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0大民生热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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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0大民生热点解析
物权法10大民生热点解析:
买房应办理物权登记
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解析:
登记始终是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联系在一起的。
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
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
一旦其他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屋,一看不动产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
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
这时,尽管你与开发商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你对于那套房子就不能再拥有产权了。
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
法律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解析:
比如,小王与恋人小李决定共同购房,可是后来发现登记时只登记了小李一个人的名字。
这时,小王就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
如果小李不同意更正,小王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一旦进行异议登记,15天内一定要起诉,否则就失效了。
同样,如果小李觉得小王的异议登记是不对的,给他造成了损失,也可以要求小王赔偿。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法律规定: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析:
预告登记可以保证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有效抑制房屋买卖中“一女二嫁”的欺诈现象。
此前发生不少类似案例,购房者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后,等待产证下达。
期间,卖房人又把房子转卖给了别人,并给别人办出了产证,结果就造成了两位购房者抢房,并和房产公司打起了连环官司。
今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
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了。
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解析:
生活中,经常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形。
这时,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
这次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条件,仍然可能会存在争议。
例如,登记错误并非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或者说,登记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登记机关尽管非常谨慎也无法查明,这时,登记机关是否仍应承担责任,可能会有争议。
这是因为,我国民法确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具有过错。
如果不区分任何情况,都要求登记机关对任何错误都一概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的责任就会过重。
这样会造成登记机关加大审查范围,加重登记成本,也会使登记机关延长审查时间,影响登记的效率。
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解析:
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费收取方式是按件收取。
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
法律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解析:
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抢险救灾可以征用房屋
法律规定: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解析:
面对紧急需要,集体和个人都有义务提供便利。
但同时也明确,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如果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法律规定:
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解析: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如何处理是许多住宅所有权人的一块心病。
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
70年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
此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
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
财产被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
法律规定: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解析:
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办法。
比如公交车冲到路边民宅内,撞坏了民宅,那就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的,可以要求赔偿。
邻居枯枝欲坠砸车,车主可砍
法律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解析:
这针对的是某种“危险状态”。
比如一棵大树的枯枝伸到邻居的院子上面,摇摇欲坠,下面正好停放着邻居的车,邻居就担心枯枝掉下来砸坏爱车,这时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让大树的主人把枯枝砍掉,或者自己雇人把枯枝砍掉,由树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费用。
物权保护还可以用仲裁解决
法律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解析:
增加了仲裁这一解决途径。
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可不归还
法律规定: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就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解析:
这次物权法特别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明确了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
实践中,不少人都会把房屋、股权等登记在他人名下。
在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后,这种做法风险极大,因为有了善意取得制度,一旦登记的权利人将房屋出售他人,实际权利人就不能要求他人返还房屋了。
很多国家都是规定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房地产交易活跃,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很容易使交易对方发生判断失误。
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极易导致房屋买受人丧失权利。
比如,夫妻共同买房,但是产证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瞒着妻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别人如果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就可认为是善意取得。
那就可以不必归还该套房屋。
至于他们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只能由他们自行解决了。
拾到财物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
法律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解析:
草案此前规定,拾得遗失物起20日内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但可能考虑到实际情况,觉得过于严格,把时间限期去除了。
拿回失物,悬赏承诺应当兑现
法律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析:
明确了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可以收取遗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费用。
我们经常能看到有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这种情况下,明确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邻居维修管道要提供方便
法律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析:
此前因为修房子、通管道等问题,引发邻居之间纠纷很多,此次明确规定,如果邻居必须要通行,或者通管道等,必须要提供必要的便利。
比如楼下邻居发现家中管道堵了,问题可能出在楼上,那楼上邻居就要提供便利,让楼下居民进行管道的检查。
采光权、通风权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解析:
将阳光权、通风权、采光权等写入物权法,是将公民权利进一步细化。
此前有过很多类似案例。
例如,两幢房子之间间距狭窄,前幢大楼在屋顶树起大广告牌,影响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阳光照射。
这时,居民可到法院诉讼,要求前幢大楼拆除广告牌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物确实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这几项权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维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仍未放开
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物权法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
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
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人合伙买车,两人同意即可转卖
法律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共同共有没有明确的份额,多数存在夫妻等家庭关系中,对于共同共有的处分,就要求全体权利人都同意,而此次规定,按份共有的话,如果要处分,只要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就可以了。
如三兄弟合买一辆出租车,每人出资1/3,老三开车出了事故后,哥哥们打算把车子转租给别人开,但老三不同意。
按照以前,这种情况就不能转租了,但现在只要两个哥哥都同意,车子就可以转租。
这一规定,可以适用于按份共有的其他财产。
分割共同财产,损失风险可分摊
法律规定: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解析:
没有共有物权收益、处分的表决权制度,很容易造成共有物的处分、修缮都相互扯皮,造成了废置、浪费的情况。
如对一幅画分割,不可能一撕两半,只能一方得画,另一方得钱,或者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钱按照比例分割。
一旦有人分割后拿到的物品是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比如三家企业共同买了一块地,分割为三块后,其中一块地在打算建造房屋时,发现地下有一个废弃的防空洞,那就要花钱填补这个洞,而这笔费用是可以要求其他两家企业一起分摊的。
抵押车辆借钱,约定拿车抵债不合法
法律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析:
约定债务未履行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在法律上叫作流质抵押条款。
这种条款是被禁止的。
这是因为债务人在急需用钱时往往病急乱投医,为了应急,什么条件都不得不答应,实属饮鸩止渴。
流质抵押条款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极易导致不公平。
所以,法律予以了禁止。
比如,有人为了应急需向朋友借钱,朋友提出如果一个月后不还钱就可以把他的车子拿走。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公益学校、医院等6类财产不得抵押
法律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6类财产不得抵押。
解析:
此外,不得抵押的还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可以抵押。
占有的财产被损害,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
生活中,不时会发生邻居妨害房屋使用的行为,比如隔壁邻居装修时,把房子的墙砸出了洞。
如果你只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房屋的主人,这时你能否起诉要求邻居停止这种侵害行为呢?
不少人认为不能,但按照上述规定,你同样可以起诉。
这是因为物权法不仅保护房东,也同样保护作为房屋占有人的房客。
但要提醒,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制度在民法中极其重要,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胡康生说。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徐显明表示,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对这部法律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给予积极评价。
他认为,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
“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
”王利明说,“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
禁止瓜分国有财产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法律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利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
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王利明说。
集体的错误决定可依法撤销
为了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19日公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在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
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最终通过的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物权法所指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物权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不得侵占征收补偿费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据了解,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有鉴于此,物权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依据宪法,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同时,法律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物权法规定: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专家表示,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可抵押财产范围扩大
19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法律应予明确。
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应当规定可以抵押。
最终,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抵押财产还包括: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物权法对建筑物抵押作出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
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此,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作出规定。
物权法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车位车库须满足业主需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
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物权法明确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
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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