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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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提问:
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法吗?
为什么?
☆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原始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起来的习惯。
☆国家和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
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到法所具有的特征有以下三点: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1)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或交互行为的标准和准则。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表现在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法律规范把人们的行为概括为三种模式:
(1)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
(2)应该或必须这样行为(义务性规范);(3)不应或禁止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
可见,其行为模式是明确具体的。
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条文是其文字表现形式。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组成。
其中,假定是实施该规范的条件;处理是该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后果是当主体遵守或违反该规范时应当承受的后果。
例如: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
(2)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一般指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也叫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如阿拉伯民族国家法律大多数即是不成文法,将伊斯兰教的教约《古兰经》认定为法律。
不成文法是没有经过理性的论证程序,是比较感性的。
(3)法律不但由国家创制,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其次,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第三,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
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可能超出它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凭空任意立法。
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经济关系,统治阶级的意志便无从产生,法律也无从制定。
同时法律还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
地理环境所包括的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条件以及生产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矿物资源)是直接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发展变化的因素,而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发展变化又会产生对法律的多方面的影响。
人口的数量、质量、密度、增长的速度以及与物质资料生产增长的比例,对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例如:
从新《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可以反映出。
旧《婚姻法》规定适婚年龄男子20,女子18;新《婚姻法》则是男子22,女子20。
虽然只相隔2岁,但对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949年中国人口是4万万5千万(4.5亿),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则接近10个亿。
计划生育已经纳入了婚姻法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婚姻法》、《宪法》等法律。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迫中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政治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
在文化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引导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对外方面,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对外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防御外部敌人可能的侵略、颠覆和破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请同学们思考: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哪几个部门法?
2.每个部门又包括那些具体的法律?
教师总结: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则是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
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问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
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律精神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后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五)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六)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一)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请同学们思考:
在我们国家,哪些部门是立法机关?
它们的立法权是怎样的?
教师总结: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在我们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
(三)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执行,包括两种含义: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
执法的特征:
(一)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二)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依法被授权的组织
(三)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
在法律运行中,行攻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四)法律适用(司法)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是现代行之有效的、首要选择的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之道。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们党和国家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一节课我们学习了法的基本含义以及我国法的基本体系等内容,现在我们要学习第二节的内容: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邓小平提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江泽民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自由平等观念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对于大学生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自由平等观念,深入理解法律上的自由和平等,才能合法而有效地行使各项自由和平等权利。
法律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法律是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是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与取消。
但是自由并不等于为所欲为。
任何人在行使自由的时候,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
一切进步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压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平正义观念
尽管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同,但追求公平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
大学生应在正确理解法律公正(公平正义)的内涵和要求的基础上,树立起正确的法律公正观念。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立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前提。
立法公正主要表现为:
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
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
执法公正包括多方面的要求:
一是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二是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
三是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问题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的问题。
程序公正问题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问题。
我们在参与或从事法律活动时,既要重视实体公正,也要重视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不公正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
四、权利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
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思考:
1.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2.我们的国家安全吗?
为什么?
3.我们大学生应当树立怎样的国家安全观?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一)国家安全的概念和内涵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现在的国家安全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内容。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二)经济安全
从民族国家的层面来看,国家经济安全可以被界定为:
有足够的抗衡和抵御来自国内外因素的巨大打击或保持一国经济整体上较稳定正常运转的保障能力。
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
(三)科技安全
科技安全是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
(四)文化安全
文化安全是指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
(五)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是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公共安全
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预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社会公共安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治安,还包括越来越重要的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等。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海洋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法律思维首先要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
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
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
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2.讲证据
法律思维要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
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3.讲程序
法律思维要讲程序,从程序出发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4.讲法理
法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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