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核心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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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
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2.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交、安全活动说
(2)其他权力排除说(3)国家目的实现说(4)国家意志执行说(5)国家事务管理说(6)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职能说
(二)行政的含义
本书对行政的含义作如下表述: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三)行政的特征
行政的特征就是指行政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即使行政与非行政相区别的要素。
概括地讲,行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行政的类型
行政的类型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的分类。
在我国的行政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对行政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等等类型。
(2)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
(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二、行政法
(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这种观点以19世纪初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JohnAustin)为代表。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人数较多。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
(4)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这一观点以《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表述为代表。
(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这种观点以日本法学家中村弥三为代表
(二)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表述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一、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行政规章(七)有权法律解释(八)条约和协定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是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这是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
(三)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
二、行政法的作用
(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
(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2)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5)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二、行政法的作用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
(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
(4)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英国的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发展出了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这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2)在美国,从理论上讲,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三大原则为其宪法与行政法共同尊奉的基本原则,但法治原则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则更直接地为行政法所遵奉。
(3)在法国,行政法治(或称为“行政合法主义”)被认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
(5)在日本,法治行政通常被认为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程
2.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国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
合理性原则应当是行政追求的最高原则,是行政合法性的前提。
严格依合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办事,是使行政符合理性要求的根本途径。
总之,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两个原则互为前提,互为补充,既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改、立,消除其不合理因素,又有利于保证行政主体适当行使裁量权,实现合理行政。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1)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2)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
(3)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
(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二)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但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或称“行政相对方”)两个组成部分。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2.行政相对人的种类
(1)公民
(2)法人(3)其他组织(4)外国组织和个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具有特殊性,通常被称为“职权”,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是由双方主体自由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作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等事项。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缺少客体就像缺少主体与内容一样,行政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的。
(一)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二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一)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五)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三)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一、行政主体的资格
第一,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含义
2.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及其对法律后果的承担原则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
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含义
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及其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
(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1.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含义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
二、行政主体的地位
(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
行政主体的地位是指由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和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确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1.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行政职权和职责
3.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
(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按照逻辑顺序将三者排列起来,可作如下表示:
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行政主体本身。
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双重性
(1)行政主体代表着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者的地位。
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
(一)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
1.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2.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3.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作为管理者而形成的关系
(二)行政主体职务关系的类型
1.领导与被领导关系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3.公务协助关系
(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1.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
2.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处理原则
3.我国处理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主要规则
第三节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
3.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三)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三)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2.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但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在其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虽然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的组织
(一)被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授权。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权一般比较单一。
(二)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构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3.企业单位4.事业单位
(三)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的关系
被授权组织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则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
被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范围较广泛。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因委托行为而产生。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受严格的限制。
(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而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理委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它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含义
在此仅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1)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
(2)公务员职位的产生与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定的理由。
(3)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
(二)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效力与责任
(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
(1)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也当然成为公务员的职权、职责。
(2)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并依据行政主体的意志办事。
第三章行政职权
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
一、行政职权的含义
行政职权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一)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
(二)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
(三)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
二、行政职权的特征
(一)国家强制性
(二)不可处分性(三)单方性(四)优益性
行政职权的优益性是通过与之相伴随的行政优益权来体现的。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三、行政职权的类型
(一)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按照这一标准可以把行政职权划分为固有行政职权和非固有行政职权。
(二)按照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程度进行的分类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行政职权划分为羁束行政职权和自由裁量行政职权。
(三)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进行的分类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行政职权划分为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判权、行政制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等。
第二节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
一、行政职权的设定
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国家依法以宪法、法律和法规等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行政机关以固有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
(一)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制定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三)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
(四)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主体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
二、行政职权的授予
行政职权的授予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决定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非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
(一)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行政职权的活动
(三)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非固有职权的活动
三、行政职权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
(一)二者的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尽相同
(二)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尽相同
(三)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
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
一、行政职权的分配
(一)行政职权分配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职权的分配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对自己拥有的行政职权的行使权在其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之间进行分工的活动。
1.行政职权分配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职权分配的客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权
3.行政职权分配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
4.行政职权分配的性质是内部行政行为
(二)行政职权分配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
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行使行政职权离不开组成机构和所属公务员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
2.有利于清晰分工和明确责任分工清晰,责任明确,是保证组成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各司其职,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有效行使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基本要求。
二、行政职权的委托
(一)行政职权委托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职权的委托简称“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在自己不能亲自行使某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或个人以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该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的活动。
1.行政职权委托的委托人只能是行政主体
2.行政职权委托的被委托人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非行政主体
3.行政职权委托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
4.行政职权委托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二)行政职权委托的条件
1.行政职权委托的依据条件
除了有些特殊的行政职权委托需要有特殊的法律依据之外,行政职权委托的法律依据范围应当是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被委托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与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相适应的行为能力。
三、行政协助
(一)行政协助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协助是指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之间基于自身条件或公务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行使本应由某一行政主体独立行使的某一行政职权的活动。
1.行政协助是发生于行政主体之间的活动
2.行政协助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行使同一行政职权的活动
3.行政协助的效果由有关行政主体承担
(二)行政协助的事项
1.可以请求行政协助的事项
2.不得予以行政协助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作出的事项;协助执行将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损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等。
3.给予或不给予协助两可的事项
第四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
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责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1.不可推卸性2.法定性与合理性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
(二)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
1.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无故失职
2.严格遵守权限,不得擅自越权
3.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
4.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
5.遵循合理原则,避免不当行政
6.尊重事实证据,不得主观臆断
7.正确适用法律,不得错误适法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
(一)行政权限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权限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或界限。
1.法定性2.义务性3.对行政职权的依附性
(二)行政权限的类型
1.纵向权限和横向权限
这是根据一定范围内行政主体之间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对行政权限所作的一种划分。
2.地域权限和公务权限
这是根据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确定方式而对行政权限进行的一种划分。
(三)行政权限的设置原则
1.与行政职权相适应原则
2.避免交叉与疏漏原则
3.发挥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两个积极性原则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一)关于行政行为含义的学说
1.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管理有关的行为
2.行政机关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
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
根据上述第四种学说对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包含如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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