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治选择题夺分宝典 必修二重点中学内部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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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选择题夺分宝典必修二重点中学内部资料
2.1生活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
1.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根本属性是阶级性。
(“根本”并非“唯一”)
2.国家是历史概念,历史范畴,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
3.国家由人口、领土、政权、主权(存在的根本标志,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构成。
4.根本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VS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VS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我国人民民主的最大特点:
对占全国绝大多数的人们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6.人民民主的本质:
人民当家做主。
7.民主的真实性VS民主的广泛性
真实性:
人民民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物质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已经得到充分的实现。
广泛性:
民主主体的广泛和民主权利的广泛。
8.人民公民社会组织团体拥有的是“权利”,国家机关部门拥有的是“权力”。
9.公民是法律概念,指一国国籍的人,包括人民和敌人;
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
(敌对分子是不是人民,但是公民)
10.民主:
一定阶级范围内的民主,统治阶级内部才有民主。
民主具有阶级性,不存在超阶级的民主。
11.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辩证统一,相辅相成。
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12.专政VS专制。
专政是一种统治的方式手段,专制是一种国家制度。
民主国家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而专制国家只有专政。
13.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但是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受法律的约束。
1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基本民主(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标志。
15.基本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VS基本人权:
生存权。
16.选举权:
选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人大代表。
村委和居委的选举不是选举权的体现。
17.政治自由中没有“罢工”的自由。
18.监督权的主题是公民,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批评建议权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可以提出;申诉、检举、控告是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时行使此权。
19.光荣的政治义务是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20.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指司法守法上的平等,而立法只对人民平等;
二指权益平等,违法犯罪追究平等,无特权存在。
21.权利和义务都是公民主人翁地位的体现,并非只有权利才是主人翁地位的体现。
22.权利与义务没有先后之分,同时存在。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无所谓先享受权利还是先履行义务。
23.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没有权利的义务是奴役,没有义务的权利是特权。
24.国际利益与公民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具体上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25.主权高于人权,国家利益高于人民利益。
26.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非所有公民享有,未满十八岁,精神病患者,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
27.政治生活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28.参与民主建设必须坚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2.2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1.选举权,指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大代表)的权利。
村委、居委人员的选举并非公民行使选举权的体现。
2.从选民角度看,可以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各有优缺点。
从候选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各有优缺点。
3.等额选举并非“内定”,依然要达到法定数额的选票,否则依然不能当选。
充分考虑到候选人的结构的合理性,即合不合适,合不合理。
4.选举方式要依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水平等具体条件决定。
可选择、可变化、择优使用。
5.直接选举的范围是县及乡镇两级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县级以上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
6.严格区分“民主决策”VS“民主监督”的方式。
7.公民可以民主参与决策,但是么有决策权,决策权属于决策机关。
8.参与民主决策有直接和间接之分。
间接参与民主决策即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人达到表,进入决策机关,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
9.社情民意反应制度是决策成文前了解民意,拓宽民意反映渠道,并非扩大公民的权利。
VS社会公示制度,公布一个决策草案,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
10.民意不是决策科学化的根本途径,决策科学化的根本途径是正确的信息资源。
11.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群众自治组织)。
12.村委和居委不是政府,不是国家机关,不是基层政权,是基层民主。
13.基层政权(乡镇人大)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
14.村民、居民自治的基础是自己选举当家人,也是村民、居民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15.村民居民自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最广泛有效的途径。
VS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最高的实现形式。
16.扩大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最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17.民主监督的新形式:
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
18.无论哪种监督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依照规则和程序办事。
19.要负责任的实行监督,依法行使权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正常的公务活动。
20.民主监督时要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3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1.政府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2.政府性质(行政机关)VS党(社会主义领导核心)VS人大(权力机关)VS政协(爱国统一战线组织)VS村委居委(群众自治组织)。
3.政府的职能:
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政治职能),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济职能),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职能),加强社会建设(社会职能),推进生态文明(生态职能)。
五个职能是具有交叉性的。
4.经济职能中严格区分四个小职能:
①经济调节:
宏观调控,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地区发展、行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②市场监管:
规范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交易原则、保障市场秩序;(2016年新教材只表述了此两个职能,后两个省略)
③社会管理:
维护社会生产安全、处理突发性群众性事件、解决纠纷;
④公共服务:
提供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信息、提供基础设施。
5.政府履行基本职能,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一切,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6.政府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但是政府不能直接过多的干预经济活动,职能以宏观调控和间接引导为主。
7.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并不意味着轻管理、重服务,而是两者兼重,更要转变职能,做到位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便民利民。
8.政府的工作原则:
对人民负责。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
讲工作的出发点是为共非私;
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讲工作是否落实,还是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讲如何开展工作,如何决策、执行。
9.政府组成:
国务院及各部位和地阿芳政府及个部门组成。
包括:
公安、司法行政、国防、外交、财商、工商管理、科教文卫环保、交通运输等。
10.执法机关与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委
执法机关:
①司法执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②行政执法(公安系统、工商系统、税务系统、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局等)
2.4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
1.合法行政VS合理行政:
合理指在公平的基础上公平正义、公正合理。
合理必须合法,合法不一定合理。
2.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VS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VS依法行政(政府)。
3.检察:
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国家法律实施,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公民。
检查:
党各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组织及党员,属于党内的利率监督。
4.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的好造福于民,运用不好贻害无穷。
5.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一靠民主,二靠法制,缺一不可。
6.行政监督中,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公民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属于民主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而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7.政府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
并非扩大公民的监督权,而只是方便了公民行使监督权。
8.政府是否具有威信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政府有无威信的标志:
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是否被人民认可和接受。
2.5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严格区分人大代表的权利及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人大代表:
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
人大: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2.审议工作报告是履行监督权的体现,而非决定权。
3.人大的权力区分:
立法权:
立、改、废法律;
决定权:
决定重大事项;
任免权:
选、任、罢人事;
监督权: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4.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单向的,并非互相监督。
5.全国人大具有最高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是唯一的立法机关。
不能说全国人大常委具有最高立法权。
省级人大可通过全国大人的授权指定地方性法规,升级自治区可以通过授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但都不是立法机关。
6.全国人大常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能。
除了乡镇人大以外(县级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均设有人大常委。
7.人大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8.根本政治制度VS基本政治制度。
9.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间接行使国家的权力,人大代表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鲜明的特点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非个人权力、非地位象征,而是国家机关,对外的最高代表。
不能单独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而是据人大及常委决议行使职权,不能参与国家行政工作。
12.人大代表在大会上具有自由发言权而不受追究。
13.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
14.国务院贯彻执行权力机关通过的关于行政部分的决议(不是所有)。
15.无论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由宪法、法律规定的,不可以任意扩大或缩小。
这是“权力法定、权利法定”原则。
16.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增强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
17.人大代表可以行使质询权,但是并无执法权。
18.国家机关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并非相互制衡的关系。
19.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0.人大权力的区分:
①人大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属于监督权,但对报告中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部分的批准则是属于决定权;
②人大审议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属于监督权,审议预算属于决定权。
2.6我国的政党制度
1.严格区分:
中国共产党——执政党,政府——行政机关。
2.中国共产党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政府的宗旨:
为人民服务。
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
4.党的执政方式:
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5.党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并非指党是立法机关。
6.党不是国家机关,不履行国家职能。
7.党的执政理念: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执政本质:
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三个代表”本质: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8.党的建设:
执政理论建设、先进性建设、纯洁性建设。
9.党的指导思想: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10.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核心立场:
以人为本。
1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非“一党制”“多党制”。
12.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共同执掌国家的政权。
而是亲密合作的友党关系。
13.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反对党,而是积极的政治力量,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
14.任何政党社团都不是国家机关,都不能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
15.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
①政治上:
领导与被领导、相互监督(偏重于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的关系;
②组织上:
组织独立,各有其施政主张,不隶属;
③法律上:
地位平等。
④都是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关系。
16.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基本点的VS政协的职能。
民主党派参与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并不包括共产党领导人选的协商。
17.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18.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遵守宪法和法律VS党的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VS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1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与共产党一样不是国家机关、不履行国家职能、政府职能。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组织形式≠各民主党派合作的组织形式。
20.政协不仅包括各民主党派,仍有非党派人士、少数民族代表等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不是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同盟。
21.政协的职能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进行。
22.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是民主监督,非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无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民主监督≠拥有决定权和决策权。
23.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
24.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其执政资格是历史和法律赋予的。
25.党的政策如何施行?
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靠国家机关来具体实施,党的政策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
2.7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政策
1.正确区分处理民族关系的三原则(平等、团结、共同繁荣)VS新型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2.首要原则(前提)强调法律上、政治上民族平等。
注意:
平等不等于消除民族差异,要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平等即是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重要原则(过程)重视思想行动上的团结。
根本原则(结果)实现经济上的共同繁荣。
3.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政治基础。
(关系不能颠倒)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
民族共同繁荣是民族平等、团结的物质保障。
4.给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采取的特殊政策不与民族平等原则相违背,反而是为了实现民族平等的必要措施。
特殊是为了实现平等。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非根本政治制度,非根本制度。
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高度的自治,完全自治,而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是“一定自治”。
7.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而不是少数民族居住地。
8.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大和政府,因为法律平等原则,自治机关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9.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变通执行权、文化管理权、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
立法自治权不是完全立法权,仅仅是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人大也不是立法机关。
10.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
是国家集中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11.自治地方不是特别行政区,不是具有独立主权的实体,是“一定自治”,不是高度自治。
12.民族自治地区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乡不属于自治地方的范畴。
13.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14.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不是基本政治权利,不是民主权利。
15.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即不支持、不鼓励、不参与宗教活动,也不引导其发展。
16.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非一切)宗教活动。
17.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政治可以干预宗教),不鼓励人民信仰宗教,只是尊重其自由。
18.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非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社会主义是唯物的,与宗教是根本对立的。
19.宗教的本质是有神论、唯心主义,有其自己的发展规律,特定时期对社会起一定的积极作用,既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它,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它。
20.宗教≠邪教。
邪教不是宗教,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反科学,对社会完全起消极作用,必须坚决取缔。
21.宗教≠封建迷信。
封建迷信有一定的危害,对其应该通过科学文化教育予以改造剔除。
2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宗教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宗教的本质依然是唯心主义、有神论。
2.8走进国际社会
1.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地区。
地区:
国际上还有一些区域不具有国际社会承认的主权,被称之为地区,与主权国家的区别在于有无主权。
2.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参与者是主权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
3.主权国家的基本要素:
(基本)人口、领土、政权、主权(最重要的、是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
4.国家主权的两个特征:
一是对内,国家具有最高权力的至高无上,主权高于人权;对外,国家最高权力的独立性。
5.区分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力:
独立权:
按自己的意愿处理内政、外交事务、不受他国干涉和控制;
平等权:
不论大小、强弱、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自卫权:
保护自己存在、独立之权力;
管辖权:
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具有管辖的权力。
6.国际组织:
一些国家、地区、民间团体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通过签订正义的跳跃、协约的方式,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
7.联合国的宗旨: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VS我国的外交宗旨: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8.中国支持联合国符合其宗旨、原则、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非一切行为。
9.联合国的作用并非都是积极的,也有其局限性。
10.安理会:
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安全的机构。
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决定采取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定原则,即大国一致原则。
11.国际法院:
是联合国的司法机构。
12.国际关系的实质:
一种利益(国家利益)关系。
13.国际关系的形式:
竞争、合作、冲突。
14.国家利益归根到底是该国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并非所有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一致性。
15.国家利益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护本国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6.国家间出现分离、聚合、亲疏、冷热复杂关系,主要是由各国的共同利益决定的。
17.国际利益决定国际关系,共同利益德惠国家合作的基础,利益对立是引起国家冲突的根源。
18.国家利益的类型要严格区分:
安全利益:
国家统一、独立、主权领土完整;
政治利益:
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的巩固;
经济利益:
资源利用、经济活动、经济基础。
19.主权国家必须坚持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不应以维护本国利益为理由,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20.维护各国共同利益、不意味着可以牺牲本国利益。
应坚定不移的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
2.9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1.和平问题、发展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但和平和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时代主题。
2.世界多极化在曲折中发展,并未完全形成。
3.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4.国家利益决定国际关系VS国家性质、国家利益决定外交政策。
5.政府信守和平公处五项原则,但涉及国家利益、主权问题上,绝不屈服于任何外来压力。
6.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解决和平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建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新秩序。
7.国家利益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也决定了国际关系VS国家力量是主权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8.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基本目标:
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促进世界和平发展;
首要目标:
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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