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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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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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章程
成都师范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言
成都师范学院的前身是1955年创办的四川省教育行政学校,历经四川省教育干部进修学院(1964年)、四川省教育学院(1978年)、四川教育学院(1984年)等历史发展阶段。
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学校秉承“让学生在成都师范学院这段生活成为人生有价值的旅程”的教育理念,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方向,践行“建成教师教育专业发展核心基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高素质人才”的办学定位,建设特色鲜明的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成都师范学院,简称“成都师院”。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4号。
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实行多校区办学,现设有校本部(地址:
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人民南路校区(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4号)、白果林校区(地址:
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百寿路4号)三个校区。
学校可视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变更法定住所或设立、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培养具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学校创新“师德养成教育、学科专业教学和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三维一体的师范生培养模式,彰显教师教育职前职后一体化的办学优势,形成有特色的教师教育专业体系。
第六条学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办学,彰显教师教育专业特色,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形成教师教育类、生物化工类、文化艺术类、财经管理类、电子与电子工程类等五大专业群以对接相应产业链,努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九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
(三)自主确定培养模式,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管理在校学生,向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七)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招聘、管理、使用和考核人才,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
(八)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
(九)同境内外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技成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质量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接受监督审计,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重点发展教师教育类学科,全面发展非教师教育类学科,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实行学分制和年级制相结合的修业制度。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学分和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根据学生及学员学业成绩、修业年限及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审核,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明。
实行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内部治理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
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并接受其监督。
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组织重要工作部署及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等。
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成都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制定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党委(常委)会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国有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专门委员会。
学校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学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团员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和校属研究机构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系)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
(二)拟定机构设置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三)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人员的管理;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其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制定。
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系)成立党总支或分党委,受学校党委领导。
二级学院(系)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学院(系)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对学院(系)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安全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二级学院(系)党总支或分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组织新设专业的论证、申报;
(二)组织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教学工作。
组织教学实践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五)负责师资队伍建设;
(六)建立和完善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七)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加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十)完成行政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以及学校党委和校长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九条独立设置的具有行政级别的校属研究机构,其运行参照二级学院(系)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级、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规范学术行为,引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六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建立以学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构和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章学生和学员
第四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院(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自我安全保护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一条学校通过各种方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与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八章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六条学校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七条学校遵循“经济服务与文化服务并重、短期服务与长远服务并举、统筹规划与重点关注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坚持为校友服务的理念,支持校友学业与事业发展。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
第九章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科学的预决算制度。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财经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学校资金安全。
第六十四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外环白底红字,为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其中的数字表明学校创办于1955年;内环为红底白字,为“成师”形意字,既指代学校,又蕴含成为教师之寓意。
校名标准字为欧阳中石手书体。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规格为1︰1.5,含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标准字等元素。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歌为《成师之歌》。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训为“爱、真、笃、为”。
第七十条学校校庆日为6月16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说明理由。
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涉及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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