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表达能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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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表达能力
文字表达能力、
分析研判能力、
调查研究能力,
计算机和网络操作能力。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的
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
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
1.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郭文珺夺得女子10米气手枪比赛的冠军。
获得冠军的郭文珺引起了
全国人民的关注。
郭文瑁的冠军路充满了坎坷,她为了寻找lO年来没有音讯的父亲,曾经一度中断
训练,但是最终还是走上了奥运会的赛场。
赛后,她用自己夺来的金牌发出了一份特殊而感人的
“寻父启事”。
2008年8月11日23时,新浪网上《郭文瑁感人故事:
父亲已失踪10年,金牌作寻人启事》一文
的评论页面上,出现了这样一则新浪网友的留言:
“孩子,爸爸祝贺你,你是爸爸心目中永远的骄傲,
但是现在爸爸可没脸见你啊,你理解爸爸吗?
”留言后还附了一个邮箱地址。
留言的IP地址都显示,
留言人身在广东广州。
于是,许多热心网友都希望帮她找到爸爸,有网友还发动“人肉搜索”,想助郭文珺与父亲团圆。
“如果能帮郭文珺找到父亲,将比让她获得金牌更有意义!
”
很快,在新浪、天涯、猫扑等各大网站都出现了要求对郭文珺父亲进行“人肉搜索”的帖子,在这
些网站上,要求公开郭文珺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甚至照片的呼声始终不绝于耳:
“他爸叫什么名字
呀?
身份证是多少?
我看看广东能否找到他。
”甚至还有网友放言说:
“发个照片,一个小时内找到!
”
与此同时,一些披露郭文瑁及其父亲私人信息的帖子也开始出现。
一个帖子写道:
“郭文瑁是
住在陕西西安东郊西光厂西影路的,在45中上过学。
”
就在众多网友纷纷加入“人肉搜索”之际,网友们也在继续对郭文珺父亲的下落进行不同的猜
测。
一位海南的网友认为:
“他肯定是生活艰难才托人照顾他女儿的,而现在他女儿得了世界冠军,
他没脸见她也是情有可原,相信以后他们会见面的。
”
中论标准预测试卷(十)第1页(共8页)
很快,郭文瑁的母亲张琳女士表示,对网友的好心表示感谢,但希望大家不要再关注这件事情。
张琳称,她和女儿文珺的生活一直很好,文珺的父亲如果想回来的话就一定会回来的,希望女
儿不要被外界过多的打搅而毁了前程。
对于网上流传的郭文珺曾因家庭困难外出打工一年等说法,张琳特意做了澄清,称当年文珺是
因为状态不太好而选择去体验生活,而且时间只有3个月。
张琳表示,文珺的生活状况一直很好,她
从小在军队大院里长大,谈不上富贵,但也衣食无忧。
张琳称她一直与女儿保持着联系,文瑁夺冠之前,逢年过节的时候会提到想念父亲,但夺冠以
后没有说过要寻找父亲。
得知张琳的想法后,新浪论坛中一位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表示,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将不
再发起“人肉搜索”,免得好心办坏事。
若他们无意中对文珺母女造成了伤害,请她们谅解。
随着时间的推移,呼吁理智对待冠军“家务事”的声音逐渐多了起来。
猫扑网上一位网友指出:
“找到(父亲)对她来说不一定是什么好事,特别是在她有名有利的情况下,而不是在她最需要父爱
的时候,还是顺其自然的好。
”另一位网友则指出:
“这些举动可能不仅不会帮到郭文珺,还有可能会
伤害到郭文瑁……请大家给郭文瑁留一些私人空间,不要再过多关注这件事了。
”
2.虽然网友意图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为奥运冠军郭文瑁寻父的行为最终因为对郭文珺本人
生活隐私的尊重而停止了,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更多的“人肉搜索”行为却对当事人产生了
巨大的影响,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
“人肉搜索”最初显示出巨大的威力,起源于一起虐猫事件。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变态而残忍的虐猫视频截图,图中一
名打扮时髦的中年妇女用残忍的方式虐杀了一只小猫。
虐猫图片被公布后,引起了网民们的公愤,
并开始对图中妇女展开了人肉搜索。
不久,有人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公布出来,指出“踩猫”视频出现在踩踏世界的官方网站
上。
紧接着又有网友贴出该妇女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不少网友表示愿
意悬赏捉拿凶手。
随后有人跟帖说,踩踏世界的官方网站和另一网站是同一IP。
他还贴出具体信
息“网站注册者是杭州某公司的法人代表郭某,男”等真实信息。
’
3月2日,另一网友突然发帖:
“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他的帖子让事件出现关
键性转变。
3月4日,有人确认了此信息,还补充了一些资料。
“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出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其
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很快,“虐猫事件”所在医院详细传达了县政府会议对“虐猫事件”的意见和决定,对行为人在该
单位职工表示非常震惊和遗憾。
鉴于虐猫行为人初步认定为该单位职工王某,在此事传播开之后,王
某向本科室领导请假休息,中断了和单位的联系,医院责令王某立即返回单位,向组织上说明事情真
相,立即停止王某(药剂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并停发工资,让其等待组织上进一步的处理。
这是“人肉搜索”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至此,“人肉搜索”的题材从最初的戏谑、娱乐内
容,迅速转换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为主。
3.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人肉搜索”也变得越来越受关注。
难怪有的人这么说道:
如果你爱
他,就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就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
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从已经发生过的一些著名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这么说绝对不算过分。
2()(]7年12月29日,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某从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
申论标准预测试卷(十)第2页(共8页)
的丈夫和“第三者”。
姜某自杀之前,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死前两个月的心
路历程,并在自杀那天开放了博客空间。
此事最终成为2008年网络第一大公共事件。
在姜某去世
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贴了到各大论坛上,引起网友们强烈关注。
因为博客中公布相关人的照片和
姓名,很快,她丈夫王某和“第三者”在同一公司工作、电话以及MSN等背景,都被网友们“扒”了出
来,网友先是留言谴责王先生及“第三者”,并表示要支持姜家打官司。
随着事件的扩大,更多的信
息被曝光,甚至“第三家”家人的信息也没有幸免。
当事人的生活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不但双双丢了
工作,甚至连家门口也被人涂写了标语。
从在论坛里谩骂,到专门设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揭露隐私,“死亡博
客”事件从网络谩骂转换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这场“讨伐”终于演变成一起“网络暴力
案”。
4.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
深入思考。
2008年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认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
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
朱志刚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
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
“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天涯社区的责任编辑伊文告诉记者,他非常支持这个建议,作为网站,他们也不愿意网民的隐
私和名誉受到侵犯,因为一旦引起严重后果,网站第一个受影响。
目前,他们能做到的就是网民投
诉某个帖子侵犯了其隐私或名誉时,他们立即将其删除,是一种事后审查,“如果通过刑法能够警示
一些不文明的行为,那我们的工作也就省心了。
”
事实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
新生儿刚一出院,奶粉、保健品等广告就
接踵而来;新车刚开到家,各类保险促销电话就不绝于耳……针对诸多因为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
给公民造成烦恼的现象,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
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而“人肉搜索”不过是“冰山的一角”而已。
5.针对“人肉搜索”是否应该规范、怎么规范等问题,从专家到广大的网友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某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
“人肉搜索”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
隐私权是属于民法范畴。
刑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并不是不能规定。
列不
列入刑法范畴,主要是看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程度如何。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则明确表示反对。
她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
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
陈雪举例说:
“如果我想了解一个人的信
息资料,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
这和‘人肉搜索’的性
质是一样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径不一样而已。
”
根据民法精神,某律师认为,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
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
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
某网友质问:
对于不道德的人,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
难道他不应该受惩罚吗?
6.“普通百姓什么时候能买得起房?
”“我是一名在上海打工的农民工,女儿面临上学问题,我想
问问,关于外来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中央有什么新措施?
”这些出现在互联网上的问题,都是直
中论标准预测试卷(十)第3页(共8页)接提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
2008年的“两会”召开之际,在中国,几乎各大新闻媒体的门户网站
上,都能很容易地找到名为“我有问题问总理”、“我向总理献一策”的民意调查栏目。
仅据新华网的不完全统计,在该网上,至2008年3月3日,各种提问、建言已经达到了3万条,
有150万人次的网民参与。
在这些栏目里,网民的留言有的简明扼要,有的篇幅较长,大多是直抒胸臆,与全国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经过深入广泛调查而在“两会”上提出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形成了互相补充、各具特色的
局面。
在人民网上,一位网民邀请总理到“强国论坛”做客。
他认为,与其他言论渠道相比较,互联网
上的言论具有多元性、原生性、广泛性等特点,同样是传递社情民意的有效窗口,“总理也能更多地
听到一些真话”。
这项活动得到了中国政府有关网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
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以及新
浪、腾讯等中国知名网络媒体都投身其中。
新华网副总裁、副总编辑白林说:
几年前,新华网在“两会”之际就率先推出了“向总理提问”的互动
话题,实践证明,随着网民参与热情的高涨,它有助于激发民众的国家主人翁意识,“在提问期间,网站
的浏览量和点击率出现了大幅提高的现象。
”
央视国际“我有问题问总理”栏目承诺,今年不仅鼓励提问题,而且要切实做到“你的问题有回
应”,以“真正搭建总理与民众沟通的平台”。
事实上,人民网、新华网等网站这几年还在做一项工作——把网民的意见收集起来,向中央和
有关部门反映。
人民网社区管理部副主任肖红说:
“每天都有编辑对帖子进行分类整理,有关领导
看到后很重视,有不少回应。
”白林说,2()08年实行的节假日调整方案,有关部门就参考了网民投票
的意见。
,
新任中共四川省委书记的刘奇葆在看到网民给他的留言后,还专门通过新华网给网民回信,称
“网络拉近了我们的距离”。
观察家们认为,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和中国政府高层对网民意见从善如流的态度,正促使便
利、快捷、互动性强的网络成为中国政府征集民意的一条新渠道。
2008年,各大网站还利用新技术开通了短信互动模式,允许人们通过手机发送相关内容到网站
上留言。
人们注意到,中国网民愿意围绕社会热点事件展开长时间的讨论,有时长达数周甚至数月。
社
会舆论将网络意见形容为“不在场的民意表达”,而将提出问题和建议的网民称为“不在场的人大代
表”。
7.不是所有的网络言论都被允许传播,“违反国家法律、诽谤人以及传播谣言谎言的帖子,都应
受到禁止。
我们提倡网络言论的有序。
”’
2008年5月17日10时22分,广元网监工作发现,网友“东东”在“大话利州论坛——5·12抗
震救灾专题’’栏目发表《其实地震有关专家早就预测出来》一文,其内容大意是“汶川特大地震发
生前已有征兆,专家早有预测,为了不影响奥运火炬的正常传递和社会恐慌,被相关部门隐瞒未予
上报,相关领导却以种种理由离开各自工作岗位外出避难”。
网上多人点击,多人回帖,后经相关部
门积极工作,及时阻止了谣言继续扩散。
经查,发帖人“东东”家住广元利州区南河武汉路一家属宿舍,实名黎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现
年3l岁,广元市顺通出租车公司驾驶员。
黎某在互联网“猫扑”论坛看到《其实地震有关专家早就预
申论标准预测试卷(十)第4页(共8页)
测出来》的信息后,未经核实,就复制转帖到“大话利州论坛”上,传播了不实的谣言,造成了一定
的社会负面影响。
黎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几天后,广元网监工作发现本地电子快车网站…一…大话利州论坛中,有一注册名为“cxadbc”的
网友发表了一篇名为《鄙视造谣传谣、草木皆兵的人,鄙视政府的不作为!
》的帖子,该帖称苍溪政府
不断误报有余震发生,搞得广大居民人心惶惶。
该帖引起网友强烈关注。
经查,发帖人王某(男.33
岁.汉族,大专文化,苍溪县陵江镇人),未经核实,在网上发布谣言,影响了抗震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黎某、王某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散布谣
言,谎报险情、瘟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罚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
分别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8.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取出
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l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
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取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
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
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
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
方抓获。
很快.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
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
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引发各方热议。
90%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并有律师认为不应对嫌疑
人追究刑责。
在法律之外,道德与良知之内,引发了一场全民论战,短短时间里,新闻就有上万条回复。
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他的亲身经历:
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
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
”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
“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
在许霆案备受网络关注的同时,一些法学专家也开始对此案的判决提出异议。
来自北京大学、清
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5名法学专家以及部分广州律师,在对因银行ATM机出现故障、打工仔许霆分
171次取款17.5万元后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一事,进行了充分讨论,绝大多数
参与讨论的法学专家认为该案“一审量刑过重”。
他们提出:
“ATM机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当事
人行为是不当侵占还是盗窃?
”“银行有无附带责任?
”
在广大网民和媒体的监督和质疑之下,2008年3月底,许霆案得以重审,当天下午,一审重审结
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许霆当
庭表示不上诉。
在许霆案发展的过程中,网络的力量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表示:
从
2007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网络和国内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舆
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9.200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数已达2.21亿人,超过美
国跃居世界首位。
这一数字在2007年底为2.1亿人。
尽管我国网民数的增长使得互联网普及率大大提高,但仍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按照中国互联
申论标准预测试卷(十)第5页(共8页)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年初发布的统计报告,娱乐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最重要的网络应用,
使用率排名前三的网络应用分别是网络音乐、即时通信以及网络影视。
此外,网络电话、“点对点”网络技术、通过IP宽带网传送的电视类业务、即时通信以及搜索引擎
等新技术、新业务的出现,对互联网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面对如此突飞猛进的发展,有互联网分析人士提醒,这些数据并不足以支撑中国成为“互联网
强国”,理由是我国网民的综合素质和网络产业化水平还很低。
一方面,中国网民从事网络购物、支
付、招聘、旅行和商务的人数相对很少。
尽管有庞大的网民基数,但是中国至今没有一家营业额超过
10亿美元、市值超过百亿美元的互联网公司。
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差距相当明显。
另一方面,
超过2/3的网民接触网络只不过是为了娱乐活动。
相关批评不无道理。
然而,需要看到的是,互联网之于当下中国的意义,并非立志要让中国马
上成为“互联网强国”。
对于这个正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而言,互联网的首要任务更在于使中国融
入世界文明的潮流,完成一场悄无声息的革命。
也正是基于这一判断,近年来人们毫不吝惜地赞美
互联网对于中国所具有的史诗性意义——因为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更改变了中
国人的观念与思维,让中国人脱胎换骨,赋予全新的精神气质。
10.某学校在学生中举行了一场关于网络游戏的小型辩论赛,摘录部分如下:
正方:
我们认为网络游戏是一种融综合娱乐、学习、开展智力为一体的多功能游戏,可以锻炼我们的多种能力,丰富我们的课余生活。
反方:
我们认为网络游戏纯粹是消磨时问,游戏的内容多为打斗,对同学们有害无益。
正方:
游戏能调节同学身心,在繁忙的学习中抽出时间来玩玩它,可以放松精神,恢复精力。
反方:
但据了解,许多同学在玩网络游戏后都很疲惫,精神委靡不振。
正方:
那是因为他们把所有的时间都泡在玩网络游戏上了。
.
反方:
如果说玩网络游戏是好的,那岂不是花越多时间越好,泡在玩网络游戏上带来如此多的坏处,岂不是说明玩网络游戏是不好的?
正方:
任何东西都讲究尺度,过犹不及,学习时间长了,不是也会有累和效果不佳的时候吗?
反方:
作为学生,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而不是玩网络游戏。
正方:
但玩网络游戏可以利用课余时间,丰富我们的课余生活,锻炼我们的反应能力和灵活性。
反方:
但是许多同学往往控制不了自己,有的甚至会通宵玩网络游戏,将时间全部浪费在上面。
正方:
所以我们认为只要合理安排时间,适当玩一下也无妨。
反方:
而我们认为应该多挤时间来学习,放松身心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不单是玩网络游戏,如果你无法控制自己的话,最好不要去碰它,免得撞得头破血流,痴迷于它,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了生命。
11.美国等发达国家多采取以法治网、分级管理的做法,加强网络监管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美
国政府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商业性的色情网
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的浏览
内容,“违反者将被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金,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并可每天一罚”。
同时,美国早期制定的《隐私权法》(1974年)和《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法》(1986年),以及联邦和
诸多州相继制定的《电脑犯罪法》等法律也为治理网络不良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事实证明,这种
以法治网的做法更有刚性和威慑力,更能治本,效果也更长久。
我国在监管网络的过程中通常采取堵住“源头”,即惩罚不良信息发布者的做法,而对于不良信
息浏览的终端用户和终端服务提供者缺少规范。
加拿大2001年曾通过一项规定,在网上传播儿童
申论标准预测试卷(十)第6页(共8页)
色情也被视为犯罪,最多可被判5年监禁。
英国也在2007年计划通过一项新法规,惩罚在互联网上
浏览或下载色情暴力图片者,拥有极端色情暴力行为图片者可能被判3年监禁。
这种通过治理色情
暴力信息使用者的办法来规范网络不良信息的行为,虽然有些“矫枉过正”的嫌疑,但是,对于治理
那些“极端色情暴力”的信息,不失为一种借鉴。
由于网络色情和暴力传播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必须在处罚上加大力度。
如德国最高法庭2001
年曾宣布,利用网络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的将可能面临15年的监禁。
这种做法必然会对违法分子产生
极大的威慑力,从而使其在严厉的惩罚面前“望而却步”而不敢“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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