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范本.docx
- 文档编号:23809967
- 上传时间:2023-05-20
- 格式:DOCX
- 页数:43
- 大小:40.35KB
招标文件范本.docx
《招标文件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文件范本.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招标文件范本
备案盖章处:
*****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职业印章:
2011年11月29日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件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件
第四章技术规范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文件1授权委托书
文件2投标函
文件3监理费投标报价表
文件4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中标后填写)
文件5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文件6监理大纲(格式自定)
文件7附表
表1投标人需要招标人提供的条件
表2监理人综合情况一览表
表3无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表4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一览表
表5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表6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表7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检测设备一览表
表8近三年内已完成同类型工程项目一览表
表9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一览表
表10近三年内获得荣誉称号及质量认证情况一览表
文件8密封袋封面、封条格式
第六章附件
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综合定量评分标准
表1~表2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
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1
工程名称:
2
1.1.2
工程地点:
3
1.1.3
工程规模:
4
1.1.4
工程计划
开竣工日期
拟招标工程工期为不长于791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12年01月10日
计划竣工时间2014年03月10日
5
1.1.5
质量等级
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合格标准。
奖项要求:
无
6
1.1.6
投资规模
建安投资估算25000万元人民币
7
1.1.7
设计人:
8
1.1.8
资金来源:
自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已落实
9
1.1.9
立项批准人:
批准文号:
区政府办文2108号
10
1.1.10
规划批准文号:
/
11
1.1.11
工程性质:
民用
12
2.1
招标人:
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13
3.1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
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4
4.1
招标方式:
公开
15
4.2
投标人资质: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资质序列、专业等级)房屋建筑专业甲级(含)以上资质等级证书。
16
5.1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当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7
6.3.1
现场勘察:
时间:
地点:
18
6.3.4
投标预备会
时间:
地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19
8.2
投标价格
执行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
20
9.1
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
日历天
21
10.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22
11.3.1
投标截止时间
时间:
年月日14:
00时
23
11.3.2
投标文件
递交地点
24
12.1.1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地址:
25
12.2.1
评标方法
按照本须知规定“综合评价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见投标须知附件2
26
13.2.2
合同格式
采用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27
13.2.3
合同形式
可调价格合同
28
14.1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担保金额:
元整
(大写:
)
投标保证担保形式:
支票(请于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前提交,收款单位:
招标人委托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收)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项目说明
1.1.1工程名称:
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1.2工程建设地点:
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1.1.3工程建设规模:
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1.1.4工程开竣工日期:
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1.1.5工程质量要求:
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奖项要求:
/
1.1.6工程投资规模:
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1.1.7工程图纸设计人:
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1.1.8资金来源:
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1.1.9投资批准号:
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1.1.10规划部门批准文号:
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1.1.11工程性质:
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
第二条招标人
2.1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
3.1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第四条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
4.1招标方式
4.1.1本招标工程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得到门头沟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备案,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4.2投标人资质要求
4.2.1投标人必须具备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企业资质。
中央、军队在京的监理人和外省市进京的监理人应当持有北京市建委注册登记手续。
4.2.2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代表应当递交一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五条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当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6.1.1投标邀请文件
6.1.2投标须知
6.1.3合同通用条件
6.1.4合同专用条件
6.1.5投标文件的格式
6.1.6技术规范
6.1.7附件
6.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如果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
凡是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当日的前一天提出澄清的问题,招标人均将予以答复。
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将交给所有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因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留下的电话或传真号码有误,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无法与投标人联系而造成招标人无法将澄清文件送达投标人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不负任何责任。
6.3场地勘察与投标预备会
6.3.1场地勘察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时间及地点举行。
6.3.2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本监理合同所需要的资料。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6.3.3招标人准许投标人及其代表为了考察而进入工程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是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当对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者损坏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坏的费用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6.3.4投标预备会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时间及地址举行。
投标人派2位代表参加会议。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必须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投标预备会召开的当日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预备会形成的澄清文件,如果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6.4招标文件的修改
6.4.1招标人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6.4.2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
6.4.3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在北京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任何未经备案的补充招标文件或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7.1投标文件的语言
7.1.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来往的函电和文件,均应当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7.2投标文件的组成
7.2.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技术(监理大纲)部分、商务(企业资料)部分共三部分组成:
A、投标函部分
a、投标函
b、监理费投标报价表
c、授权委托书
d、廉正责任书
B、技术(监理大纲)部分(暗标)
C、商务(企业资料)部分
a监理企业证明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管理认证证书);近三年来承担监理的主要工程;监理机构人员资料;反映监理人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b.附表(必要时,投标人可以按照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附表1投标人需要招标人提供的条件
附表2监理人综合情况一览表
附表3无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附表4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一览表
附表5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附表6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附表7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检测设备一览表
附表8近三年内已完成同类型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表9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表10近三年内获得荣誉称号及质量认证情况一览表
c.如果委托有关人对本工程进行试验检测,必须明确其人名称和资质等级。
7.2.2投标人所提供上述文件应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八条投标价格
8.1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投标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8.2监理费按照本章第1.1.6条款中所列的工程概(预)算。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取。
8.3投标价格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招标人给付的奖金。
8.4在本合同履行完成时,监理费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格调整。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9.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6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签署
10.1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要求,其中一份正本,其它为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2投标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者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0.3投标文件应采用固定且不可拆封方式装订,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标人必须在改动处盖章。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标识、密封和送达
11.1投标文件的标识
11.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为暗标报送,暗标(监理大纲)除正本的封面外,副本封面(包括封底、侧封)均为白色,副本封面及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
11.1.2暗标部分(监理大纲)的所有正副本的正文应当按以下要求排版制作:
(1)全文采用MICROSOFT-WORD2000版本打印;
(2)纸张:
A4白色复印纸(70g);
(3)字体:
宋体;
(4)字号:
(1)标题:
三号
(2)其他:
四号;
(5)行距:
固定值22磅;
(6)页边距:
上2.5厘米,左3厘米,其余为2厘米;
(7)除图表外,不允许使用彩色打印,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使用白色A3复印纸,但须将A3纸折叠成A4纸大小并统一装订;
(8)不允许页眉,且页脚只准出现页码,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设在页脚对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码;
(9)各章节之间须分页编排,且不用加隔页纸;
(10)不得分册装订,页数过多时,应当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予以缩减。
11.1.3所有投标文件各分册均须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监理大纲为暗标时不盖副本章。
11.2投标文件的密封
11.2.1投标人应按7.2款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下述要求分三个部分将投标文件装入密封袋内密封。
(1)投标函部分
(2)技术(监理大纲)部分(暗标)
(3)商务(企业资料)部分
投标人资质、业绩及其它资料,监理大纲“现场组织机构”中易暴露投标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11.2.2投标文件的密封采用自制密封袋和封条。
封条、密封袋正面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文件8。
11.2.3用密封条在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
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骑缝、对角用章)。
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一枚。
密封用章应清晰可辨,用章不清晰时,最多可在紧靠第一次用章处补盖一枚。
11.3投标文件的送达
11.3.1本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
11.3.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
11.3.3招标人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
接收人:
李全月
11.3.4鉴于交通状况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提醒投标人提前足够的时间,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其投标文件送达规定的地点。
超过本章第11.3.1款规定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11.4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1.4.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且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
11.4.2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不得更改或者撤回。
第十二条开标与评标
12.1开标
12.1.1开标时间及地点:
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参加人数每投标人限3人。
12.1.2投标人委派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应于前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标会。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随身携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并备复印件)出席开标会。
每位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12.1.3开标时应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其符合性。
12.1.4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2.1.5招标人负责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2.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并宣布为废标,不再进行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又未指定代理人(以法定代表
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无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
(4)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12.1.7经评委对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有下述情况的可以宣布废标: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准备和填写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
托的代理人印章或未签字的;
(3)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12.2评标
12.2.1本招标工程的评标执行综合评估评标办法,并按综合评估评标办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评标原则及方法进行评标。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参见本文件第六章附件2。
12.2.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是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12.2.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从中选出综合得分最高的合格且有序的前三位投标人推荐给招标人。
第十三条合同格式
13.1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评标结果报经北京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3.2合同订立
13.2.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13.2.2合同采用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3.2.3本招标工程合同价款方式为可调价格合同。
第十四条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是否就本工程的投标而提供投标保证金及所需提供之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规定。
14.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文件视为非响应性投标或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而予以拒绝。
14.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给有关投标人,最迟退还日期不应超过中标人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
在任何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都不包括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收益。
14.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履约保函后,将予以退还。
但也不包括与其有关的利息或类似的费用或收益。
14.5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将没收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投标人无正当理由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递送投标文件;(如有正当理由应事先征得招标人书面认可)
(2)投标人拒绝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经北京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开标会记录无误后,投标人仍拒绝签字确认;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4)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声明放弃本工程;
(5)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且没有正当理由;
(6)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特别要求;
(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或骗取中标。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招标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定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A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B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受到阻碍和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中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个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之规定全面履行监理人职责。
招标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明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有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有权对工程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的权利;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项目管理人和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意见,并向项目管理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和项目管理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项目管理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招标 文件 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