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行法定原则.docx
- 文档编号:23833758
- 上传时间:2023-05-2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0.18KB
浅析罪行法定原则.docx
《浅析罪行法定原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罪行法定原则.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析罪行法定原则
浅析罪行法定原则
内容摘要:
罪行法定原则的历史演进,欧洲中世纪罪行法定思想开始萌芽,我国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经过了很长的过程;罪行法定原则包含罪之法定化,刑罚法定化和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罪行法定原则有相对罪行法定原则和绝对罪行法定原则两种情况;实行罪行法定原则是尊重人权和人民民主的要求。
关键词:
罪行法定原则理论基础定罪量刑
ARestrictedAnalysisonthelegalprincipleofcrimeandpunishment
Abstract:
Thehistoricalevolutionofthelegalprincipleofcrimeandpunishment,ideologybegantobudinEuropeintheMiddleAgesandbegantogrow,theprincipleestablishedinourcountryafteralongprocess;Legalprinciplescontainedinthestatutorycrimeofcrimes,andtheconvictionandsentencingofastatutorypenaltyofthestatutoryprocedures;Therearerelativeprincipleandabsoluteprinciple;Implementationoftheprinciplesmeanstherespectforhumanrightsandthepeople‘sdemandfordemocracy.
KeyWords:
legalprincipleofcrimeandpunishment;theoreticalfoundation;convictionandsentencing
一、罪行法定原则的演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刑法一大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其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起诉、逮捕和监禁”。
在这一原则下,公民可以为法律未禁止的任何行为,以实现最大行为自由,使个人能动性尽可能大地作用于社会。
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中的个体的人是个法律人,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除此之外,社会不得要求其过高的社会道德要求以及其他的社会要求。
整个社会的一切秩序都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维持。
欧洲中世纪罪行法定思想萌芽
罪行法定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并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思想。
到17、18世纪后,针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和司法专横,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提出天赋人权学说,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这样以天赋人权、三权分立学说和法定刑罚为理论基础的罪行法定思想更系统、更丰富。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犯法前已经制定,且系依法实行的法律之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自此,罪刑法定原则由一种思想变为一种法律制度,为世界文明各国刑法所采。
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被推崇,是由于它强调刑法在保障社会安定的同时,特别强调和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充分行使。
它既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又打击犯罪,是世界法制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
①
我国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过程
我国1979年刑法,由于遵循了宜粗不宜细原则,刑法分则条文只有103条,可能有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追究,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不又规定了有条件的类推制度,随着刑事立法进一步向科学化、民主化方向上的发展,修订以后的刑法分则条文从原来的103条增加到了351条,对各种犯罪作了进一步明确!
具体的规定,加之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实际办案中运用类推案件数量甚微,但是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却很大,故1997年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
进入80年代后,法律漏洞和法律缺陷日益显露,为使刑法典的修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刑法学界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刑法典修订研讨活动。
其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立法机制和制度构造等问题作了更为广泛的探讨,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立法化奠定了学理基础。
在我国新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新刑法中得到了最终的确立。
二、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1、罪之法定化
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果犯罪不能法定化,罪刑法定就无从谈起。
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
该项内容在刑法典中的具体表现是:
第一,刑法典第13条规定犯罪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条就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了原则性的标准。
第二,刑法典第14~18条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和主体。
也即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
由于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特征的高度的抽象得出来的,他只为广大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上提供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所以在实践中还需要对犯罪构成的详细规定才能应用。
第三,刑法分则各章节,采用叙明罪状方式,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为公民守法,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第四,刑法取消类推制度,刑事诉讼法取消免予起诉制度,为刑事活动彻底实行罪刑法定化奠定前提条件。
②
2、刑罚法定化
刑法典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明规定不处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又一内容,它包括刑种法定化和刑幅法定化,不允许法外用刑。
1979年刑法除类推外,基本做到刑罚幅度法定,但好景不长,刑法又以更加具体的条款,破坏刑幅法定。
例如刑法典第63条第2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虽然该条规定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但该原则还是值得商榷。
如果立法本意为国家利益、公共秩序、社会良俗而必须减免刑罚,可依法定的其他程序进行。
而事实上,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律上是很不科学的。
因为具体到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情况”。
单从该法条立法本意。
达到法外用刑即出罪的“特殊情况”是很少的。
这种极少数的特例,以及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的适用来分解罪行法定原则完整内容,实属得不偿失。
英国着名思想家洛克就主张立法机关不应也不能将制定法律的权力出让给任何人。
他的一句名言“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从权力的分工上来说这属于立法权力,司法机关是没有创制法律的。
3、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
具体内容是必须有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分子定罪处刑,并由法定机关执行刑罚,包括犯罪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的法定化。
一句话,任何人非于法定情况下并经法定程序不受控告、逮捕或监禁。
从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检察院、法院组织法等立法规定看,我国已做到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但立法实际并不等于司法现实。
80年代初,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司法机关雷厉风行,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使犯罪率急剧下降,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严打”显神威。
但随着时间推移,犯罪率特别是恶性案件发案率又有所抬头,人们又期望“严打”。
因此严打并未长保社会久安,法学界也开始对严打进行理论分析。
其是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值得进一步研究。
③
罪行法定原则的类型
1、绝对罪行法定原则
绝对罪行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任何选择或者变通的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和处罚的规定必须是绝对明确的,司法工作人员只能被动的执行法律,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具体体现在:
第一,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制度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具体案件的唯一根据。
第二,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刑法典以及刑法规定作为唯一的刑事法律渊源。
第三,绝对禁止刑法溯及即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同时绝对禁止法外施行和不定期行。
要求刑罚的名称、种类、幅度都是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是绝对的。
④
2、相对罪行法定原则
相对罪行法定原则是对绝对罪行法定原则的灵活应用和修正。
具体要求是:
第一,定罪根据允许有条件的扩大解释,但是不允许这种解释超越解释的权限或者违背立法本意;第二,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成为间接的渊源,但必须明确有必要或者不得不而用之为前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如果适用新刑法的规定明显的要轻于旧刑法的话,就适用新刑法;第三,允许相对的不定期刑,也即规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由法官在这个幅度内自由的选择。
罪行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的意义
罪行法定原则,促进刑法内容的完善。
因为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完备刑法内容,明文规定罪与刑的对应关系,并且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现实的犯罪情况以及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
因此在具体的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力求做到把尽可能多的社会生活的社会关系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尽可能的减少疏漏。
同时也促进刑法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必须具备规定犯罪构成特征,适当设置刑种刑度及与罪责相协调的法定刑,并注意法条表述,用语上的确切、统一、严谨,这必然促进立法的科学性,进而提高我国刑事立法的技术水平。
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也就意味着废除类推制度及杜绝溯及力上的从新原则。
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指出:
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自由毁灭。
2、对刑事司法的意义
罪行法定原则,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杜绝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轻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意识,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律意识。
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下适用法律,而不得任意的进行自由裁量,从而防止少数不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知法犯法。
同时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得到适用。
最后,还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防止侵入立法领域的越权解释,由于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解释具体的某个条文时必须从立法者的本意进行解释,而不得任意的扩大或者缩小解释。
以维护立法的权威性。
三、罪行法定的理论基础
实行罪行法定原则是尊重人权的要求
行为人只有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时才应受处罚,并且只能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处罚。
实质上是平等地保护人权。
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宣言》: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就必然涉及到国际条约中的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如何与我国国内立法、司法相协调,以及如何来更好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等问题。
为了保障人权,既不致阻碍公民的行为自由,又不致使公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公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因此,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应处以何种程度的刑罚必须事前作出明文规定。
人权的保障,有赖于公民对行为的预测可能性。
如果公民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在实施行为之前或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担心其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权益和自由,是否会受到惩罚而感到不安,使公民理应享有的自由受到无形的限制。
但是,预测可能性的前提是事有成文法规定及禁止对成文法的任意解释。
⑤因此,只有刑法中对犯罪和刑罚有明确规定,才能使每一个自由的公民去追求自己的正当权益。
才能保障公民的人权。
人民民主要求实行罪行法定原则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与保障。
在历史与现实中,没有无民主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法应当反映人民的公共意志,是由人民掌握主权的国家制定的,是人民自己意志的体现。
我国的民主决定了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决定,各种法律应由人民制定,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资格、自由、财产。
因此,更应当由人民来决定哪些行为或不行为是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应当怎样处以刑罚,但是如果对什么行为或不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完全由司法人员自行决定,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民主。
既然我国刑法是人民的公共意志体现,那么司法工作人员就不能对刑法作任意解释或者不合理的任意解释,特别是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则是超出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作出的解释,其结局是超出刑法的规定解释刑法,这种做法是违背人民的意志的,违反民主原则的。
同时不得依类推的方法定罪判刑,也就堵死了类推滑向罪刑擅断的任何通道。
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⑥
参考文献
①姚辉.论一般人格权[J].法学家,1995,(5).
②赵中孚.弘扬民法平等精神[J].中国法学1996,(3).
③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④黄京.刑法[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⑤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⑥张明楷.刑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析 罪行 法定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