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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安全培训教材
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2015年3月
目录
农民工安全培训教材前言1
一、事故案例3
二、法律法规教育4
(一)《安全生产法》4
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8
三、安全生产意识教育8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8
2、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8
3、人的不安全行为9
(1)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9
(2)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分类9
(3)不安全行为的控制。
9
四、安全生产技术教育11
(一)必须遵守的安全基本原则11
(二)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名词解释12
(三)、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教育13
(四)高处坠落预防措施14
(五)事故原因、危害和预防16
(六)、临时用电教育16
(七)、机械安全教育17
五、施工现场应急与救护知识教育17
六、如何做到四不伤害18
各位师傅、兄弟姐妹你们好!
欢迎你们来到八冶公司109项目部,来到我们的施工现场参加建筑施工。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我们公司的安全教育制度要做好你们的安全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你们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业务素质是我们的目的。
只要你们能够按照我讲的去做,就能安安全全走出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你的亲人们盼望你们平安回家,要达到这个目标,就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要做到这些,就必须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规范标准,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地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去作业,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下面我就现场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和大家共同学习,请大家认真听讲。
一、事故案例
一切的安全事故都是可控、可防的,从以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不难发现,特别是对那些刚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他们不熟悉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不了解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能辨别危害和危险,有的农民工第一天来上班,第二天甚至是当天就发生了伤亡事故。
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标准落实不到作业人员手上,操作人员不了解或者不熟悉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由于违章作业酿成事故,这些人既是事故的受害者,又是事故的肇事者。
那一滩滩的血迹,那一幕幕的惨像,无不让我们触目惊心。
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
一个个活生生生命在我们眼前消失或致残,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你们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的培训、使你们掌握并善于应用安全生产知识,保护好自己,减少事故发生。
我们根据“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共创和谐社会的原则”,编制了这个对劳务人员培训教材,用于指导你们安全生产,希望你们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确保你们施工中的生命安全。
安全才能回家,这不只是一句平常的宣传口号,更是人们对平安的渴望,对外出亲人的担心和祝愿。
对我们每一务工的朋友来说,保障安全就是保障了家庭的和谐、保证了家庭的幸福。
(具体案例见事故案例课件)
二、法律法规教育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
①合同权: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
[注]:
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⑤培训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⑨工伤索赔权: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⑩工会监督权: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四项义务: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
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5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56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2006年6月29日休订后实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等企业员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视情况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目的,预防为主是基础,是消灭发生事故的各种隐患。
2、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是: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这么多机构和人管理安全生产,但事故还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劳动者不遵章守纪,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管理体制中又加了一句是“劳动者遵章守纪”。
3、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进行生产操作时的违反安全生产客观规律有可能直接导致事故的行为。
(1)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
人有自由意志,容易受环境的干扰和影响,生理、心理状态不稳定,其安全可靠性比较差,往往会由于一些偶然因素而产生事先难以预料和防止的错误行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是不可能为零的。
(2)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分类
有意的不安全行为;无意的不安全行为。
有意的不安全行为。
有意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有目的、有企图、明知故犯的不安全行为,是故意的违章行为。
无意的不安全行为是无意识、非故意、不存在需要和目的的不安全行为。
(3)不安全行为的控制。
有意的不安全行为是可以控制的。
无意的不安全行为的成因和控制办法相当复杂,因为时间不足的关系,在此不作详细介绍。
本课程着重介绍控制有意的不安全行为的办法。
为什么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因为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致。
根据事故统计,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占80﹪以上,因此,要确保生产安全就必须提高人行为的安全性。
而要提高人行为的安全性,就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首要原因。
如果我们的从业人员在进行生产操作前不知道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什么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生产操作时,哪些必须干,哪些不能干,应该怎干他们就会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去操作。
这些操作行为有可能碰巧是安全行为,也极有可能是违反安全生产客观规律、有可能直接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
如果我们没有安全操作规程交底,明确界定哪些是安全行为那些是不安全行为,从业人员在进行什么生产操作时,那些必须干,那些不能干,应该怎样干,那么,从业人员在进行这些生产操作时,因为没有指引、没有标准、没有行为规范,就会随心所欲,为所欲去操作。
从业人员这些生产操作行为就极有可能是不安全行为。
企业没有给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未能使从业人员在进行生产操作时有章可循,是从业人员在进行生产操作时的不安全行为的首要原因。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首要措施:
企业必须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明确界定从业人员在进行什么生产操作时那些是安全行为那些是不安全行为,业人员在进行生产操作时那些必须干,那些不能干,该怎样干,指引、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操作行为,使从业人员在进行生产操作时有章可循。
这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首要措施。
四、安全生产技术教育
(一)必须遵守的安全基本原则
1、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未满18周岁和超过55岁的人员,没有文化、不识字、身体健康不适合建筑施工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证持证上岗。
3、进入现场前必须了解现场的危险情况并学习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颌带,高处作业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防止发生二次伤害。
4、进入现场严禁饮酒、现场严禁吸烟、严禁抛扔物品、严禁随地大小便。
5、严禁私自拆除、挪动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
6、严禁动用本人职责范围外的任何机械、器具和工具。
7、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
禁止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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