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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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东华大学学生帮困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砺志成才,体现学校育人宗旨,体现国家、学校对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和发展是学校资助育人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
积极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效的经济帮助,确保学生不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是学校帮困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努力培养学生帮助他人、奉献社会的精神和意识,引导受助学生传递爱心,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第四条学校帮困助学的主要措施包括:
国家助学贷款、政府助学金、社会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各项补助补贴、勤工助学、慈善物资资助和技能帮困等。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五条学校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德优良、学业合格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经学校认定后按困难程度可享受学校相关资助政策,如学费缓交、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各项补助补偿等。
第六条学校参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困难等级认定,认定等级分为特困和困难。
(一)特困学生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家庭有特殊困难(单亲、父母离异或有重疾、多子女上学等)者。
2.孤儿、烈士子女等。
(二)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者。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以下,且家庭有特殊困难(单亲、父母离异或有重疾、多子女上学等)者。
第七条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
困难认定包括复核和新认定,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本科困难学生复核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困难生的新认定工作。
新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学生按要求将《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交给辅导员。
《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表必须提交)须由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盖章;村(居)委会级组织、厂矿、企业等公章无效。
民政部门主要包括民政所(局)、民政福利股(办公室)、社会事务(救助、保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等,其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经办人信息必须填写完全、正确。
《家庭情况证明》(本表必须提交)须由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提供证明,详细说明其家庭成员健康、工作、经济收入、拥有房产及其本人接受社会资助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情况。
基层单位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经办人信息必须填写完全、正确。
其他证明材料的要求如下:
(1)本人为孤儿(指父母双亡或被父母遗弃):
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情况;
(2)本人为烈士子女:
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3)本人为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去世或被父母一方遗弃)子女:
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父(或母)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并说明父(或母)去世时间及遗产继承情况;
(4)父母离异:
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监护人的情况及父母对自己经济资助的情况;
(5)父母重疾(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部永久性功能障碍、重大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尿毒症、精神病、多肢体缺失、重症肝炎、语言能力丧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复印件;
(6)多子女上学(指至少家庭主要成员中3人高中及以上阶段在读):
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具体说明;
(7)家庭拥有多套房产:
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详细说明情况;因政府征地家庭动迁者,须在《家庭情况证明》中说明政府补贴的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
(8)已经接受社会资助:
须在《东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已经接受资助的详细情况。
(二)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困难认定标准,推荐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初评结果,审核通过后,认定名单须在本班级、本学院公示,在学院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每年的九月下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审核及学生申请等情况,确定困难学生名单。
第八条困难学生须如实向学校反映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我校将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困难认定(复核):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且足以支付学费、生活费,包括退役复学生;
2.酗酒,经常在酒店、网吧、KTV、酒吧等娱乐场所进行消费,或因私自费出国(境);
3.奢侈消费或追求名牌,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娱乐电子产品、时装、化妆品或饰品等非必需品。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政府出资设立的。
我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学校管理办法,对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相应的资助。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困难学生,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到通报批评或各类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智育排名应位于学科大类(专业)前50%(未分专业时按学科大类排名,分专业后按专业排名),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上一学年公益活动工时数不低于50小时。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以当年国家通知为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并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评审程序是: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根据申请情况,择优进行评审和公示。
(三)经学院评审通过的学生,由学校进行终审和公示,并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确保将获得的资助首先用于缴纳当年学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政府出资设立的。
我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学校管理办法,对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进行相应的资助。
第十六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困难学生,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到通报批评或各类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上一学年公益活动工时数不低于25小时。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以当年国家通知为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3000元。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并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评审程序是: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根据申请情况,择优进行评审和公示。
(三)经学院评审通过的学生,由学校进行终审和公示,并确定受助名单。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确保将获得的资助首先用于生活费支出。
发放期间,如遇学生退学或休学等不在校情况,国家助学金自动停发。
第五章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推进科技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是非担保贷款。
确需提供担保的,经济担保人或保证人由申请学生提供。
第二十二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困难学生,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三)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或不良表现;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提供新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永久居留身份证,以及贷款银行和学校要求的其他各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贷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如有改变以银行规定为准):
(一)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限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借款学生于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次月即进入还款期,最长6年内还清。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若借款学生在本校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提前一次性结清或按还款计划还款。
(三)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或终止学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
借款学生毕业后或终止学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按约还款。
贷款学生所有还款及违约纪录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和上海个人联合征信系统,面向全国,接受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录用、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对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查询。
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学校和银行有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借款学生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或要求借款学生清偿贷款本息:
(一)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四)因学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学业,中途退学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六)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按国家规定,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银行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每年集中指导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程序是:
(一)已认定的困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学校协助银行对申请学生进行资质审核。
(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学生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
(五)银行进行核准,发放核准通知书。
(六)银行将贷款通过学校划入学生学费账户,学生如有欠缴学费,则先抵扣学费。
第二十九条贷款学生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须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前或终止学业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还款确认手续,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按国家规定,贷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将学生借款情况纳入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第六章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在校生、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以及本市农村就业,我校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政策要求,针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基层单位或本市基层涉农单位就业以及本市农村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实施资助。
第三十二条资助办法简介如下:
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资助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和毕业生,资助额度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数按正常学制计算。
入伍后已交学费或已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应交学费按学年进行学费减免。
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基层单位基层或本市基层涉农单位就业以及本市农村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资助范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资助额度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数按正常学制计算。
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三十三条基层单位说明: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本市农村基层涉农单位是指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工作场所在农业地区的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服务等的涉农企业单位。
本市农业地区专指崇明、金山、奉贤、青浦、松江5个区(县),以及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中的农业地区。
(三)本市农村学校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列入<上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乡村学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90号)的规定范围,以后如有变化,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勤工助学
第三十四条学校支持和帮助学有余力的学生,特别是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与合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学校优先安排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优先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五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学生由此影响学习的,学校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安排的所有勤工助学活动,要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的主管部门。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内以任何形式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含家教服务)活动或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勤工助学培训内容为学校相关规定、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八条学校鼓励校内部门安排困难学生进行勤工助学。
校内部门安排困难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原则上为公共服务类),事先经学生处审核同意的,学校将给予用工部门一定的用工补贴。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参加由学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组织或审核同意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持证上岗。
学生参加非学校勤工助学主管部门组织或未审核同意的勤工助学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四十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各类非法传销活动;
(二)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经营活动;
(三)在校外KTV包房等娱乐场所充当服务员等。
第四十一条家教服务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之一。
学校鼓励在读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所学知识,开展家教服务活动。
(一)学生参加家教服务活动,应向学校家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上岗培训,参加学校推荐的家教服务活动,并同学校家教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家教时限、教学要求,以及学生的权益维护、安全保障等。
(二)学生参加家教服务活动,应避免下列行为:
在家教对象家中食宿;向家教对象索要礼品和额外报酬;在涉外家教服务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等。
(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向从事家教服务的学生和家教服务对象(家长)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家教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
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防用品。
第四十三条凡学校认定适合勤工助学上岗的困难学生,应服从学校勤工助学上岗安排。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的学生,不再享受学校各类帮困助学政策。
第八章学费补助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学费补助申请制度。
经学校认定的特困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助。
第四十五条学费补助的主要对象为两类:
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孤残的特困生;西部教育薄弱地区生源少数民族特困生、当年遭遇重大经济困难且综合表现优秀的特困生。
教育薄弱地区主要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的民族县和边境县等。
第四十六条 学费补助的基本条件是:
(一)已获或已申请助学贷款(国家特殊政策学生不作贷款要求),且学年内申请获得的资助(主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学费补偿和代偿以及大额补助等)不足以支付本学年学费(不含住宿费);
(二)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纪;
(三)勤奋学习,上一学年绩点排名位于专业(学科大类)前70%(未分专业时按学科大类排名,分专业后按专业排名,大一除外);
(四)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公益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费补助的额度:
(一)第一类资助对象的资助金额不超过学费差额。
(二)第二类资助对象的资助金额为500-3000元,最高不超过学费差额。
第四十八条 学费补助按学年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一次。
第四十九条 学费补助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学费补助申请。
(二)学院初审并提出学费补助名单和建议额度,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终审后,确定资助名单及金额。
(四)学费补助直接进学生个人账户,原则上首先用于抵扣学生所欠学费。
第九章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十条本人(或学费支付人)突发重病、遭遇重伤或家庭遭遇地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可以获得适度的临时补助。
在同一学期内,同一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十章社会资助
第五十一条学校接受社会各界对困难学生给予的资助,包括设立社会助学金、实物捐助等。
凡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都可以向学校申请社会助学金。
第五十二条学校尊重捐赠者对受助对象选拔的合理要求,优先推荐特困学生以及已经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为社会资助的资助对象。
目前学校有近40项社会助学金,每年资助不少于5人的社会助学金列举如下:
名称
名额(人)
资助金额(元/人)
吴林启程基金助学金
600
1000
恒逸助学金
25
5000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
39
2000-4000
安诺其助学金
40
1000-5000
中华助学金
12
3000
金宝助学金
25
3000
HRP助学金
10
4000
晋江助学金
10
2000
磊鑫助学金
15
5000
化纤90级校友助学金
40
2500
织爱助学金
5
1000
宁波助学金
14
2000-3000
诺伊曼助学金
16
3000
第十一章能力支持计划
第五十三条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暑期实习以及校内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技能培训。
具体安排见当年暑期实习补贴通知和技能课程培训通知。
第五十四条学校开设砺志学苑,以“砺志尚实、修德树仁”作为办学宗旨,通过各类学习、实践活动,深化学生各领域的知识,开拓视野,陶冶情操;培养学生的君子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并邀请成功人士开展励志讲座,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开拓视野,树立人生理想,塑造完善人格。
第十二章公益服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成立慈善义工队,鼓励并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未达到资助项目有关公益活动小时数要求的学生不得享受该项资助。
(一)原则上获得3000元及以下资助项目的学生,须参加不少于25小时的公益活动;
(二)原则上获得3000元以上资助项目的学生,须参加不少于50小时的公益活动。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不享受学校帮困助学政策。
第五十七条没有参加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享受大额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政府、学校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本科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6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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