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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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组合,包括受委托代管的单位。
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公司系统积极推动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型子公司)。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输变电、检修、试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三)不发生公司系统电厂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二条管理型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不发生因电厂引起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
(二)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每年实现的安全记录:
(一)12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百日无事故记录;6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2个无事故记录;2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容量的火电厂全年无事故记录;
(二)10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百日无事故记录;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容量的水电厂全年无事故。
第十五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六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按要求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五)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九条公司系统内的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在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与内部核算单位同等对待。
若相对控股的公司中其他股东方代表不认为有接受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之必要,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母公司不承担安全责任,也不对其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受委托管理公司参股的发电企业,或代管与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企业时,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按内部核算电厂同等对待。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管理型子公司必须设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各发电企业和单位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监督机构,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六条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七条管理型子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单位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四)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五)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五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九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
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按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学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开展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八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对管理型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管理型子公司,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发电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发电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管理型子公司及所管理发电企业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发电企业应定期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五条发电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发电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五十七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安全日活动。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为主要内容,要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安全分析会。
集团公司、管理型子公司应每季度进行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任人参加。
第六十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管理型子公司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发电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一条安全检查。
发电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
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六十二条安全简报。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六十三条安全性评价工作。
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
第一年进行评价,第二年复查,第三年巩固提高,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
第六十四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积极采用“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并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手段,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发事件制定危急处理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危机处理准备工作,保证危急情况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章建设项目
第六十六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
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三)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六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
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二)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七十一条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
对于未通过的决议,1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决议不得违反国家、行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
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七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
其主要任务:
(一)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三)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十四条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七十五条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违章扣款、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七十六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报告,必要时要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十七条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八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管理型子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十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八十条发电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发电企业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发电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八十三条发电企业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八十四条工程开工前,公司系统企业作为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工程合同价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五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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