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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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地方税收综合治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地税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奖惩等各种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综合治税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为原则,以综合治理、源头控制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各方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共同做好综合治税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国税局、发改局、工商局、住建局、物价局、经贸局、交通局、科技局、教体局、人社局、国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督查督办室、监察局、司法局、水利局、交警大队、农业局、电力局、质监局、统计局、卫生局、民政局、文广局、旅游局、招商局、移民局、公路段、县残联及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综合治税工作,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综合治税的办法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综合治税工作正常开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综合治税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监督控管
第六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责。
第七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依法处理,对举报人的情况要严格保密,并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税义务。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依法应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在结算支付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款时,必须要求项目单位出具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对不能提供的不予支付。
对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并按月拨付给地方税务机关。
(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和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制度。
房产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要严格执行契税管理中“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申请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矿产资源开采权进行变更、登记审批的,税务部门签署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地方税费缴纳意见,实行税费前置审批,环节控制,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商部门对在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注销手续时,对申请人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在办理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时,对自然人股东不能出具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减税证明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四)住建部门对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公安部门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及出入境记录等信息。
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处理。
(六)交警部门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年检标志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国有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清算等业务时,应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参加。
(八)物价、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在办理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其他服务业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时,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查验涉税事项,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
(九)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涉税案件信息。
(十)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应缴未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征缴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和制售、贩卖、伪造税务发票等违法行为,依法维护税收秩序。
第三章信息传递
第十二条县政府建立地方税收综合治税信息系统,搭建地方税收信息化平台,实现涉税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要明确信息员按规定时限,通过信息平台,将本部门和单位的相关涉税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内容和传递时间详见附表),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可指定专人到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相关涉税信息,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严格保密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委托代征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基本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他地方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二)房屋出租、买卖以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契税和其他地方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物业管理、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三)在本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建设等部门代征;
(四)其他零星分散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第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第十八条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帐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不超过代征税款5﹪的比例,支付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县综合治税考核工作由县考核办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考核工作实行协税工作与单位经费挂钩制度,具体考核措施和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或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有综合治税义务的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报告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启动协调议事机制予以整改,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宁陕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为XXX年,自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件:
社会综合治税部门提供信息一览表
附件
社会综合治税部门提供信息一览表
序号
传递单位
传递内容
传递时间
1
财政局
(1)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
(年终15日内)
(2)财政性投资项目、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拨付等相关信息;
(月末10日内)
(3)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薪金信息;
(月末10日内)
2
工商局
(1)每月向税务部门传递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
(月末10日内)
(2)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信息;
(月末10日内)
(3)企业年检信息(按年)。
(月末10日内)
3
地税局
(1)地税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月末10日内)
(2)耕、契两税及总体税收征收入库信息;
(月末10日内)
(3)稽查案件信息。
(月末10日内)
4
国税局
(1)国税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月末10日内)
(2)提供税收征收入库信息;
(月末10日内)
(3)稽查案件信息;
(月末10日内)
(4)车辆购置信息。
(月末10日内)
5
经贸局
(1)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型号名称、承担单位名称、项目创办内容和技术指标、主管部门、协作单位、完成年度、项目经费(贷款、自筹、总额)、经济效益(年销售收入、年利税、年出口创汇、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月末10日内)
(2)重点工业企业经济发展情况及经营状况信息;
(季末10日内)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情况、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源利用项目等相关资料;
(季末10日内)
(4)高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信息;
(季末10日内)
(5)专利、技术转让信息。
(季末10日内)
6
交通局(含运管所)
(1)公路新建、改造投资项目的基础信息、工程进度及工程款项结算信息;
(月末10日内)
(2)从事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信息(按季);
(季末10日内)
(3)从事营运客、货车辆增减变化情况。
(季末10日内)
7
住建局(含房屋评估所)
(1)工程招标项目资料信息;
(月末10日内)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
(月末10日内)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
(月末10日内)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月末10日内)
(5)市政规划审批项目、城市拆迁资料信息;
(月末10日内)
(6)园林绿化项目信息;
(月末10日内)
(7)非住宅房屋权属信息;
(季末10日内)
(8)房产转让信息(按月);
(月末10日内)
(9)房地产开发公司预销房屋信息。
(核准后5日内)
8
水利局
(1)水利工程项目立项及工程结算信息;
(月末10日内)
(2)河砂石子开采:
取得河砂石子开采权的单位及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地址、取得开采权支付的金额、开采年限、联系电话信息等。
(年末10日内)
9
教育体育局
(1)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信息;
(年末10日内)
(2)全县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该造等建设工程立项及工程结算信息;
(月末10日内)
(3)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网点登记信息。
(季末10日内)
10
发展和改革局(含物价局)
(1)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外经外贸主要指标计划信息;
(年末10日内)
(2)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
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建筑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
(季末10日内)
(3)重点建设项目进度信息:
(月末10日内)
(4)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年末10日内)
11
国土资源局
(1)国有土地出让的审批信息;
(月末10日内)
(2)矿产资源钻探、开采信息:
(月末10日内)
(3)土地转(出)让信息;
(月末10日内)
(4)土地权属信息;
(年末10日内)
(5)矿产资源钻探、开采权转让信息;
(月末10日内)
(6)国土开发整治、土地复垦、自然灾害治理等项目立项、招(投)标及过程结算信息。
(月末10日内)
12
民政局
(1)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各类培训班登记信息;
(季末10日内)
(2)社会福利性投资项目(工程)信息;
(月末10日内)
(3)公益性捐赠信息;
(月末10日内)
(4)福利名册企业信息;
(年末10日内)
(5)各种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登记信息。
(年末10日内)
13
人劳社保局
(1)失业就业、农民工进城证件信息;
(月末10日内)
(2)企业用工年检信息;
(年末10日内)
(3)养老、失业保险征缴计划。
(年末10日内)
14
公安局(含交警大队)
(1)车辆使用信息;
(月末10日内)
(2)相关房屋租凭登记信息;
(月末10日内)
(3)特种行业的设立登记审批信息。
(月末10日内)
15
农业局(含兽医站、农机管理)
(1)农业扶持项目及款项拨付信息;
(月末10日内)
(2)农业机戒项目信息。
(月末10日内)
16
招商局
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信息:
投资者姓名或企业名称、来自地区、企业名称、法人、联系电话、投资企业性质、主要经营范围、建设地点、投资规模(注册资本、计划投资总额、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预计实现销售收入、安排就业人员等。
(月末10日内)
17
卫生局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按月);
(月末10日内)
(2)社区服务网点审批信息(按季);
(季末10日内)
(3)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按月)。
(月末10日内)
18
质量技术监督局
(1)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登记日期、有效期限、工商注册号、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月末10日内)
(2)备案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性质、当事人、金额及签订时间等;向税务部门提供监管企业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
(月末10日内)
(3)产品的质量检验信息。
(季末10日内)
19
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局
文化市场登记管理信息(按月);
(月末10日内)
20
旅游局
(1)提供旅游企业成立、变更、注销及星级饭店的资格评定等信息;
(月末10日内)
(2)旅游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项目内容(设备、土建和其他)、当月完成投资(建筑、安装、设备购置及其他)、资金到位情况(设备、土建、其他)、累计完成投资(建筑、安装、设备购置及其他)、施工单位等。
(月末10日内)
21
电力局(电力总公司)
(1)电网改造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名称、中标单位、中标价、中标单位电话、联系人、开(竣)工时间等信息;
(月末10日内)
(2)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工业企业用电情况;
(月末10日内)
(3)提供小水电收购电力结算信息。
(月末10日内)
22
移民局(开发办)
(1)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审批信息;
(半年末10日内)
(2)水利资源开发变更、转让信息。
(半年末10日内)
23
公路段
公路养护工程发包、结算信息。
(季末10日内)
24
统计局
社会发展、经济运行情况信息,
(季末10日内)
25
县残联
残疾人办证、就业、企业录用残疾人认定信息;
(季末10日内)
26
科技局
新技术认定信息。
(年末10日内)
27
社区办、居(村)委会
私人房屋租赁、装饰装修、房屋建造信息。
(季末10日内)
28
各镇人民政府
(1)本镇基本建设项目信息;
(季末10日内)
(2)本镇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季末10日内)
(3)本镇辖区居民房屋建设信息;
(季末10日内)
(4)本镇其他建设及房屋买卖涉税信息。
(季末10日内)
(5)辖区范围内土地使用审批信息
(季末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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