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装饰装修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溶剂型木器涂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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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装饰装修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溶剂型木器涂料
附件1:
编号:
CNCA-12C-049:
2010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2010-07-06发布2010-07-06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术语及其定义
3.认证模式
4.认证的基本环节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5.2产品抽样检测
5.3初始工厂检查
5.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时限
5.5获证后监督
6.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6.1认证证书有效期
6.2认证证书格式
6.3认证范围的扩大
6.4认证证书的扩展和变更
6.5认证范围的缩小
7.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加施要求
7.3相关要求
8.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9.收费
10.附则
附件1: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附件2: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抽样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附件3: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室内装饰装修用(注)聚氨酯类、硝基类、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
注:
包含室内装饰装修木质材料的工厂化涂装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2.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3.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跟踪检查
注:
初始工厂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4.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5.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同一主要成膜物质的清漆和色漆各为一个认证单元;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5.1.2申请受理条件
正式申请认证前,生产厂均应能正常生产所申请认证单元的产品。
ODM模式的认证活动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5.1.3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正式申请,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认证单元,每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系列[注1]/产品名称(型号)、配方编号及批准时间、施工配比(注明体积比或质量比)[注2],固化剂/稀释剂型号及生产厂家名称;
b.商标(需要时)。
2)关键原材料[注3]名称、型号及供货商、生产厂或产地等内容。
3)工厂概况:
a.生产情况(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人数、质量负责人)、工艺流程图;
b.关键生产设备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c.主要检测仪器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4)生产过程、检验过程分包协议(需要时)。
5)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6)12个月内的每认证单元依据GB18581标准检测的型式检验报告一份。
7)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名称、编号及本《规则》附件3中规定的质量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等)。
8)其他资料(如:
ODM[注4]委托加工协议及声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注5]的自我声明等材料)。
[注1]产品系列的划分是在同一产品认证单元内进行,划分原则:
1)按用途先分为:
底漆、面漆系列;
2)在“底漆”、“面漆”系列划分的基础上,再按光泽特性进行划分:
a)高光系列(一般指光泽(60°)≥80):
可包括高光、亮光、特亮等;
b)哑光系列(一般指光泽(60°)<80):
可包括半哑、哑光、全哑等;
3)当产品组份不同时(如两组份、三组份),应划分为不同产品系列。
[注2]施工配比申报,应与产品系列和或产品名称相对应。
申报产品系列时,施工配比为本系列对应的主漆、稀释剂、固化剂的最大/最小配比范围的数值;申报产品名称时,施工配比应是本产品的施工配比。
[注3]关键原材料---指影响GB18581标准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原材料,一般包括树脂、无机颜料、固化剂、可能含苯、卤代烃、乙苯、甲醇等有害物质的溶剂。
[注4]ODM模式---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注5]属《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溶剂型木器涂料生产厂应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2产品抽样检测
5.2.1抽样原则
5.2.1.1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抽样单元,在不同的加工场所采用同一个技术管理、同一生产工艺且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变化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
5.2.1.2样品应从具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并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抽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国家监督抽查并满足GB18581要求的检验报告可代替一个抽样单元。
5.2.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与工厂检查同时进行。
根据需要,可在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实施工厂检查。
5.2.3抽样场所
原则上,抽样应在工厂现场抽取。
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5.2.4抽样人员
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进行产品抽样。
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封样。
5.2.5初始认证的抽样品种选定
5.2.5.1各类清漆
在每个委托认证单元中,依据5.2.1的规定选取一个品种,按明示的施工配比要求,随机抽取相应的稀释剂、固化剂。
5.2.5.2各类色漆
在各委托认证单元中,依据5.2.1的规定选取一个白色品种;同时,按照先抽取深色样品的原则在全部的委托认证单元中随机抽取一个有色品种。
按明示的施工配比要求,随机抽取相应的稀释剂、固化剂。
5.2.6抽样数量
5.2.6.1抽样基数:
主剂(漆)应大于100kg。
5.2.6.2抽样数量:
主剂应在同一抽样批次产品中抽取1kg;固化剂、稀释剂按施工配比规定抽取。
1个样品同时抽取两份,一份留存企业备检,一份送交指定检验机构。
5.2.7抽取方法
5.2.7.1使用随机抽样方法,尽可能从同批次的多个桶中抽取一定数量样品,置于同一容器中混合均匀后,方可取样。
5.2.7.2从混合容器中取两份样品(数量应符合5.2.6的规定),分别装入适宜的容器中,容器应留有5%空隙,盖严,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拭干净,并作好标志,加贴封条,一份留存企业备检,一份送交检验机构。
注1:
开封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小包装产品(当主剂(漆)质量≤5kg/桶)也可直接抽取单位产品,不做混合。
注2:
对于用白色产品现场调配出各种颜色色漆的认证企业,可用随机抽取的白色样品现场调配出选定的彩色样品。
5.2.8抽样单及样品、相关资料的处置
5.2.8.1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并签字确认。
抽样单中的样品描述、施工配比应与申请文件及产品包装上的产品施工配比一致,当配比不一致时,应由委托方进行签字确认,并报认证机构备案更改。
5.2.8.2工厂应确保尽快将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5.2.8.3检测完成后,指定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向认证机构报告。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结果的正确,并对其保密。
5.2.9认证标准、产品抽样检测项目
5.2.9.1认证标准
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注1:
认证标准的版本按相关规定执行。
5.2.9.2产品抽样检测项目
产品抽样检测项目见附件2《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抽样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5.2.10检测机构
产品抽样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5.2.11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品信息:
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含稀释剂/固化剂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
2.抽样信息:
包括抽样单位(或抽样人)、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等;
3.委托检验单位名称、受检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名称;
4.检测依据、检验项目;
5.到样日期、报告日期;
6.抽样产品所属认证单元及系列;
7.检验结论、单项检验判定等。
5.3初始工厂检查
5.3.1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资料符合受理要求后,由指定认证机构安排进行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及覆盖的产品品种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6个人日。
5.3.2检查范围
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认证单元和加工场所。
5.3.3工厂检查内容
5.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认证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5.3.3.2产品一致性检查
1)目测检查包装/说明书的产品系列、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含稀释剂/固名称、型号、生产厂名称)等与申请认证产品一致性;
2)检查关键原料名称、型号、来源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3)检查产品生产工艺、配方、产品标准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4)检查型式检验报告、产品抽样检测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与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5)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的申请认证单元。
5.3.4检查人员
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具有资质的检查员承担。
5.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时限
5.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均符合要求时,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5.4.1.1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处置
工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提出复查申请并将相关资料报认证机构。
工厂整改活动至少应包括对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处置、不合格原因分析、纠正措施、自我验证。
认证机构重新抽取初次检测相同品种样品进行全项检测,当全部检测项目合格时,方为产品抽样检测通过;检测结果不合格,为产品抽样检测整改不合格。
5.4.1.2工厂检查存在的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验证,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5.4.1.3产品抽样检测复检合格和工厂现场检查不符合项整改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后仍可颁发认证证书;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情况。
5.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报告提交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的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认证机构完成工厂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决定。
5.5获证后监督
5.5.1监督频次
5.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每一个监督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监督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审查的对应时间计算,每12个月为一个监督周期。
实施监督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
5.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如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当认证证书持有者不能正常生产或库存产品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时,认证机构应与企业及时沟通,确认实际生产时间,合理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补充抽样检测。
5)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获证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监督方式。
5.5.2监督方式及内容
监督方式:
可采取正常监督、飞行监督和专项监督等。
监督模式:
工厂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注:
工厂监督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5.5.2.1工厂监督检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认证证书持有者的每个获证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每个工厂的监督检查时间一般为1-4个人日。
每次工厂监督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10条和上次检查不合格项的纠正情况,第4条重点查4.1,4.3,4.5。
其他要求可以选查,同时不排除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产生质疑条款的检查、确认。
自获证起的5年内,工厂监督检查范围应覆盖《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内容。
按初始工厂检查时间计,获证后的第5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检查人日数应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5.5.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获证产品“CCC”标志及认证证书的使用,生产批量与CCC标志使用数量的一致性;
2)关键原材料名称、型号、来源与上次认证结果的一致性;
3)检查产品生产工艺、配方与上次认证结果的一致性;
4)目测检查包装/说明书的产品名称、施工配比与上次认证结果的一致性;
5)检查工厂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测报告中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与上次认证结果的一致性;
6)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的获证单元。
5.5.2.3产品抽样检测
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在工厂生产合格的获证产品中随机抽样,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检测标准和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第5.2.9条执行。
自获证起5年内,产品抽样检测应覆盖所有获证单元,其中聚氨酯类清漆、聚氨酯类色漆两单元应覆盖底漆和面漆。
抽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满足GB18581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可代替一个抽样单元。
每年监督抽样,应在所有清漆、色漆获证单元中分别抽取任意1个单元1个样品,尽量抽取以往未抽取过的获证单元/产品。
样品选择考虑当年产量较多、销售面较广或认证产品一致性变化较大的产品。
抽样数量见本规则第5.2.6条。
5.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5.5.3.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均合格,认证机构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应暂停该单元认证证书。
若样品检测不合格时,应对清漆或色漆中其他获证单元各补充抽取1个样品,进行全项检测。
检测结果合格时,为该单元产品抽样检测合格;若检测结果不合格,为该单元本次监督产品抽样检测不通过,认证机构暂停该单元证书,并向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整改要求。
5.5.3.2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处置
工厂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提出恢复申请并将相关资料报认证机构。
工厂整改活动至少应包括对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处置、不合格原因分析、纠正措施、自我验证。
认证机构重新抽取初次检测相同品种样品进行全项检测,当全部检测项目合格时,方为检测通过;检测结果不合格,为产品抽样检测整改不合格。
5.5.3.3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验证,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5.5.3.4产品抽样检测通过和工厂检查现场开具的不合格整改结果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6.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6.1认证证书有效期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6.2认证证书格式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括申请人名称、生产厂名称及工厂代码、地址、认证单元及该单元所覆盖产品系列(或产品名称/型号)、相应施工配比,固化剂/稀释剂的型号及制造商名称、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内容。
证书可以有附件。
6.3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增加新的加工场所或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书面扩大申请。
经认证机构受理,可安排工厂审查和/或产品抽样检测。
6.4认证证书的扩展和变更
6.4.1扩展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对获证单元提出增加新产品系列(或产品名称/型号)、稀释剂型号、固化剂型号、施工配比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扩展申请。
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单元覆盖产品系列品种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和/或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
产品抽样检测依据本规则5.2条要求执行。
6.4.2变更
6.4.2.1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获证产品名称(型号)、稀释剂型号、固化剂型号等局部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产品变更申请,提供相应的风险评价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差异性检测,符合要求的向认证证书持有者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
产品抽样检测依据本规则5.2条要求执行。
6.4.2.2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申请人名称、制造商名称、生产厂名称以及相应地址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结果与原认证证书内描述的相关名称/地址的唯一性,必要时可安排调查或现场核实。
当加工厂地址变更属于搬迁性质时,应补充工厂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确认变更符合要求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6.4.3因扩展、变更而换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6.5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获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
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退还认证证书。
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同时提出在该认证单元覆盖的产品上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并进行公告。
7.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采用购买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者采用自行印刷方式。
如采用自行印刷方式,其“CCC”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应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进行初次备案,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本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认证标志核准、备案、年审的相关要求。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加施要求
7.2.1当获证产品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时,应在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明显位置加施“CCC”认证标志。
包装内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稀释剂和/或固化剂小包装上不可加施“CCC”认证标志。
7.2.2当获证产品非配套销售时,应将“CCC”认证标志加施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显著位置,同时应在主漆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施工时需使用的稀释剂和固化剂的名称、型号、制造商(厂)名称及施工配比。
其稀释剂、固化剂的包装上不能标注“CCC”认证标志。
7.2.3被加施“CCC”认证标志的产品在包装上的产品信息描述应与认证证书描述内容相符。
7.2.4当年审未通过或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证书撤消/注销时,均不能继续使用“CCC”认证标志。
7.3相关要求
7.3.1在“CCC”认证标志下应标注“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字样和工厂代码。
7.3.2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应标注该涂料主要成膜物质名称。
8.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9.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附则
本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申请单元划分
认证标准
抽取样品数量
1
溶剂型木器涂料
同一加工场所、同一主要成膜物质的清漆和色漆各为一个认证单元;
1、硝基类清漆
2、硝基类色漆
3、醇酸类清漆
4、醇酸类色漆
5、聚氨酯类清漆
6、聚氨酯类色漆
GB18581-2009
1、认证单元及样品选定:
初次认证见本规则5.2.5条款;
监督检查见本规则5.5.2.3条款;
2、样品要求
按本规则5.2.6执行。
共1页第1页
注1:
有色清漆属色漆范围。
附件2.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抽样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共2页第1页
序号
类别
单元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检测项目
检测标准
01
溶剂型木器涂料
清漆类
醇酸类清漆
GB18581-200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GB18581-2009附录A
苯含量
GB18581-2009附录B
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总和
卤代烃含量
GB18581-2009附录C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GB18582-2008附录D
硝基类清漆
GB18581-200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GB18581-2009附录A
苯含量
GB18581-2009附录B
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总和
甲醇含量
卤代烃含量
GB18581-2009附录C
聚氨酯类清漆
GB18581-200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GB18581-2009附录A
苯含量
GB18581-2009附录B
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总和
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含量总和
GB/T18446-2009
卤代烃含量
GB18581-2009附录C
共2页第2页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标准
检测项目
检测标准
02
溶剂型木器涂料
色漆类
醇酸类色漆
GB18581-200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GB18581-2009附录A
苯含量
GB18581-2009附录B
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总和
卤代烃含量
GB18581-2009附录C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GB18582-2008附录D
硝基类色漆
GB18581-200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GB18581-2009附录A
苯含量
GB18581-2009附录B
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总和
甲醇含量
卤代烃含量
GB18581-2009附录C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GB18582-2008附录D
聚氨酯类色漆
GB18581-2009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GB18581-2009附录A
苯含量
GB18581-2009附录B
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总和
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含量总和
GB/T18446-2009
卤代烃含量
GB18581-2009附录C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GB18582-2008附录D
附件3: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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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新版 装饰 装修 类产品 强制性 认证 实施 规则 溶剂 木器 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