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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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示区组发〔2010〕24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刘淇书记关于“加强中关村示范区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的工作力度,推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指示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市、区所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科技型企业中全面开展分红激励,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奖励与出售、股票期权的激励,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100家以上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申报审批工作。
积极鼓励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激励。
二、工作安排
(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负责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协调沟通,积极推动中央在京机构的股权与分红激励工作,并做好市属单位股权激励工作的相关指导和服务。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推进以下工作:
组织所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科技型企业填写《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情况调查表》,掌握所属科技型企业总体情况。
汇总报试点工作组。
组织拟开展股权激励的所属科技型企业,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方案模板》要求编制试点方案。
经试点工作组审批后开展试点。
将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激励方案报试点工作组,纳入试点。
试点工作组将对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进行指导和规范,并统筹相关政策集中支持。
(三)试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推动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激励。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络员和工作考核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负责领导、责任部门及部门联络人,并填报《股权与分工激励工作联络表》。
(二)建立工作半月报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两周统计股权和分红激励进展情况,由试点工作组汇总后呈报市领导。
(三)开展工作总结与分析。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各系统股权和分红激励情况的总结,由试点工作组汇总后呈报市领导。
(四)对组织实施情况较好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予以表彰。
四、试点方式的要求
中关村示范区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支持措施
实施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优先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
(二)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辅导。
(三)将符合条件的产品认定列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资金支持。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项目资金支持。
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的中央单位、民营、外资企业,参照并享受上述相关支持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情况调查表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与分红激
励试点工作方案模板
3.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联络表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
2010年12月9日
(联系人:
李建玲;联系电话:
66153439)
附件1:
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情况调查表
1.单位名称
注册(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企业性质(可多选):
□院所转制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其它(请注明)
3.公司内部是否建立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
□是□否
采取的激励方式为:
□分红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其他(请说明)
4.公司投资全资或控股企业名称及比例:
企业1:
;(全资、控股);
其中:
无形资产入股□有□无
其中:
激励方式及制度安排□有□无
采取的激励方式:
□分红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其他(请说明)
企业2:
同上(若纸不够,请另行加页)
附件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方案模板
(编制说明:
本编制模板是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不同的激励方式汇总的参考性文本。
各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条款或增添内容。
或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3号)要求进行编制。
)
XXX单位股权/分红激励管理办法(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鼓励和支持企业员工从事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企业分红激励管理,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股权/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或收益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二章激励对象
第三条激励对象包括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一)对我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我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激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以下供参考):
(一)至确定分红激励人员名单之日,公司在岗人员;
(二)完成当年公司下达的重点工作,当年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良以上的人员。
第五条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参与企业分红激励。
第六条激励对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激励方式及比例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股权奖励与出售、分红激励和岗位分红激励中任何一种激励方式,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激励方式)
第七条股权奖励和出售
在第3年年终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超过第1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时,将从该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不超过35%的额度对有关人员予以股权奖励和出售的激励,其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超过总额度的50%。
第八条收益分红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不同情况,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方式包括(括号内为选择范围):
(一)由我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不高于30%)用于激励(或者根据净收益规模,分段确定分红激励比例)。
(二)向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或者根据净收益规模,分段确定分红激励比例)。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不高于30%)用于激励(或者根据净收益规模,分段确定分红激励比例)。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不高于30%)用于激励(或者根据投资收益规模,分段确定分红激励比例)。
第九条岗位分红(大中型企业适用)
按照不同岗位在我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每年在达到董事会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时,根据不同岗位确定的分红标准,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高于15%)用于激励。
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第四章股权/分红激励的管理
第十条(例如:
薪酬管理委员会)部门是股权/分红激励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对股权/分红激励进行核定和发放。
第十一条(例如:
薪酬管理委员会)部门负责将激励方案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市科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例如:
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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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推进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股权 激励 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