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国有荒山荒地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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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国有荒山荒地荒
YWSC--2017
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国有荒山、荒地、荒
滩用于林业、种植业、渔业生产审查业务手册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
2017年12月27日发布
目 录
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渔业生产审查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行政区域内《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的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许可申请。
2.申请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满足审核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办理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受理理机关为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
4、审查条件
1.地类性质属实(确属未利用地);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3.符合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4.所开发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5.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次性开发国有60公顷以下未利用地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材料要求
备注
1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申请书
原件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复印件
3
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
原件
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
4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合同协议
交原件1份(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合同协议)
5
窗体顶端
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个人名义开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窗体底端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原件
7
土地利用现状图
原件
六、审批证件
《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下批准文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中介服务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13、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满足一定受理范围要求的建设项目单位的申请。
申请材料应按照五条申请材料表执行。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
接收地址:
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20号。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受理窗口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开发一次性国有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下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下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下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经审核,不符合相关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下审批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出具《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下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集体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书面审查和集体会审均由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实施。
(2)书面审查
a)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书面审核主要由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下审查主办股室负责。
审查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材料进行审查。
b)审查人的条件
审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业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c)审查内容
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所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相关格式及相关文字要求。
根据第五条所列材料清单作为具体实施审查的依据。
d)审查的实施
审查人在审查过程中制作审查笔录。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照十三.2.
(2)的规定办理。
e)审查结论
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并提交主办股室负责人确认,确认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各股室进行集体会审。
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提出具体理由、改正内容和整改时间。
经主办股室负责人确认后经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3)集体会审
a)需要进行集体会审的依据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该审批事项需要局属各股室进行集体会审。
b)岗位职责和权限
集体会审由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相关股室参加,分别对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下审查涉及的各归口业务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及会审结论。
c)集体会审内容
参加集体会审的各股室分别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的各归口业务进行审核。
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所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相关格式及相关文字要求。
d)审查形式
集体会审实行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电子政府平台审查或局务会会议审查。
e)审查程序
对需要进行集体会审的审批事项,主办股室在完成书面审查并形成相关结论意见后,将审查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至参加集体会审的各股室进行会审,最后形成会审意见。
f)审查记录
集体会审形成审查记录,作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并与申报材料一并归档。
集体会审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集体会审的审批项目;集体会审日期;集体会审人员的审查意见及签名;
g)审查结果的处理
集体会审实行合法性一票否决制。
凡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
4.决定
(1)局分管领导审查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分管领导对书面审查和集体会审结果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主办股室及集体会审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主办股室意见的,退回主办股室。
局分管领导同意主办股室意见的,发报至局长;不同意主办股室意见的,应与主办股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主办股室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2)局长审核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分管领导审查后,由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局长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对局分管领导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长不同意分管领导意见的,应与分管领导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局长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局分管领导意见的,退回局分管领导。
5.证件制作与送达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局长批准通过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下的审核意见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出具一次性开发国有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下项目审查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收到政府批准文件后,由主办股室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文件,领取人须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并予以签收。
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4)。
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主办股室留存申请人、申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归档
预审文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主办股室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年集中归档一次。
归档时主办股室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
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网站进行公开信息,供申请人查询。
公开网址为:
。
公开信息应包括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的所有信息,包括文件名、文件号、用地规模、发证日期、有效期等。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窗口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20号)。
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电话(08877-8011143)对所办事项进行电话咨询
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玉溪市江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网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并转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
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进程查询
地址: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20号)。
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规划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电话(08877-8011143)对所办事项进行电话咨询。
15、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2.投诉举报范围
对承办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投诉举报:
(1)不按规定受理申请的;
(2)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内容、条件、依据、时限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贻误审批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4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5.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对于复杂的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
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依照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2.依照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3.
4.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将本告知书于收到申请5日内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本机关将于年月日前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3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具体选择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必须注明具体情形和法定依据)。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本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4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事项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1
2
3
……
……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送达人员
收件人签字
代收人签字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备注
注:
拒收的应当注明;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该回证收回存档。
附件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
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证件。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6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材料清单:
1.
2.
3.
……(接收材料中应当注明所接收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以上材料共件页。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本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7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
我(单位)现向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
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单位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个人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的申请书格式可以参考本申请书。
附件8审批流程图
审批流程图
1、外部流程图
符合不予
需要补正材料受理情形
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不合格
合格
整改合格
到期
不整
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
2、内部流程图
符合不予
需要补正材料受理情形
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到期
不整
改
20个工作合格
日内完成
此部分流程不通过
同意通过
不通过到期
不整
改
通过
不通过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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