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意外事故管理规定修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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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事故管理规定修正版
文件编制及会签记录
编制人
韩永锋
部门
行政部
审核人
温炎昌
部门
行政部
会签记录
职位
姓名
签名
日期
人力资源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
林苗
信息规划管理部经理
杨宜敏
品管部经理
国际贸易部经理
林乙钟
物料控制部经理
向光明
采购部经理
陆星
技术部经理
林燕虹
热压部经理
方旭唐
计划控制部经理
张德生
生产部经理
林燕华
3D开发部经理
郭永彬
外协管理部经理
林雪柔
批准
执行总经理
刘惠琴
文件修改记录表
版次
修改内容
修改人
批准人
修改日期
A0
新版发行
韩永锋
徐雪锋
2010.04.01
B0
修正发行
李勇
刘惠琴
2011.09.25
1.0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伤(意外)事故(以下简称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使公司工伤事故责任与义务以及处理有据可依,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有效医疗救治和依法享有经济补偿和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管理。
防止因工伤事故处理不当造成公司或工伤员工的损失。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汕头市曼妮芬制衣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伤事故的预防、调查和处理以及对外向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申报等综合管理。
3.0引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02月01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4.0术语与定义
4.1伤亡事故
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厂区内生产安全事故、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出差和公务活动出现的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安全事故等。
4.2伤亡事故损伤程度分类
人身伤害事故可分为轻微伤害、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伤亡事故和未遂伤害事件八类。
4.2.1轻微伤害事故:
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的事故,一般不影响正常工作。
损失工作日低于5日的失能伤害。
4.2.2轻伤事故:
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事故。
损失工作日5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3重伤事故:
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事故。
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2.4死亡事故:
一般指一人死亡事故, 包括伴有其他伤害事故。
4.2.5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1—3人事故, 包括伴有其他伤害事故。
4.2.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包括伴有其他伤害事故。
4.2.7职业病伤亡事故: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或伤害事故。
4.2.8未遂伤害事件:
指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而险些出现人员伤害的险肇未遂事件。
4.3工伤事故损伤原因分类
4.3.1物体打击;
4.3.2车辆伤害;
4.3.3机器工具伤害;
4.3.4起重伤害;
4.3.5触电;
4.3.6淹溺;
4.3.7灼烫;
4.3.8火灾;
4.3.9刺割;
4.3.10高处坠落;
4.3.11坍塌;
4.3.12冒顶片帮;
4.3.13透水;
4.3.14放炮;
4.3.15火药爆炸;
4.3.16瓦斯爆炸;
4.3.17锅炉和受压窗口爆炸;
4.3.18其它爆炸;
4.3.19中毒窒息;
4.3.20其它伤害,如跌伤、冻伤等。
4.4工伤事故
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生产安全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4.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4.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4.4患职业病的;
4.4.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4.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5视同工伤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4.5.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5.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5.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入职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6符合本规定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定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6.1故意犯罪的;
4.6.2醉酒或者吸毒的;
4.6.3自残或者自杀的;
4.6.4蓄意违章造成伤害的;
4.6.5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认可的可抗力意外事故。
5.0职责
5.1行政部:
负责对各部门劳动安全的监管和考核工作,负责工伤事故的医疗救助跟踪落实、调查、处理、申报、理赔、及相关善后工作。
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管理台帐及档案,对工伤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及事故处理决定、工伤事故结案批复等资料进行妥善档案保管。
5.2人力资源部:
负责对工伤事故受害人工伤假申报的受理,并依据行政部出具的《工伤(意外)事故报告单》行政部处理意见栏准许的工伤假予以办理工伤假。
薪资考勤人员负责工伤员工工伤假薪资的核算工作。
5.3财务部:
按相关规定预支因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差旅费、生活费等费用,依据人力资源薪资考勤报表结算工伤假工资,并负责其它补偿资金的跟进支付工作。
5.4各部门:
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纠正及预防措施,发生工伤事故后,员工本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工伤事故处理中相关的申报、调查等规定。
6.0程序
6.1现场应急响应及抢救处置
6.1.1因生产或工作发生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伤害事故,均应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出现工伤事故后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对漏报、补报工伤者一律从严惩处。
6.1.2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受伤者或事故现场发现人员应立即将此信息报告给现场负责人和急救员(急救员需经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专业性相关技能的培训)。
6.1.3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急救员或工伤本人)应即刻开展事故的现场紧急医疗救助处置工作,保护工伤事故现场并同时以电话形式报行政部。
行政部安全专员必须在接报后3分钟以内到达现场参与处置。
现场负责人和急救员应立即实行急救行动,使用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急救措施,进行冲洗、止血、包扎、固定和人工呼吸等处理,以减少员工的疼痛或伤势。
1)在公司内发生的工伤或意外事故,紧急情况下根据伤员的伤势情况决定是否紧急送公司医务室进行医疗救助;
2)根据医疗室医生确诊不能诊治的,由行政部安全专员即刻送救伤者到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指定医院予以治疗。
本地指定的医疗机构为镇级以上人民医院,如峡山人民医院、大峰医院、民生医院等。
未经批准私自进入非指定医院治疗将不予认可医疗费用;
3)行政部车辆调度人员接到外送工伤抢救指令通报后,应立即安排司机出车,司机工作人员必须在5分钟以内确保正常出车。
送就救员优先于所有事务的用车安排。
在没有厂车的情况下,应立即联络出租车或直接打120急救电话。
工伤送救车辆无条件享有门禁畅通权限;
4)特别严重的伤情,安全专员可通过电话呈报行政经理批准,自行驾驶公司车辆送救工伤员工至最近医院救治。
(安全专员必须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资质证照)
5)车辆到位后,急救员及安全专员应迅速将伤员护送上车,对于化学品的伤害事故,急救员应携带适当的样品,以供医院化验。
6)到达医院后,安全专员应立即办理急诊手续,需要住院的,办理相关住院手续,电话向行政经理报告救治基本情况。
需护理治疗的,申请由行政部协调相关部门安排护理人员照料伤员,前往护理工伤就医人员由车间主管根据工作予以临时指派。
7)对于需要CT和ECT、核核磁共振、高压氧仓治疗、D.S.A(数字减影血造影,介入治疗)必须由伤者提出申请(安全专员负责办理)报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抢救时除外)。
8)在公司外发生的工伤或意外事故,工伤本人应立即至就近医疗单位寻求救治,并第一时间电话报行政部,紧急情况及时拨打110报警或120急救。
行政部安全专员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协调工伤员工应尽快转入指定医院治疗,并保留必要的受伤害证据,如报警资料等。
6.1.4工伤员工到指定医院就医时,须及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保存好诊断证明,在治愈出院时,协助安全专员备齐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费用发票等相关资料。
6.1.5工伤职工用药范围,参照汕头市职工医保用药目录执行。
工伤医疗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6.2工伤事故申报
6.2.1事故发生后的6小时内,事故发生部门(或个人)详细填报《工伤(意外)报告单》,报告单的填写必须有时间、地点、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受伤原因、整改计划、见证人证明材料等具体描述,逢节假日必须在上班后的第一时间报告。
超出24小时以外报备而造成不能进行相关赔偿的,由延误者承担相关责任。
6.2.2行政部在接到事故申报后24小时内完成向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书面报备程序。
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同意,申请时限按批准时限适当延长。
同时要求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相关延长医疗证明文件。
6.2.3行政部在接到部门提交申报的《工伤(意外)报告单》后,8小时内签核报告单,以复印件形式传递至人力资源部,薪资考勤人员依据报告单行政部处理意见栏中定义受理工伤假。
6.3工伤事故调查
6.3.1行政部在工伤发生后16小时内必须完成工伤事故现场模拟调查,出具《工伤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以及《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告知书》。
传递至工伤事故所属部门签署确认后4小时内交回行政部入档管理。
严重责任认定时,作内部全员通报程序。
6.3.1属于重伤事故的,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1.安全专员;
2.所属部门经理(主管);
3.总经办特派工作人员;
4.人力资源部劳资专员;
5.其它技术人员。
6.3.2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
2)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如有必要);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确定事故责任人(如有必要);
5)验证临时对策的设施情况;
6)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6.3.3工伤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进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进行相应的限期整改和完善。
6.3.4工伤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3.5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恢复生产和现场清理。
6.4工伤事故责任认定暨工伤奖惩办法:
6.4.1对违章操作致使发生工伤事故又不能评残的,将根据受伤的程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治疗费用20%的处罚。
6.4.2对违章操作致使发生工伤事故能评残的将依据评残级别对应的工伤理赔金额总额的5%对事故责任人作为处罚。
6.4.3对未经任何上级指令私自操作机械设备或进行其它作业导致工伤的,公司将如实向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填报受伤经过及原因,由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对整个事件进行处理,公司将不作任何补偿。
6.4.4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员工发生的责任性工伤事故负连带责任,对于本部门的员工在一个工作月内,累计发生责任性工伤事故达3起(含)以上的,扣部门主要安全责任人当月绩效薪资300元,有关责任人另行处理。
6.4.5发生责任性工伤事故时,所属事故单位(车间)各级主管对本单位(车间)的每起责任性工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对事故单位(车间)安全生产责任人作以下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伤事故等级类别
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经副理)
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主管)
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班长、组长)
主要责任人或主责工伤员工
轻微伤
记严重口头警告∕次
扣除绩效薪资50元记行政警告处分∕次
扣除绩效薪资30元、记行政警告处分∕次
扣除绩效薪资100元记行政小过处分∕次
轻伤
扣除绩效薪资300元、记行政小过处分∕次
扣除绩效薪资200元、记行政大过(降职)处分∕次
扣除绩效薪资200元、记行政大过(降职)处分∕次
扣除绩效薪资300元、记行政大过处分∕次
重伤
扣除绩效薪资1000元、记行政大过处分∕次
追究法律责任
扣除绩效薪资500元、记行政大过(降职)处分∕次
追究法律责任
扣除绩效薪资500元、记行政大过(降职)处分∕次
追究法律责任
扣除绩效薪资1000元、记行政大过处分∕次
追究法律责任
死亡
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
6.4.6凡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意外)事故报告单》的,公司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记小过处分。
6.4.7在公司参与工伤事故调查时相关人员不予配合或是瞒报、谎报的,一律予以记大过处分。
6.4.8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逐级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责任,可依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书面警告、记小过或记大过、降职至辞退处分,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不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
2)本部门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3)对安全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也不报告的;
4)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如电工、电焊工、电梯工、叉车工等);
5)机械设备不按规定定期检查、保养、带故障、超负荷运行的;
6)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门、防护罩、双手开关、紧急制动开关等)失效或有缺陷而未及时报修的;
7)需要提供安全工具和防护用具给操作工而未提供的;
8)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如光线不足、通风不良、过份拥挤、物料储存不当、现场布局不合理、噪音太大等);
9)安排未经培训和操作训练的新员工操作危险机器,或新员工对操作规程不清楚、不理解而强行安排上岗的;
10)已发现有明显事故征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1)违章指挥;
12)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
6.4.9凡属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可依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职至辞退处分,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1)不遵守安全指令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2)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的;
3)擅自撤除、停用、毁坏机械安全装置的;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械设备的;
5)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不牢、缺乏或损坏不及时上报的;
6)工具、材料、设备、废弃随意乱放的;
7)安全工具、防护用品已提供但违章不用的;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的;
9)操作车床、钻床、铣床等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带手套的;
10)机械设备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或移动机械设备时未关闭电源的;
11)需要用夹具固定而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加工的;
12)用手代替工具操作或用手清除铁屑的;
13)酒后作业或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的;
14)作业中思想不集中或与他人打闹、嬉戏、玩耍的;
15)急于超近路、图方便造成的;
16)不遵守劳动防护管理规定规范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
6.5费用报销
6.5.1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生活费、交通差旅费等全额报销。
返回公司后,凭工伤员工身份证、工作证、诊断证明、病历、费用发票、用药清单到行政部填写《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
该表须由车间主管、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签核后呈执行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6.5.2夜间或节假日期间发生工伤时,治疗费用可先由伤者或值班主管垫付,待正常上班后
凭相关单据至财务部报销。
6.5.3工伤治疗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照CT、ECT、核核磁共振、高压氧仓治疗、D.S.A(数字减影血造影,介入治疗)和就诊与个体医务所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5.4当事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导致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则由有关责任人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
6.5.5公司医务室工伤治疗费用实行挂账治疗制度,即每月5日前由财务对接支付上月工伤医疗挂账费用。
所有工伤医疗费用对账工作由行政部安全专员负责,对账确认无误后填写《开支审批单》报行政经理审核,呈执行总经理核准后交财务部门。
6.6工伤事故结案
6.6.1行政部安全专员向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后,应不定时跟踪工伤认定全过程。
依据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续接应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要求,协同工伤员工按时至指定医院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程序。
因工伤员工治疗未愈时,安全专员应及时向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延后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申请,并确定申请被受理。
6.6.2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程序进行后,安全专员应不定时跟踪伤残鉴定过程,依据汕头市潮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短时间内完成社保理赔申报工作。
工伤员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时,安全专员应协助工伤员工在收到《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10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6.6.3行政部安全专员负责工伤事故社保理赔全程跟踪处理。
《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后,15日内起草制定《工伤事故赔偿结案申请书》,交行政部经理审核后呈执行总经理核准,10日内出具《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工伤事故结案告知书》,依法完成工伤事故结案工作。
工伤员工在社保理赔程序未完成时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公司垫付各项赔偿待遇先行结案后作社保理赔财务对接处理。
7.0工伤保险待遇
7.1工伤治疗应当在符合工伤保险资质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7.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公司申请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公司按公司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3工伤员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伤假期内,参照汕头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由人力资源部薪资考勤工作人员核算后报财务部门按月支付。
工伤假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汕头市潮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汕头市潮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假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工伤假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由行政部协调相关部门安排护理人员照料护理。
7.4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公司申请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护理费:
护理费以汕头市潮南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7.5员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由公司申请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7.6工伤员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员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公司申请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7.7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员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签订协议,由公司申请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参照护理费支付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7.8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员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公司应当按汕头市潮南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公司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9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可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工伤员工年度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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