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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研究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研究
摘要:
在我国国民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其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其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中,更好的促进了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特别是对于区域经济管理机构的经济调控行为的规范化。
我国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工作在逐步完善中,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定法律体系,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当前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背景下,完善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可以让区域经济更加稳定持续发展,完善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就需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科学理念,注重加强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联系,本文针对于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机制所存在的提出了针对于解决策略,希望对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一定帮助。
关键词:
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律规制
Abstract
InChina'snationaleconomiclaw,theimportantcomponentofmacro-controllawisthelawofcoordinateddevelopmentofregionaleconomy,whichhasaveryimportantlegalstatusineconomicdevelopment.Itbringsallkindsoflegalrelationsintothelegaltrackintheprocessofpromotingcoordinateddevelopmentofregionaleconomy,andpromotestherapiddevelopmentofregionaleconomy.Inparticular,thestandardizationofeconomicregulationandcontrolofregionaleconomicmanagementinstitutions.China'slegislationforpromotingthecoordinateddevelopmentofregionaleconomyisgraduallyimprovingandhasformedacertainlegalsystem.However,sofar,therearestillmanyproblemsinthelegalsystemforthecoordinateddevelopmentofregionaleconomyinChina.Underthebackgroundoftherapiddevelopmentofthecurrentglobaleconomicdevelopment,Chinashouldimproveitslegislationforpromotingregionaleconomy.Thelegalsystemofcoordinatedeconomicdevelopmentcanmaketheregionaleconomymorestableandsustainable.ToimprovethecoordinateddevelopmentofregionaleconomyinChina,weneedtoadheretothescientificconceptofscientificdevelopmentandpayattentiontostrengtheningtheinterrelationshipbetweeneconomicsInthispaper,thelegalmechanismforthecoordinateddevelopmentofChina'sregionaleconomyhasbeenputforwardforthesolutionstrategy,hopingtoplayacertainroleinthecoordinateddevelopmentofChina'sregionaleconomy.
Keywords:
regionaleconomy;macroeconomicregulationandcontrol;legalregulation
1引言
区域经济是根据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不同所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一种地域性经济综合体,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微观经济与国民经济的重要纽带。
我国由于地域非常宽广,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大差异性。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快速增长的时期,在这种经济发展大背景不同度与之间经济发展差距也在逐步扩大化,不同地域之间的利益出现了众多矛盾。
随着党中央所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深入人心。
建立更加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法制化,对于我国不同地域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突出可以起到很好的环节作用,对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长久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重要。
目前,我国区域经济的法律机制并不完善,区域经济的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众多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在实际应用各种表现出了众多缺陷与不足,这些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为我国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不强,区域协调机制薄弱,对不同地域地方政府的约束力不强,不同地方地域保护主义盛行,区域市场分割现象严重等,另一个方面是中央区域经济促进措施不科学,存在着越权和滥用调控权力的现象,区域经济宏观决策措施不合理,宏观调控行为缺乏实用性,导致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无法有效运行。
所以说这些问题都会当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不良影响。
在当前全球化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化解危机,更好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需要继续解决的重要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健全的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依法发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机制的基本概念
2.1区域、区域经济的基本范畴
区域是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空间基础,区域条件不同,区域经济互动的性质则会表现出差异性,不同的区域经济社会活动则可能形成不同的区域经济特色,研究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区域性,并对区域和区域经济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1区域
区域属于一个多概念并且具有相对性的概念,所以说,人们对区域进行了解的时候需要从多个不同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
研究的角度和内容对区域的概念界定都会产生影响,纵观各种对区域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一种为《牛津地理学词典》对区域所做出的定义,指出区域是指地面上的任何一个单元,其主要是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别于周围的环境,另一种概念主要是指埃德加.胡佛所提出的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把区域作为了一个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对于管理、计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的,最使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区域主要属于一个地理单元,从内部来看,其各个组成部分在某些特征上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从外部来看,区域与其他地域的特征又具有区别行,也就是说,作为整体的地理范畴,区域的真正属性建立在对区域共同利益的认识之上,即区域内必然有某种事物具有同类型或联系性,而在区域间则表现为差异性。
2.1.2区域经济
经济运行中以空间为尺度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即世界经济、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区域经济主要是指某个国家内特定地区的经济集合体,其在国民经济的组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且还起到联系微观经济与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区域经济主要是指地区空间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综合,其属于具有特色的地域性国民经济,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经济地域单位作为基础,按照地域分工原则建立起来的具有区域特点和密切联系的地域经济性综合体。
本文中所指的区域经济属于一个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其主要是指一省或者多省的经济,还可以指某个省去地域内的地区经济,其自身具有多个方面特征,具体为:
一是区域性,区域性是区域经济最基本的重要特征,区域经济的空间范围只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区域经济在全国国民经济中承担着自己的角度,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结构和空间结构;二是综合性,区域经济是一个相对独立而其内部又有着密切联系的整体,区域经济宏观调控需要综合考虑众多因素和众多行业之间系统协调,需要形成相互互补和相互促进的经济综合体;三是开放性,区域经济是一种充分成人并利用不同区域所具有的各种经济要素及其差异性,注重区域之间相互交流的开放式经济,这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相互协调的重要组成。
因此,从整体上来看,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应当是充分发挥本区域优势,扬长避短,努力进取,以激励本地区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2.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发展区域经济,要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同时,还需要加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措施,以此来解决众多问题,将区域经济发展措施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共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市场机制在解决国民收入的地域间再分配往往失效,如果仅仅只是依靠市场机制,地区经济发展的中的就会出现众多问题,为了克服地区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政府应该通过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对地区经济发展进行更好的调控。
2.2.1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概念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主要是指政府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宏观战略出发,对于国民经济影响重大的区域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调控和协调,并把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都纳入到法制轨道中。
本文笔者认为,为准确理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全面了解。
(1)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重在树立法治挂念,法治与人治是相对对立的,法治与法制还具有一定区别,其主要是指在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高于一切的一种治国精神理念。
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其作为重要目标纳入宪法中,从而使其成为指导包括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在内的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准则。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重在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当前的经济转轨时期,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始终是影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制度设计,要切实转变到规范政府行为的目标上来,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制度设计还需要更加注重规范政府行为。
(3)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重在实现依法调控,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判断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合法性以已经存在的法律制度为依据,合理性则主要是指以社会经济活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为依据,对于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而言,虽然合理性的去向更为理想,但由于起管理操作和评价i播啊准上的难度,故而实践中政府经济管理工作当倾向于以合法性作为基本的评价标准。
2.2.2制定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理论基础
制定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经济学理论依据为政府失灵理论,即政府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社会总共给和总需求失衡的问题方面出现的调控失败及官僚主义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理念,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把握并不总是准确无误的,此外,行政层次导致决策效力递减和政府行为不良品行所产生损耗等,这些都对区域经济政策的效力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可能导致政府宏观调控的失败。
随着凯恩斯主义导致滞涨现象的出现,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分析引入政府行为分析,公共选择理论将政府失灵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经济人的假设而产生的政府失灵,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个人不仅在市场上是自私的经纪人,而且在政治市场上也是关注自身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经纪人,他们倾向于用手中的权利进行寻租,人不会以为从经济市场转入政治市场之后就有仔细求利的自私者转变为大公无私的利他者,当政府决策有人来决定时也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并造成政府调控失灵的后果。
(2)因政府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政府失灵,政府同样不能克服信息不足的问题,在进行整体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也将会面临着如何进行最佳选择的难题,如政府干预在目标上要严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讲求效益之上,在方法上要讲求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干预的成本而导致的政府失灵。
政府固有的没有利润观念,不受产权约束及追去预算最大化和规模最大化的缺陷,是政府失灵的表现,在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政府机构的低效,很容易产生浪费和低效率。
2.3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基本属性
2.3.1政策性
在众多不同法律中,经济法具有非常明显的政策性特征,因为经济法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政策性特征是经济法内在特性的重要表现,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富裕政策以法的效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是指国家对区域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解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区域经济运行秩序和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段,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具有政策性这种特征,醋精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是综合运用各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来进行经济调控的重要法律。
2.3.2变动性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许多内容和规定都具有相对性,甚至很多都是依靠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宏观调控程序所制定的,有些甚至是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实体规定。
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趋近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具有一定变动性。
因为实体性内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任务和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需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内和国际经济、政治来进行调整。
虽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具有变动性,但不能够因为否认宏观调控法所具有的稳定性。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法律的稳定性也是相对性的,国家在某一时期内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目标具有明确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也是相对明确的,这些都决定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相对稳定性。
2.3.3程序性
宏观调控是政府失灵的产物,是市县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即保障政府对区域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也规范、限制政府的调控行为,以成都的方式对政府区域经济调控权进行限制,方格纸国家权力过度膨胀和权力滥用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首要目的所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所进行的宏观调控非常监管,但并不是万能的,更不是任意的,它必须确定在市场对资源配置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而为弥补市场缺陷必需的限度内。
2.3.4综合性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主要表面在四个不同方面,一是,表现在其调整内容的综合系统性,其主要是指包括区域经济纵向调控法律关系、区域经济横向协作法律关系和调整特别区域经济的法律关系;二是,表现在其制定、实施机制的系统性,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的程序性规定中,即包括制定前的协商制度、实施中的保障制度和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三是,体现在区域经济的调整问题并不仅仅只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且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问题;四是,表现在法律后果的综合性,是奖励与惩罚的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法,由于要体现国家的引导性,如果法律主体从事了解法律要求或者不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国家将会对法律主体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但是如果违法了规定就需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3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3.1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现状
3.1.1区域经济纵向调控的立法现状
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纵向调控法律制度非常多,其所包含的相关发展了制度种类非常多,必然说促进其余协调发展财务法律制度、投资政策法律制度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为了对投资主体的自身投资行为更急规范化,我国先后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机枪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强投资监管,对投资和市场的建设更加的规范化。
3.1.2区域经济横向协作的立法现状
早在20世纪中期,我国提出了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主要是有计划地组织全国商品流通和寻求全国商品供需平衡。
1979年之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横向协作法律制度已经开始实施,特别是国务院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的战略目标之后,我国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横向协作法律制度更是看到了需要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时期。
201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后,鼓励东部地区带动西部地区发展,扩大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进行支援,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题的互惠互利机制。
3.1.3特别区域的立法现状
在2000年国务院为了推进西部大开发,推出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并对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和首要任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之后国务院又推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对确保西部地区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促进西部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国务院为了对西部经济开发更加规范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也都出台了相应文件,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3.2我国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立法存在的问题
3.2.1基本法律缺失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很多违背区域经济发展规律的情况,需要区域经济基本法来进行调整,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所固有的规律,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应再区域经济之间建立屏障经济,而是应在全国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出区域经济自身的优势,并建立起较高层次的区域经济之间的社会分工。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地区都打着发展区域经济发展的旗号,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搞区域经济垄断,这不仅违背了区域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同时对区域经济顺利发展起到了严重干扰作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并对地方保护性竞争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法律上的禁止。
但仅仅只靠不正当竞争法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区域经济基本法对之加以调整。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全面的解决杜宇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众多难题,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区域经济已经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或者区域特色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为了保证区域经济活动更加规范化,与其余经济发展有关的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问题,需要采用恰当的法律形式对区域经济基本法加以调整。
3.2.2立法层次低且乱
当前,我国所制定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制度大都表现为国务院所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律法规,从权利归属的本质上还是属于国家行政权,并不是国家立法权,其稳定性和规范性程度远远不能适应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关系的要求,另外,我国现行区域经济立法秩序非常混乱。
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有关区域经济发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之中,且具有较浓的行政管理色彩。
有关跨省、跨市和跨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运作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由于地方立法数量的逐渐增多,加上地方立法很多时候都是从保护本地区利益出发的,因此,地方经济立法带来的冲突问题更加的明显,这表明,对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共同性问题,以国家统一的和专门的法律给予一定调整已势在必行。
3.2.3缺乏程度性规定
长久以来,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失职、失误和失效及责任缺乏监督和追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程度规范,经济法学界也仅仅只是对实体的研究更加注重,通常会忽略区域经济长远发展,这不利于构建完整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体系,不利于使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行为制度化和法律化,没有程序性规则,一切实体法律规范都不可能转换为对区域经济规范、约束和指导作用。
3.2.4缺乏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
区域经济政策是政府管理区域的重要工具之一,无论从其制定,还是其实施预评价,都需要一定得机构来负责,这类机构不论是何种模式设立,都是立法的产物。
我国有许多部门涉及对区域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它们各有一定的资源和权限,但没有一个协调区域行动的机构。
这导致的后果是事事都有人管,事事都没有人管的现象,中央部门间冲突不断且将其延伸到地方而且冲突解决无规可依。
随着我国区域间经济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部门与区域冲突更加突出,区域问题增多就需要设置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来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起到更加规范化。
4完善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的构想
4.1制定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并不仅仅只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并不是一堆法律法规,而是一个具有层次性和组织性的有机统一整体。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是从整体上规范政府调控区域经济行为的法,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框架法和基础法。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规范的主要对象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管理机构,其内容一般设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性规范,包括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主题的调控权限和调控范围等,其主要目的是制约政府对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行为,杜绝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并未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奠定基础,这一类法律尽管在区域经济宏观中所拥有的数量不多,但是都属于基础法。
即出发的主要目标和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为:
明确界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在区域经济利益中的各种矛盾,应保证各区域经济发展决策程序与规划内容的科学,更好的保证区域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与长久发展。
4.2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专项法律制度
在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政策中,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都对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健全财政法和税收法等专项法律制度,是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体制的关键。
(1)建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业政策法律制度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业政策法律制度,是指为实现某一地区在特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相应的发展、制定产业的目标以及保障实现这些目标的各项法律制度的综合。
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应的产业政策,但是这些产业政策大多数仅仅只停留在政策方面,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我国的产业政策法在逐步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不完备、内部不完善和机构设置不合理等众多问题,构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业政策机构法律制度,必须要立足于我国的经济现实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大环境。
我国产业结构立法模式也需要采取协调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市场主导型模式。
(2)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法律制度
规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要真正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建立起来,必须遵从法制化的原则,建立起统一的、客观的公式,逐步用因素法和基数法来确定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要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客观性因素,设计出一套科学的公式来对不同地区标准化收入能力和标准化指出进行精确测算,来明确转移支付的数额。
(3)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前提下,完善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更加具有紧迫性,同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一是,应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二是依法加强对区域性金融资本的监管;三是加强区域经济金融运行机理建设。
4.3建立健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程序
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制度并没有达到理性的程度,还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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