关者的利益,这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该理论在公司治理上的一个重要主张就是不能将公司股东视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认为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应当由相关利益方共享。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
文献研究法被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笔者通过查找并阅读大量前人关于“国美电器”研究的相关文献,了解并仔细研读前人关于国美电器公司控制权之争的观点以及看法。
熟悉国美电器事件的过程与细节,并在前人的基础上提炼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2.案例研究法
案例研究法是商业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结合实际,以典型案例为素材,并通过具体分析、解剖,促使人们进入特定的商业情景和商业过程,建立真实的商业感受和寻求解决商业问题的方案。
本文以“国美电器”公司控制权之争这一案例为对象进行研究,是立足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真实案例,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并建立与我国现实情况相适应的的对控股股东的法律约束机制。
二、国美电器事件
(一)国美电器简介
国美电器成立于1987年元月一日,是中国最大的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零售为主的全国性连锁企业。
在北京、太原、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青岛、长沙、香港等城市设立了42个分公司,及1200多家直营店面,年销售能力1000亿元以上。
2003年国美电器在香港开业,迈出中国家电连锁零售企业国际化第一步;2004年国美电器在香港成功上市。
2009年国美电器全面推进以网络优化和提升单店盈利能力的战略,以不断调整变化的服务模式满足客户的需求。
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于2010年完成了新的未来五年战略规划并开始了全方位的实施与推进。
国美电器将持续的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以网络优化和提升单店盈利能力为核心的战略,抓住市场需求增长的商机,进一步扩展网络覆盖保持有效规模增长,兼顾发展和利润,领导中国家电零售市场。
2011年,开始扩张提速,计划新开400家左右门店。
2011年9月,《福布斯》公布2011年亚洲上市企业50强榜单,国美电器位列第14位,成为亚洲唯一入选的家电零售品牌。
(二)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
2008年11月,黄光裕因非法经营和内幕交易被捕入狱,国美电器陈晓接任国美董事局代理主席。
2009年1月,黄光裕正式辞职,陈晓出人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同时兼任总裁,从而取得对国美电器的实际控制权。
国美也正式告别黄光裕的家族权威治理,转而进入以陈晓为核心的职业经理人治理时代。
2009年6月,国美电器引入贝恩投资,同时宣布融资不少于32.36亿港元。
同年7月,陈晓进行大规模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方案总计涉及3.83亿股股份,总金额近7.3亿港元。
陈晓与另外10位公司董事及附属公司董事共获授购股权为1.255亿股,其中陈晓获2200万股权。
此项股权激励政策引起创始人黄光裕的不满,认为其为陈晓窃取国美电器控制权的举措,并且陈晓就任董事会主席不久就将黄光裕时代“数量至上、快速扩张”战略调整为“质量优先,提高单店盈利能力”,并关停部分盈利状态不好的门店。
此举被狱中的黄光裕视为一种公然背叛。
因而在2010年5月11日的在国美股东周年大会上,大股东黄光裕连投五项否决票,导致委任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未能通过。
黄光裕与董事会的矛盾公开化,双方彻底决裂。
至此,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拉开帷幕。
黄陈之争越演越烈,2010年8月6日,国美电器将大股东黄光裕告上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大股东就2008年回购股份时违反公司董事信托责任与信任行为作出赔偿。
2010年9月28日晚,国美电器在香港公布了当天特别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
民意呼声颇高的公司创始人黄光裕关于重组董事局的动议均被否决,而国美董事会主席陈晓将继续留任,同时,董事会原有的20%股份增发授权被撤销。
国美电器之争暂时告一段落。
2011年3月9日,国美任命原大中电器创办人张大中为国美董事会主席及非执行董事,而现任董事会主席陈晓以私人理由辞去了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职务。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就此落幕。
表1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关键事件与演化趋势
基本
背景
2008年11月,黄光裕因非法经营和内幕交易被捕入狱,总裁陈晓接任董事会主席,从而取得对国美电器的实际控制权。
国美也正式告别黄光裕的家族权威治理,转而进入以陈晓为核心的职业经理人治理时代。
冲突
诱因
引入
贝恩
2009年6月22日,国美向全球私人股权投资公司贝恩资本发行18.04亿港元可转债,并在融资协议中签署苛刻附属条款。
①此举威胁黄氏家族控股权地位,引发创始大股东对职业经理人的信任危机。
股权
激励
2009年7月7日,国美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包括陈晓在内的105位管理层获得总计3.83亿股,近7.3亿港元的股票期权。
此举被外界解读为陈晓在收买人心,分化跟随黄光裕创业的一干国美旧臣。
调整
战略
2009年,陈晓就任董事会主席不久就将黄光裕时代“数量至上、快速扩张”战略调整为“质量优先,提高单店盈利能力”,并关停部分盈利状态不好的门店。
此举被狱中的黄光裕视为一种公然背叛。
矛盾
激化
行使否决权
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股东周年大会上,持有33.98%股份的黄光裕一怒之下在12项决议中连投5项否决票,包括否决委任贝恩代表为国美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当晚,陈晓紧急召开董事会,重新提名贝恩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并称黄的决定不代表所有股东意见。
短兵
相接
2010年8月4日,黄光裕发布公告,要求撤销董事会一般授权;撤销陈晓董事局主席和孙一丁执行董事职务;提名邹晓春、黄燕虹为执行董事候选人。
8月6日,国美电器上诉至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大股东就2008年回购股份时违反公司董事信托责任与信任行为作出赔偿。
博弈
结果
股东
大会
黄光裕提请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对重要问题投票表决。
最终表决结果中创始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互有胜负,各获所需:
创始股东取消了董事会特别授权,确保股权不再被稀释,而职业经理人也获得了留任机会。
私下
角力
股东大会让“控制权之争”暂告段落,但却无法真正化解大股东与管理层的潜在矛盾。
随后,“国美分裂”、“非上市门店分拆”等传闻喧嚣尘上,彼此阵营私下角力仍在持续。
尘埃
落定
2011年3月9日,国美任命原大中电器创办人张大中为国美董事会主席及非执行董事,而现任董事会主席陈晓以私人理由辞去了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职务。
三、公司控制权相关概念
(一)公司控制权
1.公司控制权的概念
对于公司控制权的概念,有不少机关和学者都对其作出了界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控制意味着有权左右公司的管理或决策,这种权利可能来自所有权、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P.L.BZumberg教授认为,控制是能够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并主导公司的经营事务管理的权利,I.Loss教授认为,控制是指对一公司的业务经营及决策有主导之权利;欧盟各国的公司法专家所组成的欧洲论坛撰写的《欧盟企业集团法指令草案》在探讨控制概念时,认为只要具备多数表决权、支配合同和任免从属企业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多数成员的能力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被认定为控制的存在。
甘培忠教授在《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一书中指出“公司控制权是经济性权利,它是依附于公司的独立人格而派生出来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利。
不同的公司表现形式也不同,控制权的表现形态和行使模式也各不相同:
董事会控制公司、大股东控制公司以及职业经理人(CEO)控制公司等。
由于公司负载了众多社会成员的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控制权能否正当行使对各方利益的公平保护都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在公司特别是现代公司中构建法人治理结构,而其中的核心就是控制权的适当配置和监督权机制的合理安排。
控制股东的公司控制权也是实现其控制利益的一种力量”。
在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中,国美电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都掌握在大股东黄光裕的手中,随着黄光裕身陷囹圄,将控制权交由陈晓代管,控制权才由陈晓开始掌握,也就发生后来的“夺权”事件。
本文中的控制权指的是对企业的经营权享有最终决策的权力。
2.公司控制权的分类
法玛和詹森按照企业的决策程序,将企业决策划分为决策经营和决策控制,前者指提出资源利用和契约结构的建议及执行已认可的决策,即决策提议和贯彻;后者指对所需贯彻的提议作决策选择及考核决策代理人的绩效并给予奖励,即决策认可和监督。
哈特和莫尔将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区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指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确定的、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行使的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指在事前没有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力。
阿洪和梯罗尔将控制权分为形式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
形式控制权指理论上是由谁做出决策,一般源于所有权,如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具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但具有形式控制权的人未必是实际控制权的主体;实际控制权是实际做出决策的权力,实际控制权来源于对信息的掌握。
(二)控股股东相关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
(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大股东
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
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都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
2.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是指在一个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承担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法人财产拥有绝对经营权和管理权,由企业在职业经理人市场(包括社会职业经理人市场和企业内部职业经理人市场)中聘任,而其自身以受薪、股票期权等为获得报酬主要方式的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专家。
3.独立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4.董事会
5.
《现代经济词典》认为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权是:
(1)负责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
5.股东大会
《现代经济词典》认为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由该公司的股东组成。
其主要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监事会提议时,均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四、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原因分析
(一)股东大会的最高权力被否决
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明确规定的董事会主要职责之一。
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国美的注册地在百慕大群岛,上市地点在香港,这两地均属于英美法系。
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国镔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权力边界的界定大不一样,一般来讲,大陆法系讲究“股东会中心制”,即董事会只拥有股东会明确授予它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则奉行“董事会中心制”,即除了股东会保留的,董事会具有一切权力。
像百慕大的《公司法》即是如此:
股东会可以自由保留自己的权力,除此之外董事会也相应拥有一切权力,“双方的自由度都非常高”。
而且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一般只需备案一个很简单的、“大纲似的”公司章程,真正的公司章程往往是不在政府部门备案的,法律对公司章程干涉也很少。
“偷鸡不成蚀把米”是这次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的真实写照。
当初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选择在百慕大注册国美电器公司,是为了行事更加方便自由。
百慕大对公司章程的较少干涉让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拥有较高的自由度,也为黄光裕后来牢牢掌控公司控制权打下了基础。
2004年和2006年,国美电器65%股权和35%股权两次借壳上市之后,黄光裕家族持有超过国美75%的股份,因而形成了黄光裕家族“绝对控股”的地位。
正是凭借着75%的“绝对控股”股份,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多次修改公司章程。
并于2006年,对国美电器公司章程做了一次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巩固了黄光裕对国美电器的“绝对控制权”,也为后来的“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留下了伏笔,成为黄光裕自己为自己挖的陷阱。
此次公司章程修改如下内容:
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随时调整董事会结构,包括随时任免、增减董事,且不受人数限制;董事会还获得了大幅度的扩大股本的“一般授权”(这正是黄要在9月28日收回的授权),包括供股(老股东同比例认购)、定向增发(向特定股东发行新股)以及对管理层、员工实施各种期权、股权激励等;董事会还可以订立各种与董事会成员“有重大利益相关”的合同。
所以当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爆发时,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作为大股东却被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埋”了进去。
公司章程授予了董事会如此高的权力,等于是否定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当最终的决定权不是由股东大会决定时,所做决定很可能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侵害。
在此次国美电器事件中,创始人黄光裕只想到凭借自己“绝对控股”的股份通过对公司章程的控制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却忽略了这种行为对自己对公司带来的危害。
一旦自己的持股比例低于34%,那么作为大股东的优势不复存在,那么自己的权力只能掌握在他人手中。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就是最真实的写照。
(二)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一股独大”
在股权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一股独大”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过大,导致大股东作决策时会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漠视公司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吞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国美电器就是公司实际控制权大股东操控模式。
这种模式使得大股东黄光裕享有绝对的决策权力。
2006年5月10日黄光裕对国美电器“公司章程”进行了一次重大的修改,即持有国美电器约70%股权的黄光裕,授予了国美电器董事会如下权力:
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国美电器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行股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让黄光裕牢牢掌控国美电器的控制权,直到其被捕入狱。
正是这个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让黄光裕可以“一股独大”,可以漠视法律法规,不断通过不正当的违法的途径利用权力进行套现,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正是这个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使得陈晓主导的国美电器董事会在大股东黄光裕一方不赞成下,仍然决定向贝恩资本发行了18亿港元的可转股债券;在黄光裕一方否决了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董事人选后,仍公然任命了这三名贝恩董事。
最后造成国美电器背负巨额债务,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机制
正是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国美电器之争才会上演。
在大股东掌控公司控制权之时,董事会没有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使得大股东的行为不受约束,这样对股东而言无疑是一颗定时炸弹。
大股东“一股独大”无疑会造成大股东和董事会矛盾升级,控制权之争不断,一旦爆发,对公司的影响是巨大的。
最终损害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就像企业的议会一样,董事即议员,是股东推举的,推举你就是让你代表我的利益,你不代表我就撤掉你,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
按照公司治理的规则,涉及董事席位的变动,应该由股东大会或依据公司章程来决定,不能由董事会来定。
”上海通商投资研究所首席经济研究员朱长春强调,“黄光裕有30%多的股权却换不了一个董事席位,这真是滑稽的事情,黄光裕是自己把自己给做死了,他自己不懂,身边也没有懂公司治理的人。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该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二者之间应该相互制约。
股东大会代表的是全体股东的权力,而董事会只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关。
在国美电器之争中我们看到董事会享有最高的权力,它不受股东大会的约束,可以随时任命新的董事而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
董事会也可以有权增发股份,对高层实施股权激励。
这些涉及股东权益的决策却不管股东们的意见的制度无疑是缺乏有效的监管的。
黄光裕以为自己可以控制董事会从而达到自己控制公司的利益,孰不知这种制度对自己也是最不利的。
(四)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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