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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又被称为行政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其中,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国家行政机关会法律法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被管理方及相关的厉害关系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监督的组织和公民,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或专门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
2.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㈠ 行政法的成文法形式:
①宪法 ②法律 ③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⑤行政规章 ⑥决议、决定、命令、通知等文件 ⑦法律解释 ⑧国际条约或协定
㈡ 行政法的不成文法形式:
①行政惯例 ②行政判例 ③行政法律原则
(另一个说法)
A、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又被称为行政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该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
(二)、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四)、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
(五)、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4.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5.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6.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相对人分类:
第一,从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角度,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第二,从法律后果角度,可分为受益性行政相对人和受限性行政相对人。
第三,从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角度,可分为普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行政相对人。
7.行政优益权
是指国家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8.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六、救济原则
七、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类型:
1、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
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罚款。
5没收6警告7通报批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具体形成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5、作为性行政行为与不作为性行政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7、法律行为性行政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性行政行为
生效要件: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
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11.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
12.法律优位:
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表示的国家意思处于其他的国家作用的上位,因此,除宪法外优越于其他国内的法律规范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行为。
13.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a.法定原则b.公开、公平、平等原则;c.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
d.合理比例原则;e.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
f.信赖保护原则。
特征
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
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
类型: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
14.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3、行政效率原则4、程序公证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听证制度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三、行政调查制度 四、说明理由制度 五、行政案卷制度 六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行政诉讼管辖
(二)举证责任(三)诉讼程序
15.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
a、行政管理关系;b、行政法制监督关系;c、行政救济关系;d、内部行政关系。
16.行政职权
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
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二、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
8、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
11、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三、特征
1.强制性。
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
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17.公定力, 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行政机关或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方及相关的当事人都不能否定或推翻该行政行为,都必须视该行政行为为有效。
公定力的表现:
(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18.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
19.比例原则
(一)概念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且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
•比例原则源于对正义价值的理解,其意义在于保护与平衡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防止过分偏离正义价值的立法与行政决定,特别是要在具体个案中具体地平衡国家与公民利益的冲突。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
•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然性和均衡性原则,这又被称为“三阶理论”。
•1.妥当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又称为适当性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
•2.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也称不可替代性,即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为了达到法定的行政目的时,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则应采取给人民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3.均衡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又称为法益相称性原则或狭义比例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对称。
20.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
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正、公平原则
3.相对人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23.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一般对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当现实行政行为违反这些法定要件时,被认为该行为存在瑕疵。
分类:
主体的瑕疵、内容的瑕疵、形式的瑕疵、程序的瑕疵
三、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
•
(一)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
–根据瑕疵程度的不同,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以及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
•
(二)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区分的意义
–区分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理论意义在于在确定公定力的适用范围,而实践意义在于划分诉讼程序的不同,对该行为救济手段如何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区分的标准
四、行政行为瑕疵的治愈与转换
•行政行为瑕疵的治愈与转换是指随着事后情况的变化等原本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被认为满足了合法要件而作为不存在瑕疵处理的情况,即行政行为的瑕疵随着事后情况的变化被视为瑕疵不存在的情形。
•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行为瑕疵的治愈转换
•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使其转变为合法行政行为。
瑕疵的治愈或转换一般仅限于程度比较轻微的瑕疵。
•
(二)瑕疵的治愈
–1.追认
–2.补正
–3.情势变更
•(三)瑕疵的转换
–转换是指将违法的行政行为作为其他具有相同目的的行政行为有效处理的情况,即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将产生瑕疵的事实与其他事实进行置换,保持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变,而将原本违法的行政行为转换为新的合法的行政行为。
24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因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政行为尚未成立,效力的开始便无从谈起。
(一)主体要件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一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由行政主体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二)意思要件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意思已经确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已经形成,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基础。
(三)行为要件
–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
(四)表示要件
–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向相对人表示,即向相对人宣示该行政行为的作出。
25.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的生效指行政行为发生形式效力的过程,即行政行为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率。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1即时生效2受领生效3告知生效4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表明行政行为的存在,行政行为的生效则表明行政行为产生了行政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一)即时生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同时
(二)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在告诉相对人知晓后生效。
(三)受领生效:
受领是指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后,被相对人所接受、知悉和领会。
(四)附条件生效
26.行政行为的附款: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限制行政行为的效果,而在意思表示的主要内容上附加的从属性的意思表示,是为了限制行政行为的效力而附加于行政行为之上的条件、期限、负担等限制。
目的:
为了限制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对作为主款的行政行为的生效的时间、失效的时间以及效力的中止或溯及力等进行的限制。
性质:
是一种具有依附性、从属性的行政行为
类型:
根据对行政行为生效或失效的限制不同,一般可以将附款分为:
条件、期限、负担、撤回权的保留和负担的保留
适用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 2、法律行为性行政行为
3、裁量事项 4、行为的性质
5、与主款的行政行为的目的一致性
27.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有确凿的事实证据二、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三、遵守法定行政程序四、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详述: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性质:
是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条件:
行政行为只有符合下列要件时,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具备成立要件→形式上生效→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实质有效)
A、主体合法
a、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b、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合法取得行政公务人员身份的人,不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不能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B、权限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超越权限的行为,构成行政越权。
(越权无效是中外行政法学的共有原则。
)
C、内容合法
即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或者义务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D、程序合法
a、含义: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经过的步骤、方式和时限。
b、基本要求:
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又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具体程序规则。
28.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行政行为虽然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但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
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29.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展开: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要素。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分析出行政赔偿的行政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一)行政主体
•行政赔偿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职权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该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即该行政主体。
其中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具体负责行使职权的人员以及行政委托中代表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人员。
•
(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作出的行为违法,这是违法责任原则的体现。
违法是指违反宪法、法规、规章等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对于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需要由有关行政机关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认定。
(三)损害后果
行政赔偿的对象是相对人因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违法行使职权所遭受的损害,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
损害必须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而不包括对相对人违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相对人遭受的损害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成为行政赔偿对象的相对人的损害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能进行行政赔偿。
–例如,《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0.行政法律关系化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
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31.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
32、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也被称为行政行为无瑕疵要件。
•能够进行该活动的资格(权限)、
•在进行该活动时进行有效的意思决定(关于主体的要件),
•其内容在合法性、合目的性上没有缺陷(关于内容的要件),
•满足各自被要求的程序或形式(关于程序或形式的要件)。
•
(一)主体要件
1.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组织的有效性
3.行政主体意思的有效形成
•
(二)内容要件
第一,合法性标准;
第二,合理性标准;
第三,明确性标准。
•(三)形式合法
•(四)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过程。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第一,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二,相对人权益保障原则,行政立法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权责一致原则,行政立法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科学原则,行政立法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五,效率原则,行政立法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信赖保护原则
•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稳定性与连贯性,保护相对人对行政权力正当合理的信赖,即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一,诚实信用说
第二,法律安定说
第三,行政行为效力说
第四,基本权利说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要件
1.信赖基础
2.信赖表现
3.信赖值得保护
(四)信赖保护的方式
从信赖保护的方式来看,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要求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这被称为“存续性保障”或“事实保障”;
第二,在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这被称为“价值保障”。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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