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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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研究
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问题的研究,讨论中小企业破产兼并应采取的形式。
探讨已濒临破产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如何进行价值评估及会计处理。
最后通过对兼并后企业管理和整合工作的详细介绍,使兼并后企业通过兼并实现规模经济效应、经营和财务协同效应等。
本文认为在破产兼并实践中,当被兼并企业在评估调账后仍处于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会计上应将资不抵债的数额列为递延支出核算,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减少因破产而增加的社会压力。
在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统计数据表明,在工业领域,2007年乡及乡以上企业的企业数和总产值中,中小企业分别占98.7%和65%,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中小企业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课题从如何让更多的濒临破产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继续生存,以及以何种形式继续在市场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而避开劣势这个角度来谈破产兼并。
中小企业破产兼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永恒的话题。
破产兼并作为长期存在的事项,其财务问题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尽管破产兼并个案成功与失败的原因错综复杂,但是其财务方面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本文就中小企业破产兼并实践中遇到的财务问题及改进设想做了相关思考。
关键字:
破产兼并整合
近年来,破产兼并活动时有发生。
但是,多数未完全体现破产兼并的优势效应。
纵观世界各国破产兼并失败的案例,尽管造成失败的原因非常复杂,但忽视破产兼并财务方面的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破产兼并中存在的财务问题主要有:
破产界限的确立问题、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问题、企业破产兼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目标企业财务报表与财务问题分析。
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问题的研究,讨论中小企业破产兼并应采取的形式。
一、中小企业的概况及破产兼并财务现状
1.中小企业的含义企业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就是由一个个企业所组成的统一整体,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
根据企业规模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即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集中程度较低的企业。
它的主要特点:
(1)基本建设投资少,建设周期短,可满足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
(2)技术要求较为简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创办企业的积极性;(3)生产上比较灵活机动,适应性强,能更好地为大企业协调配套服务;(4)就地加工并销售,有利于改善地区工业布局。
总之,中小型企业虽然在技术上较为薄弱,一般在技术指标上不如同类大中型企业好,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依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同大中型企业分工协作,长期并存。
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分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
我国划分中小型企业的标志为:
(1)用产品生产能力表示,如汽车制造商:
年产0.5~5万辆的为中型企业,0.5万辆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2)用装机容量或设备数量表示,如发电厂:
装机容量在2.5~25千瓦之间的为中型企业,小于2.5千瓦的为小型企业:
(3)用固定资产原值表示,如通用设备制造厂:
在800~3000万元之间的为中型企业,在8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2.研究意义在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统计数据表明,在工业领域,1997年乡及乡以上企业的企业数和总产值中,中小企业分别占98.7%和65%,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中小企业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如在商品零售业中,中小企业占据了90%的就业份额。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小企业创造着国民生产新增部分的大部分份额,提供着绝大部分的就业机会这一事实开始受到各方面关注。
因此,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课题从如何让更多的濒临破产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继续生存,以及以何种形式继续在市场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而避开劣势这个角度来谈破产兼并。
中小企业破产兼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永恒的话题。
破产兼并作为长期存在的事项,其财务问题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尽管破产兼并个案成功与失败的原因错综复杂,但是其财务方面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因此,从事“中小企业破产兼并财务问题”这一课题的研究,至少具有以下意义:
(1)在对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合乎实际判断的基础上,了解企业破产界限实务操作上的困境,力图从财务角度,为企业的破产界限提供依据。
(2)研究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了解作为目标企业的中小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及财务缺陷,在对财务报告和财务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此类企业的估价方法、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建立兼并此类企业后进行整合工作的参考资料。
3.研究现状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企业的破产兼并活动越来越多,成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经常发生的现象。
为了规范这种经济行为,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法规。
通过对破产兼并财务问题的研究与破产兼并有关的规范及实施情况的回顾,尽管我国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历史不长,但与破产兼并有关的理论研究,实务研究及规范都是紧扣破产兼并实践的,在借鉴西方破产兼并财务理论和实务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破产兼并的理论与实务方面也取得很大的成绩。
但是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1)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对其提出的要求;
(2)有关破产界限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实务操作陷入困境:
(3)有关破产兼并的会计规范体系不健全,使企业有些破产兼并方式的会计处理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4)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破产兼并后不重视兼并后的整合工作,进而无法发挥兼并效应,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二、企业破产兼并概述
1.企业破产概述
1.1破产界限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为: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
(1)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①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
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清经营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性质,从而分清经营责任。
除此之外形成的亏损,无论多么严重,均不在破产之列,也不可能破产,如政策性亏损可以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
②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
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资产界限。
“不能清偿”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资产负债率100%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已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
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偿还债务,将不得不动用长期资产,这样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更严重的“不能清偿”,从而导致企业坠入破产界限。
②信用界限,指企业信用状况恶化,甚至难以筹措新债还旧债的境地。
③时间界限。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④空间界限。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即任何己到期的债务均无力支付,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
1.2破产程序破产清算从狭义来看,仅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的清算;从广义来看,还包括破产申请、和解整顿两部分。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广义的破产概念,为了保持与法律上的一致性,这里也采用广义的概念。
其程序包括三个步骤:
(1)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法第8条)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理由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申请的主要理由,一是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
二是财务状况形成恶性循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即债务人达到了破产界限(《破产法案第3条》)。
提出申请后,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便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监督。
受理后,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2)和解整顿和解是通过“和平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非通告(宣告债务人破产偿债)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债务结算办法。
整顿是针对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人民法院认可的基础,对债务人的生产、技术、管理等诸方面所进行的调整、改进和改善,以达到扭亏增盈、恢复正常偿债能力的目的,由于破产申请的提出需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故此只有债权人所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才可能产生和解整顿问题。
(3)破产清算法院宣告破产,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然后清算组就进行破产企业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
编制财产分配方案,偿债等。
2.企业兼并概述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企业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独立的公司、企业合并组成一家公司,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从定义上看,兼并的特点是:
(1)企业财产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同时有偿转让,企业资产实物形态随交易的确立而整体流动;
(2)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资产,兼并企业接受产权、义务和责任,并保持企业原有名称而成为存续企业;(3)企业兼并是有偿的,通过有偿转让,使一方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4)从兼并企业看,兼并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获得协同价值,重组价值等:
(5)兼并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联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
我国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指出: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
三、中小企业破产兼并中的财务问题
1.破产界限的确定问题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破产原因。
在立法方式上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达到破产标准的具体破产行为,凡实施者既认为达到破产界限。
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即对破产界限作抽象的概括规定。
我国在破产法律中使用的是概括主义。
在概括主义规定中一般也有两种概念:
既“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
“资不低债”又称债务超过,指债务人负债数额超过实有资产;而“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
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不能清偿时,往往其财务状况己经是资不抵债。
但企业资不低债并不能说企业己丧失偿还能力。
因为“资不抵债”仅仅考察企业的资债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能否偿还债务仅以企业实有资产为限,而对债务则考虑其全部债务,无论是否到期。
而“不能清偿”的重点在于企业的债务关系是否正常。
企业由于资金展转困难而短期不能按时支付债务不属于“不能清偿”的范畴。
正如前面概念所说的我国的破产界限使用的是“不能清偿”并且是符合破产概述“不能清偿”的特征。
我国采用“不能清偿”作为破产界限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负债经营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
虽然企业资不抵债,如果经营的好就不会出现不能清偿的情况,而且有可能逐渐改变资不抵债的状况。
但我国的破产界限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使我国企业的破产实务陷入困境。
虽然我国采用的是“不能清偿”破产界限,但在法律中又加入了一个限定条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因为经营严重亏损造成的不能清偿才算达到了破产界限。
这一规定作为法律用语是很不科学的。
首先,企业亏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很难分清企业的亏损是由于经营管理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而且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就使政府可以直接干预企业应否破产的问题,只要政府承认企业的亏损是政策性的或是由于政府的指挥所造成的就可以使原本应该破产的企业因不符合破产界限而不能破产。
第二,由于只有严重亏损的企业才能破产,这样就使在中国破产的企业往往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超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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