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厦扩建工程池店互通及晋江机场快速通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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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厦扩建工程池店互通及晋江机场快速通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
泉厦扩建工程池店互通暨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机场连接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顺利实施泉厦扩建工程池店互通暨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被征地农民、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福厦高速公路(晋江段)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过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结合征地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原则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六公开、二监督”制度: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公开;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房屋)及各种附属物情况公开;
(四)房屋搬迁腾空验收时间、选房顺序公开;
(五)安置房的座落、户型、面积等房源情况公开;
(六)征地拆迁临时过渡、补偿安置的情况公开;
(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八)接受被征收人的监督。
二、征地拆迁范围
征地拆迁涉及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新店、赤塘、古福、霞福、溪头、溜石等七个村,具体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安置地点
新建安置房共三处,分别位于池店和新店安置用地、赤古安置用地、古福安置用地,具体详见用地红线图。
原则上池店村和新店村以及溪头村的被征收人安置在池店和新店安置用地,赤塘村和霞福村的被征收人安置在赤古安置用地,古福村的被征收人安置在古福安置用地。
四、征地拆迁期限
被征收人必须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六、征地拆迁补偿组成
征地拆迁补偿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土地补偿、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奖励和补助。
七、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拆迁前由公证机关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八、存在设定他项权利限制的处理办法
房屋及土地如设定他项权利限制的(如抵押担保、在建工程抵押),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九、鼓励措施
(一)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无异议、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本方案第五部分“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助。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或者未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再享受有关的奖励和补助。
十、强制措施
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否则,有权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部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办法
十一、征收(收回)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地
1、国有出让住宅用地:
按48万元/亩进行补偿。
2、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和集体住宅用地:
按40万元/亩进行补偿。
若土地规费未缴清,则按实扣除。
(二)工业用地
1、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补偿标准:
⑴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按29万元/亩进行补偿;⑵划拨工业用地按21万元/亩进行补偿。
若土地规费未缴清,则按实扣除。
2、对被收回用地的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政府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协助解决安置:
⑴协助被收回用地的企业购买或租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厂房;⑵协助符合条件的被收回用地的企业向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申请用地。
十二、征收未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按3.5万元/亩进行补偿。
十三、征收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不分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5万元/亩包干,青苗补偿费按1500元/亩包干,地上附着物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龙眼、荔枝(不得大于每亩的合理株数)
⑴、1500元/株(树高≥5米);
⑵、1200元/株(4米≤树高<5米);
⑶、800元/株(3.5米≤树高<4米);
⑷、400元/株(2.5米≤树高<3.5米);
⑸、100元/株(1米≤树高<2.5米)。
2、橄榄、杨梅:
已产果400元/株,未产果50元/株。
3、芒果、番石榴、芦柑、枇杷、文旦柚:
已产果150元/株,未产果50元/株。
4、杂果:
50元/株。
5、果苗:
10元/株。
6、坟墓:
绞棺1000元/个;长墓500元/个;园墓300元/个。
7、人工营造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60%补偿。
8、用材林中的幼林按500元/亩给予包干补偿,中龄林按700元/亩给予包干补偿,成熟林按1000元/亩给予包干补偿。
9、竹林和其他经济林按500元/亩给予包干补偿。
10、花木、苗圃迁移补偿标准:
盆栽3000元/亩,苗栽7000元/亩。
第三部分合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十四、房屋合法手续的认定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为完全合法产权。
(二)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凡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且房屋具有以下手续之一,可认定为完全合法产权:
1、“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的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6日中共晋江市委《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
4、1997年4月16日中共晋江市委《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实施后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基建的房屋;
5、持有市(县)、乡(镇)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房屋。
十五、房屋被拆迁面积计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无异议、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其被拆迁房屋除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被拆迁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办法计算被拆迁面积:
1、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50%计算被拆迁面积。
2、平屋天井按50%计算被拆迁面积。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或者未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其被拆迁房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被拆迁面积,不再适用上述计算被拆迁面积的优惠办法。
十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放全部征地拆迁补偿款。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
实行“差价互补、限量增加安置建筑面积”及“先搬迁腾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就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套数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2)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产权调换选房实行图纸选房的办法。
被征收人凭“选房证顺序号”排序,根据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图纸依序进行选房。
3、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属于货币补偿面积部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放;属于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不予发放,留待被征收人根据上述第2点规定选房安置时进行结算。
(二)补偿标准:
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类别按附表一、附表三标准结合成新(附表二、附表四)所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安置面积的确定办法
1、被征收人可安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必须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不予增加安置建筑面积;允许限量增加安置建筑面积的具体规定如下:
被拆迁房屋总层数为一层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允许增加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权调换面积的20%。
(1)被征收人要求享受限量增加安置建筑面积,必须是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无异议,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被拆迁房屋总层数界定如下:
对于被拆迁房屋顶层建筑面积超过底层建筑面积1/3(含1/3)的,顶层列入总层数计算。
2、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算。
期房的建筑面积以建筑施工图纸测算作为选房面积依据,若建成交房时产生面积误差的,误差面积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四)安置房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无异议,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1、安置住宅为小高层或高层有电梯住宅,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的安置价格为2200元/平方米。
等面积安置部分不计算楼层层次差价。
2、根据“限量增加安置建筑面积”原则,对允许增加的安置建筑面积部分,1至7层以及属于非复式住宅的顶层按2500元/平方米结算,8层以上(含8层,不含顶层)以及属于复式住宅的顶层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40元/平方米。
3、被征收人可安置建筑面积严格执行“限量增加安置建筑面积”原则,确实由于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导致选房安置时实际安置建筑面积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的,1至7层以及属于非复式住宅的顶层,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2900元/平方米结算;8层以上(含8层,不含顶层)以及属于复式住宅的顶层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40元/平方米。
十七、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办法
具有合法基建手续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按附表六标准进行补偿。
十八、附属物按附表五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四部分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十九、住宅临时安置补助办法
(一)过渡期限:
自被征收人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6个月。
(二)过渡方式:
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若被征收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另行统一安排临时过渡周转房,原则上所有被拆迁面积均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补助标准:
按产权调换面积5元/平方米·月标准进行补助。
(四)补助时间:
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算起,至书面通知交房之日为止。
(五)属非被征收人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产权调换面积10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临时过渡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产权调换面积5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收人按规定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产权调换面积5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发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本条规定仅适用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
二十、搬迁补助办法
(一)住宅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4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
按4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
3、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
货币补偿面积部分按4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按4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企业厂房:
按5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对于大型机械设备(指1吨以上需要金属构件配套安置的),由被征收人申报数量、规格、重量、搬迁费用,经现场核实,按每台300-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十一、拆迁造成工厂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按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给予补偿。
第五部分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除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奖励。
二十二、征收非建设用地及未经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的第一个月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其被征收土地面积给予每亩1.5万元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的第二个月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其被征收土地面积给予每亩0.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住宅房屋优惠奖励措施
期限
房屋总层数
产权调换
(等面积补差价减免率)
货币补偿
(奖励金)
第一
个月
一层
100%
300元/平方米
二层
90%
300元/平方米
三层
85%
300元/平方米
四层
80%
300元/平方米
五层
75%
300元/平方米
六层及以上
70%
300元/平方米
第二
个月
一层
85%
150元/平方米
二层
75%
150元/平方米
三层
70%
150元/平方米
四层
65%
150元/平方米
五层
60%
150元/平方米
六层及以上
55%
150元/平方米
备注
1、上述的减免率以等面积应补差价为基数;
2、补差单价=安置房安置单价-(住宅合法建设用地补偿+住宅房屋建筑物补偿+室内二次装修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3、等面积应补差价=产权调换面积×补差单价×(1-减免率)。
4、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本表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金给予奖励外,再按相应档次选择产权调换减免部分金额给予奖励。
二十四、非商业经营性用房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优惠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如其已将非商业经营性用房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则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奖励措施:
(一)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被征收人自行改变用途,将征地拆迁区域内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第一层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改变用途后具备下列条件两个以上的,视为房屋第一层用途发生改变。
1、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征地拆迁公告发布时仍在营业的;
2、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3、持有有效税务登记证。
(二)面积的认定:
以原建筑结构临街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但最大进深认定不超过8米;进深超过8米的部分按原用途认定。
(三)奖励办法:
在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第一层经认定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奖励,但不再另行安置商业经营性用房。
(四)拆迁造成商业经营性用房停业的补偿费:
按第一层经认定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拆迁前已停业的,不再给予补偿。
二十五、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优惠奖励措施
1、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的第一个月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有合法基建手续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的第二个月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有合法基建手续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励。
3、为鼓励企业整体入驻标准厂房,对被收回用地的企业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标准厂房的,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标准厂房财政补助奖励政策的规定,按实际购买标准厂房的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六部分违法建筑处理
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因历史原因存在的违法建筑可按下列办法分类补偿安置;未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补偿登记以及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十六、私人住宅的处理办法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用地并已缴付土地款的,按同意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的100%,参照本方案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并享受完全产权房屋的优惠奖励办法。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6日中共晋江市委《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镇政府三级同意,但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但未经镇政府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土地和其他土地基建的房屋,按同意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的90%,参照本方案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和享受完全产权房屋的优惠奖励办法。
超出批准手续部分按标准的70%计算,一律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奖励及安置。
(三)1997年4月16日中共晋江市委《关于加强晋江市总体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的决定》(晋委发【1997】11号)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修订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80%,参照本方案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和享受完全产权房屋的优惠奖励办法。
超出批准手续部分按标准的60%计算,一律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奖励及安置。
(四)1999年1月1日修订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6年3月17日晋江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实施前,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70%,参照本方案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和享受完全产权房屋的优惠奖励办法。
超出批准手续部分按标准的50%计算,一律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奖励及安置。
(五)2006年3月17日晋江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实施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抢建、扩建、翻建、加层的或使用未经批准建设用地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二十七、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处理办法
(一)地上建筑物在2006年3月17日晋江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实施前基建完成的,可按有完全合法产权的标准的70%给予补偿。
(二)2006年3月17日晋江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实施后擅自进行抢建、扩建、翻建、加层的或使用未经批准建设用地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十八、违法建筑的认定以现有的地形图、航拍图和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立案记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
第七部分附则
二十九、对低收入、经济困难或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所在村委会推荐,镇社会事务办评定,由泉厦扩建工程池店互通暨机场连接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困难户进行安置和补助,具体安置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文【2008】98号)执行。
三十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泉厦扩建工程池店互通暨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机场连接线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十二、本方案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所有。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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