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二募集说明书指引中介服务信息披露.docx
- 文档编号:23852616
- 上传时间:2023-05-21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7.07KB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二募集说明书指引中介服务信息披露.docx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二募集说明书指引中介服务信息披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二募集说明书指引中介服务信息披露.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二募集说明书指引中介服务信息披露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二(募集说明书指引、中介服务、信息披露)
实务问题
金融(特定行业监管->金融)
发文日期
2017-03-29
作者
余红征
作者来源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法学分类
证券(证券期货法->证券)
行业分类
金融与保险
最新审核日期
2017-03-29
正文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指引
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5日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规范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工作。
(一)总体要求
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
1.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
3.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
4.全文文本应采用便于保存的A4纸张印刷。
企业报送注册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注册时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交易商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二)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下列声明: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企业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部门)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企业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在扉页中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年财务报告出具了××××(审计报告类型)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本企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
募集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逻辑清晰。
企业应对可能引起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
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三)风险提示及说明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下列风险进行提示:
1.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
包括:
(1)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变化对债务融资工具收益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债务融资工具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3)偿付风险。
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2.企业的相关风险。
包括:
(1)财务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资产流动性较差以及或有负债过高等因素影响企业整体变现能力的风险。
(2)经营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3)管理风险。
主要是指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发行后重要股东可能变更或资产重组导致企业管理层、管理制度、管理政策不稳定等风险。
(4)政策风险。
主要是指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企业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企业的影响。
3.本债务融资工具所特有的风险,债务融资工具因含特殊条款而存在的潜在风险。
如设置担保的,需说明担保人资信或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还的影响。
对于上述风险,企业应主动披露,并尽可能地对这些风险因素做出定量分析,只有无法做出定量分析时,才可进行客观的定性描述。
企业在描述各项风险时应用粗体明确提示风险具体内容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四)主要条款
1.发行条款
募集说明书应详细披露并载明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2)企业全称;
(3)企业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
(4)本期发行金额;
(5)债务融资工具期限;
(6)债务融资工具面值;
(7)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8)发行对象;
(9)承销方式;
(10)发行方式;
(11)发行日期;
(12)起息日期;
(13)兑付价格;
(14)兑付方式;
(15)兑付日期;
(16)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
(17)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如有);
(18)担保情况。
2.发行安排条款
发行安排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簿记建档安排;
(2)分销安排;
(3)缴款和结算安排;
(4)登记托管安排;
(5)上市流通安排。
3.企业基本信息条款
企业应简要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注册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
(4)设立(工商注册)日期;
(5)工商登记号;
(6)住所及其邮政编码;
(7)电话、传真号码。
除此以外,企业还应披露历史沿革情况,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与控股股东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以及企业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情况,业务发展目标,行业状况,行业地位及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
4.企业财务信息条款
企业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信息及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运营效率指标,也应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及主要债务起息日、到期日及融资利率情况。
5.评级信息条款
企业应披露所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含义;
(2)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3)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4)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企业应披露下列与企业及其子公司有关的资信情况:
(a)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b)近三年是否有债务违约记录;
(c)近三年债务融资工具偿还情况;
(d)其他与企业有关的资信情况)。
6.担保信息条款
企业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担保情况,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情况简介;
(2)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3)资信状况;
(4)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5)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6)同时披露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企业与担保人及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企业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以及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
二、中介服务规则
《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但对于主承销商的确定企业可自主选择,其中需要组织承销团的,应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同时还规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商协会2012年10月15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过程中的中介机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
除上述中介机构以外的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一)中介机构登记
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资格实行会员制或注册制,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均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截至2015年6月,交易商协会会员中承销机构有83家,律师事务所有375家,会计师事务所有310家,评级机构有6家。
非会员机构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由秘书处负责接收材料,中介机构需提供的登记文件包括:
1.登记报告;
2.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内控制度;
5.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6.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7.登记所需其他文件。
(二)承销机构
1.承销机构分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需要组成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组成承销团的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
承销团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2.主承销商的内控管理
主承销商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发行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主承销商应建立企业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推荐标准,确保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范性文件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3.主承销商的义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披露发行文件,为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和发行。
自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日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承销商应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
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主承销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积极应对管理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给予配合,并根据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表专业意见。
承销团成员应严格按照承销团协议的约定开展承销活动。
4.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承销商信息
据交易商协会官网显示,截至2015年4月,交易商协会共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会员36家,承销商会员38家。
(三)信用评级机构
中介服务规则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独立确定企业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级别,出具评级报告,并对其进行跟踪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应接受投资者关于信用评级的质询。
交易商协会2013年1月8日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专门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
据交易商协会官网显示,截至2015年6月,交易商协会共有评级机构会员6家。
(四)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进行说明。
(五)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
(六)信用增进机构
信用增进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信用增进有效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七)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
1.行为及内控要求总体来说,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
(2)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
(3)保证其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在工作开展前,中介机构应保证建立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机构设置,并配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安排足够的时间,执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确保全面、深入地开展尽职调查。
中介机构应当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企业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应当督促企业纠正、补充;企业拒不纠正、补充的,中介机构应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其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内幕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表述清晰准确,结论性意见应有明确依据。
报告应充分揭示风险,除非企业已经采取了具体措施,不得对尚未采取的措施进行任何描述。
专业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字,加盖中介机构公章,且不得有不合理的用途限制。
中介机构应当归类整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基础资料,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应当不早于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
2.利益冲突安排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与企业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该从业人员应回避。
3.禁止性行为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应有以下行为:
(1)超出自身能力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2)与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人员之间有不当利益约定;
(3)以不正当方式提供中介服务;
(4)对不确定事项做出承诺;
(5)其他不正当行为。
三、信息披露规则
交易商协会2012年5月14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二)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企业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其中,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当期债务发行完毕的,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三)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债券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与临时信息披露。
1.关于定期信息披露。
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2.关于临时信息披露。
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4)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5)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7)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8)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9)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0)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2)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4)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5)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上述重大事项是企业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四)信息披露更正
企业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3.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4.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5.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企业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2.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3.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明确企业应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
2.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6.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7.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8.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9.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0.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1.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六)信息披露流程
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托管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12时未足额收到兑付资金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登记托管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营业终了仍未足额收到兑付资金的,应向投资者公告企业未足额划付资金的事实。
登记托管机构应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者持有债务融资工具的数量超过该支债务融资工具未偿付存量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LexisNexis-实用资料/Practicalmaterials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二(募集说明书指引、中介服务、信息披露)
2017LexisNexis,adivisionofReedE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债务 融资 工具 监管 要点 募集 说明书 指引 中介 服务 信息 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