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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
篇一:
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
王宇帆110770205会计1102
时间:
201X年12月1日下午15:
00
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名:
财产损害赔偿案
主审法官姓名:
周峰
原告:
万荣芳
被告:
李建沛上海运航物流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X年6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建沛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至沪太路御景名城门口路段与原告万荣芳驾驶的宝马32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中度损毁,被告货车轻度损伤,并没有人员伤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李建沛和原告都有一定责任,原告车速过快达70公里每小时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为驾驶员一时疏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事后的经济赔偿经公安局人员调解,原与被告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平安汽车保险公司因原告不满汽车定损赔偿额也并未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人于201X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申诉。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
1、授权委托书(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身份证原件;
3、送达通知书(传票)(有时现场出庭,不需要提交)。
(二)宣布开庭(简易程序)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2.书记员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书记员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7590.2元。
.
(2).要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汽车修理费,重装费共计89520元。
(3).要求被告二支付逾期费用201X元
(4).要求被告一、二支付诉讼费
(5)要求被告三支付原告律师费
2.事实与理由:
(1).201X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2)被告与原告一在现场直接报案,在警察调查取证下,确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内容,并对原告超速行驶罚款,确认其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被告一因为一时疏忽,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原被告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3).201X年7月21日,原被告一,二共同商讨经济赔偿方案,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共计73590.2元并拿出汽车修理费清单凭证,重新购入配件凭证,拖车费用凭证等共计164750元,被告方不同意,承认只能支付50000元,被告还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公司重型卡车损坏赔偿201X0元。
至今原被告一二仍未达成协议。
(4)201X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三保险公司讨论赔偿方案,原告与被告三的物损估算相差甚远,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物损单上的全部金额,保险公司因收据凭证等不全为由拒绝商讨。
后7月23日,原告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天平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承担汽车的定额损失费67000元,原告表示不满,至今商讨未果。
(二)被告答辩
1.被告一二对于原告提出的事件经过及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异议。
2.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汽车修理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39000元整。
3.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诉讼费,律师费,逾期费用表示不同意支付。
.
4.被告认为原告应支付卡车修理费用16090元。
(三)原告举证★(证据目录、证据一式三份、须带原件)
1、原告举证证据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原被告签字承认双方责任书
(三)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用凭证及发票
(四)汽车保险单
(五)物损公司评估单
2、被告质证(无)
(四)被告举证
(一)重型卡车修理发票
(二)汽车保险合同单
三、法庭辩论
1.法庭归纳无争议事实
(1)201X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2)被告与原告一在现场直接报案,在警察调查取证下,确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内容,并对原告超速行驶罚款,确认其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被告一因为一时疏忽,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原被告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3)被告三方至今未和原告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赔偿金额至今未支付。
2.法庭归纳争议要点
(1).被告一,二是否应该支付原告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费。
(2).原告与被告三的交通保险合同是否应按定额损失赔偿。
(3)原告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等其他费用收据的真实性。
3.法庭询问最终意见
(1)原告同意保险公司赔偿定额损失67000元。
(2)被告一二同意支付原告拖车费。
(2)原告仍要求被告一二赔偿租车费,精神抚慰,诉讼费。
(3)原告仍要求被告三承担原告逾期费,律师费。
(4)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一汽车修理费用。
四、调解
1、调解意愿征询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再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主持双方之间的调解。
上诉人不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故法院不再主持双方调解。
五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该案件非常简单,但原被告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并且在法庭上争论不休,这与被告公司及个人均未请律师,全部为自己答辩并且答辩过程混乱也有很大的关系。
本案重点为被告驾驶员与运输公司应该赔偿哪些费用,具体多少金额,还有保险公司交强险合同的具体赔偿方案的确定。
关于赔偿金额,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摒弃以前的不快与矛盾,各退一步,愿意调解的话,应该也会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关于交强险方面,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的物损评估差距很大,原告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损坏修理的金额,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不应该推脱责任。
据此,我查阅了交强险的相关内容,了解到:
所谓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和原告找来的物损评估中心都对宝马轿车进行了评估,由于原告觉得保险公司的评估金额太低,无法满足宝马车的修复,她在之后的修车过程中按照物损评估中心的评估表上的项目和金额对车进行的修复,且费用已付。
但保险公司不承认其实际花费的金额,只认同本公司的评估内容,赔偿金额与原告所花费的金额有所差距,所以产生逾期不支付保险金的纠纷。
在法庭上,没有现场证明原告所有收据发票的真实性,所以还不能做出最后的判决,但我认为原告的其他费用赔偿要求过高,不符合实际,希望法庭能履行公证执法的义务,认真检查所有的证据,不让任何人有空可钻。
在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到底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谁的评估结果进行赔偿,双方各自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选择了不同的评估方,导致最终利益的分配不均衡。
据此,我又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到:
新修改的《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可是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应该按哪一方为准,导致碰上具体问题,车主和保险公司都要费时费力费财去做评估,最后只有调解再调解,这不管对于受损车主还是都是一种浪费和折磨,是很没有效率的事情,所以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还需再具体化。
最后,我对于这次的庭审的经历不
是非常满意。
我认为现在的法庭应该是严肃,有纪律,很庄严的样子,但是这次的庭审现场因为各方面的问题,比如原被告方的不专业,不正式,素质不高等导致现场有些混乱,以至法官不停地要提醒原被告双方安静。
我认为在这样不和谐的情况下,法官很有可能会产生厌烦的情绪,这对于原被告双方都非常的不利;其次,原被告不应该把私人情绪带到法庭上来,如果在平时调解的时候就吵吵嚷嚷,大打出手,最后总是调解不出结果,那么在法庭上仍然我行我素,结果也会像以前一样。
所以原被告应该放下之前的纠葛,以全新的态度,认真的态度,一定要把它结束的态度好好配合法庭人员,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心平气和地陈述事件过程以及证据,在答辩过程中多说对自己有利的话,少说废话,学习好法律知识,庭审知识,或者请律师和代理人为自己答辩。
在答辩时,答辩方多是事故责任人,,我认为应态度诚恳,真心表达懊悔和歉意,不故意刺激事故当事人或作出任何不当行为。
对对方合理合法的诉请及时认可,不刻意纠缠。
对对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诉请果断拒绝,不留余地。
答辩方应注意言简意赅,一语戳中要害,不做无意义的争执,对原告和法官的意见应时刻表示尊重。
通过这次的庭审纪实,我发现旁听案件是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这让我对法庭的印象有了很大的改观。
因为我以前总觉得法庭是一个充满着悲剧和灰色的地方,一般人没出事情最好不要靠近,以前路过法院时还会看到一家人都拿着千古奇冤的横幅和标语,跪在地上哭,这也让我常常怀疑法庭的公正性。
但通过这次旁听,我发现法官还是很平易近人,并且在审理过程中非常的耐心,也没有架子,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能正视他们提出的问题
与证据,给予双方机会。
对于一般的案件,每个公民都可以听审,每个人都有权利做一个法庭的监督者,所以,如果你知法懂法,知道怎么去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院是不会亏待你的,只有那些法盲才会在神圣的法庭上争执,耍赖,在法院门口出洋相,实在让人们所鄙视。
所以,作为一个有志青年,我们应该知法,懂法,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多听听自己感兴趣的庭审故事。
这样我们就知道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官司和纠纷,如何让问题朝着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如果真的有一天轮到我们上法院,我们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庭审答辩要注意的问题,实际上都应当在庭审前解决,应要求法庭组织证据交换,提前了解对方的证据,以便及时组织反驳的证据,多听听律师的意见,要知道一切胜利都是给有准备的人!
篇二:
庭审报告模板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学号:
201X031485
姓名:
秦启凡
学院专业:
法学院法学系
年级班级:
201X级5班
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201X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
经北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11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
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
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的故意伤害行为。
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
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
1、法庭提问:
(1)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
包括被告人姓名,是否有前科,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等。
胡瑶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
包括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受的伤有没有经过鉴定?
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
梁川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
包括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
被告人胡瑶的回答为,没有人打击被害人头部。
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
包括是如何与被害人进行抓扯的?
(2)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
公诉人被告人梁川的询问:
包括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有无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
包括说明其在吃烧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谁先动的手?
是否有击打被害人头部?
如何到的案?
在到案前是否有公安机关来过?
审判长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
在案发前是否认识被害人?
与胡瑶是何种关系?
案发时间?
是否喝酒?
从茶馆冲出的人是在拉扯之前还是之后?
2、公诉人举证:
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
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蒋小琴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等。
3、质证:
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
(1)对胡瑶、梁川的到案经过有异议。
其认为胡瑶、梁川在案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8月5日去的公安局,并非强制。
(2)被害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分明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
(3)案发当时即发现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的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
梁川的辩护人:
(1)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201X年8月3日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接受调查,于201X年8月5日上午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登记时间为201X年8月5日13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
(2)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间为10秒左右,且击打部位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有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诉与事实不符。
(3)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的开出时间超过实际发生时间,且委托鉴定时间为201X年7月5日,得出鉴定时间为201X年7月27日,其核心鉴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其不符合法定程序,内
容不真实,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证据。
审判长:
辩方的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
(1)被告人是自首;
(2)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
(3)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
公诉人答疑:
(1)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构成坦白;
(2)被害人,被告人的陈诉间接的承认其有殴打头部的事实;
(3)有关伤情鉴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院的时间晚了。
4、辩方提供新证据:
(1)举证中的鉴定表中,201X年11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
(2)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关伤害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证明了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其中一种诱因,且致病度仅为10%-30%。
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
(三)法庭辩论
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
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
被告人胡瑶辩解,他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的交巡警平台报案,交巡警知道案情后,告知他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后才在
篇三:
庭审分析报告-完整版
案件名称:
张
庭审分析报告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学号:
201X111276姓名:
付圆圆学院专业:
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年级班级:
201X级4班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
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
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号,身份证号:
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X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
然时至201X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
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
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
韩艳
审判员:
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
书记员:
王晓静
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祥称:
1.被上诉人张XX刻意歪曲卖房事实,以双方实为借款合同意图掩盖实为房屋买卖的真相。
有见证人可作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
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屋。
3.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分。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奇认为上诉人陈述部分事实不清:
1.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屋买卖无关。
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
3.由于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屋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妻子张XX确不知情。
该房属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且张XX没理由相信自己有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4.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XX称:
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前毫不知情,事后不同意追认张XX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
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整理出本案争点:
1.合同的效力问题。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鉴于双方已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材料,既无新证据,二审不再重复举证。
(三)法庭辩论
双方围绕争点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认为:
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
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分权。
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生效要件”自己以及见证人并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损害,应由张XX予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则坚称:
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分行为统归无效,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
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2.被上诉人张XX同意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
被上诉人张XX同意其说法,未提出新的意见。
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如无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均无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四)最后陈述
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张XX于201X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期间可期待利益补偿3万元,共计9万元。
2.上诉人张XX于201X年4月8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
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X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屋(搬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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