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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之过程
我國加入WTO之過程
政四B徐弘庭
政四B黃冠燁
政三B梁仲豪
綱要:
1.淺談GATT以及WTO
a.GATT的成立過程
b.WTO的成立過程
c.GATT以及WTO之間的差異
2.我國加入WTO之經過
a.加入WTO的入會程序
b.個別關稅領域概念的出現
c.我國加入WTO之過程
3.我國加入GATT以及WTO之大事紀
1.淺談GATT以及WTO
a.GATT的成立過程: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各國開始檢討戰爭發生的主要原因,最後發現除了政治因素以外,經濟因素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特別是一九三○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因此各國均認為急需建立一套國際經貿組織網,以解決彼此間的經貿往來問題。
有鑑於此,各國除同意成立聯合國外,並進一步建構所謂「布蘭登森林機構」作為聯合國之特別機構,內含經貿組織包括:
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以及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ITO)。
並於一九四八年三月在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中通過ITO憲章草案。
但是後來因為主導的美國政府將成立ITO之條約送請其國會批准時,遭到國會之反對,致使ITO未能成立,故目前「布蘭登森林機構」,僅有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兩個經貿組織。
ITO雖然最後未能成立,但當時ITO二十三個創始會員為籌組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開關稅減讓談判,談判結果達成45,000項關稅減讓,影響達100億美元,約占當時世界貿易額十分之一。
各國為免籌組ITO之努力完全白費,且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減讓部分之談判業獲國會之授權,因此包括美國在內之各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ITO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另鑒於美國國會並未批准加入ITO,各國並同意,以「暫時適用議定書」(ProvisionalProtocolofApplication,PPA)之方式簽署GATT。
雖然GATT之適用法律基礎屬於臨時性質,且屬於一個多邊協定並無國際法上之人格地位,但卻是自一九四八年以來成為唯一一個管理國際貿易的多邊機制。
由於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以GATT為論壇所進行的歷次多邊談判,雖是以關稅談判為主,但在理論上均是對原有的協定進行修正,因此每一次之多邊談判乃稱為回合談判。
從GATT一九四八年成立以來,到今日一共舉行八次重要回合談判,其中以第七回合(東京回合)以及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為重要,因為此二回合之談判除包括關稅談判外,亦對其他貿易規範進行廣泛討論。
GATT第七回合談判(東京回合)自一九七三年開始,至一九七九年完成,除了持續降低關稅障礙外,最大成果在於達成多項非關稅規約,使GATT談判的觸角伸入非關稅領域。
這些非關稅規約中,部分規約僅是解釋既存GATT的相關規定;亦有部分規約則是規範以往GATT未處理的貿易議題,包括:
補貼與平衡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政府採購、關稅估價、反傾銷,以及肉品、乳品、民用航空器貿易等三項部門別的自由化協議。
GATT第八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則自一九八六年開始,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完成,為GATT史上規模最大、影響最深遠之回合談判。
談判之內容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與爭端解決等。
該回合之談判並決議成立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使GATT多年來扮演國際經貿論壇之角色正式取得法制化與國際組織的地位。
更重要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所作之裁決對各會員產生實質的約束力,因此使WTO所轄各項國際貿易規範得以有效落實與執行。
b.WTO的成立過程:
GATT第八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談判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決定成立WTO。
一九九四年四月各國部長在摩洛哥集會,簽署「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蕆事文件」及「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WTO依上述之設立協定於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
為加速各國完成國內之相關立法程序,各國同意GATT與WTO並存一年後,其後GATT功能即完全被WTO所取代,使GATT由原先單純之國際經貿協定轉化成為實質之國際組織。
在WTO架構下,原有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即一九四七年所制定之GATT,又稱為GATT1947),加上歷年來各次回合談判對該協定所作之增補、解釋與決議,稱為「GATT1994」,成為有別於GATT1947之另一個獨立協定,並納為WTO所轄之協定之一。
c.GATT以及WTO之間的差異:
GATT僅能算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雖因「借用」ITO籌備委員會之秘書處,在實際上發揮了國際組織之功能,但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國際組織的獨立法人人格;WTO則在其設立協定第八條明文規定,WTO是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GATT1994本身也是一獨立之協定;而WTO所轄的貿易協定除了GATT1994之外,尚包括其他許多協定,GATT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稱為「締約成員」;而WTO屬於一正式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則稱為「會員」。
GATT並未設立永久組織,基於務實之需要,GATT之決議,以「締約成員全體」代表GATT;而WTO是一具有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其決議可直接以「WTO」代表會員之意思。
GATT僅能於臨時基礎上適用,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之正式批准;而WTO及其協定經各會員依其國內有關對外締定條約協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後,各國政府對WTO之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GATT之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而WTO之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GATT雖於第二十三條訂有有關爭端之解決規定,但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落實;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則較GATT迅速,並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經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之案件,其執行較為落實與確定。
2.我國加入WTO之經過
a.加入WTO的入會程序:
申請入會應依據WTO設立協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提出入會申請案,申請時除提交一份表達申請入會意願之函件外,還需要提交一份「外貿體制備忘錄」,詳述申請國之外貿體制、總體經濟情形與貿易規範之內容。
總理事會於受理申請案後,立即成立一「工作小組」對該入會申請案進行審查。
此後之入會程序如下:
一.完成入會雙邊諮商工作:
各WTO會員均可向入會工作小組提出要求,與入會申請國就該國之市場開放議題進行雙邊諮商。
申請國應與各要求雙邊諮商之會員國進行入會諮商,並逐一簽署雙邊協議,協議之內容包括協議文、關稅減讓表及服務承諾表,並由當事國雙方及秘書處各執存乙份。
鑒於申請入會國之外貿體制中常存有種種之非關稅貿易障礙,類似的非關稅障礙均必須在入會前予以消除,或修正為符合WTO規範之措施。
雖然類似問題是屬於體制性之多邊議題,而非雙邊問題,但因涉及入會市場開放問題,因此也有可能納入雙邊協議中。
二.草擬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
申請國在各項雙邊諮商獲致具體進展後,且工作小組對該國之外貿體制審查亦已接近完成階段時,WTO秘書處將根據各項雙邊諮商及歷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所獲得之結論,草擬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草案。
三.彙整及審核關稅減讓表及服務業承諾表:
申請國與各會員諮商獲得之各項關稅減讓內容及服務業承諾必須予以彙編成「關稅減讓彙總表」及「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等兩項彙總文件,附加於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成為該兩份文件之附錄。
各參與雙邊諮商之會員應依據其雙邊諮商之協議,對該減讓表與承諾表進行審核,確保申請國在未來入會之後,其市場開放義務能充分正確地紀錄於兩項文件中。
四.入會工作小組採認相關入會文件:
各國完成入會申請國關稅減讓彙總表及服務業承諾表之核驗,以及確認工作小組報告與入會議定書之內容後,入會工作小組即可採認相關入會文件,並建議總理事會或部長會議通過申請國之入會申請,並採認其工作小組報告與入會議定書。
五.部長會議或總理事會採認申請國入會案:
根據WTO總理事會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所通過之決議,入會案原則上應採共識決方式決定,而不再訴諸投票表決;若WTO部長會議或總理事會無法就該案達成共識時,就法理而言,仍然可以援引WTO協定第十二條之規定付諸投票表決。
但在實務上,至今尚未發生無法達成共識而採投票表決入會申請案之案例。
申請會員依其國內體制之規定完成批准程序,並將前述各項文件連同確認接受邀請入會函遞交WTO秘書處。
在秘書處接獲上述文件三十天之後,申請會員即可正式成為WTO會員。
b.個別關稅領域概念的出現:
個別關稅領域這個詞出現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及其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的加入條款之中,依照GATT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政府屬於申請的主體,而關稅領域則為實際的運作單位。
WTO承襲GATT這功能性的加入規定『任一國家或就對外商務關係及本協定與各項多邊協定所規定之其他事務擁有充分自主權之個別關稅領域,得加入本協定』WTO協定的註解並特別說明了『本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中所提到之國家、各國包括WTO之個別關稅領域會員』由此可知不論國家或是個別關稅領域皆為平等的會員,故以個別關稅領域名義加入WTO與實際上的會員在實際地位上是沒有什麼不同的
c.我國加入WTO之過程:
我入會案可大致分為五個階段,依序為:
(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經貿體制備忘錄;
(二)設立入會工作小組以審查我入會案;
(三)與WTO會員進行雙邊諮商及多邊諮商;
(四)總理事會依共識決採納我入會議定書及工作小組報告,完成我入會程序。
倘未獲共識,將送由各會員國進行票決,須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
(五)入會議定書完成國內法定程序,於批准並存放WTO秘書處三十日後生效
一九四七年GATT於日內瓦草簽時,我國為二十三個草簽國之一,並於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正式成為GATT創始締約成員。
一九四九年政府播遷來台後,我國迫於情勢於一九五○年五月退出GATT;一九六五年三月復以觀察員身分再度參與GATT活動。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我國退出聯合國,GATT即援引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撤銷我觀察員資格。
在我對外貿易快速成長情況下,鑒於GATT各項規範及其各回合談判結果與我經貿發展密切相關,經通盤考量我經貿體制及未來發展需要,我國於一九九○年元月一日,依據GATT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義,正式向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
一九九二年九月GATT理事會通過成立工作小組負責審查我入會案並予我觀察員身分,得列席其各項會議。
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WTO成立後,我於同月卅一日取得WTO觀察員地位,並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正式向WTO秘書處申請改依WTO第十二條加入該組織。
一九九二年工作小組成立至二零零一年九月的主要過程如下:
第一次
1992年11月
GATT會員國首次審查我國所提外貿體制,提出470個問題。
第二次
1993年
審查我國外貿體制。
第三次
1993年6月
審查我國外貿體制。
第四次
1993年10月
審查我國外貿體制。
第五次
1994年5月
審查我國外貿體制。
第六次
1994年7月
各國經過前五次審查答詢和澄清,提出一份外貿體制確認清單,計
24個問題,多數獲得共識,外貿體制審查告一段落。
同時,我國呼籲
WTO秘書處草擬我國入會議定書。
第七次
1994年12月
討論我國工作小組未來方向,以及再次呼籲秘書處草擬我國入會議定書及工作小組報告。
第八次
1997年2月
歷經兩年未舉行正式工作小組會議,此次各會員著重在聽取我國雙邊談判報告,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第九次
1998年5月
WTO首次審查我國工作小組報告,完成一讀,並成立農業與補貼兩個專家小組會議,以解決台灣經貿體制所存在的問題。
第十次
1999年5月
我國工作小組報告、入會議定書完成實質審查,各國開始進行核驗。
第十一次
2001年9月
我國入會議定書、工作小組報告及關稅彙總表、服務業承諾表獲得工作小組採認。
(以上引用外交部的資料)
而與各會員國進行雙邊諮商及多邊諮商歷時五年多從一九九六年至二零零一年
截至89年4月13日我與巴西簽署雙邊協議後,台灣目前共與29個國家簽訂雙邊協議,僅餘香港未和我國簽署雙邊協議。
台灣雙邊諮商進展(均已完成雙邊諮商)
會員名稱
簽署協議日期
會員名稱
簽署協議日期
會員名稱
簽署協議日期
南非
84/2/24
日本
86/1/24
阿根廷
87/7/1
捷克
84/5/23
挪威
86/1/24
泰國
87/7/30
斯洛伐克
84/5/30
冰島
86/2/28
美國
87/8/8
土耳其
84/7/17
馬來西亞
86/5/13
歐盟
88/1/22
薩爾瓦多
84/7/24
菲律賓
86/5/21
加拿大
88/6/28
哥倫比亞
85/6/25
紐西蘭
86/10/31
波蘭
87/5/19
烏拉圭
85/6/26
新加坡
86/11/12
哥斯大黎加
88/9/22
智利
85/12/13
瑞士
87/5/20
秘魯
89/4/12
韓國
85/12/24
匈牙利
87/5/21
巴西
89/4/13
澳洲
86/2/3
墨西哥
87/5/21
香港
未簽署
(以上資料引用外交部網站)
請加入的十二年期間,我國除曾與三十個WTO會員進行並完成雙邊談判外,我入會案工作小組並先後舉行十一次會議及四次非正式會議。
在政府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入會案終在去(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卡達首都Doha召開的WTO第四屆部長會議中獲得採認通過,行政院林副院長信義當時以經濟部長身分於十一月十二日代表我國簽署入會議定書。
行政院係於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將上述入會相關文件,以條約案方式送請立法院審議,十一月十六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於十一月二十日呈由 總統批准。
我國嗣於十二月二日向WTO秘書處完成存放手續,並自本(二○○二)年元月一日起成為WTO第一百四十四個會員。
三.我國加入GATT以及WTO之大事紀
民國35年冬,我國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以發起人身分,派遣代表團參加於倫敦召開之國際貿易組織(ITO)籌備委員會。
翌年GATT於日內瓦草簽時,我國亦為23個草簽成員之一。
民國37年5月21日我國正式簽署成為GATT締約成員。
民國38年大陸淪陷,我政府播遷來台,我乃於民國39年5月自動退出GATT。
民國54年3月,我國於第23屆GATT締約成員全體大會中,獲准以觀察員身分再度參與GATT活動,但至民國60年10月25日因為我國退出聯合國,GATT旋即援引聯合國有關中國代表權之決議,撤銷我國在GATT之觀察員資格。
民國79年1月1日政府在評估加入GATT對我國經貿發展利大於弊後,我國乃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義,依據GATT第33條規定,正式向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同時亦提交我「外貿體制備忘錄」,惟我申請函遭GATT秘書處擱置,未予處理。
民國81年1月17日經濟部蕭前部長萬長致函GATT秘書長並檢附修訂版「外貿體制備忘錄」,除重申我追求自由開放經貿政策之決心外,亦籲請迅速處理我入會案。
民國81年上半年美國及歐洲積極尋求各國對我案成立入會工作小組之共識。
至民國81年9月8日理事會主席邀集各主要締約成員代表,就我入會案進行諮商並達成共識,我案終獲列入9月29日之理事會議程,使我入會案向前邁入一大步。
民國81年9月29日GATT理事會無異議通過成立工作小組審查我入會案,並指派英國駐GATT之Morland大使為我入會工作小組主席,同時授予我觀察員身分,以使我得參加爾後理事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民國81年11月4日經濟部江前次長丙坤率團以觀察員身分列席理事會並發表謝函。
11月6日舉行我入會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共有55個締約成員或觀察員與會。
瑞士政府於82年2月24日同意我國在觀察員階段之駐日內瓦分處人員可比照適用NewYorkConventiononSpecialMission之規定,享有與其他代表團人員完全相同之外交特權及豁免權。
民國82年4月15日及16日經濟部許前次長柯生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我入會工作小組第二次會議,本次會議係進行我外貿體制備忘錄之一讀審查程序。
期間,許前次長柯生偕同當時駐日內瓦辦事處陳主任瑞隆在瑞士日內瓦與瑞士經濟部主管GATT業務之貿易代表Girard大使(註:
Girard大使為中共入會案工作小組會議主席),就我擬在日內瓦設立代表團及其名稱進行磋商,經我方極力爭取,瑞方終於同意我國於日內瓦設置駐GATT代表團,雙方並就名稱達成協議,我代表團正式英文名稱為RepresentationoftheseparatecustomsterritoryofTaiwan,Penghu,KinmenandMatsuinGATT。
民國82年6月28日至7月1日經濟部許前次長柯生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我入會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
本會議完成我外貿體制一讀審查程序,並進行二讀審查程序。
外貿體制審查告一段落後,我國得以與其他GATT締約成員展開雙邊入會談判。
民國83年2月24日至26日與美方在臺北舉行我入會第一次雙邊諮商。
民國83年4月12日至15日經濟部江前部長丙坤率相關部會代表,以觀察員身分出席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馬爾喀什部長會議,且安排與多國之部長及官員舉行雙邊會談。
本次部長會議GATT締約成員正式簽署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同意設立世界貿易組織。
民國84年2月至7月間,我國與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及薩爾瓦多等五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協議決定於84年1月1日成立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爰於84年12月1日正式向WTO秘書處提出改依WTO協定第12條之「加入條款」申請加入WTO。
民國85年6月至12月間,我國與哥倫比亞、烏拉圭、智利、韓國、澳大利亞等五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5年12月9日至13日經濟部王前部長志剛率相關部會代表,立法院財經立法促進社亦籌組一個由十二位立法委員組成之宣導團,以觀察員身分參加WTO新加坡第一屆部長會議,且安排與多國之部長及官員舉行雙邊會談,並與墨西哥及智利達成雙邊協議。
民國86年2月至11月間,我國與冰島及挪威、日本、馬來西亞、菲律賓、紐西蘭及新加坡等七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7年2月至8月間,我國與美國、瑞士、波蘭、墨西哥及匈牙利、阿根廷、泰國等七國分別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7年5月18日至20日經濟部王前部長志剛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WTO日內瓦第二屆部長會議,且安排與多國之部長進行雙邊會談,會議期間與瑞士、墨西哥、匈牙利及波蘭簽署雙邊協議。
民國88年5月12日經濟部林次長義夫率相關部會代表參加我入會工作小組第十次會議。
各國已完成我工作小組報告草案內容之初步審查,未來該項報告草案尚須由各會員進行核對,並由我方就其中少數段落之內容提出澄清之外,此項工作大體上可說已告結束。
民國88年6月28日,我國與加拿大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8年9月22日,我國與哥斯大黎加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88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經濟部王前部長志剛偕同「我立法院推動參加WTO立法計劃工作小組」及「外交委員會美加訪問團」,以觀察員身分參加西雅圖第三屆部長級會議,並與各國安排雙邊會談,籲請各國支持我儘早加入WTO。
民國89年4月12日及13日,我國分別與秘魯及巴西簽署雙邊協議文件。
民國90年9月18日我WTO入會工作小組最後一次正式會議在日內瓦召開,由經濟部陳次長瑞隆率團,順利完成我入會議定書、入會工作小組報告、關稅減讓彙總表及服務業承諾表等入會文件之採認工作。
民國90年11月11日第四屆卡達WTO部長會議正式採認通過我入會案,並於11月12日由經濟部林前部長信義簽署入會議定書。
民國90年11月16日行政部門將我國入會文件以條約案方式送請立法院審查,並獲審查通過。
總統於11月20日批准我國入會條約後,我國於12月2日致函WTO秘書長,確認接受我國入會議定書。
經過30天之等待期後,我國即於91年元月1日成為WTO之正式會員。
(以上節錄自國際貿易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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