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后问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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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后问答题
第一章
1、什么是物权?
如何理解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①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②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④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⑤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而债权则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⑥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券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⑦物权往往形成一定的生活关系,债权主要反映一种交易关系。
⑧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⑨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与效力等,债权均没有。
2、试述主物和从物的相互关系。
①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②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约定抵押主物时,或转移主物时只是某一从物发生转移而另外的从物并不发生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如何理解集合物的概念,集合物与单一物有什么区别?
集合物:
各个物并不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他们结合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一体成为集合物。
而单一物在形态上能够单独、个别存在的物。
4、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是什么?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包括以下意思:
①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许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强制”)②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类型固定”)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①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法律无规定时,依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时无效的原则处理。
③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5、试述物权法上公示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概念:
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表现方式,有此方式始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内涵:
①不动产登记制度。
②动产交付制度。
6、试述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效力。
概念:
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管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构成要件:
1、权利人享有合法物权。
2、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的事实。
3、妨害的出现并非物权人的意愿。
4、相对人的出现。
效力:
1、返还原物。
2、排斥妨害。
3、消除危险。
4、恢复原状。
第二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
①债权意思主义②物权形式主义③债权形式主义2、登记要见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是什么?
①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②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不同。
③是否存在物权的冲突不同。
④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不同。
⑤适用范围不同。
3、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5条所确认的区分原则?
①必须区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
②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自成立时有效。
4、试述异议登记的概念、条件和效力。
概念:
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条件:
①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存在错误。
②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
③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后,即使登记申请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登记机构也用为其办理异议登记。
④在办理异议登记之后,申请人应当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
效力:
①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功能。
②警示功能。
5、试述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与其效力。
适用范围:
①房屋买卖协议。
②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协议。
效力: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效力”①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合同仍然有效。
②预告登记时,还没有取得实际物权。
③如果出卖人对不动产进行了处分,即使办理了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也有权要求更正登记。
6、如何理解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对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登记。
并因此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一方面,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现实生活中始终不停发生空间上的移动,在很多情况下强制登记对当事人从事交易会造成很多不便。
另一方面,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在移动过程中,采用强制登记也不一定有效的。
7、如何理解动产交付的三种特殊类型?
①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
②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物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③指示交付:
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联系人,以替代物的实际交付。
第三章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
①原始取得:
依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包括劳动生产、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善意取得、没收、无主财产收为国有等。
②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包括买卖、赠与、继承财产、接受馈赠、互易等形式。
2、征收与征用的区别何在?
①征收要发生所有权转移,征用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②征用只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征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采取措施,不以紧急需要为前提。
③征收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征用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④征收做出的补偿更高一些。
3、征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②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③依法作出补偿。
4、如何理解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构成要件:
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②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③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④必须实际支付对价。
⑤完成了法定公示方法。
效力:
①物权的变动。
②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5、如何理解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关系?
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动态财产安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维护静态财产安全。
6、遗失物、隐藏物、埋藏物的归属如何确定?
确定真正权利人的,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发布了招领公告,并经过一定期限之后无人认领的,则归国家所有。
第四章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哪几项权利构成的?
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2、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专有部分的特征是什么?
认定标准:
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特征:
①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②专有权的课题具有特殊性。
③专有部分所有权在行驶上具有特殊性。
④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3、如何理解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如果业主有能力购买,则应当出售给业主,如果业主没有能力购买,则应当出租给业主。
4、区分所有权中共同管理权的权利性质以与行驶规则如何?
权利性质:
①专属于业主的权利。
②私法上的权利。
③管理共有财产和共同事物的权利。
④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行驶规则:
①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②参与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
③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的权利。
④请求就重要事项召开会议讨论的权利。
⑤自行管理物业和小区其他事务的权利。
⑥请求公开与共同事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如何?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6、管理规约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性质:
属于一种共同行为,是各业主对共同事项一致的意思表示。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对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
适用法律有关合同的有关规定。
效力:
①对所有业主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②对业主的重大事务和共有财产的管理,必须要通过管理规约来实现。
③业主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通过管理规约来解决,则最终需要司法程序来解决。
第五章
1、如何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之间,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①主体是不动产权利人。
②依附于不动产。
③不动产相邻。
2、如何处理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①必须是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有必要为他人提供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便利。
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③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如何理解相邻关系的原则。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①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②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④公平合理。
⑤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有哪些?
按份共有是按份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对共同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2、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中应有部分的效力?
①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并不成立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应有部分只是确立了权力行使的范围而并不是所有权权能的分割。
②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又称为“份额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可以自由处分,从而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能依据自己的份额行使权力。
③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转让其应有部分,除法律和合同另外规定之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④按份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
3、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
①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权利。
②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享有的所有权的限制。
③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力,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4、简述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与其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与其效力如何?
方式:
①实物分割。
②变价分割。
③作价补偿。
效力:
分割的效力可以使各共有人单独取得所有权。
各共有人因分割取得的所有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其应有部分相等。
包括:
①共有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物、权利)②受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第七章
1、如何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本质上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
特征:
①用益物权主体的特殊性。
②用益物权设立的特殊性。
③用益物权客体的特殊性。
④用益物权内容的特殊性。
⑤用益物权的时间限制性。
⑥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主权利。
2、海域使用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其与渔业权的关系如何?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海域使用权的专门规定,表明海域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
关系: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并非性质不同的可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二者不可并行存在.海域使用权也不足以完全吸收渔业权,而应分解渔业权,将其中的养殖权整合进海域使用权.捕捞权则宜解为自然资源使用权,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规定进民法典物权编中,捕捞权作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受渔业法调整。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相互关系如何?
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探矿权作为采矿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而采矿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均可成为采矿权主体,探矿权主体与采矿权主体即合二而一,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阶段的权利,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
第八章
1、试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
①强化使用者对土地的支配力。
②强化使用者的妨害排除力。
③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力。
④利于解决土地承包制度中,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主体虚位,权利边界不清的问题。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①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②自主经营权。
③续包权。
④流转权。
⑤拒绝非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的权利。
⑥征收补偿权。
3、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其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特点包括:
①流转在性质上是权利的处分行为。
②流转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③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④流转的方式必须合法。
⑤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方式:
①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间内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给其他农户耕种。
)②互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易。
)③转让(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
)④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在一定的期限内租给其他人从事农业生产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⑤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其权利作为出资加入合作社或者公司等法人组织。
)⑥权益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后对承包经营的权益的继承。
)⑦抵押
第九章
1、如何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权利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与其他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①是设定在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
②设立的目的用于建设。
③可设立在地表、地上或地下。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如何?
①是一种民事合同。
②目的在于设定不动产物权。
③是一种要式合同。
3、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如何?
区别:
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4、如何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
5、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与征收的区别何在?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基础上设立他物权。
征收在法律上要转移所有权。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征收问题,只有提前收回问题。
如果是土地之上存在房屋,则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要对房屋一并进行征收。
6、什么是空间权,空间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如何?
权利人基于法律和规划的规定对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依法利用,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与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关系:
《物权法》虽然将空间权置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规定,但是《物权法》第136条采用分别设立的提法,地上地下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而设立。
第十章
1、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
①权利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人受到特定身份的限制,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享有)。
②权利客体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限于国有土地)。
③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住宅)。
④流转的限制不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上有严格限制)。
⑤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宅基地没有)。
⑥权利取得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方面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采用出让的方式,而宅基地的取得是无偿的)。
2、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①占有和使用权②建造住宅与其附属设施的权利③依法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住宅与其附属设施的权利④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权⑤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以一并由继承人继承
3、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①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灭失②因宅基地的调整而消灭③因土地的征收而消灭④因长期闲置、权利人抛弃权利等原因而消灭⑤因无人继承而消灭
第十一章
1、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①法定和约定的区别。
②设立是否需要登记的区别。
③在提供便利的内容上存在区别。
④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地役权不要求不动产相邻。
⑤相邻权的取得原则上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
2、地役权的设立为何采登记对抗模式?
①在地役权设立方面,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地役权如经登记,则应当具有完全的物权效力,任何人因信赖该登记而进行的交易应受到保护
3、如何理解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规则。
地役权的从属性:
指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与需役地不可分离。
包括3个方面:
一是设立上的从属性,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规则:
指地役权不仅与于需役地的全部,而且与于供役地的全部,即使供役地和需役地发生分割,也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地役权不受需役地的部分转让的影响,二是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4、地役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①利用供役地的权利②利用他人不动产获取效益的权利③从事必要附属行为或建造必要设施的权利④取回设施的权利
第十二章
1、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区别:
①内容不同②存续期间不同③性质不同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⑤客体不同
__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
2、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从属性规则?
①成立上的从属性②转移上的从属性③消灭上的从属性
3、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如何?
①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②如果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且又有保证时,债权人应当平等地对待物上担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所谓“物保优先于人保”的问题。
③物上担保人或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应有权向其他的担保人追偿。
4、主合同的变更与无效对担保物权的影响有哪些?
《物权法》第175条
①担保物权设定之后,债权人必须经过担保人的同意才能允许债权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
②移转债务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③担保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④债务移转没有得到担保人的同意,就导致担保人相应担保责任的免除
5、法律为何禁止流质契约?
通过流质直接实现质押权所带来的问题是,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不透明性,完全缺乏外部必要的监督(比如说司法监督),极有可能导致对债务人利益的损害。
我国物权法明令禁止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如果当事人订立该契约,则因为违反了强制性规范而应当被宣告无效。
6、如何理解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原则?
①物上代位的概念:
所谓物上代位,是指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财产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担保物权仍然与于该财产的变形物或变价物等
②物上代位适用的条件:
(1)担保财产出现了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况
(2)必须是在担保期间发生了担保财产的形态变化
(3)因为担保财产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而出现了替代物(替代物:
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其他代位物)
③物上代物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章
1、如何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
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抵押财产,又称抵押物,是指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
我国抵押物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具体包括如下几类: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具体包括: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如何理解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登记,主要产生两种效力。
①是物权设立的效力。
原则上,抵押权非登记不能设立,所以凡事根据登记要件主义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而且抵押权的具体内容都依据登记来确定。
②是对内优先的效力。
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就是指物权之间原则上依据其产生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顺位,登记可以确定不同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因而可以产生对对内优先效力。
3、简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
所谓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标的的抵押。
动产抵押的特点在于:
①抵押的客体是动产②不移转动产的占有③适用登记对抗主义④基于生效的抵押合同而设立
4、如何理解房地一并抵押规则?
我国法律历来强调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我国《物权法》采纳这一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已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5、我国物权法为何要限制的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财产,又称为抵押物,是指抵押权的标的和客体。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用来作为抵押标的物,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特定、且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抵押的实现要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因而抵押物是必须可以转让的物。
凡是法律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是不得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只有具有可转让性,才能体现一定的交换价值。
此外抵押财产还必须具有可公示性。
6、动产抵押与动产让与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①反担保物的关联方式不同②风险度不同③变现方式不同
7、最高额抵押有哪些特殊规则?
①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②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④它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8、如何理解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①协议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95条,实现抵押权必须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达成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实现抵押权,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协议折价,二协议拍卖和变卖。
②通过法院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第195条第二款规定: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第十四章
1、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否可以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
__抵押和质押正呈现出一种相互融合的趋势,表现在:
一方面由于动产抵押的产生与发展,根据权利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来区分抵押和质押已经越来越困难。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既可以设立抵押,又可以设立质押,这就打破了“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的二分法格局。
另一方面,由于许多权利质押并不需要转移占有,甚至不需要交付权利证书,其公示方法要采取登记的方式,因而以是否登记来区分抵押和质押也变得十分困难。
区别:
一是标的不同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的标的,但动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而动产抵押,并不需要转移占有。
二是公示方法不同。
三是权利内容不同
由于动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因而常常会影响到对财产的有效率利用。
一方面大规模动产的转移占有本身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动产转移以后,出质人不能在占有该动产,因此出质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这就有碍出质人的生产、经营。
另一方面,在转移占有以后,债权人还需要保管该动产。
动产一旦经过一段时间不使用,其价值可能发生自然贬损,甚至变得毫无价值。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产生了动产抵押和动产让与担保等新的担保形式。
2、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的区别有哪些?
承诺转质,是指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质押给第三人用以担保自己债权的履行。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而以自己承担责任为条件将质物质押给第三人。
3、如何理解权利质押的标的与其与权利抵押的区别?
理解:
权利质押的标的十分宽泛,它不仅包括有价证券,而且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
在承认权利质权的国家,大都对权力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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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课后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