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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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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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篇程
湖北师范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现学校自主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师范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行的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厅。
学校为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中文全称为湖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湖师大,英文全称为HubeiNormal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HBNU,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进展规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面向社会需要,培育拔尖创新型教育师资和应用型高级人材。
第五条学校以“走进基础教育、效劳基础教育、研究基础教育、引领基础教育”为己任,坚持内涵进展、特色进展,致力于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科性、教学研究型的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二章 学科门类、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
第六条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适度进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依法确信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七条学校依照上级政策、办学条件和社会需要,合理调整办学规模。
第八条学校学科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治理学、艺术学九大门类。
学校依法设置学科,围绕国家、地址目标和社会需求对学科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增进学科和谐进展。
第九条学校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依照经济和社会进展对人材的需要,适时调整和扩大专业覆盖面,踊跃进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专业。
第十条学校以人材培育为全然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效劳活动,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一条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增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动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
第三章 治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共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中共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一般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托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的改革和进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交班人。
(二)依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进展和教学、科研、行政治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依照干部治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育、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中国共产党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湖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其要紧职责是:
(一)保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遵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形。
(三)协助党委增强党风建设。
(四)检查、处置党的组织和党员违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述,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要紧负责人,落实党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治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治理。
校长、副校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定学校进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打算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拟订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任免学校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解聘教师和学校内部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治理,依照内部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爱惜和治理校产,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拟定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其它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校长行使的职权。
学校实行校务公布。
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那么。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治理体制。
学院(系)作为人材培育、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治理。
学院(系)依照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学校进展计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系)进展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治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那么;
(六)治理和利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系)年度招生打算;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系)人员的聘用与治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给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学院(系)的议事制度是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院(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系)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组成。
依照会议内容和需要,院(系)党政领导一起协商确信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九条学院(系)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学院(系)院长(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治理权。
院长(主任)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录用。
院长(主任)按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打算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功效,受理学术争议,处置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位委员会成员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用。
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育方案;处置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决策机构。
教学委员会依照规定负责审议教学改革与进展的方针、举措,审议课程、教材、专业建设、教学研究项目和优秀教学功效、教学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治理,履行监督职责,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紧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进展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和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派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形报告;
(六)依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量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学院(系)依照学校规定,设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精简、效能的原那么,确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四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治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要紧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踊跃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进展资金;鼓舞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
第二十六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操纵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类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治理制度。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治理和利用,保证资产增值。
第二十七条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集中核算”的财务治理体制,成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标准、平安、有效利用。
第五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依照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打算,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照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效劳和文化传承创新,同企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及其它社会组织进行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合作;
(四)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招收境外留学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合理利用举行者提供的教育经费,爱惜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三)自觉同意举行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宏观治理、评估与检查,同意财务审计监督;
(四)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
(五)为地址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材支持。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治理人员实行职员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利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自身进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遇和条件;
(三)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判;
(四)公平取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类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进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治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述;
(八)学校规章或聘用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爱和保护学校名誉、保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惜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或聘用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员工按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材培育、科学研究、社会效劳、文化传承创新、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良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关于违背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保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三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其他在本部深造、培训的学员参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以下权利:
(一)公平同意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取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大体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从头选择专业,依照需要跨学科、院(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取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遇;
(四)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公平取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治理、校园文化、后勤效劳、校园平安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述;
(九)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爱和保护学校名誉,保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治理规定和学生行为标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取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爱惜并合理利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鼓舞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刻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效劳及公益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重师长、老实守信、爱惜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打算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四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治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生能够在校内组织学生集体,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效劳校友,踊跃制造条件,鼓舞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进展。
第八章校标、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四十八条学校校标为圆形徽标,白底蓝字,内环上方是“湖北师范大学”字样,下方是“HUBEINORMALUNIVERSITY”字样,中间的“双手托起太阳”图案,由学校简称“湖师”二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H、S和一个圆圈叠加而成,寓意学校中心工作是人材培育。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带的印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校标。
第五十条 学校校歌为《咱们是光荣的湖师人》,由湖北师范大学师生员工集体作词、作曲。
第五十一条学校的校训是“诚毅勤敏”,学校精神是“自强不息、尚诚厚德”。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一年的4月8日。
第九章 附 那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部份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章程的原那么相抵触。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大体标准,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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