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资本弱化规则中对债权性投资的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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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
【企业所得税】
如何理解资本弱化规则中对债权性投资的规定
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
1;
(2)其他企业,为2:
1.请问:
1、此规定中债权性投资的投资金额具体是指时期数还是时点数?
假如按时期数,如果关联企业中一年中发生好几次借贷,而期限又较短(如2-3个月),计算债权性投资的投资金额是否应该累加计算?
假如按时点数,具体看那个时间点?
2、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债权性投资包括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是否意味着,如果企业向银行贷款,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也应认定为债权性投资部分?
这部分借款超过相关比例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是否也不能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关联债权投资按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计算。
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这里指的是支付的担保费用要受规定比例限制。
高新企业的土地转让收益能否适用优惠税率
问: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公司有土地出让收益,已记入“营业外收入”,土地转让收益能否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5%的税率?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参照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应包括计入“营业外收入”土地转让财产收入。
无偿获取企业股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问:
我司乃国资下属企业,日前取得了国资委无偿划拔给公司的一部分“其他企业的股份”,该部分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对于该单位无偿获取的这部分股权,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
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
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房企代收代付款项是否计入核定收入
问:
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客户融资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且支付了利息。
房地产企业到期连本加息还款,还款后该客户将此款作为购房款交给房地产企业。
该笔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应客户要求,代为购买住房及门面而收取的费用,是否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房地产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以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考虑成本费用支出。
但对房地产企业到期将借款本息还款作为购房款,应将借款本息作为房地产企业应税收入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会计规定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不应计入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行调增额如何在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中分摊
问:
某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本期发生免税收入90万元(自产苗木收入),发生应税收入1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
因是事业单位,本期拨入经费30万元,本期管理费用发生额29万元,拨入经费全部冲管理费用,余额1万元在其他应付款挂账。
利润表体现管理费用为0,管理费用发生额中包含没有正规发票支出5万元,此纳税调增额是否分摊?
若分摊,如何在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间分摊?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该事业单位即使属于非营利组织,发生的自产苗木收入90万元,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该事业单位取得的自产苗木项目的所得(非收入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并且该单位对自产苗木项目应单独核算。
根据问题所述情形,该事业单位对自产苗木所得未单独核算。
因此,该项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费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该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该单位销售自产苗木收入90万元,出租房屋收入10万元,拨款收入3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29万元(其中5万元没有取得合法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一第(3)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规定,企业所得税申报部分事项为:
收入总额为130万元;
不征税收入总额为30万元;
应税收入为100万元;
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重100/130=76.9%。
附表二第(3)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申报部分事项为:
支出总额29万元;
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10.54万元。
其中:
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5万元;
按分摊比例计算的支出项目金额(29-5)×(1-76.9%)=5.54(万元);
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为18.46(29-10.54)万元。
我们认为,没有正规发票的支出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扣除5万元后的金额应在不征税收入与应纳税收入间进行分摊。
怎样处理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问:
我公司以土地和房产对另外一个公司进行增资,该土地和房产的评估价值大大高于账面价值,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缴企业所得税。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
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危险品、过期物品处理是否有所得税优惠
问:
危险品、过期物品焚烧处理业务在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
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收益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
问: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算招待费的收入都包括哪些收入?
我公司是工业企业,投资收益是否也在收入之列?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A)类》第一行中,而第一行数字则是通过《收入明细表》附表一进行归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
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中目前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问题公司为工业企业,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不能参照上述规定,不能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依据。
【个人所得税】
税后劳务费如何转换为税前劳务费
问:
公司请外部专家讲课发给其税后劳务费,请问如何转换为税前劳务费?
针对税后劳务报酬20%、30%、40%的税率,应分别有哪些转换公式?
答:
关于取得税后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规定: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 7000
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合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取得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应根据文件规定的换算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
举例说明:
某人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48000元,根据上表可知不含税级距为第3级,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依公式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48000-2000)×(1-20%)]÷[1-30%×(1-20%)]=48421.05(元)
(2)应纳税额=48421.05×30%-2000=12526.32(元)
支付给外籍人员的服务费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问:
我公司欲聘用日本籍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该外籍人员每月在中国滞留两周,企业每月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15700元。
请问对该外籍人员是否按照非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项目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适用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该外籍人员是直接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如果企业通过其他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而该外籍人员只是作为该公司的具体实施人,则该外籍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该外籍人员应按非居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请参照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规定: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
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
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如果仅花9元钱就购买到标价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得绿卡但从未长期居住过的中国公民如何计算个税
问:
中国公民王某,取得了新加坡绿卡,但本人从未在新加坡长期居住过。
王某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为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因此,虽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但如果不符合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规定,仍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如何缴纳个税
问:
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是否按照《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按7%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因此,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应先按20%的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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