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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化国际合作与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
安全化、国际合作与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
潘亚玲
2013-01-2922:
22:
15 来源: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京)2008年3期
作者简介:
潘亚玲,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讲师。
(上海200433)
内容提要:
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全球权势转移的加速,全球治理及相应的国际机制、国际规范日益成为竞争重点。
以安全化促成国际合作并导致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应得到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
安全化得以成功需要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安全化主体从因果、时间、道德三个层面上合乎逻辑地将威胁代理描述为“存在性威胁”;二是安全化听众需要在聚焦事件和媒体宣传的帮助下接受这一安全化说辞。
成功的安全化在指涉对象为国际社会且威胁代理为非国家行为体时更易达成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但其中却也蕴含着重大的安全化他者的风险。
对中国而言,如何把握参与国际合作乃至国际规范的创建、维护和/或更改时的主动权,安全化与国际合作、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的关系可提供重要启示。
关键词:
安全化国际合作国际规范安全化他者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合作日趋深入,国际规则、规范和制度日益增多,对国际关系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应当指出的是,国际规则、规范和制度的大规模增生的动力是复杂的,合作的各方有的追求效率最大化以合作促合作,也有的力图避免最坏后果以防范促合作。
前者是已有较多讨论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而对后者的探讨则相对较少,尤其缺乏对安全化逻辑如何促进国际合作和国际规范产生的研究。
中国的迅速发展举世瞩目,与中国的发展相关的问题几乎都成了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甚至是“安全问题”,如中国的能源需求、玩具等产品的出口、人民币的定价,等等。
中共“十七大”明确指出,中国今后将继续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继续融入现有国际体系。
温家宝总理也强调,中国做国际体系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
①就此而言,中国必须全面理解当今国际合作和国际规范产生的动力,尤其是人们讨论相对较少的安全化与国际合作、国际规范的关系。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理论的角度探讨安全化与国际合作、国际规范之间的逻辑联系,并为中国未来发展如何掌握相关领域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规范的创建、发展和变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安全化缘何成功
自冷战结束以来,“安全”概念不断泛化,“‘安全’概念必须包括针对人类生存和福祉的所有重大威胁,而不仅仅是军事威胁。
”②举凡与安全相关的问题,无不被建构为“安全”问题,如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等等。
③注意到这一重大发展,巴瑞•布赞和奥利•维夫等学者提出了“安全化”理论,并因此获得“哥本哈根学派”的称号。
④根据这一理论,一个问题被安全化意味着它被当作“存在性威胁”提出,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并证明这些措施固然超出政治程序正常限度但仍然不失为正当。
⑤换句话说,所谓安全化是指一种“威胁”被指定和接受的过程。
安全化往往包含着四类必不可缺的行为体:
安全化主体或施动者——启动和实施安全化操作的行为体;指涉对象(referenceobjective)——其安全需要得到保护的行为体;威胁代理(threatagent)——他是制造威胁的元凶或威胁的来源;听众——他们决定安全化逻辑的被接受程度和成功可能。
这四类行为体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安全化与国际合作、国际规范等的复杂关系。
本节将首先讨论安全化主体、指涉对象与听众间的关系,即安全化主体认为指涉对象的安全遭到了威胁,并向听众提供合理的解释,以便听众也相信这一说法,这事实上是关系到安全化能否取得成功的问题。
下文将继续对指涉对象与威胁代理的关系——安全化与国际合作和国际规范的联系,安全化主体与威胁代理的关系——涉及安全化他者(securitizationoftheother)的逻辑等问题进行讨论。
哥本哈根学派认为,对于安全化主体而言,保证一个本身并非安全的问题被安全化为对指涉对象的“存在性威胁”并被听众接受是一个重要课题;换句话说,安全化如何取得成功是相当重要的。
一个成功的安全化包括三个步骤:
(1)识别存在性威胁;
(2)采取紧急行动;(3)通过破坏和摆脱自由规则来影响单元间关系。
⑥这样,识别出存在性威胁并不保证安全化就能成功,成功的安全化不但由安全化施动者决定,而且由安全话语行为的听众决定,即这些听众是否接受一种共有价值遭受存在性威胁的说法。
应当承认,哥本哈根学派的确指出了安全化获得成功的两个重要方面,但却缺乏具体的实质内容。
是否所有议题都可被当作“存在性威胁”?
安全化逻辑如何才能站得住脚?
是否凡是能站住脚的安全化逻辑都会为听众所接受?
以哥本哈根学派的研究为基础,笔者进一步认为,安全化得以成功的条件在于:
安全化主体要将一个问题成功地安全化为对指涉对象的“威胁”,必须使安全化的逻辑完整和一致,这一逻辑包括因果、时间以及道德三个方面;对听众而言,接受安全化逻辑不仅需要此逻辑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还需要有特定的聚焦事件和相应的媒体关注。
安全化逻辑能否站得住脚,根本上取决于其是否完整和前后一致。
有关社会运动的研究指出,一项采取社会行动的呼吁是否具有号召力,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
“
(1)对于社会生活中成问题的某些事件或方面的诊断……;
(2)提议的解决办法……;(3)呼吁武力或理性以便采取改善或纠正的行动。
”⑦将此要求运用于安全化逻辑可发现,安全化逻辑提议的解决方法是非常明显的:
将该议题当作安全问题对待,并呼吁运用非常规的方法和力量予以应对。
因此剩下的关键问题便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成问题的某些事件或方面的诊断”。
这一“诊断”要被接受,就必须具备逻辑上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而这必须包括因果、时间和道德三个层面。
安全化的根本目标是建构对指涉对象的“存在性威胁”,因果逻辑于是便成为安全化逻辑的根本基础。
当国家或其他行为体做出相关的政策选择时,必须考虑是否存在相应的威胁。
安全化逻辑要被接受,必须制造出相应的因果逻辑,从而消除替代性解决方案的存在基础。
因果逻辑涉及行动的可能后果和相应的责任承担者。
⑧通过制造因果逻辑,安全化主体可指定安全化中的责任人或加害者、牺牲品或受害者,进而建立一种代价与收益的联系。
例如,在讨论作为受害者的失败国家时,人们可能会考察其加害方,如全球化、小武器扩散、国内无政府状态等等。
⑨因果逻辑的改变,必然会决定性地影响安全化逻辑的改变。
提出因果逻辑的行为体既可能是受害者,也可能是加害者,还有可能是其他有自身目标的行为体。
受害者提出因果逻辑的目的是,谴责并指称另一团体的行为是有意的。
而加害者提出因果逻辑的目的要么是将指责转移到其他行为体,要么强调这种因果关系并非故意,而是事出有因。
也就是说,加害者实际上是试图消除对自己的指责,或至少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⑩而其他行为体提出因果逻辑的原因,要么是因为这一事件影响到其自身利益,要么是认为其可能涉及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因果逻辑得以确立,那么行为体便必须有所作为,安全化便事实上得以启动。
因果逻辑必须以时间逻辑作为呼吁立即行动的保证。
时间逻辑的重要性在于,它能确立事件的紧迫性:
有的问题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否则短期内便可能导致严重不良后果。
在因果关系可能受时间很大影响的意义上,时间逻辑是因果逻辑得以成立的保证。
例如,人们一般认为,陨星撞击地球导致所有地球生命的死亡只是一种长期威胁、甚至是一种不太可能兑现的假想,因此不具备时间上的紧迫性。
但油价上涨便完全不同,因为它暗示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国家间可能因争夺石油资源而发生冲突,等等。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道德逻辑。
道德逻辑往往根本性地影响国际体系中行为体的行为,因为它决定了行为体理解各种问题的背景。
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体往往基于道德判断导致的“恰当性逻辑”,将特定的行为界定为道德上正确或错误的。
(11)道德逻辑往往从两个方面确立安全化的正当地位:
一方面,安全化主体往往将采取某种特定行为描述为道德必需,如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地雷、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等等;另一方面,它们同时声称采取与此相对的行为本身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如种族屠杀、运用恐怖主义手段、使用童工等等。
因果、时间和道德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化逻辑得以成功的要件,它们分别强调了安全化的威胁来源、威胁紧迫性和威胁必须被消除的道德要求。
一个把这三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的安全化逻辑,向听众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安全化原因、时间紧迫性和道德合法性,更易于为听从接受。
但这尚不足够,聚焦事件和媒体关注是听众接受安全化逻辑的必要条件。
所谓“聚焦事件”是指引起特别关注的重大事件,如2001年9月11日对纽约世界贸易中心的恐怖主义袭击。
(12)这些事件可能使原本不为人关注的议题得以突出,尤其是突出安全化逻辑中的某一方面,从而使听众接受相应的安全化逻辑得以可能。
例如,“9•11”事件便被当作美国针对失败国家和恐怖主义团体的安全政策的聚集事件。
“9•11”前,美国和大多数国家都忽视了失败国家,认为其不会对大国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许多美国人将恐怖主义看作一个美国之外的问题。
“9•11”事件几乎突出了安全化逻辑的所有方面:
失败国家和恐怖主义的确能够给美国和其他国家带来严重伤害,因果逻辑得以确立;这种威胁和伤害是迫切的,必须尽快采取行动加以应对,时间逻辑也得以凸显;恐怖主义事件导致近三千无辜死亡,造成严重的道德震撼,道德逻辑也不再缺乏。
这样,美国政府迅速将该事件与失败国家的存在联系起来,因为许多恐怖主义分子在失败国家得到训练。
进而,美国将恐怖主义安全化为对美国的首要威胁,并据此发动了全球反恐战争。
与聚焦事件密切相关的是媒体关注。
媒体高度影响安全化逻辑被听众接受的程度,因为它是引入新安全化逻辑、强化现有安全化逻辑、展现竞争性安全化逻辑等的媒介。
安全化主体在媒体中曝光程度越高,便越可能向听众传递其安全化逻辑,或强化现有安全化逻辑。
在这一意义上,媒体主要作为一种工具和安全化主体的一种资源向听众推广其安全化逻辑。
以气候变化为例,尽管其长期影响早被指出,但先前的媒体报道往往是客观描述,没有任何安全化操作。
今天,每一份相关研究报告的发布都会得到大幅报道,尤其突出的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和美国前副总统阿尔•戈尔共同获得2007年诺贝尔和平奖,大大强化了气候变化的安全化逻辑。
二、安全化与国际合作、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美国权势的逐步衰落,全球治理及相应的国际机制已然成为全球竞争的重点。
(13)因此有必要考察的是,安全化的成功是否会导致国际合作,并导致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
例如,2007年下半年有关中国产品安全的问题便一度有被安全化的趋势,与此相关的国际规范也有可能产生。
就理论分析而言,安全化既可能导致国际合作,也可能导致国际紧张甚至冲突。
因此,有必要探讨在何种情况下安全化可促进国际合作,并促进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或者说与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有何联系。
以安全化促进国际合作的要旨在于,一项议题被安全化为针对整个国际社会、而非特定国家的威胁,从而保证不会出现国际紧张甚至冲突。
因此,以安全化促进国际合作、乃至创建或发展国际规范的条件就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遭受威胁的并非某一单个国家,而是整个国际社会,这为国际合作奠定了根本基础;另一方面,威胁主要不是来自于某一单个国家,更多来自于国家之上或之下的行为体或事物,这可使国家间的集体行动不是针对另外的国家,从而保证整个国际社会的团结与合作。
在这里,我们看到,安全化中的指涉对象与威胁代理的相互关系将决定安全化是否会带来国际合作。
因此,有必要先对指涉对象和威胁代理加以进一步的细化,以便准确考察何种情况下安全化能导致国际合作。
根据哥本哈根学派的界定,指涉对象是安全化主体所识别的、其安全需要得到保证的实体。
(14)安全化主体可以声称某一事态发展对一国构成威胁,进而成为安全事务。
例如,2005年,中海油公司准备竞购美国优尼科公司,但美国国会却以其危及美国国家安全而坚决反对。
同样,安全化主体也可以声称某一事态发展不只对特定国家或其特定部门构成威胁,而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构成了威胁。
例如,作为政府间机构的联合国发展规划署便于1994年底将“人类安全”确立为国际体系的一个关键关切。
(15)这样,安全化的指涉对象便既可能是排他性的——针对特定国家或其特定部门,也可能是普遍性的——针对整个国际社会甚至全人类。
后冷战时代出现的诸多新“威胁”,如有组织犯罪、人口贩卖、环境恶化等等,都被认为是普世性的安全“威胁”。
所谓威胁代理,是指应当为安全挑战负责的行为体或事物。
一般情况下,威胁代理都是国家,当然也有非国家行为体,甚至是如气候变化之类的议题。
的确有相当多的威胁是国家所带来的,尤其是在传统安全领域。
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种非国家行为体也日益为国际社会带来诸多新的威胁。
例如,金融动荡与私人投机者有着密切联系,有组织犯罪则可能与黑手党有关,恐怖主义则可能是由于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所引发的,非洲的政治不稳有时与私人军队密切相连,等等。
在各种非国家行为体之外,还存在一些国际性的事态,如艾滋病、禽流感、SARS等,也可能为整个国际社会带来威胁。
根据对指涉对象和威胁代理的细分,可以得出安全化的“指涉对象—威胁代理”关系的四种类型(表-1),但前三种类型都较难导致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
第一种,(特定)国家对另一(些)特定国家构成威胁,它往往导致国际紧张或冲突,除非两国(国家集团)致力于通过合作避免紧张和冲突;第二种,(特定)国家对国际社会构成威胁,此时也会引起国际紧张或冲突,但往往会出现一种类似集体安全的国际合作,即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威胁国家;第三种,非国家行为体或议题对特定国家构成威胁,后果往往是特定国家针对非国家行为体或议题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较少可能产生国际合作,非常典型的是一国国内的叛乱团体对该国安全的威胁。
最后一种,非国家行为体或议题对国际社会构成威胁,这是最有可能产生国际合作的领域。
可以预期的是,如果安全化的指涉对象并非特定国家,那么国际合作将会变得更为容易:
特别是在安全化逻辑成功建构的情况下,各国往往既出于利益考虑、也出于道德关切,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需强调的是,识别出国家之外的威胁代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威胁代理从国家变成非国家行为体或议题,大大降低了国家应负的责任,同时大大增加了合作的需求。
当威胁代理“上升”为国际体系结构、超国家或跨国家行为体时,国家便无须承担全部责任,进而可共同应对来自体系结构的压力;而威胁代理“下降”到次国家行为体,则可大大避免由国家中心主义所带来的安全两难。
(16)在两种情况下,国家间的合作都得以促进,因为国家不再被认为是不安全的罪魁祸首,从而消除了国家间合作的关键障碍。
这样,在安全化的指涉对象为国际社会且威胁来源于非国家行为体的情况下,国际合作是最为可能的,这也将为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创建、发展乃至消亡——奠定基础。
(17)这里需要对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理论加以简要介绍和发展。
根据芬尼莫尔和斯金克的论述,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18)包括三阶段:
在“规范兴起”(normemergence)阶段,规范倡导者(normentrepreneurs)——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一个对规范存在高度争议的环境中劝说关键的国家——规范主导者(normleaders)——接受其所界定的规范。
在“规范普及”(normcascade)阶段,效仿机制发生作用,规范主导者试图使其他国家通过社会化过程变成规范的追随者(normfollowers)。
如果有一群规范主导国家认为新标准值得期待,这些国家就将努力促进这一标准被大量的规范追随者承认为普遍规则。
如果这一促进普遍承认的努力获得成功,这一规范扩展到国际社会既存实践中的过程就被称为“规范普及”。
第三个阶段是规范的内化(internalization)。
在这一阶段,规范取得了一种理所当然的地位,大众不再继续就这一规范是否适当进行争论。
至此,一项规范就得以正式形成。
但规范的“生命周期”并非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实现,许多规范因为条件不成熟或者不合时宜而夭折。
(19)
应当补充的是,芬尼莫尔和斯金克并未考虑国际规范遭侵蚀的危险。
(20)一项国际规范可能遭受来自相关国际规范的竞争、国际规范的违反、国际规范执行不力以及与既有国际规范的抵触或冲突等等,从而导致其遭受侵蚀。
随着违反规范的行为未受惩罚、国际社会对此规范的效力与合法性产生质疑,结果便可能是使这一国际规范迈向生命周期的终点,即不断遭受侵蚀、并可能促发其他国际规范的兴起。
(21)
根据前文对安全化得以成功的条件分析,可以看出安全化在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安全化是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的根本动力。
在国际规范的兴起阶段,必须有规范倡导者对某一规范的迫切性的呼吁;用安全化理论的术语来说,安全化主体必须提供一个完整和一致的安全化逻辑,识别出一种存在性威胁,从而成功启动安全化进程。
规范的普及阶段则是在安全化过程成功启动之后,规范倡导者所倡导的存在性威胁观念被许多听众所接受,尤其是得到一些重要的关键国家支持。
在内化阶段,安全化逻辑不光通过法律程序具体化为各国的国内法与制度而获得合法性,而且还进一步在国际社会内部形成一种广为接受的规范,内化成为一种国际社会的文化或价值观。
在遭侵蚀阶段,安全化逻辑的三个方面的某一个或多个方面逐渐失效,从而导致安全化逻辑本身的瓦解,问题逐渐从“威胁—保护的层次上移出,回到了正常的公众讨论领域”,它们可以根据(民主的)政治体系的规则进行处理。
在指涉对象为国际社会且威胁来源于非国家行为体时,成功的安全化的确能够为国际合作乃至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但其中仍蕴含着相当的风险,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安全化他者与国际规范
成功地对由非国家行为体施加的针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威胁实施安全化操作,能相对容易地导致国际合作,并为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奠定基础。
但如表-1所示,安全化逻辑中占主导性的是冲突性的,因此尽管最后一类可能导致国际合作和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但其中仍蕴含着相当的潜在危险。
这种危险可用一个术语加以概括,即“安全化他者”。
安全化他者并不新鲜,西方思想一贯将他者当作是一个威胁,“西方哲学本质上是驯化他者的尝试”。
(22)爱德华•萨义德的《东方学》便以非常令人信服的方式列举了这些努力。
安全化他者可被界定为这样一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一个“他者”被当作对自身主导认同的威胁。
(23)安全化他者的最高目标是获得特别的、额外的权势以保卫这一认同,其对象一贯是“谁”(who),尽管其表现经常是强调“什么”(what)。
从这一界定中可发现,正是安全化主体与威胁代理的关系决定了安全化他者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安全化主体和威胁代理作进一步的细分:
安全化主体可分为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前述的威胁代理可分为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和议题,根据这里的需要,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可被视作“谁”,而议题可被视作“什么”。
以国家为安全化主体的根本假设是:
导致安全化的不安全话语的反复再生产来源于国家的特性,即国家的生存条件是威胁的永恒存在。
国家的功能是向其人民提供安全保证,但正因为国家永远无法实现自身安全,它的永恒存在才显得必要;正是通过向其人民承诺安全,国家不停地再定义并合法化自身。
如果一个国家成功地实现了安全,那么它便丧失了继续存在的理由。
这样,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以无法完成提供安全的使命为借口,并创造新的威胁和安全化,国家可以保证自身作为一个“强迫性认同”的持续存在。
(24)
而以非国家行为体为安全化主体的假设则是,在后冷战时代,“聚焦于新安全原则的是社会而非国家”。
(25)如果我们承认今天是“社会”聚焦于不安全,那么便可合乎逻辑地假设“社会”必须保卫自身免遭威胁。
(26)尽管国家仍是安全领域最为重要的行为体,保留有使用暴力的合法权力,但它却不再对安全化拥有垄断权。
(27)总而言之,以非国家实体出现的“社会”,如媒体、私人组织、公民运动、少数民族、种族团体等等,现在注定要自己来讨论自己的安全。
这体现为国家和社会可从不同的方向对安全议程加以讨论,二者有时可能相互冲突。
(28)
根据威胁来源的不同,对他者的安全化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明确地使用他者话语。
直接安全化他者基本上是一个正常的安全化过程,即安全化主体明确地对他者加以安全化操作,而听众则接受或拒绝将其当作合法威胁,从而授权或拒绝授权采取行动。
间接安全化他者的关键在于,尽管安全化逻辑中存在着一个“他者”,但在安全化的语言中出现的却是“什么”。
在这个“什么”和“谁”之间存在着某种暗含的关系,只要提及“什么”便会明白它暗指“谁”。
例如,“9•11”后尤其突出的是,美国的全球反恐战争针对的公开目标是“恐怖主义”,但到底“谁”是恐怖主义的代理人?
恐怖主义本身只是“什么”,而非美国可具体对其发动战争的“谁”。
这里便存在间接的安全化他者,在美国的全球反恐战争中,暗含的他者是“穆斯林”或“伊斯兰”。
(29)对普通美国人而言,由于政府,也包括社会预先建构了“恐怖主义”(什么)和“穆斯林”(谁)的关系,因此在提及“恐怖主义是威胁”时,人们便会自觉地将矛头对准穆斯林。
即使官方话语中很少提到“穆斯林是恐怖主义分子”,但无论是安全化主体还是听众都认同这一点。
根据对安全化主体和威胁代理的区分,可将安全化他者分为四种类型(表-2):
(1)自上而下的直接模式,作为安全化主体的国家直接指认“谁”为存在性威胁;
(2)自下而上的直接模式,非国家行为体作为安全化主体指认“谁”为存在性威胁;(3)由国家指认“什么”为存在性威胁的自上而下的间接模式;(4)由非国家行为体指认“什么”为存在性威胁的间接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在自下而上的直接模式中,诸如公民社会、非政治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通过指认特定的“谁”是对国家的威胁,要求国家采取行动。
在这里,国家成了安全化的听众。
这一模式表明,无论是安全化主体还是听众,都可能对政府的现有政策感到不满,都希望政府能做得更好。
安全化主体可能认为政府没有很好地应对这一问题,导致其成为“威胁”;而对政府而言,可能感觉自身并未得到特殊授权,因而无法应对这一议题,最后导致问题恶化。
因此,自下而上的直接安全化他者可能与政府的官方立场相抵触,但未必不会得到官方支持。
官方的支持或默认源于其希望借此得到在该议题上的更大授权。
相比之下,自上而下的直接模式则很大程度上表明问题在政府的掌握之中,政府之外的力量对于政府仍抱有希望。
根据哥本哈根学派的观点,“不是被特殊化就是被制度化,这就是安全化的命运”。
(30)如前文所述,特定的安全化会导致国际合作乃至国际规范的创建和发展,而安全化他者也是安全化的一种类型,因此是否在由安全化导致的国际合作、国际规范中也存在安全化他者的风险?
并使得由此而来的国际规范事实上将特定团体当作“他者”对待?
可结合表-1、表-2发展出表-3,便可看出这一风险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存在的,而且其欺骗性还相当强。
从表-3可以看出,在(6)、(8)、(10)、(12)中,安全化都可能导致国际合作,甚至是国际规范的动态发展;(9)、(11)则既可能导致国家的单边行动,也可能导致国际合作。
其中,(6)、(8)是直接的安全化他者,因为是直接的安全化他者,所以由此导致的国际合作不会因为他者的存在而受影响,如国际社会有关打击海盗的合作就是一例。
在以“什么”为威胁代理所导致的国际合作(9)—(12)中,存在相当大的间接安全化他者的风险,而且由于他者是未言明而与特定团体相联系的,因此其导致的国际合作可能事实上或潜在地针对特定团体。
在这一过程中,那些拥有隐藏的非法议程和利益的政客、决策者、团体和个人,可能利用间接的安全化他者掩盖其真实意图。
这样,任何安全化主体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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