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典刑法笔记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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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典刑法笔记综述
知识点1: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怎么判断是渊源:
只要内容相通。
如律师法。
知识点2: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但反对工具主义。
(3)刑法与刑诉法律位阶平等;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
把握程序正义从两角度:
①要想实现最终的正义仅有实体正义不是正义,离开了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非正义。
②一定情况下,程序正义是超越实体正义的。
判断:
新刑诉法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答:
不对,唯一体现的是保障人权,仅体现程序正义(4)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知识点3: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1)法制:
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法治:
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状况。
(3)人治:
指的是法律沦为了个别权势人物的利用工具,人治往往以法治作为外壳和幌子来达到实现个人意志的实质目的。
法治和人治的最大的区别在于:
人数的多少。
多数人交法治,少数交人治。
(4)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位阶最高的大法。
(5)宪政:
指的是宪法在一国的实施状态,宪法被履行、受尊重的程度。
(6)宪法与刑诉法相同点:
规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知识点4: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尊重和保障人权:
①刑诉人权条款与宪法的人权条款精神一致,都坚持普遍人权主体观(通俗什么人都保护)。
②刑诉四个特点:
a.通过保障诉讼身份保护个人b.保护诉讼参与人人权。
c.公检法的人权不受保护。
d.非法定诉讼参与人但实际参加诉讼的人如见证人。
知识点5: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和保障并重,矛盾时,侧重保障人权优先。
知识点6: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
知识点7:
诉讼效率:
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
知识点8:
刑事诉讼目的:
(1)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2)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知识点9: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
秩序、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效益(还有其他只是这三最主要)等。
其中秩序价值:
①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②惩治犯罪活动的程序本身应当是有序的。
效益价值:
刑事诉讼效率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知识点10: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
控诉、辩护和审判。
知识点11:
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知识点1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
知识点13:
各机关的职权:
如下图:
机关
本条职权
其他职权
人民法院
审判
执行、决定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
监督、决定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执行、决定适用除逮捕外的强制性措施仅逮捕不能干
批准逮捕与决定逮捕区别:
批准逮捕仅指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仅指检察院自侦的案件
知识点1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解读:
我们谈的是审判独立:
①不论检察院独立还是法院独立都不是个人独立,是单位为标志的独立。
②从对外独立与对内独立两角度:
a对外独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
b.对内独立:
去行政化管理方式。
目前我国是审判机关独立也就是法院独立。
补充: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指公、检、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知识点15: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9条规定: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解读:
汉族人在新疆地区,用翻译,不是应当用汉语,看案件发生在什么地区。
知识点16: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注意我国没无罪推定原则,只体现了其精神。
立案后
侦查中
审查起诉时
决定起诉
审判
执行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告人
罪犯
知识点13: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规定:
记忆口诀:
显时特告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出现了这六种情形后,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是重点:
(1)立案阶段------决定不立案
(2)侦查阶段------决定撤销案件;(3)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4)审判阶段------①对于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宣告无罪;②对于属于第二至六种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什么时候退回或终止取决于时间段,审查时,退回检察院。
开庭后,终止审理③对于第五种情形,即“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外,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知识点14:
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
(1)性质:
行政机关
(2)上下级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区县级是最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知识点15:
其他侦查机关:
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是指: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行使与公安机关类似的侦查权。
知识点16: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司法机关.
(2)上下级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补充:
检察院属性:
按照宪法规定是司法机关,有关学者认为是行政机关,不符合司法权特征。
司法权特征:
①注重参与②消极被动③上下级不能是领导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知识点17: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的性质:
司法机关。
(3)上下级关系: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知识点18:
诉讼参与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判断判断:
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为当事人。
如下图:
当事人:
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见证人不是),鉴定人,翻译人员
知识点19:
单位当事人:
(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任被指控为单位分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3)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
注意:
单位另行委托,检察院来确定。
知识点20:
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①根据不同:
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是委托协议②权限不同:
法定原则全全代理,但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诉讼代理人基于协议内容代理。
③效力不同:
法定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诉讼代理人不可以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知识点21:
辩护人: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知识点22:
证人:
特点:
(1)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2)证人只能是自然人;(3)不可替代性,(4)证人优先
知识点23:
鉴定人和证人区别:
是否有利害关系不一样;是否需聘请和指派:
证人不需,鉴定人需。
产生时间;证人案发时,鉴定人是诉讼过程中。
是否能被替代;有没有专门知识;年龄资质。
立案与审判重点
知识点24: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
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
(2)渎职;(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①非法搜查案②非法拘禁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
其中③—⑦特殊主体干的,出现①②⑦注意看主体,普通身份公安,机关人员利用职权检察院。
(4)《高检规则》第9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关联法条:
对《高检规则》第9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知识点25: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配合立案管辖的案件:
分别管辖:
其中
(1)
(2):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主罪管辖: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知识点26: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法院管辖案件——自诉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口诀:
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侵占。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自转公①:
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②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做两件事:
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公诉转自诉案件:
公诉夹杂自诉:
a。
一般自诉案件一并审理;b.告诉才处理的,告知另行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解读:
老刑诉要出具书面不立案决定。
新刑诉只要证明不予追究就行,保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夹公诉:
将公诉移送到有管辖权侦查机关。
知识点27: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法院
管辖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新增】①死缓中间故意犯罪的;②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
《高法解释》12条: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无期和死刑不是以法定刑为标准)②以上案件是指最低由中院审理,而不是只能由中院审理。
《高法解释》13条:
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知识点27:
知识点28:
审判管辖之地区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知识点29:
移送管辖:
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等)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平级
知识点30:
指定管辖:
是指当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上级指定下级
知识点31:
重点法条:
(1)《刑诉法》:
第23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可审下,下可申请上级审查。
(2)《刑诉法》:
第26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不能超出指定范围
知识点32:
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
《高法解释》15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①重大、复杂案件;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解读:
基层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直接移送给中院,退回给区检察院,区检察院交给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交给市中院。
以检察院为轴心。
原路返回。
知识点33:
防止审级下沉★:
【新增】《高法解释》2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佘祥林杀妻案
知识点34:
并案处理:
《六机关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新增】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没有同谋。
知识点35:
特殊情况的管辖:
情形
管辖的法院
①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
③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法院
④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⑤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议——没有协定,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
⑥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法院
⑦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漏罪:
★原则上为①原审地法院;如果罪犯②服刑地或者③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新罪: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知识点36:
回避理由:
回避对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检察院司法警察(检有法没
②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审检侦,书鉴翻】
回避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参加过案件前一诉讼阶段工作,又参加同一案件后续诉讼阶段工作。
【程序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两个例外:
死刑复核程序,二审程序】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⑦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
⑧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⑨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
理解: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有⑤到⑨才提供证明材料。
①-④
知识点37:
任职回避:
【新增】
(1)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解读:
只是不得以律师身份,可以其他身份。
(2)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或者检察人员从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或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解读:
担任原任职检察院/法院永远禁止。
(3)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检不行,法行),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或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检不行,法行)。
知识点38:
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申请主体
①要求回避②申请复议的主体四个: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新增】
申请期间
诉讼的各个阶段
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还是当事人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新增】
决定主体
①院长:
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②检察长:
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③侦查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④机关决定:
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记忆规律:
①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指派,谁聘请,谁决定”的原则。
②当兵的由当官的决定,当官的由集体组织决定。
当官的指的是正职。
申请的
效果
①不属于诉讼法28、29条规定:
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②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③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除外: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修改删除了被决定复议的人法理:
已经实现了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目的。
④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例外;【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⑤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⑥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高检规则》第31条)
⑦a.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b.对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
c.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
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知识点39:
辩护人:
《刑诉法》:
第32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关联法条:
《高法解释》:
第38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①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②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新增】
知识点40:
★辩护人的范围:
如下图:
立法背景:
辩护与诉讼代理人强调权力
可以担任辩护人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团体、单位推荐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监护人、亲友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如果右侧四类人:
有例外:
(1)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身份)
(2)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3)法院可以准许担任辩护人
只背4、5、6、7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知识点41: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知识点42: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解读:
修改新增了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程序辩护)【新增】;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是(实体辩护)。
知识点43:
辩护人的权利★:
侦查阶段了解案件情况权:
权利
内容
注意
侦查阶段了解案件情况权
(1)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了解
(1)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是指:
★【新增】
(a)了解罪名。
(b)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c)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
(d)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
解读:
新法突破律师在侦查阶段当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干a-d四件事。
知识点44:
会见权:
★
会见权
(1)其他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需要事先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持有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委托书和法律援助公函往往择一)
(3)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解读:
不需许可【新增】
(4)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②恐怖活动犯罪、③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但仅限于侦查阶段。
背景:
贿赂犯罪没有现行犯,侦查机关有一个黄金72小时。
在重大加了一个特别。
【新增】
(5)核实证据只能发生于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可以。
(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可以被监视。
(1)正确理解“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a)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b)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新增】
(2)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会见有碍侦查,但是,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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