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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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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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书
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书
2009年度我厂爱卫工作要以提高员工健康水平和推动公司进步为目标,大力提高公司环境卫生水平,把爱卫工作与街道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抓组织,重实效
加强我厂爱卫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使爱卫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
把建设健康单位与创建省级文明行业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组织协调,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
今年的爱卫会重点工作是:
持续做好单位的美化、净化、绿化工作。
同时认真做好日常卫生工作。
二、大力宣传,人人参与
首先健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扩大教育面:
1是及时把镇政府对爱卫会工作要求及文件精神传达到员工,做到人人皆知;2是动员教育,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动员全体职工积极参与黑板报、宣传橱窗资料收集,尽量做到版面新奇、大方,内容丰富,争取每月出一期;3,是利用下车间对广大员工进行健康知识的普及教育,丰富卫生服务的内容。
三、完善制度,加强治理
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考核办法和有关的规章制度,逐步实行科学治理、规范治理。
继续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单位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和健康教育建设工作,安排保洁员负责厂内和办公楼内的卫生,大厅、过道一日拖二次,垃圾、厕所定时清理,去除异味,随时保持厂内清洁;公共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积极开展除“四害”工作。
四、做好爱卫会基本工作。
继续按照上级的要求,积极参与卫生活动。
2009年爱国卫生月活动计划
为开展好今年爱国卫生月各项活动,我厂将以文明礼仪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为主线,以“回顾光辉历程创建卫生工厂”为主题,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全厂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卫生意识。
现特制定我厂爱国卫生活动月计划及实施方案如下:
一、爱国卫生活动月的活动主题:
“文明与卫生同行,共创优美和谐工厂”
二、爱国卫生活动月的活动重点:
重点开展工厂环境卫生整治,除四害,加大卫生活动月的宣传和健康教育,进一步提高工厂环境卫生
三、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一)开展工厂卫生整治活动。
动员厂领导和员工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以工厂厕所、垃圾管理为重点,落实单位“门前三包”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搞好工厂责任区卫生,按照公司管理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单位门面、牌匾等的装饰美化,进一步提高单位卫生水平。
人人做到不乱扔乱倒垃圾、杂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厂内活动:
二季度、三季度安排每月两次工厂卫生大扫除,要求清除厂内外卫生死角,清除厂园垃圾,厕所里外打扫。
室内要求用消毒液对所用物品进行擦拭,以达到杀菌防止传染病的目的。
2、开展“你扔我捡”活动,清除工厂门前白色垃圾,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3、在厂主干道侧面设置宣传栏向广大职工宣传卫生知识
(二) 开展春、夏季除四害活动。
认真做好以灭鼠为重点的春、夏季除害防病工作,清除垃圾死角,防止四害孳生。
积极与街道办事处配合,要科学、合理使用除四害药物,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四月九日,安排食堂的员工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扑打第一代苍蝇,消灭四害。
另在厂区的垃圾点建灭鼠角,投放灭鼠药,消灭老鼠。
(三)加大卫生活动月的宣传和监督。
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爱国卫生活动月公益性口号,在工厂内形成浓厚舆论的氛围,使爱国卫生月活动人人参与。
另外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以工厂育苗宣传站、宣传画、宣传册、健康大课等员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车间利用早会开展以爱国卫生为主题的专题讲座,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活动期间深化卫生评比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力度,重实效。
工厂将根据工厂常规的检查评比工作和活动月中各项活动的检查结果,评出工厂爱国卫生月活动先进车间。
慈溪市颖光制衣有限公司
爱卫会
2009年3月
全厂卫生量化评比方案
一、量化评比的内容
1、各分厂门前走廊及花池(绿化带)的卫生清洁和保洁。
2、各车间卫生保洁责任区的清洁和保洁。
3、全厂卫生大扫除。
二、量化方案
1、各分厂门前走廊及花池(绿化带)的卫生清洁和保洁
(1)、分值:
每周100分。
分三等:
优良90--100分,合格70--80分,不合格40分。
如果完全没有实施卫生清洁工作,则为0分。
(2)、评分标准:
优良:
地面干净整洁,无污迹和积尘,无纸屑、包装袋(瓶)等垃圾。
合格:
地面基本干净,无污迹和积尘,偶有少量纸屑、包装袋(瓶)等垃圾。
不合格:
地面不干净,有污迹或积尘,有较多的纸屑、包装袋(瓶)等垃圾。
(3)检查时间:
每周内不定期择日上午(7:
30--11:
30),下午(2:
45--5:
15,5:
40—6:
10)。
2、各车间卫生保洁责任区的清洁和保洁
(1)、分值:
(与“1
(1)”项相同)
(2)、评分标准:
(与“1
(2)”项相同)
(3)、检查时间:
(与“1(3)”项相同)
3、全厂卫生大扫除
(1)、分值:
(与“1
(1)”项相同)
(2)、评分标准:
(与“1
(2)”项相同)
(3)检查时间:
下午(5:
40—6:
10)。
每天得分=以上三项得分的平均分
三、评价
1、每周一小评——小结一周卫生工作,表扬先进,促改后进。
2、每月一小结——小结全厂一月卫生工作。
3、每季一总评——每季总分前十名为本季卫生工作先车间,由公司表彰、奖励。
四、评分单位
1、行政部
2、总务科
慈溪市颖光制衣有限公司
工厂爱国卫生工作总结
二009年,颖光制衣二分厂被评为“白雪公主车间”;二009年,颖光制衣二分厂被授予文明分厂和爱国卫生示范车间的光荣称号。
我们将继续巩固成绩,不断完善和推进工厂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员工文明进步水平,促进工厂环境质量改善,推动工厂环境建设。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在白沙路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工厂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明确。
及时成立了以高德青任组长、各分厂厂长任副组长的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共同抓好工厂的爱卫工作。
二、加强爱卫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及教育培训。
以“爱卫月”活动为契机,积极向员工及各商户宣传爱卫政策、健康知识;组织工厂员工志愿者、环保志愿者参加在厂区花圃开展的“爱卫月”集中宣传日活动。
活动中我工厂展出宣传条幅1幅,展板五块,并由工厂专职人员为大家讲解《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受到广大员工的一致好评。
三、积极巩固“除四害”成果,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内。
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全面做好“除四害”投药巩固活动。
针对“四害”活动的不同习性,春夏以消杀鼠、蝇为主,秋冬以消杀蚊虫、蟑螂为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性强,方法易操作的“除四害”的消杀计划,定期组织工厂人员会同公司领导深入车间、仓库开展投药工作,同时做好监测及查漏补缺工作。
截至目前,共投放鼠药2公斤,灭蟑药品20袋,灭蚊灭蝇药品1瓶。
有效的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内。
四、垃圾分类管理
工厂内以员工的工作垃圾和落叶等垃圾为固体垃圾的主要来源。
固体废物“减量化”和“无害化”是指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基本思想。
我工厂工作垃圾按照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同时设有明显的分类标志。
向员工进行垃圾分类指导。
在工厂内积极广泛宣传、指导员工进行垃圾分类:
一是,可回收垃圾指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和废纺织物等;二是,不可回收垃圾指厨房垃圾、果皮果壳等易腐烂垃圾。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加强工厂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根据慈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总体部署,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成立工厂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工厂爱国卫生工作作出长远规划。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公布检查结果,对工作中存在不足之处进行整改。
第四条 工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室内无灰尘,门窗擦拭干净,玻璃明亮无尘,车位摆放整齐有序,墙壁不乱涂乱画,楼道清洁不堆放杂物,有禁烟标志,厕所保持清洁无臭味,消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五条 门前三包卫生工作制度:
不随便吐痰,不乱丢废物,不乱扔烟头,专人负责保持清洁,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加盖防蝇。
第六条 工厂卫生检查制度:
环境卫生做到一日三扫,每周一次突击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公布一次卫生成绩,对卫生先车间及办公室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慈溪市颖光制衣有限公司
爱国卫生小组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职工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职工政府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行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市和厂(市)、区职工政府应当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 各级职工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 市和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五)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招标作;
(六)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清扫保洁费;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职工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的日常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
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制止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通知城市管理执法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
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专业服务单位)履行。
责任人既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职工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对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店名招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破损、有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
具体规定由市和厂(市)、区职工政府制定。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 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防盗窗、遮雨篷等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 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牌楼、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和临时设置架空线的,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并按规定时限拆除。
不得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开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错误、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消防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等公用设施及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置单位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
违反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整修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要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和厂(市)、区职工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自勺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景观灯光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具体办法由市职工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的工具,要求其限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属于无照经营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
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宣传物品。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持殊情况需要临时张贴、悬挂宣传物品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立即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今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清洗道路和清除废弃物,逾期不清洗、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违反规定的,责令就近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装卸货物后,应当保持周围场地整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清洗道路或者场地;拒不清洗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可以会同公安部门对车辆采取暂扣、原地锁定或者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每次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
具体规定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重,可责令搬迁。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由物主即时清除。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具体办法由市职工政府另行制定。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清运。
产生营业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垃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支付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
第三十一条 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清运、疏通,防止阻塞、外溢。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业垃圾、装修垃圾、粪便等,不得任意倾倒。
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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