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关于管辖权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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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关于管辖权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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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移案件管辖权的,应由有权作出管辖权转移的人民法院决定,但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转移的条件
第五条对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统一问题或其他不宜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提级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
(一)案件本身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参考或借鉴作用;
(二)案件的审判可能会对当地群众生活、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造成重大影响;
(三)案件涉及到社会热点或敏感问题,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四)案件当事人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受到干扰。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为案件疑难复杂:
(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难以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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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涉及的证据互相矛盾或冲突,案件事实认定困难;
(三)当事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多重争议,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确有困难;
(四)案件涉及到当地有关政策,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便于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到案件法律适用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
(一)案件属于新类型,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
(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虽有法律规定,但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理解中有重大分歧;
(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明显冲突;
(四)法律虽有规定,但由于情势变化,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新的释明和统一理解。
第九条案件虽然不具备本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特殊因素,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或社会效果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提级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二)案件当事人均在下级人民法院辖区,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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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四)其他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案件当事人;
(二)案件一方当事人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便审理;
(三)案件涉及到当地政府部门或当地有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四)其他可以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在诉讼过程中,因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而导致诉讼标的额超出受案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管辖权一般不再变动,但当事人恶意规避管辖权的除外。
当事人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额以规避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理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在发现此种情形后,应及时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的程序
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提级管辖的情形而决定对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提级管辖的,应当在十日内将提级管辖决定书送达有关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下级人民法院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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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决定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全部材料及诉讼费用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在十日内向下级人民法院及当事人送达指定管辖决定书,并将案件全部材料及诉讼费用一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有关下级人民法院及当事人送达指定管辖决定书。
受理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将案件全部材料及诉讼费用移送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四条下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前,发现案件存在提级管辖或指定异地管辖的情形的,应当经由立案庭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并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法院对口业务庭。
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提级审理或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送达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决定书。
受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全部材料及诉讼费用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异地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提级审理或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后,应及时继续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般不宜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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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
当事人起诉到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标的额已超出其级别管辖范围,但案件存在特殊情形需要继续审理的,应于收到起诉状后十日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在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送达指定管辖决定书。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后七日内立案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宜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全部材料及诉讼费用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把该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先行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
案件审结后,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
四、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本院以前所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新的不同规定的,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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