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管理规定HNHSMI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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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管理规定HNHSMI21
文件编号:
HNHS/MI21
版本号:
A/0
生效日期:
2011.09.15
某某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目录
0修改批准页
4职责和权限
1目的
5工作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6相关/支持性文件
3术语和缩写
7附录
0.修改批准页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修改页次
修改理由
A/0
2011.09.15
——
新编
A/0
2011.09.13
版本号
编写
审核
批准
批准日期
1.目的
本文件旨在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服务设施维护、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管理: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术语和缩写
3.1本文件采用ISO9001:
2008、ISO14001:
2004、GB/T28001:
2001管理标准和《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3.2生产服务设施指:
港口生产设施、旅客及车辆轮渡服务设施。
3.3港口生产设施主要指:
港池、航道、码头、防波堤、护岸、道路、机械轨道、给排水设施、装卸场所、仓库、堆场、罐区及管线等。
3.4旅客及车辆轮渡服务设施指:
售票厅、旅客候船室、旅客通道、车辆待渡场等。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招标领导小组
1)负责公司工程招标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运作;
2)讨论确定参加公司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工程,投标单位的资格;
3)讨论审批招标工程的招标方案和文件;
4)讨论确定公司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重大工程的中标单位;
5)讨论确定委托代理单位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程,专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单位。
工程管理部门
1)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预审以及组织编制不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建工程的标底和标书;
2)负责对所有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5.工作管理规定
工程招标管理流程图
5.1招标组织机构的成立
公司设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其小组成员的组成为:
公司分管副总裁及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审计部、工程管理部门、党委工作部等单位的负责人。
组长及具体人员由总裁办公会议确定。
5.2招标权限及方式
5.2.1工程投资规模达到国家计委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除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外,应到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委托招标。
5.2.2工程投资规模未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公司内部自行组织招标。
5.2.3单个项目金额或设施年度维修计划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招标。
5.3招标的形式
5.3.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的招标形式必须按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的招标投标方案执行。
5.3.2公司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5.3.3公司进行邀请招标的,应当通过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名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1)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2)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5.3.4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的见证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八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八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5.3.5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时,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5.4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5.4.1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5.4.2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a)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b)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c)人力资源配备;
d)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e)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f)技术支持与保障;
g)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h)财务状况;
i)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2)监理评标标准:
a)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b)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c)监理规划(大纲);
d)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e)财务状况。
3)施工评标标准:
a)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b)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c)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d)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e)主要施工设备;
f)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g)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h)财务状况。
4)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a)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b)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c)组织供应计划;
d)售后服务;
e)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f)财务状况。
5.4.3评标方法可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或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采用何种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情况选定。
1)记名投票法: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方案,经投票汇总排序后,得票数最多的前1至3名投标人作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2)排序法: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方案,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方式投票,经投票分数汇总排序后,得分最多的前l至3名投标人作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3)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作为设计项目评标方法的,技术部分权重一般不低于85%;商务部权重一般不大于15%,且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a)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需量化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和细化。
b)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投标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如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投标技术文件在开标时应当进行保密、编号处理)。
投标技术文件经评审、分数统计后进行投标商务文件评审,投标商务文件采取明标方式评审。
c)投标技术文件(暗标)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名单应在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技术文件和投标商务文件评审打分完毕、总分汇总后进行开启。
d)投标技术文件和投标商务文件分值汇总、标明排序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入。
5.5资格评审
5.5.1每一个需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有承包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5.5.2公司工程招标工作组对报名参加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要求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登记表》(RHNHS/MI21-01)所列的内容。
5.5.3工程招标工作组对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确认,填写《投标企业资格预审推荐表》(RHNHS/MI21-02),报公司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正式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
5.6招标前期工作
招标工作应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2)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
3)资金已经落实;
4)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5)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6)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7)已确定招标形式;
8)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5.7编制招标文件
5.7.1需报建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代理单位或咨询公司编写,不需报建的工程招标文件由公司工程招标工作组编写。
5.7.2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2)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3)现场勘察及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4)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5)拟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6)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7)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5.7.3公司在发出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应将招标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和备案。
5.8举行招标会议
5.8.1公司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其情况记录在《发放招标文件登记表》(RHNHS/MI21-03);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5.8.2公司招标会议举行后,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5.8.3公司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中项目总承包招标、设计招标、大型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得少于二十日。
5.8.4公司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5.9编制和审定标底
5.9.1需报建的招标项目的标底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不需报建的招标项目的标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在编制招标项目的标底时,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
5.9.2不需报建的招标项目的标底经公司审计部审计后,报分管工程、技术的副总裁核准签名确定。
5.9.3需报建的招标项目的标底经公司审计部审计,报分管工程、技术的副总裁核准签名确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5.9.4标底审定工作应当在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并在开标之日前审定完毕。
审定标底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但与本公司(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
5.9.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经审定后,应当交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5.10投标
5.10.1投标人必须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5.10.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10.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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