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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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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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BX01-RZ-WI-032-2010
文件版本:
A/6版
发布日期:
2010-6-25
核准
姚忠良
审核
吴暇
制订
徐宁
制度\办法评审履历表
上级流程
员工绩效、薪酬和激励管理
本级流程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下级流程
流程归口部门
人力资源本部
NO.
版次变更
修订日期
修订页次、内容摘要
修订者
会签部门
1
A/0
20040819
新制定
张云
A/1
20040901
5.1.1原适用对象(有协议规定的特殊人员除外)更改为(有协议规定的人员按合同办理)按合同办理.
王碧宏
A/2
20050401
5.5.3D生育费报销:
依<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更改为:
a已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生育费不再报销;
等
王娟
A/3
20050701
5.2.2非晚婚/再婚礼金标准修改为150元;等
王娟
A/4
20060101
增加病假、产假工资计算方式等
王娟
A/5
20070901
婚/丧/公休假/陪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修订
王娟
A/6
20100701
1、增加孕检假2、调整了工休假、婚假、探亲假等的执行标准
徐宁
监审本部、战略本部
制度\办法评审表
申请单位
人力资源本部
申请人
徐宁
流程名称
员工休假管理作业办法
申请日期
2010-5-20
制度办法制订/修订/作废原因及要点说明:
为规范员工福利假别项目及标准,保障员工利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特制定本办法。
会签意见:
文管中心意见:
总裁核准意见:
1.目的
规范员工福利假别项目及标准,保障员工利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2.适用范围
2.1.组织范围:
适用于集团总部、事业部和分公司。
2.2.业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员工。
3.定义
3.1.年休假:
因工龄而产生的假期。
3.2.探亲假:
为解决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外派人员探亲问题,而发生的假期;
3.3.婚假:
因结婚而产生的假期。
3.4.调休假:
因为加班产生的假期,先于加班后方可调休;
3.5.医疗期:
医疗期规定以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12月1日制定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
3.6.累计工作年限:
是指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和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作年限以员工毕业后参加第一份正式工作开始计算,而且必须得到公司确认后方可生效。
3.7.外派人员:
符合外派身份的人员,参照外派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4.职责
4.1.人力资源本部:
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与实施。
4.2.人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及人事手续办理。
5.作业流程
5.1.年休假(带薪年假)
5.1.1.适用对象:
公司在职员工
5.1.2.执行标准:
5.1.2.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1.3.执行细则:
5.1.3.1.当年假期当年休完,不能跨年累计;
5.1.3.2.员工必须先休完可休公休假,再休病假或事假;
5.1.3.3.员工休假须做好工作安排,提前计划,不能与国家法定节日连休;
5.1.3.4.每次休假的最小单位为0.5天。
5.1.3.5.以下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5.1.3.5.1.享受探亲假或其他有薪假期,其当年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1.3.5.2.员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5.1.3.5.3.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4(含)个工作日以上的;
5.1.3.5.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65(含)个工作日以上的;
5.1.3.5.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87(含)个工作日以上的;
5.1.3.5.6.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含)以上的;
5.1.3.6.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5.2.探亲假(带薪假)
5.2.1.适用对象:
5.2.1.1.符合外派身份的员工;
5.2.1.2.合同中对此项有明确规定的员工
5.2.2.执行标准:
5.2.2.1.工作每三个月可享受一次(5个工作日)的探亲假
5.2.3.执行细则:
5.2.3.1.员工休假须做好工作安排,提前计划,原则上不能与国家法定节日连休如果;
5.2.3.2.若探亲假与法定节日连休时,则最长不得超过5天(含假日);
5.2.3.3.公司承担探亲假期间员工往返交通费,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
者,家属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公司承担一名家属的往返交通费,但该员工当年的探亲报销次数即相应减少一次,以此类推但休假天数不减少。
其费用报销标准同被探亲员工享受的单位报销标准(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国内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时需经人资单位签字审核。
5.2.3.4.当年可休假期应于当年休完,不得跨年累计;
5.2.3.5.享有以上探亲假的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
5.2.3.6.员工必须先休完可休探亲假,再休病假或事假;
5.2.3.7.外派结束后或调回家庭所在地,探亲假于当月自动取消,但可享受公休假,公休假的天数按实际月份折合;
5.2.3.8.在合同中对此项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按合同执行;
5.2.3.9.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5.3.婚假
5.3.1.适用对象:
试用期满且合格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职员工。
5.3.2.执行标准:
5.3.2.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5.3.2.2.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且女≥23),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5.3.2.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即5.3.2.1之规定,不能享受晚婚假;
5.3.3.执行细则
5.3.3.1.如员工的结婚证书开出之日不在本公司雇佣期内的,则员工无权享用婚假;
5.3.3.2.试用期员工待试用期后方可使用婚假;
5.3.3.3.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依结婚证日期)原则上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如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性休完婚假,可分两次来休,但必须在领结婚证后的一年内休完;
5.3.3.4.因婚假发生之路费自理;
5.3.3.5.婚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5.3.3.6.符合5.3.1之规定的员工结婚,公司可赠送标准内价值的礼品或进行报销结婚礼金,具体标准参照《福利费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报销时需经人资单位签字审核。
5.4.丧假
5.4.1.适用对象:
公司在职员工。
5.4.2.执行标准:
公司在职员工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给予4天(含在途)丧假。
5.4.3.执行细则:
5.4.3.1.需于去世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丧假;
5.4.3.2.请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5.4.3.3.因丧假产生的路费由员工自理;
5.4.3.4.符合5.4.2之规定的,公司可赠送标准内价值的礼品或报销慰问金,以示慰问,具体标准参照《福利费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报销时需经人资单位签字审核。
5.5.孕检假:
5.5.1.适用对象:
公司在职的女员工怀孕即可
5.5.2.执行标准:
5.5.2.1.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给予每次不高于4小时的检查时间;
5.5.2.2.检查次数:
孕28周前每月一次,28周--36周每两周一次,36周--40周每周一次。
5.5.3.执行细则:
5.5.3.1.第一次产前检查时需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后面请假至休产假前相同的检查则不用附证明;
5.5.3.2.检查时间视同正常出勤,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在怀孕期间未进行产前检查的,视为自动放弃此项福利,不能够累计休
5.5.3.3.请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5.6.产假:
5.6.1.适用对象:
5.6.1.1.公司在职的女员工生产即可
5.6.2.执行标准:
5.6.2.1.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
员工在生产时可获得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员工生产时发生难产,可再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6.2.2.如员工发生自然流产,则:
妊娠不满4个月的,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
妊娠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
5.6.2.3.人工流产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全职已婚女员工可获得连续14天带薪假期;
5.6.2.4.以上假期均为日历天数。
5.6.3.执行细则:
5.6.3.1.产假结束后需在3日内补交生育证或出生证复印件和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
5.6.3.2.产假工资:
符合5.5.1条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如持有生育证)的女员工;
5.6.3.3.已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公司不再发放产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5.6.3.4.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工资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
5.6.3.5.超过产假时间标准者,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但仍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5.6.3.6.产假期间,享受在职员工福利待遇;
5.6.3.7.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5.6.3.7.1.已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生育医疗费公司不再报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5.6.3.7.2.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报销标准依据公司所在地有关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
5.6.3.7.3.报销附县级以上病历复印件。
(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清单、有效用票据,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
5.7.哺乳假:
5.7.1.适用对象:
符合5.5.1之规定的享受产假的女员工;
5.7.2.执行标准:
5.7.2.1.女职工生育后一年内,可向公司申请产后哺乳假,授乳时间为每天一小时(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5.7.3.执行细则:
5.7.3.1.婴儿1周岁(含)前休完;
5.7.3.2.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7.3.3.休哺乳假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相关手续并附婴儿出生证复印件,经权责主管审核,报人资单位核准;
5.7.3.4.哺乳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5.8.陪产假:
5.8.1.适用对象:
试用期满且合格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如持有生育证)的男员工。
5.8.2.执行标准:
给予3天陪产假
5.8.3.执行细则:
5.8.3.1.符合条件员工执相关证明(生育证、子女出生证明或配偶住院证明等)办理请假手续,若当时无证明材料者,于假后3个工作日内交于人资单位,若无证明材料,以事假处理;
5.8.3.2.婴儿1岁(含)前一次休完;
5.8.3.3.陪产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5.9.病假
5.9.1.适用对象:
5.9.1.1.试用期满且合格的在职员工;
5.9.2.执行标准:
5.9.2.1.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住院治疗时,经公司所在地市国家二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后,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重大疾病需延长医疗期的,需报经CEO核准。
5.9.2.2.病休时间规定如下:
本人实际工龄
白象实际工龄
享受病休时间
累计病休时间
〈10年
〈5年
3个月
6个月
≥5年
6个月
12个月
≥10年
〈5年
6个月
12个月
[5,10)
9个月
15个月
[10,15)
12个月
18个月
[15,20)
18个月
24个月
≥20年
24个月
30个月
5.9.3.执行细则
5.9.3.1.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应先休公休假或探亲假,公休假或探亲假不足时补休病假;
5.9.3.2.请病假时,需持有公司所在地市国家二级(含)以上医院证明;病假证明包括诊断证明书和原始病检报告单(如:
化验单、B超、X光透视、心脑电图、胃镜、CT等)、住院证等;
5.9.3.3.诊断证明书须有建议休养时间,且须经主治大夫签字、医院盖章后方可有效;
5.9.3.4.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事假论。
5.9.3.5.医疗期内,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病假工资。
不足整月者以(当地最低工资/当月日历天数)*病假天数计算;
5.9.3.6.医疗期内,享受在职员工福利待遇;
5.9.3.7.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之工作的,不再发放病假工资及公司各项福利待遇。
5.10特殊事项
5.10.1法定节假日以国家规定为准;
5.10.2若当地政策对以上相关假期有调整的,以当地政策要求为准,同时将调整的申请及当地相关红头文件报人资本部核准;
5.10.3部分公民法定节日:
由各公司一级主管视实际工作情况具体安排调休并报人资本部核准。
5.10.4此政策自即日起颁布后,与此相关的政策规定同时废除。
6.流程图
无
7.支持性文件
7.1.《人资管理类授权明细表》
7.2.《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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