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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职业规范体系
审计职业规范体系
第
(一)部分
一、大纲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登记
(二)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
二、重点、难点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登记
1.申请注册的条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协提出)
(1)考试成绩合格
(2)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3.撤消注册的情形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二)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CPA不得承办)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①是国家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不仅上市公司需要CPA审计,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也需要CPA审计
③国务院于2000年公布并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要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在至少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CPA审计的情况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企业设立和变更注册资本时)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如第一章的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
1.形式(4种):
独资、普通合伙、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
我国的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2.设立与审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协提出申请)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设立条件:
①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②有10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③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⑤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①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由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③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作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条件: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
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5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③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④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
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0%。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按合伙人应分配额缴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共同基金属于合伙人权益。
”
3.业务承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而必须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审计除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署外,还必须加盖事务所的公章。
4.申请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条件
(1)注册会计师
①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许可证或符合申请许可证的规定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③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④不超过60岁;
⑤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2)会计师事务所
①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行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行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②具有2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注册计师;
③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④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
1.会员分类
注协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组织,会员有三类:
(1)个人会员
条件:
全科合格、经批准和原来考核合格
分类:
在事务所专职工作的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2)团体会员
条件:
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均为团体会员
(3)名誉会员
2.协会机构
(1)权力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协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2)常设办事机构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职人员组成。
(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
1.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法》
2.政府监督
①财政部门:
业务监督、违纪处理、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依据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工作量);
②工商、税务部门:
工商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税收征管;
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核确认与监督。
3.行业自律:
注协
三、本章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时间申请注册者,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A.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后的第六年
B.服刑已满五年,出狱后的第四年
C.因贪污盗窃被开除公职后的第三年
D.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后的第四年
2.下列()情形下,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将被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A.因意外事故造成神志不清达十四天
B.被判服刑六个月
C.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十个月
D.被事务所派往国外交流学习两年
3.下列()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也可以依法承办。
A.税务代理
B.对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
C.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的审计
D.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4.我国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A.10万元
B.20万元
C.30万元
D.没有限制
5.下列关于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的条件提法正确的是()。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
B.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C.不在其他单位从事工作
D.不论户口是否在申请注册地,只要从申请日起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
6.我国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应当提取不少于业务收入10%所建立的基金是()。
A.共同基金
B.职业保险
C.事业发展基金
D.风险基金
7.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下列条件提法不正确的是()。
A.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申请许可证的规定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B.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C.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2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D.不超过60岁
8.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其实收资本不低于()。
A.30万元
B.100万元
C.150万元
D.200万元
9.在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管理的部门不包括()。
A.财政部门
B.工商、税务部门
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D.审计部门
10.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A.省级工商、税务部门
B.省级财政部门
C.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D.会计师事务所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其具体内容包括()。
A.业务监督
B.违纪处理
C.注册登记
D.制定收费标准
2.由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负无限责任,因此财政部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A.建立风险基金
B.提取共同基金
C.投保职业保险
D.提取发展基金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有()。
A.个人会员
B.团体会员
C.终身会员
D.名誉会员
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类型包括()。
A.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B.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C.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D.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5.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
A.税务代理
B.担任常年会计顾问
C.验资
D.代理记账
(三)判断题
1.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在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申请免试一门科目。
()
2.对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应按照对等原则,决定其是否能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
3,全国考试办公室负责制定与考试有关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
()
4.只要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并加入会计师事务所者,即为注册会计师。
()
5.财政部和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
6.按照可信性保证约定准则引入的“可信性保证”概念,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对象只包括非财务信息、系统和过程、行为等。
()
7.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
8.验资属于注册会计师的会计服务业务。
()
9.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10.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11.我国不允许设立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
()
12.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时,可以按会计师事务所自定收费标准收费。
()
13.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时,有权查阅所有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需经被审计单位同意。
()
14.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资格是终身制;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其资格则有可能因执业中的违规行为而被取消。
()
15.会计师事务所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以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财政部。
()
17.与美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相比较,英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模式的自律程度更高。
()
1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
()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2.简述对于申请注册者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二章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第二部分)及第四章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大纲
(一)独立审计准则
(二)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三)职业道德准则
(四)后续职业教育准则
二、重点、难点
(一)独立审计准则(职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1.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
(1)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行为准则;
(2)既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提出要求,也向社会提供审计质量保证,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独立性为审计工作的灵魂,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不实和带有误导性质的审计报告
(3)是通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体现出来的;
(4)是发表审计意见的客观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完成预定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适当的审计结论
2.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
(1)可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信任;
(2)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
(3)可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4)可以促进审计经验交流。
3.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独立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均应遵照执行。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相关业务,可以参照执行。
(1)独立审计准则的框架与结构
独立审计准则由三个层次组成:
①第一层次: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②第二层次: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
③第三层次:
执业规范指南。
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第一、二层次准则制定的,是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审计业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从权威性讲,第一、二层次的准则属于法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对外出具审计报告,都要遵照执行。
第三层次的准则不具有强制性。
(2)《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框架与内容(此部分内容应熟记)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核心内容为:
一般准则、外勤准则和报告准则。
①一般准则
A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B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C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恰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D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F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能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审计意见的作用)
②外勤准则
A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B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C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D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E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F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G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H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I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J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③报告准则
A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B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范围段)
C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意见段)
D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二)质量控制准则
1.质量控制含义
所谓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1)质量控制应是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全盘考虑,实行全面控制;
(2)质量控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3)审计质量合格与否的衡量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
(4)质量控制系由控制政策和程序构成。
2.质量控制的作用
(1)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
(2)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的核心部分;
(3)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措施。
3.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应熟记该部分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合理制定和运用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是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二是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1)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①职业道德原则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②专业胜任能力
确保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业。
③工作委派
分派工作给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④督导
分级督导制度,对所有层次人员(包括业务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人员)提供充分的指导和监督。
⑤咨询
必要时向专家咨询。
业务承接
考虑独立性、能力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品行)。
监控
对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不断完善,把审计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制定上述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业务规模和范围;
②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③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
④成本与效益原则;
⑤人员素质及构成
其他影响因素
(2)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①指导
可通过审计程序表、时间预算和审计计划摘要等传达审计指导意见。
②监督
监督审计过程;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可适当修改审计程序;解决职业判断分歧,向有关人员咨询。
③复核
复核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以下内容:
A已完成的工作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及事务所内部业务规范的规定;
B是否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结论作了充分的审计记录;
C是否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
D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
E所表达的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等。
复核的主要内容:
A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B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
C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
D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
4.独立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的关系
(1)联系
①两者都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审计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
②两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运用质量控制准则的目的,在于使所有审计工作均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2)区别
①两者的性质不同
独立审计准则是每个注册会计师审计遵守的技术标准,是针对每个审计项目的完成而制定的。
而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则是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遵守的管理标准,是针对整个审计实务的控制而制定的。
②两者的内容不同
独立审计准则规定了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过程及报告质量的要求。
质量控制准则,紧紧围绕质量控制,包括了各项质量控制工作应达到的要求。
(三)职业道德准则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所担负的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此为三个最重要的概念,也是三条最重要的要求。
(1)独立原则
①内涵
所谓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
A实质上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
注册会计师只有与委托单位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
B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
注册会计师除了独立于委托单位外,还要独立于外部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无须经任何部门审定和批准。
重要性
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是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
回避事项
当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应实行回避:
A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B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亲属与委托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要视其亲密程度和经济利益的大小,决定是否回避。
a注册会计师的配偶、子女、父母的经济利益一般可直接归属于注册会计师本人,或与注册会计师个人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因此他们即使在委托单位只有很小的经济利益,也应视同注册会计师在委托单位的经济利益。
b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的经济利益,一般不能直接归属于注册会计师本人,只有在这种利益巨大的情况下才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c注册会计师远亲在委托单位的经济利益则一般不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除非注册会计师和远亲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财务联系。
C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所谓近亲是指注册会计师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服务,一般不会危及他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应具备的独立性,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对由他亲自或帮助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也就违背了“没有人能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这一基本假设,因而会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
当然,这一回避要求并不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注册会计师执行该委托单位的审计业务。
E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2)客观原则
所谓客观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在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时,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或成见、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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