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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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指标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指标
序号家庭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扶贫帮扶手册、户口簿、相关证明
2特困供养人员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户口簿
3孤儿儿童福利证、孤儿证明
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民政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证、户口簿
6特困职工子女特困职工证、户口簿
7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救助证、低收入证、户口簿
8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优抚对象证明、户口簿
9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因公牺牲警察证明
10一年内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
11一年内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镇级相关证明
12残疾学生残疾人证、户口簿
1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
14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一年以上两年以内)镇级相关证明
15父母一方抚养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户口簿
1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父母均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相关证明、户口簿
17父母一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相关证明、户口簿
18其他家庭成员(含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相关证明、户口簿
19父亲为残疾人一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20二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21三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22四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23母亲为残疾人一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24二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25三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26四级残疾残疾人证、户口簿
27户籍所在地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区)户口簿
28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含中央苏区)户口簿
29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不含革命老区)户口簿
30户籍性质农村户籍户口簿
31民族少数民族户口簿
32家庭在学人数2人(含本人)以上在上学户口簿、学生证
33父母从业情况父母均没有工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户口簿、相关证明
34父母一方没有工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户口簿、相关证明
35农村个体小型种植户或个体小型养殖户(或两者均是)户口簿、相关证明
36父母文化父母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户口簿、相关证明
37父母一方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户口簿、相关证明
38父母年龄父母均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口簿、相关证明
39父母一方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口簿、相关证明
40赡养老人赡养两位以上老人(70周岁以上)户口簿、相关证明
41赡养两位(含两位)及以下老人(70周岁以上)户口簿、相关证明
42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在9501元至20000元收费证明
43学费、住宿费在20001元以上(仅对高校学生)收费证明
44家庭人均年收入就读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相关证明、户口簿
45就读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上2倍以内相关证明、户口簿
46家庭资产无房产无汽车户相关证明、户口簿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相关举证
注:
1.“重大疾病”参照医疗保险中的定义,须提供县级以上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中须显示何种疾病并盖医院公章,医生签名。
2.扶贫部门:
帮扶手册;民政部门:
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五保证、儿童福利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残联:
残疾证;工会:
特困职工证。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和“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两项,以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解释
一、认定工作指标解释、判断依据及方法
1.指标:
“姓名”
(1)解释
学生的姓氏和名字。
(2)判断依据和方法
要求符合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要求,且必须与学籍系统中姓名相一致。
不能含有字母、数字及符号(“·”除外)。
学生姓名录入须全名。
2.指标:
“身份证号”
(1)解释
为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2)判断依据和方法
学生在《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表》填写的身份证号,必须与学籍系统中身份证件号一致。
身份证件号末位如果是英文字母X的,须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在校学生信息录入”及《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表》填写的一致。
3.指标:
“建档立卡家庭”
(1)解释
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公室《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应提交建档立卡家庭《扶贫手册》。
《扶贫手册》应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帮扶责任人、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
建档立卡家庭《扶贫手册》应在建档立卡有效期内。
②未及时领取《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应到当地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部门开具“建档立卡家庭证明”,并加盖镇以上扶贫部门公章。
4.指标:
“特困供养人员”
(1)解释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人赡养、抚养、扶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判断依据
①无劳动能力。
判断标准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a.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b.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c.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②无生活来源。
判断标准为,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
③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判断标准为,法定义务人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义务人为特困人员的;b.义务人60周岁以上的;c.义务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对象的;d.义务人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e.义务人为残疾等级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的;f.义务人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g.义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3)判断方法
符合“特困供养人员”的学生,提交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今后证书将统一为《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证》)。
5.指标: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解释
是指家庭户籍、财产和人均收入状况均符合国家、省和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的城乡家庭。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提交有效期内的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或市民政局)印制《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②部分边远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学生,未能提交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证明未能体现有效期的,可提交近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发放流水予以佐证。
6.指标:
“特困职工子女”
(1)解释
特困职工是指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特困职工子女指以上范围职工家庭子女。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标准由各省(区、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②一般由各类国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困难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由本区域县级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对困难职工建立动态档案,对困难职工实施精准帮扶、解困脱困。
③困难职工子女一般由本区域县级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或县级工会组织出具相关证明。
7.指标:
“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
(1)解释
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认定标准的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判断方法
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学生,应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书、低保边缘家庭证书、低保临界家庭证书等。
8.指标:
“孤儿”
(1)解释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未满18周岁的孤儿,应提交由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
②满18周岁的孤儿,不再持有相关证件,可提交儿童福利机构或孤儿住所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予以认定。
9.指标:
“父母一方抚养”
(1)解释
指父母任一方因故身亡或符合法院判定失踪,由其单一方给所属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父母分居或离异后,父母双方仍必须共同抚养子女,不能纳入该指标。
(2)判断依据和方法
学生提交村(居)委会以上级别证明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10.指标: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1)解释
可能适用有关教育救助政策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在乡复员军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和老烈士子女等三类60周岁以上对象):
包括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五大类对象。
(2)判断依据和方法
提交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11.指标:
“残疾、残疾类别与残疾等级”
(1)解释
残疾指人的身体某部分或其生理功能上的缺陷。
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
残疾等级,按伤害程度大致可分为:
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重度,四级为轻度)。
(2)判断依据和方法
①提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由县级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证(残疾人证)。
认定时应检验《残疾人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单独分类,其余残疾类别列入“其他残疾”选项。
③父母残疾情况认定同上,依情况可判定申请学生是否为残疾人子女。
12.指标:
“重大疾病”
(1)解释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
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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