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文件规定文件摘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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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文件规定文件摘编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
抵扣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1、新增值税条例:
第八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新增值税条例细则: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
(二)发票开具的规定
1、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
第三条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2、国税发〔2006〕67号(运费项目必须齐全)
第五条第一款 《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
第五条第二款 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
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
第五条第五款 《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
“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
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
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
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运价和里程后文规定可以不填列)
第五条第六款 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三)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规定
1、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本注解已废止)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国税发[2004]88号
第十条第六款 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3、国税发[2003]120号:
第二条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
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
(四)货运发票样式规定
国税发〔2006〕67号:
第四条 《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
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二、允许抵扣货物运输发票的具体规定(涉及4个文件)
(一)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第一条第三款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收款与开票方必须一致)
(二)国税发〔2007〕101号:
第二条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此条对国税发[1995]192号相关规定也进行了修改)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运费项目必须齐全)
(三)国税发[2004]88号:
第十条第二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四)财税[2005]165号
第七条第四款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汇总开具必须有清单)
三、其他规定(涉及四个文件)
(一)国税函[2005]54号
正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二)财税[2005]165号
第七条第三款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条第五款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第一条第一款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旧版货运发票抵扣时限)
(四)国税函〔2007〕504号:
(即被挂靠方等有严格规定)
第三条 规范货运业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征收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的管理。
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只有符合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时,方可使用出包方、出租方或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货运发票。
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综上,重点文件归纳如下: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运费项目必须齐全;收款与开票方必须一致;汇总开具必须有清单;旧版货运发票抵扣时限;被挂靠方等有严格规定;)
问:
我们从甲企业购进货物,因三角债,要求我们将货款付给乙企业,发票由甲企业开,这种发票能否抵扣?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1995-10-18)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但是我们认为,增值税是对货物流通环节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哪一方,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均取决于其货物的买卖或者购销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货物的价格是否为市场价值且公平合理。
若具备了货物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合理、合法性,则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则可将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货款的支付与否,以及如何支付,这是商业活动中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交易模式或者自主权利,因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存在诸多款项结算与资金往来,合同法上也允许民事主体将债权、债务转让或者由另一方承担,因此,以付款单位或者接收付款的单位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之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强求一致,显然是违反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也不符合市场主体的实际经济状况。
事实上,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及其要求,无论货款实际支付与否,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货款的日期,销售方即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使执意不予付款,仍然可予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在此之后,该款项既可能始终未予支付销售方,可能只支付部分给销售方,也可能由与购货方具有特殊关系的一方代为支付;另外,若销售方欠付第三方一笔债务的,购货方也可能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而不向销售方支付。
如果严格按照前述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则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必须等实际付款之后才能确定开票方与受款方是否为同一方,从而认定可否抵扣进项税额,这显然是荒谬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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