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南方医科大学综合信息门户.docx
- 文档编号:23787282
- 上传时间:2023-05-20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36.65KB
学校规章制度南方医科大学综合信息门户.docx
《学校规章制度南方医科大学综合信息门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规章制度南方医科大学综合信息门户.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校规章制度南方医科大学综合信息门户
学校规章制度
第一节南方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教委(90)第13号令制定。
第三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例》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措施及实施办法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校外人员则按教育与罚款并重处罚。
第七条行政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罚款金额;个人:
10—200元,单位:
200—500元。
没收范围:
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
第八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负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第十四条 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适应原则,在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上降低一格执行。
从重则是比照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高一格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之处罚上限。
第三章管理规定及违反后果
第十五条违反校门治安管理及后果。
(一)规章部分
1、凡来校施工、务工、服务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持用工单位(个人)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2、凡来校办班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校卫队办理登记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3、凡来校办事、访客的人员应凭相关证明(件)登记人校。
4、学校各部门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校卫队。
5、外单位借用我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6、校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穿行校园、滞留校内。
7、各种机动车辆应遵守校规,于指定校门出入。
违反上述规定的,执勤人员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入校,并对校内承办者提出警告或按校纪处理;对校外人员处20-100元罚款,校外单位处200-500元罚款。
(二)执行部分
1、进校人员应主动配合执勤人员的查验工作。
2、来访人员无特殊情况要遵守会客时间。
3、携物出校门者,公共财物须持有院、系、部(或相当部系级单位)的证明,私人物品要持本人证件(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
4、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则要减速慢行,并接受执勤人员查验。
违反本规定之一的,校内人员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视情况给予10-100元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财物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重点防盗部位应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防范措施安全可靠。
(二)重点部位要随时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需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三)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及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严格登记制度。
(四)财会地点必须落实“三铁一器”。
(五)现金及有价证券必须放在使用密码的保险柜内,且不得超过校财务核定的限额。
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临时设专人守护,同时报校保卫处监控。
(六)办公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首饰、有价证券、保险柜钥匙、公章等物品。
(七)重要的基建物资、实验设备应配备称职人员值班守护。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除要给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校纪处分外,还应视情况对损失的财产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主管领导的批件,提前到保卫处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二)主办单位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三)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及未在保卫处备案,有关部门不得举办营业性舞会、放录像等娱乐活动,更不得随意在外张贴广告,向校外人员售票。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对经办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办人及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予以校纪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及后果。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半殴、侮辱妇女。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
(五)晚二十三时后,不准在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校内人员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依危害程度处50—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及后果。
(一)在公共场所不守规定,不服管理,影响秩序的。
(二)在校内钓鱼、打鸟不服纠正、影响较坏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合中推销商品的。
(四)在校内偷窃、拆御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买)自行车的。
(五)在校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六)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七)在宿舍里窝住校外人员的。
(八)在校内的三无人员混吃、混住、混听的。
(九)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对校内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处50——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后果
(一)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滋事的。
(三)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五)其他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本校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罚款30——100元。
第二十一条侵犯公私财物的后果
(一)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校内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罚款50—200元,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人员的经济处罚,由派出所、相关业务办公室及校卫队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单位的经济处罚、人员的行政处理,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人员处50元以下罚款的,由执勤人员决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由科级干部裁决;处100元以上的,由部级干部裁定。
第二十四条经济处罚一律制作处罚决定书,附在当事人卷宗材料里,同时给被处罚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按规定上交校财务。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应当场交纳罚款,当场交纳有具体困难的人员可押下其证件或有价物品,限其一周内予以清结;逾期不交的,按证件通知其单位或没收扣押物。
第二十六条没收物品一律制作没收裁决书,附当事人卷宗内,没收物品定期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损失赔偿额由保卫处协调或裁决,赔偿人应在裁决一周内交保卫处转受偿人。
第二十八条本部人员在执行处罚时,应严肃认真,依章行事。
凡假公私、刁难报复者,一经查实,按严重违反纪律论处,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本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过去制定的相关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依然有效,执行中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节南方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教职员工、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学校所属的各院系、各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各院系、各单位防火安全工作,消除各种火险隐患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各院系、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度,组成各专业、教研室、车间、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各实验室、班组设安全员。
第五条各院系、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在校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科指导下开展工作。
其职责是:
1、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2、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3、对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防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防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科报告。
4、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方案。
5、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能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
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械使用方法。
6、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对本单位聘任的老、弱、病值班人员应及时更换。
7、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电器防火
第六条学校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持上岗证的电工施工,否则,发生火灾由安装人员负责。
动力用电必须配有闸箱,电闸箱盘面要用耐火材料或铁皮铺设,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品。
第七条不准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八条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九条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必须装有绝缘套管。
第十条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只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接和打折扣。
第十一条要经常检修使用的空调器,以防电容器耐压值不够、受潮、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器起火。
使用空调时应做到:
1、空调器应有接地线,采用三脚插头的空调器不应用两脚插头。
2、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3、定期检查空调器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使用电焊时,因焊接、切割时的电弧、火焰温度度,辐射热强,有大量的溶渣和火星四处飞溅,必须有专人看护并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和各种库房附近进行焊接。
第十四条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十五条电器设备结束工作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
第十六条电器设备和线强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的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冒险运行。
第十七条除科研、生产必需外,严禁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子。
第四章实验室防火
第十八条各类实验室应按防火规范配齐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条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但存放不得超过每间房5公斤。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收、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室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房及存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人走断电,实验室使用的电冰箱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药品。
必须存放的,应将药品封严,以防散逸,以防冰箱启动时打火造成事故。
冰箱应放在通风处,严禁在冰箱后面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微机房、库房不能兼作修理间,使用电烙铁时,应配有支架,人走断电。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化学实验室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药品。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锁相对稳定,要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
第五章图书馆、仓库防火
第二十七条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等可燃物资的地方,是防火重地,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禁在馆(室)内明火、吸烟。
第二十八条书架、档案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单面书架可贴墙安放,双面书架可独立安放,书架间距不得小于0.8M,书架通道不得小于1M,贴墙通道为0.5-0.6M。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电气线路应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照明灯距书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日光灯镇流器必须反吊安装。
不准用碘钨灯照明,不准乱接乱拉电源,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条图书馆每天闭馆前要对书库、阅览室等处认真进行检查,确实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
馆内严禁留宿非值班人员。
第三十一条图书馆、资料室和书库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在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存放物品,并设立安全通道标志。
第三十二条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装置,不准使用普通式开关,库内不准吸烟,不能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库内,出库时拉闸断电。
第三十三条一般仓库内严禁住人,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不准带小孩进库。
第三十四条仓库必须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且不得锁在库内,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
第三十五条库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不得小于0.8M,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不得超量存放,库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秋季杂草、落叶要及时清除。
第六章工厂、后勤防火
第三十六条木工车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每天必须清除工作间内的刨花、木屑、锯末等可燃物,集中放在安全地点。
第三十七条木工车间内的木料、成品、半成品要摆放整齐,保证防火道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原料均是可燃物品,印刷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不得玩忽职守。
第三十九条印刷车间变压器、电气开关应装在配电箱内,电气线路要穿管,室内不准用大功率白炽灯照明,不得超过100W,与纸张留有安全距离。
第四十条废纸及纸毛必须有专门安全地点存放,各车间在下班前必须把废纸清扫干净,裁切时纸脚不准堆放在机器和电动机附近。
第四十一条吸烟必须到吸烟室,严禁在生产岗位上吸烟。
对火、电源严加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食堂是动用明火较多、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全体职工必须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锅灶和炉的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
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气源、火源后方机离开。
第四十四条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和可燃性物品和其它东西,汽车进库后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四十五条修理车间内严禁明火作业,电气焊接应专设房间,照明应使用低压灯。
用汽油刷洗汽缸体时,应切断电源油箱,未经清洗,不得焊接。
第四十六条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严禁往汽化器直接供油行驶。
第四十七条校煤气库、油库、危险品库必须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度,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
库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专人负责,专人保养,三库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消防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四十八条秋冬季节,风高物燥,严禁乱烧杂草、落叶、垃圾。
第四十九条建筑工地、修建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经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科检查合格后发给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室内装修工程、临时搭建工程及施工占用道路、断开路面,必须经保卫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科审核。
第七章公共娱乐场所、办公室、教室防火
第五十一条校内影视馆、舞厅、招待所,应设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和明显标志,电气设备有专人负责,灭火器材应配备充足并有专人管理。
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五十二条几个单位共用一栋楼办公的,应成立联防共管委员会,不得私自隔断将楼道堵塞,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五十三条严禁在公共教室内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处烧废纸及杂物。
第八章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地下消防栓要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五十七条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占用,无故损坏者要按价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保卫处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保卫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南方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在我校登记在册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事故处理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学校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学校及各单位的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及家属驾驶的机动车辆、驻校工程队及个别周边单位确需经校道行驶的机动车辆(经批准后),必须到保卫处交通安全管理科办理校内“机动车准行证”,进出校门时凭证通行。
第六条来校联系业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含出租车),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同意后换证(机动车行驶证换取校内“机动车准行证”)进出校门。
第七条来校经商营运的外来机动车辆(用户购物免费送货上门除外),经门卫同意后,缴费换证进出校门(核载重量4吨(含4吨)以下为2元/次,5吨以上(含5吨)为4元/次)。
第八条其它外来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严禁借道通行。
第九条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十条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都必须遵守交通标志,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和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内行驶。
第十一条严禁摩托车在校园非法搭客。
第十二条严禁无牌、无证、过期牌机动车和广州市内禁止通行的异地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三条各大门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
第十四条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夜间11:
30至次日凌晨6:
00,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五条教职工上班、学生上课用的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各办公大楼、教学大楼指定的停车场所并有序地停放好。
第十六条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汽车。
禁止喷印“南方医科大学”字样。
第十七条在校内停放过夜的机动车辆,一律在指定的停车场或保管站停放。
第十八条校内交通车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超速、超载行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乱停车上落客,做到靠边停车上落客。
第三章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校园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条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几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有人行道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确因工程需要,须事先报告保卫,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教学研究或工程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门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得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嘻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一车搭载超过1人(携带婴幼儿者除外),禁止横冲直撞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在有禁行标志的斜坡,必须下车推行。
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必须停车棚内或指定地点,并有秩序地停放好。
第二十五条骑自行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车从左右两边小门出入。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搞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者和有关人员,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罚将参照《广州市道路交通处罚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及学生,保卫处交通科将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参加人员需交纳一定的学习费用。
第二十八条以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坏物品价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不服从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保卫处交通门卫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节南方医科大学借用房外来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借用房、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范围内借用房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借用房是指学校为盘活房屋资源而将房屋有偿或无偿出借给与我校有关的流动人员居住的房屋。
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凡在我校工作的流动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及户口不在我校因工作关系而居住在我校,或由我校提供给外单位租用的办公场所、仓库等,并按时交纳一定租金的房屋。
第三条我校借用房暂住人口由学校的房产中心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第四条学校房屋主管单位和借用房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租住手续后才能准许暂住人员入住,借用房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第五条借用方须填写《借用房屋申请表》,由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和房屋主管单位共同审批方能入住,否则视为违反学校规定,追究入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校 规章制度 南方 医科大学 综合信息 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