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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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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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一)
甲方:
(租赁方)
乙方:
(承租方)村委会
丙方: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木垒县已开垦国有荒地开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现就三方的权益、义务、违约责任订立本租赁合同。
一、乙方依法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后转租给丙方,丙方按规定向甲方和乙方缴纳国有土地租赁金,租赁金标准元/亩,租赁金50%直接支付给甲方,50%直接支付给乙方,租赁金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交清,若逾期,每逾期一天加收3‰的滞纳金。
二、丙方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三、丙方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面积:
亩,具体四至界线、准确面积以木垒县国土资源局确定为准。
四、丙方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时限:
(租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共年,开发经营到期后,优先丙方续期承包。
五、田间道路工程建设,丙方必须在三年内按照甲方的规划设计要求,对田间道路、渠进行建设,并按要求在所开发土地上栽种防护林。
六、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管理的法人代表依法向丙方提供开发经营国有土地。
2、甲方要按照本合同的要求,经常检查督促丙方做好田间工程的建设,按规定的期限及时组织田间工程验收。
3、土地使用期届满甲方无偿收回丙方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亦可按规定续期,重新签订使用权合同。
(二)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按程序向甲方申请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各种开发许可证。
2、田间工程完成后及时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签订承包合同。
3、依法、合理、有效、综合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不得荒芜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若需改变,应依法按程序向甲方申请,报批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在租赁经营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
5、在开展经营期间和范围内利用他项权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6、经营期届满向甲方无偿交回土地及其附着物和相应的证书,需继续使用应在届满前一年,书面向甲方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丙方并签订合同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7、若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能履行合同,可书面向甲方申请适度减、缓、免,并签订相应的协议。
8、乙方保证所转租给丙方的国有土地无权属争议、纠纷,若有争议和纠纷乙方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甲、乙、丙三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经营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变更合同或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
2、丙方应按期向甲方交纳国有土地租赁金,逾期一天按当年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或终止使用权。
3、若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出台与本合同相抵触,三方应根据新的政策、法律、法规重新签订合同,同时原合同废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充分协商补签,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修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行为一方承担。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营期届满自行失效。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丙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二)
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制订本合同。
一、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1、甲方同意将位于的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使用。
2、租赁地块的总面积为亩(折合平方米)。
3、租赁地块的四至范围由附件一之附图确定。
该附图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有效。
二、租赁地块的用途为临时标准厂房。
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量、密度、绿化率、消防以及建设标准等各项规划要求详见附件二。
三、租赁地块的租赁年限为十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
1、租金的计算方式:
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十年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起算时间为乙方生产之日(租期顺延)。
2、租金的支付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性支付十年租金。
五、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地块交付乙方使用(厂房建设期限为3个月,包括在租赁年限内但不计算租金)。
甲方提供的租赁地块应完成“五通一平”(给水、排水、道路、通讯、电力、场地平整),乙方进场施工之前,首先提供“三通一平”(施工用水、施工道路、施工用电、场地平整,其中“一平”为黄海标高4米)。
六、租赁地块项目建设
租赁地块上的厂房由企业自行建设,并由龙湾区标准厂房建设指挥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验收,涉及土地上的关键建设项目的费用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三。
乙方建设、使用本合同项下租赁地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二规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量、密度、绿化率、消防等以及建设标准等各项规划要求执行。
乙方必须保证安全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必须经过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否则不允许乙方投入生产使用。
乙方如将未经过质检部门验收的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特别约定
1、乙方不得将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如需转租,必须经甲方同意;
2、乙方不得将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作转让、抵押(或其他担保形式)等处分,出租必须经甲方同意;
3、在本合同约定之土地租赁期间,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土地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终止本合同,土地由甲方无条件收回,租赁地块上的厂房归甲方所有,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相关问题:
(1)甲方退还预收的剩余年限之租金;(终止之日起30日退清,逾期按日以1%计收滞纳金)
(2)由甲方委托中方机构对厂房进行评估,根据本合同剩余年限,
在厂房残值价值范围内每年以建筑成本的8%的金额给予乙方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合同剩余年限×建筑成本的8%×残值);
(3)乙方搬迁费以中介机构评估价为基准给予适当补偿。
4、本合同期满时,政府部门对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仍规定为标准厂房的,乙方可优先续租,租金按照土地面积的当年市场价确定并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5、本合同租赁年限届满后,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虽申请续租但政府有关部门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不予批准,则出租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地块上的厂房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可在90日内自行拆回各可再利用物。
6、承租人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则双方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其法律后果为:
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已交租金,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地块的厂房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可在90日内自行拆回各可再利用物。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1、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2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并收回土地租用使用权:
⑴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
⑵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1、2项约定情形的;
⑶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4、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⑴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期限、标准交付租赁地块;
⑵擅自提高租金;
⑶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租赁地块当年年租金的倍。
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均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温州中信公证处公证生效。
十一、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温州中信公证处留档壹份;本合同副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二、本合同签订地点:
十三、本合同共有附件件,均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三)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街道 村,面积为 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
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 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整。
第六条 续租
6.1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
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土地权属状况。
甲方按的规定予以补偿。
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
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7.1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 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 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
7.3租金按年支付。
乙方应于每年年 月 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
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 专户内,开户银行 ,账号:
********
7.4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
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年重新调整租金。
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十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十一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11.1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1.1.1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2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3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4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1.5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11.1.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2补偿
11.2.1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11.2.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11.2.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按 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11.2.4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回3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13.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3.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13.4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13.5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则甲方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6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14.2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4.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14.4乙方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该幅土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赁期满未能获得续租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处置;
14.5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14.6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在租赁用地报经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16.1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6.1.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6.1.2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
16.1.3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
16.1.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6.2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6.2.1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2.2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2.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
16.2.4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16.3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6.3.1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3.2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3.3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从延迟付款之日起,每天按应缴纳款项的‰缴纳滞纳金。
17.2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 %违约金。
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17.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
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司法鉴定费和取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通知
18.1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8.1.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18.1.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8.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
如果在15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附则
20.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20.3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0.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20.5本合同于 年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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