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优秀一等奖教案系列独家提供可遇不可求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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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优秀一等奖教案系列独家提供可遇不可求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参赛教案
主讲人:
2011年3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程教学提纲
开课系部:
专业班级:
授课教师:
职称:
一、本门课程的性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简称《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的崭新课程,是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课程。
开设《基础》课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在完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和学科建设方面所进行的一项创新举措。
二、教学目的和指导思想
《基础》课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教学中应重点解决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信念问题、价值取向问题、诚信问题、社会责任感问题、艰苦奋斗问题、团结协作问题和权利与义务问题,引导大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教师要在吃透吃准新教材的基本精神上下功夫,尽快熟悉和掌握新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新教材的编写原则、编写思路,以及应把握的主要内容以及教学重点、难点、热点。
教学中要转变观念,从片面注重理论化、专业化教学转变到以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上来。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富有针对性、实效性和生动性,切实保证新课程开课质量。
三、教学内容和课时安排
(1)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3学时
(2)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4学时
(3)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4学时
(4)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5学时
(5)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4学时
(6)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4学时
(7)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4学时
(8)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4学时
(9)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5学时
四、教学方式
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观念和意识培养,力求将案例和“问题”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教学以课堂讲授为主,并适时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内外教学活动,如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模拟法庭、辩论赛、志愿者活动以及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监狱、戒毒所等社会实践活动。
教师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应精心筹划,周密安排,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效果。
社会实践活动应将计划报马列部,费用由马列部承担。
每学期布置两次课外作业。
作业要以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为主题,以社会实践和学生学习生活为内容。
如:
“我所感受到的大学新生活”、“高校学生道德现象面面观”、“我理解的法律”、“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之我见”等等。
五、考试及成绩评定
学生成绩构成为:
平时成绩30%(其中作业和期中考查占15%,出勤及课堂表现占15%),期末考试占70%。
旷课三次者取消平时成绩,旷课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考试题型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为主。
六、其他
在学期结束前,请任课教师将教学记录、学生作业和教学工作总结交到教研室。
[以下为参赛节选的第七章第一、二节内容]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目的要求:
通过介绍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引发对社会主义法律现象的思考,进而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在感悟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提出法制、民主与法治三者之间关系的思考,最终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在体会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之后,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深入具体地阐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公民应当在哪些方面拥有保护国家安全的法制意识,从而加强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培养法律思维方式,为下一章具体法律制度的教学,起到铺路石的作用。
教学重点:
1.通过深入阐述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全面分析法制、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树立大学生的法治观念;2.大学生如何理解法律修养;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教学难点:
1.大学生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本质;2.如何树立大学生的法治观念;3.大学生如何从体会法律思维方式到自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教学课时:
第一、二节3课时;第三、四节3课时。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节教学思路:
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入手,阐述法的概念,再以法的产生过程为切入点,理解法律的一般含义,从而提出法的本质。
接着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法律的实质内容及法律的社会作用三个方面,深入阐述如何理解法律的本质、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可以提出社会主义法律本质是“实现国家独立富强,保障人民权利”。
再者,让学生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及运行方式,提出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指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然后理解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及任务。
最后,为下一节阐述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埋好伏笔。
导入:
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存在许多种关系,但并非每种关系都有法律的存在。
在人的内心,存有理想和信念;在人和人之间,存在大量道德规范;在人与自然之间,还有宗教和信仰;那法律是什么?
人类社会为什么会需要法律?
人和人之间为什么有时需要法律来建立彼此的信任?
一个国家为何需要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
也许只有了解了法律的基本含义、理解了法律的本质、体会到法律的作用,大家才会领悟到法律的精神吧!
之前大家学习了许多道德规范,从今天开始,大家也将感受到法律的魅力,更希望大家从法律中学习到一种思维方式,收获另一种处世的“哲学”。
在开始课本内容前,请大家看两种处理问题的方式:
“孔融让梨”是大家熟悉的中国优良传统道德范例,现在出现了另一种“分梨”的方式,即:
母亲将两兄弟叫到跟前,对两兄弟说:
“你们中任何一个人可以首先选择切这个梨,那另一个未选择切梨的人,就在梨切完后,先挑自己想要的那一半,另一个后挑。
这样大家就公平了。
”现在,请各位同学分析一下,两种方式(“让”和“分”)需要的条件、产生的后果以及其它的不同。
(“让”,在物质满足或道德素养较高的情况下易于适用,其后果有利于培养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但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味追求此方式,容易让人产生心理不平衡等问题,影响家庭的和睦及社会的稳定;“分”,在物质缺乏或道德修养缺乏的情况下易于适用,其后果有利于定纷止争,实现基本的公平,稳定家庭及社会关系,但不分层次的适用此方式,容易使人与人之间产生淡漠感。
)
通过同学们的讨论,大家应该发现了,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这也许是生活中很小的一个例子,但是其中大家可以体会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为什么我们的生活中需要法律。
那么,究竟我们的生活中,哪些规范才是法律呢?
哪些行为方式属于法律的范畴呢?
如何辨别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对比“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实例进行阐述)
下面我们来看一道习题:
请同学回答并揭晓答案。
了解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
法律规范由谁来保证实施?
(补充)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
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在一个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
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
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
请同学们思考:
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提示:
“本质属性”即对事物起决定作用的属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注意:
结合法律的含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可以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是“实现国家独立富强,保障人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
补充:
什么是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下图:
宪法(基本法)
行政法 民商法 刑法 经济法 程序法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
及其各部委规章 债 法 市场运行法(如消费者权 刑事诉讼法
地方行政法规 人身权法 益保护法等) 行政诉讼法
和规章 婚姻法 市场管理法(如劳动法等)
继承法 宏观调控法(如税法等)
知识产权法等
注意:
刑法和程序法并不是以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的分类,而是以特殊的法律调整机制为标准作的分类。
这些部门法律是如何制定的呢?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简单了解一下相关概念:
(一)法的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不同层次的法律,制定的机关不同,制定的程序也不同。
(以上图我国的法律体系为示,说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层次及制定机关的不同)
无论制定程序、机关如何不同,每个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的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
其实,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的人们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
——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政治学》,第81页。
(三)法的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
(四)法的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公正司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解决法律纠纷,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请问:
各位同学在了解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及运行方式后,可以发现我国规定了很多的法律制度,可为什么仍会经常听到“我们的法律不健全”、“中国缺法律”等等说法,中国真的没有法制吗?
同学们在看待中国法律制度问题时,是否有误解呢?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回答以上问题,还得先了解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是民主,在政治价值上体现为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就是“法治”。
中国真正缺乏的是“法治”:
程序法需要不断完善;执法者需要“依法行政”的理念;政府需要合理的权力分配及监督机制;法律的适用者需要公正司法;公民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制信仰不强。
而此“法治”建设,仅仅是“法律制度”完善能取代的?
能单纯以“法律制度不健全”概括中国所有的“法治”问题吗?
讨论------案例1:
一母亲由于贫穷,亲手将自己病危的小孩杀害,一审法官认定该母亲不接受刑法处罚;(切入点:
中国刑法有故意杀人罪,即有法律的制度,但是适用法律的人如果没有“法治”的观念,“法律制度”再完善,恐怕也是没用的)
案例2:
湖北汉川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的通知》(切入点:
执法者缺乏依法行政的理念,既使有所谓的“法律制度”,但仍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目的。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
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要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1)以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合理划分、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2)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目标,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改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技术、方法,使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3)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4)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内外的监督机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置于国家和社会强有力的监督之下;(5)以强化责任为目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或错案追究制。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在我国,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1)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2)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3)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4)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5)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
包括: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
(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
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以继承人类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向全体公民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取得了显著成效。
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的培植,更重要的任务是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
要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只有大力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精神,使人们的法治观念发生根本性的转换和更新,才能最终培植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法治需要的法律文化。
课后习题:
1、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3、理解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参考文献:
1、邓小平:
《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邓小平:
《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江泽民: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21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胡锦涛: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本节教学思路:
本节教学是前一节教学的延伸,在前一节第四目的基础上,本节应当补充说明三种理念主要适用的范围,重点阐述法律权利义务观念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导入------请同学们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1:
今年年初火车票涨价实行了听证制度,与此同期,今年年初昆明海埂大坝延线禁止停车的规定被取消;
案例2:
在“一个馒头”引发的纠纷中,胡戈拥有了大部分人支持的“大众权利”(即鼓励和支持此种恶搞行为),而陈凯歌拥有法律上的知识产权;
案例3:
深圳市某公安分局“以被害人再次遭强奸为条件抓捕嫌犯”;
案例4:
苏格拉底的慎重;
案例5:
一母亲由于贫穷,亲手将自己病危的小孩杀害,一审法官认定该母亲不接受刑法处罚;
以上几个案例都是现象,请同学们试着分析它们分别反映了法治建设中的哪些现象?
(案例1是从立法的角度反映了法治建设中法律制度完善的问题:
案例2、3是从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角度反映了法治建设中的公民法律意识;案例4、5是从法律遵守和适用的层面反映了法治建设中的公民法律意识。
)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民主”一词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是“人民”和“权利”两个词的合称,意为“人民的权利”。
“法制”作为“法治”的形式载体,必然以“人民的权利”为核心内容,可以说,民主是法制追求的价值目标,而法制是实现民主的制度载体,只有在法律制度中体现出民主,才有实现民主的可能。
因此,民主与法制观念是从立法的角度,要求法治建设中的立法者,应当以民主为理念,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为宗旨,制定体现人权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权利义务是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重要环节。
公民如何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如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是从公民守法的角度,说明法治国家每一位公民应当如何看待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以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它们的基本性质,而不应当孤立地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
从这一前提出发,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如:
刑法中的理念“法无明文不可罪”与民法上的理念“法无禁止皆自由”,可以由此分析,权利的来源,可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
)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
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不得挪用公共财产的义务。
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
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
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相互依存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
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
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在一个社会,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
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例如,500元的债权必然伴随着500元的债务。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需而缺一不可的。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请结合本节开始的案例3、4分析)
(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与关系?
2.作为当代大学生,如何认识具备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3.如何理解我国的法治观念?
4.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基本特征?
大学生应如何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
阅读书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民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西窗法雨》,刘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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