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和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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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和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和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湛发[2010]7号),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长效的补偿机制,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核定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补助范围。
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人员经费、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等经常性支出和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等专项性支出。
2、对村卫生站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助,对其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业务培训给予一定扶持;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二)补偿渠道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进行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2、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3、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站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按行政村数核定村卫生站补助标准。
省财政每年对每个行政村卫生站补助1万元。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补助,并安排乡镇卫生院管理村卫生站的工作经费。
二、核定服务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其升级为二级医院(其转为二级医院后应在当地设置相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同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予以核定。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
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处理和卫生监督协管等十项省级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内容
(一)收入及其核定
1、收入构成。
(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收入核定。
(1)经常性收入核定。
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进行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以数量、质量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
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3)其他收入。
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项目。
(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
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支出核定。
(1)经常性支出核定。
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经费三个方面。
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的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人员经费支出实行“单位总额核算,个人绩效工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对个人实行绩效工资管理;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可以综合考虑前三年的医疗支出平均水平;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或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
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共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建立运营补偿机制
为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根据各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后,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时,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资金可先用中央补助医改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省补助乡镇卫生院事业费专项资金进行弥补;经核定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弥补后仍存在缺口的,在市、县(市、区)财政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差额补助资金中列支。
为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资金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结算。
(一)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经费
1、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有关文件规定分别承担。
各县(市、区)财政应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安排,并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2、落实基本医疗服务经费。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其中:
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补助经费;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保障。
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我市)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按有关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并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和补助资金。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主要由县(市、区)财政保障,中央、省、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
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我市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湛江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湛价[2011]193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报销70%。
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9月29日已经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其余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三)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核拨相关补助资金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建立起稳定长效补助机制。
对人均财力低于市财政的县(市、区),在扣除省财政补助后,其余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75%,市财政负担25%,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补助资金到位凭证,核拨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应尽早实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对经常性收支有结余的,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
五、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防患医疗事故风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其业务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事故保险和支付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
(二)建立激励机制。
为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防止出现“吃大锅饭”的现象,必须引入相关激励机制。
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立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挂钩;绩效工资重点向医疗业务骨干和一线人员倾斜,特别是向核心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拉开一定的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达到留住人才、重视人才的引导作用。
二是实行财政激励机制。
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改善服务,增加收入,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远发展,在财政“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经常性收支结余,主要留存用于事业发展,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奖励,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用于化解历史债务,具体比例由县(区)财政局和卫生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要求、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制定。
(三)建立奖励制度。
每两年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比,对完成各项核定工作任务、成绩比较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
六、建立化解历史债务专项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历史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化解,各县(市、区)要在清产核资、按国办发[2011]32号文执行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债务的性质、组成结构、形成原因和批准依据,提出化解历史债务的相关方案。
化解历史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经审核锁定的属2009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各县(市、区)要建立化解历史债务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
七、建立监督机制
(一)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
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收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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