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建筑消防监督题库判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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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建筑消防监督题库判断
黑龙江省消防监督岗位练兵题库
(建筑消防监督部分)
三、判断题(共计303题)
1)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均为高层建筑。
(×)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一般不应小于6m。
(√)
3)当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时,可采用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实体防火墙。
(√)
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达5000m2。
(√)
5)我国现行规范选择楼板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等级的基准。
(√)
6)九层住宅是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7)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民用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8)挡烟垂壁是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
9)民用建筑的中庭按上、下连通面积叠加计算。
超过一个防火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在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按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同时必须在每层回廊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可以穿越防火墙。
(×)
11)在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采用不燃材料砌成密实墙体划分防烟分区。
(√)
1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扩大一倍。
(×)
13)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整个大楼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一倍。
(√)
14)甲、乙类生产可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15)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综合考虑消防车道、室外消火栓、防火间距、易燃易爆厂(库)房的等相关内容。
(√)
16)建筑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这种构件称为难燃烧体。
(×)
17)货架高度超过18米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库房为高架仓库。
(×)
18)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二层或三层的医院,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
19)多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
(×)
20)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
2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2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可露天布置储存。
(×)
23)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
24)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25)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
26)建筑物采用的钢屋架未进行防火处理,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可划为一类。
(×)
27)消防电梯可计入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
(×)
28)除人防工程和规范另行规定外,疏散走道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
29)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30)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
3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
32)消防站的布局应保证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在1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
(×)
33)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
34)高层建筑安全疏散的楼梯间必须是防烟楼梯间。
(×)
35)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2m以下的墙面上。
(×)
36)52度白酒库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
(×)
37)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在相关基础上降低一级。
(×)
38)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防火阀。
(√)
39)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
40)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
41)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
42)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
4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
44)高层民用建筑除避难层外,疏散楼梯的平面位置可以错位。
(×)
45)超过六层的多层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
46)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设应急照明。
(√)
47)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裙房的楼梯间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可设封闭楼梯间。
(√)
48)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20%。
(×)
49)建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防烟分区面积可扩大一倍。
(×)
50)装修材料按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分为A、B1、B2、B3四级。
(√)
5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的照度。
(×)
52)高层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高层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应急照明。
(√)
53)建筑高度为83m的高级旅馆,其靠外墙的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
54)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
(×)
55)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可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
(×)
56)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管不应暗设,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
57)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
58)当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
59)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
60)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雷电感应、防直击雷、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
61)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
62)在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前提下,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
(√)
63)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多层民用建筑,其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可在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础上增加50%。
(×)
64)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
(√)
65)当高层建筑内必须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三层、四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
66)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1min计算确定。
(√)
67)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68)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难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
69)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的室外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
(√)
70)对建筑物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示。
(√)
71)封闭楼梯间的门均可使用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
(×)
72)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
73)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使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74)防烟楼梯间均应设机械防烟设施。
(×)
75)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
76)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
77)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
78)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者1/4周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
79)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在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均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
80)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应与其他一般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
8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取决于组成该建筑物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82)防火分区是在建筑物中采用耐火性能符合规定的分隔物将建筑空间分隔成若干区域。
(√)
83)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84)甲、乙类生产厂房、汽车库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
85)当按规范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自然排烟,该楼梯间可不设其他防烟设施。
(√)
86)单位重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
87)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高层民用建筑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
88)安全出口包括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面的门。
(√)
89)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3.5m。
(×)
90)设窗间墙、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体裙墙。
(×)
91)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
9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
93)地下室是指房间顶板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一半。
(×)
94)高层工业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库房。
(×)
95)在室外疏散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
9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计算。
(√)
97)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98)甲、乙类生产,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布置在半地下室内。
(×)
99)设在人防工程内的商业厅、展览厅,如果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但小于2000m2,则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其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级或B1级。
(×)
100)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是指从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或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
101)在住宅建筑内,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楼梯间。
(×)
102)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公共建筑的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m2。
(×)
103)两座高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104)高层民用建筑裙房是指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
105)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属于—类建筑。
(√)
1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
107)消防水箱的补水可由生活、生产或消防水泵供给。
(√)
108)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是构件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
当上述三项条件全部满足时,即表明该构件达到耐火极限。
(×)
109)难燃烧体是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这类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微燃、难起火、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
110)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
(√)
111)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歌舞厅,室内装修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的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112)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地上四层的游艺厅,当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
113)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当其背面的平均温升超过140℃时或单点最高温升超过初始温度180℃时为该构件的耐火极限。
(√)
114)闪点>28℃至<50℃的液体为乙类的火灾危险性。
(×)
115)高层建筑中若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1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如必须设置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
117)避难层、避难间是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专供人员临时避难用的,其本身的重要性和安全性要求内部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饰材料。
(√)
118)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在严重危险级场所最大保护面积5m2/B。
(√)
119)室外消火栓应沿着道路布置,宽度超过60m的道路,为避免水带穿越道路影响交通或被车辆轧压,宜将消火栓在道路两侧布置,为方便使用,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
(√)
120)当气体灭火系统设置自动启动方式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启动。
(√)
121)探测区域就是将防火分区按照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是火灾探测部位编号的基本单元。
(×)
122)气体灭火系统一般由灭火剂贮存瓶组、液体单向阀、集流管、选择阀、压力讯号器、管网和喷嘴以及阀驱动装置等组成。
(√)
123)自动喷水末端试水装置应设于系统保护的每个防火分区和楼层中的配水管处。
(×)
124)供应消防用水的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以保证消防用水的安全。
(√)
125)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是指两个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
126)室内消火栓出水方向宜向上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
127)当高位消防水箱能满足静水压力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
128)某二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23m,其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砼孔板,预应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为20mm。
(√)
129)某教学楼,建筑高度32m,裙房建筑高度15m,裙房屋顶为不上人屋面,裙房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无保护层钢屋架。
(×)
130)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二两级,裙房的耐火等级可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三级。
(×)
13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和修车库,防火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可按相关规定增加一倍。
(√)
132)规范未明确规定应设排烟设施的房间、地下室和建筑,勿需划分防烟分区。
(√)
133)在热的传播方式中,对确定建筑物防火间距影响最大的是热对流。
(×)
134)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工业建筑、其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135)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6)高层民用建筑裙房的建筑高度不超24m,其防火设计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7)《高规》规定:
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难燃烧体。
这说明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
138)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的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
(×)
139)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
140)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但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统称为修车库(√)
141)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但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称为汽车库。
(×)
142)所有高层民用建筑的中庭,每层回廊都必须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43)对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设施(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自配电室采用放射式供电。
(√)
144)消防用电的配电回路可以装设漏电切断保护装置。
(×)
145)多层住宅的底层设商业服务网点时,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
146)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附设的消防控制室,《规范》对其所在楼层和是否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未作限定。
(√)
147)室内净高超过6m的房间只设一个防烟分区,勿需考虑是否超过500m2的规定。
(√)
148)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h,总蒸发量不超过6t/h的用液化石油气所作燃料的锅炉,按相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后,可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的首层靠外墙部位。
(×)
149)燃油、燃气的锅炉,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h,总蒸发量不超过6t/h时,按有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后,可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一层都外墙部位。
(√)
150)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首层或二、三层的会议厅,一个厅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
151)防火分区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建筑物楼层与楼层之间的火灾蔓延。
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本层水平方向蔓延。
(√)
152)每个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应当在库房内单独安装开关箱。
(×)
153)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
(√)
154)以音速传播的爆炸称为爆燃。
(×)
155)一切可燃液体的燃点都高于闪点。
(√)
156)氧指数大于22的材料,属易燃材料。
(×)
157)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应当在新建工程建设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资料。
(√)
158)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以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
159)石油库按其总容量划分为四级:
一级是指容量为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石油库;二级是指容量为25000-50000立方米的石油库;三级是指2500-25000立方米的石油库;四级是指容量为500-2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
160)可燃液体内浮顶罐是指罐内还有一个随液面上、下浮动的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
161)浮顶罐是指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油罐。
(√)
162)根据容量的大小,汽车加油站的规模可分为三级:
一级站是指油罐总容量61立方米---150产方米,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的加油站;二级站是指油罐总容量为16立方米-60立方米,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立方米的加油站;三级站是指油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5立方米,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5立方米的加油站。
(√)
163)加油站油罐的总容量是指站内所有储存的汽油、柴油等实际容量。
(×)
164)商住楼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可以共用一个安全出口。
(×)
165)商场内设置的防火卷帘门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防火卷帘下部不能摆设柜台、堆放货物。
(√)
166)高层民用建筑裙房是指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
(×)
167)耐火极限的概念是“对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子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
168)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169)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170)高层民用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当液体储罐总储量不超过15立方米,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171)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可设置煤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等。
(×)
172)剪刀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可合用一个风道,但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
173)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点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
防烟楼梯间为40帕-50帕,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30帕—25帕。
(√)
174)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
175)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
17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
17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2年后,其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3年由专门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
(√)
178)离子感烟探测器和光电感烟探测器的适用场所完全相同。
(×)
179)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称为火灾探测器保护半径。
(√)
180)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
181)消防控制设备对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的控制,在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距地(楼)面1.8m,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
182)室内房间高度为20m的大型展览馆内,可采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
183)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火灾探测器安装间距。
(√)
184)当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感烟、感温、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
185)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和可能产生黑烟的场所宜选用光电感烟探测器。
(×)
186)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的场所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
(×)
1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欧姆。
(×)
188)报警区域是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戒的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探测区域是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
189)在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可不考虑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
190)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门两侧火灾探测器同时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
191)浮顶式液体储罐宜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
192)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的选择,当利用新鲜空气发泡时,应根据系统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
(√)
193)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是由固定的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或者是由固定的泡沫泵、相应的管道和移动的泡沫产生装置、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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