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二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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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二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
教 案
课程名称:
船舶管理
任课教员:
胡安康
授课对象:
驾驶2班
学年学期:
2010―2011学年第2学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
讲 稿
课目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
讲次
讲 稿 正 文
批 注
第二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一、概述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10月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污染会议,签订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2月,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又签订了上述公约的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要一起执行,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人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该公约涉及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性的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
MARPOL73/78
•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2个议定书和6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共5条,该议定书经1985年修正后于1987年4月6日生效。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的仲裁,共10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发生争议案件时仲裁的各项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速选,裁决书的时间,费用的支付等。
6个附则是: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必选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必选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任选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任选附则),2003年9月27日生效;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任选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任选附则),1997年9月26日制定,2005年5月19日生效。
二、议定书I: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I是按照MARPOL73/78第八条的规定制定的。
其主要内容有:
1.报告的责任
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应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
2.报告的时间
当事故涉及下述情况时应进行报告:
l)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为保证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救助人命而进行的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超过允许排放标准的排放或可能排放;或
2)排放或可能排放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包括货物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公路和铁路车辆以及船载驳船装载的有害物质;或
3)船长15m及以上的船舶发生:
(1)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失、失灵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搁浅、着火、爆炸、结构失效。
浸水和货物移动;或
(2)导致影响航行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操舵装置、推进装置、发电系统和主要的船上导航设备失灵或故障;或
4)船舶营运期间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超过现行公约允许的排放量或瞬间排放速率。
3.报告的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l)船舶的特征;
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
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4.报告的程序
报告应通过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给最近的沿岸国。
5.补充报告
报告的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有关补充资料的要求。
三、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
该规则是必选规则,与MARPOL73/78公约和议定书同时生效,即1983年10月2日生效。
到2005年4月30日,已有146个国家加人,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8.73%。
(一)总则
1.定义
l)油类:
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2)油性混合物:
系指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燃油:
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
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液货船。
5)特殊区域(specialareas):
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
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西北欧区域。
6)最近陆地:
系指按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7)油量瞬间排放率:
系指任一瞬间每小时排油的升数除以同一瞬间船速节数之值,其单位为“L/nmile”(即“升/海里”)。
8)污油水舱:
系指按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
9)清洁压载水:
系指装人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从静态的船舶排人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10)专舱压载:
系指装入与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水的舱内的水。
11)长度:
系指量自龙骨上面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指该水线处自船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中取大者。
2.检验与证书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强制性年度检验。
以保证船舶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要求。
对通过该类检验的船舶,发给或签署《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
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IOPP证书》,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IOPP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但不论属于何种签发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
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
(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但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附件除外);
(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
(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
(二)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1.操作排油的控制
1)排油的控制
(1)除本附则“例外”条款以及下列第
(2)和(3)的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
(2)特殊区域以外的排放:
除另有规定外,任何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不得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2)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本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滤油设备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转。
上述的规定不适用于清洁压载水或专用压载水的排放;或不适用于未经稀释其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未经处理的油性混合物的排放,并且该混合物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也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2)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
任何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及油性混合物排放人海。
但是:
1)清洁压载水或专舱压载水,可以直接排放人海。
2)经处理的机器处所舱底污水(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只要满足下列所有规定,可以排放入海:
(l)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2)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
(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设备,正在运转;
(6)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滤油设备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3)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船,当其在特殊区域内时,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人海,除非本经稀释的这种排除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任何含有在数量或浓度上会危害海洋环境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或是借以规避以上这些所列排放条件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均不得排放入海。
油船(机器处所除外)的排放:
(1)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2)油船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
(3)油船正在途中航行;
(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mile;
(5)排入海中的总油量,对现有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对新油船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
(6)本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设施,正在运转。
上述的排放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l)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或
2)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1)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2)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列;或
3)为与特殊的污染事故作斗争以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而需排放含油混合物,必须经拟进行排放地区的管辖政府批准。
(三)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1.专用压载舱(SBT)
载重量20000t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船,
载重量30000t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油船,均应设置专用压载舱。
2.原油洗舱(COW)系统
载重量20000t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船应装有原油洗舱系统,用于清洗货油舱。
装有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必须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并备有一本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详细说明该系统及设备、并列有原油洗舱系统操作程序的《操作与设备手册》。
如果进行了对原油洗舱系统有影响的变更,则该《操作与设备手册》也应做相应的修订。
3.残油(油泥)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根据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1个或几个有足够容量的舱柜,接收按本附则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诸如由于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
4.港口接收设备和标准排放接头
各缔约国港口应设置足够的处理船上残油和油性混合物的接收设备,以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而不致给船舶造成不适当的延误。
所有船舶应备有用于连接岸上接受设备与船上排放管路的标准排放接头。
5.防污染结构
为防止船舶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1992年3月6日通过,1993年7月6日生效的MEPC.52(32),对MARPOL73/78附则I新增了第13F条“防止船舶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
该条规定:
凡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应具有双层底和包围货油舱的边舱,600~5000载重吨的新油船至少应设有双层底。
6.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1)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保证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滤油设备。
凡载有大量燃油的这种船舶,应符合下列2)的规定。
2)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3)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当船舶设有能够容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储存柜,而且港口有接收设备,应保证含油舱底水留存在船上,到港后排人接收设备,这样的船舶可不设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7.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首尖舱内不得载油
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新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新油船,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如有异常情况或需要载有大量燃油,致使必需在燃油舱中装载不清洁的压载水时,这种压载水应排入接收设备;或使用上述6.2)规定的设备,并符合本附则规定的在特殊区域外的操作性排油的控制要求,并将这一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其首尖舱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应装载油类。
(四)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必须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73/78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
(1)基于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导则,根据73/78防污公约第8条和议定书І的要求,船长或其他负责报告油污事故的人员应遵循的程序;
(2)油污事故中需联系的单位或人员的名单;
(3)为减少或控制排油船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详细说明书;
(4)处理污染时,船舶与沿岸国、地方当局取得联系的程序和船上联系点。
所有载重量为5000t或以上的油船均应可立即使用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岸基电脑计算程序。
四、附则Ⅱ: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Ⅱ是必选规则,我国于1987年4月6日生效。
到2005年4月30日,已有146个国家加人,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8.73%。
(一)定义
液体物质:
是指在温度为37.8℃时,蒸发压力不超过0.28MPa的物质。
有毒液体物质:
系指《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污染类所指明的或根据经临时评定列为X、Y或Z类的任何物质。
特殊区域:
本规则规定的特殊区域是指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以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海域。
包括黑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南极区域。
化学品液货船:
指用于装运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包括油轮。
(一)定义
清洁压载水:
是指装载于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用于装载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以来,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也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专用压载水:
系指装人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诸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二)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准予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如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的装货处所准予装载有关本公约附则I所涉及的货物时,则本公约附则Ⅰ的相应要求也应适用。
(三)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就本附则而言,有毒液体物质应分为以下4类:
X类: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Y类: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
(三)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Z类: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列物质应采取较严格的限制措施。
(三)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OS(其他物质):
以OS形式被列入《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章污染类别栏目中的物质,并经评定认为不能列入本附则6.1所规定的X,Y或Z类物质之内,因为这些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目前认为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
排放仅含有被列为“其他物质”的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四)检验与证书
1)检验
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确保该船在各方面均符合附则的要求。
2)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对拟驶往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在按附则规定进行最初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
NLS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注。
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应对该证书负全部责任。
对于悬挂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不得予以签发NLS证书。
NLS证书格式应与附则附录所载样本相一致并至少应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如也使用船舶所悬挂国旗国家的官方语言,则应普及该文字以免产生纠纷。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将接受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以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但这种延长只是让该船完成航程抵达接受检验的港口,也只有在显得恰当合理的情况下才能这么做。
但证书的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
持有这种展期证书的船舶在到达接受检验的港口后,不得凭此证书离开港口,除非获得一份新的证书。
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从现有证书展期前的失效期算起不超过5年。
遇下列任何情况,应中止有效:
(1)如果相关检验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如果证书没有按规定签注;
(3)船舶转到另一船旗国。
(五)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控制
除例外的情况,对有毒液体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含有该类物质的混合物的残余物排放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规定
(1)禁止把X、Y或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归类的类似残余物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含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此类排放完全符合本附则所含的适用操作要求。
(2)在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预洗或排放程序前,相关货舱应根据手册中所规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被排空。
(3)禁止装载未经分类、临时归类或附则分类和清单涉及的物质,或禁止装载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残余物的其他混合物,同时禁止此类物质排放入海。
2)排放标准
如果本条规定允许把X、Y或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分类的此类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由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应符合下列排放标准:
(1)船舶在海上航行,如果是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7kn,或如果是非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4kn;
(2)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不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
(3)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与12nmile,水深不少于25m。
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对于把Z类物质或临时归类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压载水、洗舱水或水线以下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并无强制规定。
对于Z类物质,主管机关可以放弃关于有权悬挂其国家船旗的船舶仅航行于所悬挂船旗国主权领域或所辖水域排放时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nmile的要求。
3)货物残余物的通风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通风程序可以用以驱除舱内的货物残余物。
驱除残余物后输进舱的任何水应被视为清洁水,并不应受本附则排放要求的约束。
4)预清洗的免除
如下列要求得到满足,接受方政府可根据船长要求,准予预清洗的免除:
(1)卸完货的舱将再装载相同物质或另一种与前者相容的物质,则该舱在装货前可不予清洗或压载;或
(2)卸完货的舱在海上既没被清洗也没被压载。
按本条适用条款,可在另一港口进行预清洗,但应有书面证明该港口的接收设备是可用和充足的;或
(3)货物残余物应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通风程序予以清除。
5)清洁剂或添加剂的使用
(1)如使用非水清洗介质(如矿物或氯化溶剂)替代水清洗货舱,其排放应符合附则І或附则Ⅱ的规定。
如果该介质被作为货物装运,则这些规定适用于该介质。
涉及使用此类介质的货舱清洗程序应在《程序和布置手册》中予以明确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2)如果为了方便货舱清洗而在水中加入少量清洁添加剂,则含X类污染成分的添加剂不得使用,除非这些防污成分有生物降解功能,并且总浓度不超过清洁添加剂的10%。
6)X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已被卸完X类物质货物的货舱,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洗。
清洗的残余物其浓度重量处于或低于0.1%之前应被排入接收设备。
其浓度指标由检查员从排入接收设备的残余物中提取样品进行分析后确定。
当浓度达到要求后,应把舱内剩余的洗舱水继续排入接收设备,直至把该舱排空。
这些作业应在《货物记录簿》内作相应记录,并由检查员签注。
6)X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预洗后输入舱内的任何水均可按排放标准被排放入海。
如使接受方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要测量排出物中的物质浓度,就不可能不造成船舶航期不应有的延误,则该缔约国可能接受相当于测量所要求浓度的替换程序,假如根据主管机关认可的程序并符合附则要求预洗货舱并按要求写入货物记录簿并经检查员签注。
7)Y和Z类物质排放
残余物的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关于Y或Z类物质残余物应排放标准排放;
(2)如果X或Y类物质没有按《程序和布置手册》要求进行卸载,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洗。
除非参照附则采取其他措施去除规定数量的货物残余物并使验船师满意。
预洗后的洗舱水应被排放至卸货港口的接收设备,或排放至有合适接收设备的另一港口,但必须有书面确认该港口的接收设备足以收纳该船的洗舱水。
(3)关于Y类高粘度或固化物质,应适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预洗,预洗时产生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被排放至接收设备,直至货舱排空;接着输入舱内的任何水可按排放标准被排放入海。
压载和减压载的操作应满足:
卸货后及预洗后(如有要求),可对液货舱进行压载,压载水应按排放标准排放;假如船舶离最近陆地不到12nmile,其所在位置水深不到25m,而已被清洗的液货舱所输入的压载水,含有不到1ppm的前载物质,则该压载水可不考虑其排放速度、船舶航速及排放口位置,而被排放入海;1994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之货舱接着要用清洁机,以不少于k=1.0的水量完整彻底地清洗一遍。
5)南极区域排放
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海域。
禁止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南极海域。
2.程序和布置手册
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的每艘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手册》。
该手册应有符合附则的标准格式。
如果是国际航运船舶,其所使用语言既非英语、法语,也非西班牙语,则条文内容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手册》的主要目的是为船舶驾驶员确定实际安排和所有有关操作程序。
即起货装置、洗舱、含油污水处理及为符合本附则要求而必须遵守的液货舱压载和减压载。
3.货物记录簿
(1)凡适用的船舶,应备有一本《货物记录簿》,记录簿不论是作为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或作为其他文件,均满足按规定的格式要求。
(2)在完成了规定的任何操作后,均应将该操作立即记载入《货物记录簿》。
(3)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的意外排放,或发生例外的排放时,均应记入《货物记录簿》,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4)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以及每填完一页还应由船长签字。
对持有《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或按照《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或《散装化学品规则》规定(如适用)检验并发证的化学品液货船,《货物记录簿》的记录至少应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如果记录用的是船旗国官方文字,则遇有争议或分歧的情况时,应以该文字的记录为准。
(5)《货物记录簿》应存放于随时可以取来检查的地方,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3年。
(6)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对适用于本附则的任何船舶在港时上船检查《货物记录簿》,并可将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
凡经船长证明为船上《货物记录簿》中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者,将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成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
主管当局根据本规定对《货物记录簿》的检查和复制核实无误的副本,应尽速进行,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迟。
(六)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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